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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过错认定人民法院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4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复杂、疑难问题。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保险法》,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就《保险法》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进行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使其更加符合立法原意,进而公正、妥善化解纠纷,更好地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建议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二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 insurancelaw2012@sina.com,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的范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以及现有利益产生的责任利益、期待利益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并可以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人身保险中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条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确认

保险人同意承保,是指保险人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作出接受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间完成核保并通知投保人,视为同意承保。

合理期间参照保险行业同种类保险的一般期间确定。

第四条 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在合理期间内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按照投保单载明的险种、保险金额等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没有过错的,投保人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人有过错,投保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险行业核保规范的通常标准予以判定。

第五条 询问告知及告知义务人的认定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对同一事实,其中一人已经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内容不一致,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询问,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形。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继续收取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又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体检结果仍然同意承保的除外。

第七条 有限告知及告知除外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保费退还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保险费退还,是指保险人将投保人已交付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健康险、意外险和其他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按照保险行业惯例(或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 法定免责合同化说明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可以免除保险人对该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臵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情形

续保或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二次以上签定同种类保险合同,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一致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的,可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规则

保险凭证的内容不一致时,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人未将保险单送达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已对保险凭证的不一致提出异议,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记载内容为准。保险人未将保险单送达投保人,但其能够证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以保险单为准;

(二)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

(三)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但该非格式条款未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的除外;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手写”的优于打印的、“附贴批单”优于“正文”、“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后批注”优于“前批注”、“书面”的优于“口头”的。

第十五条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人,但由于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保险人主张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核定”期间的起算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的有关证明或者资料时起算。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证明和有关资料的,补充提供证明和有关资料的期间应予扣除。 第十七条 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诉讼时效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中断。

另一种意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前,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断效力及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仅向保险人而不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保险人可以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责任保险时效的起算

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确定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保险法第三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释

当事人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相关条款、交易习惯等对格式条款予以解释;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当事人通过协商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添加或修改而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属于前款规定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专业术语的解释

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使用的非保险专业术语作出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解释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解释确定该专业术语的意义。

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使用的非保险专业术语未作出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规则之一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当事人有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认定结论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确定

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其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承保风险所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者程度认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案件受理问题之被保险人、受益人选择起诉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向第三者获取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恶意串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篇二: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

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篇三:保险代理人合同范本

保险代理人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保险代理合同过错认定人民法院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

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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