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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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调查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4  分类: 调查报告 手机版

篇一:产品不合格报告

外购产品不合格报告

篇二: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分析报告

文件

质〔20 〕 号

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分析报告 20 年 月 日, 检验中心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我公司20 年 月 日和 月 日生产的规格型号分别为Φ6.5㎜CRB550和Φ6.0㎜CRB550的两种冷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两种产品均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重量偏差。

接到《检验报告》后, 我厂高度重视,立即召集了全体员工通报了本次抽查的相关情况,并成立了由厂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为成员的产品质量整改小组,并认真查阅了生产记录,分析查找原因。 现已查明,造成这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生产工人操作不熟练,本厂今年新招收的工人对生产工艺和相关标准不清楚,操作上失误较多,尤其是对生产机器及设备没有及时加以调整,造成了模具出口尺寸控制发生偏差;二是生产设备存在一定问题,生产钢筋的模具已经有点老化,使得钢筋的出口尺寸难以控制;三是管理上也有漏洞,厂内自检没有及时跟进,使得产品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在厂内 1

解决。

针对以上情况,为严明厂纪,严把产品质量关,也让全体员工引以为戒,我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同时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从制度上控制产品质量。

二〇

2 年 月 日

篇三: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的调查报告

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的调查报告

本局依法查处的龚天平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介绍

2011年4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经销的大米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申请县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因涉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011年04月1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钟华、林艳负责调查此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xxx,住所:湖北省公安县黄山头镇睦邻街31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421022600160534,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公安县黄山头镇睦邻街;经营范围:日用杂品零售(不含烟花炮竹);居民身份证:421022197310244916。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2月在荆州市两湖农场“兴隆”牌富贵鸟香米15公斤装30袋,产品执行标准;GB1354-86,生产许可证;QS3404 0102 9891;保质期;常温下3个月;生产日期;无;购价每袋58元,计购货款1740元。据当事人述称,以每袋60元销售14袋,计销货款840元,共获利28元,但当事人不能够提供购货发票和销售凭据,经我所巡查人员查证该批次香米无生产日期。 四调查经过:

2011年4月8日16时至17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涉案物品和标签进行了拍摄,当事人在场。

2011年4月13日14时30分至15时30分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得询问笔录一份,并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五、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本机关按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三: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二页,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产品的标签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其经营场(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不合格产品调查报告)所经销的无生产日期的“兴隆”牌富贵鸟香米的事实。

六、案件定性、自由裁量的理由、处罚依据及建议

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 (八)项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______(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____"之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销售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2:罚款8000元。

此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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