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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调研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2  分类: 调研报告 手机版

篇一:关于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7月17日,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副主席陈茂政带领下,对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委员实地察看了石梁镇、新街镇、冶山镇、天长街道司法所建设情况,听取了市司法局局长周发科关于全市司法所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就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省司法厅法律服务行风监督员、市政协副主席周玉生应邀参加了这一活动。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按照一镇(街道)组建一个司法所的要求,我市共建立基层司法所15个,机构立户列编问题已全部解决,并实现了由司法局垂直管理,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分离、职能分开,逐步改变了过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全市15个基层司法所共配备司法所工作人员31名,其中14名属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另17名由各镇、街道通过内部调剂配备,属地方行政编制。

2、基础设施明显改变。2006年,市司法局利用7个司法所国债项目资金,按照统一模式,以垫资方式共建成14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今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全市所有已建司法所中仅有10个在现有建制镇<街道>范围内),上级政法补助共为我市12个司法所配备了电脑、传真机、档案柜、摩托车等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市财政对去年新建的司法所每所补助6000元,使司法所的办公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今年上半年,我市还完成了司法所四级网建设任务,司法所全部接入政法网并建立网页,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

3、工作成效十分显著。2004-2006年,全市司法所和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纠纷7355件,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上访77起,制止群众性械斗83起,防止民转刑案件29件;全市共排查登记刑释解教人员437人,对已衔接人员做到一人一档,帮教率达100%;基层司法所共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344场次,受教育群众215538人;为乡镇政府(街道)提供司法建议258条,参与“严打”及基层专项治理活动114人次。

二、困难和问题

1、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全市仍有5个镇司法所办公用房未解决,市司法局已将5个司法所申报2008年的国债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垫资建设,但市财政为每个司法所补助6000元的建设配套资金还没有落实。

2、编制和经费比较缺乏。按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要求,每个司法所应配备3名以上在编在岗的专职工作人员,我市缺编14名。少数司法所至今仍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持工作,不符合现行“两所”分离的管理体制。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编制总数仍维持在1999年以前的水平,由于没有新增司法助理员编制计划,无法通过公务员考试增加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工作人员难以配齐。市镇(街道)两级司法行政工作经费不足,比较困难。

3、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既要掌握法律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实际两种素质兼而有之的人才不多,地方编制人员大多数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肩负本职工作,主要负责各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时还要临时承担计划生育、拆迁安置、蹲点包村等工作任务,地方编制人员基本都是兼职身份,难以集中精力开展司法行政工作,造成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能专职专用。

4、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随着社区矫正业务的开展,基层司法所将直接面对管制、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人”的管理,对司法所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普法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法律援助等每项工作都事关基层稳定和群众利益,司法所工作正面临巨大的考验。

三、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司法所国债项目资金,争取上级政法部门设备支持,抓好最后一批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建设,建议市财政在落实配套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现有的配套资金和司法所的办公装备,一定要利用好、管理好、监督好,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2、大力整合基层司法行政资源。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增多是必然,各级党委、政府处理矛盾纠纷的压力很大,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皖办发

[2006]21号),我市应尽快成立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新机制,在各镇(街道)成立矛盾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调处本辖区的矛盾纠纷。基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

社会矛盾纠纷,使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在基层得到调处和解决。

3、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指导和管理。司法所建设应做到软硬件协调发展,不仅组织机构、基础设施要建设好,还要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所务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因此,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竞争激励和监督制约等机制,把管理工作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指导司法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职能作用。

4、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专业化程度高,要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就必须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仅要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同时要积极抓好人民调解员、普法宣讲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专业知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技能,为整体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人力保障。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

5、深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我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目前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离上级要求的规范化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市司法局应根据上级要求,抓好第二阶段(2007-2008年)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积极开展争创省级示范司法所活动,并以此为抓手促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建议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给予大力支持。一是配齐司法助理员,继续从地方编制人员中选调,以达到每所配备3人的标准。二是按照省、滁州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司法所副科级建制,所长按副科级配备,公开选拔任用,把一些年纪青、业务精、作风正、事业心强的同志选拔到司法所领导岗位上来。三是按照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将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篇二:关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柞水跨越发展中

发挥作用的现状和对策

全面掌握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更好的服务上级领导决策、服务重点工作推进、服务司法行政难题破解、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服务于柞水跨越发展。

一、 司法行政工作概况

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实施新战略,实现新跨越”的战略部署,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主动作为,为当地党委和政府排忧解难,在有为中争有位,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使基层队伍建设日趋规范,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改善,经费保障得到有效改善,基层司法所在加快推进柞水跨越发展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目前,全县13个司法所共有人员26人,其中,2人(含2人以上)所9个,1人所4个,全部通过省级规范化验收,达标率占100%。在落实司法所长副科级职级待遇方面,已经落实12人,营盘所长为负责人。

(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情况。目前,司法局现有在岗人员16人,县级司法行政业务用房达到标准化,13个所均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成了规范化业务用房,其中正办理房产登记手续6个所。

(三)业务经费保障情况。全县已将普法、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基金等纳入财政预算,正常办公经费用中央专款保障有效且能专款专用。

(四)作用发挥情况。全县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平均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都在1100件以上,受理代理法律援助案件120件左右,接待法律咨询服务3.8万人次,开展普法宣传覆盖面达98%以上,协助化解信访问题40余批次,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权金额达1000多万元,全县监管教育8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和过渡安臵176名刑满释放对象,无一人脱管漏管或重新

违法犯罪。教育挽救社会失足青少年30多人次,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困难家庭33户。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平安柞水建设上水平,为推进柞水跨越发展提供了良好地法治环境。

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取得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但随着工作职能的逐步强化,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不畅导致司法行政工作瓶颈亟待解决。

1、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困境。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矫正工作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却都没有明确,执行主体的责、权、利仍不清晰,直接导致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无所适从。一是无“法”可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法律层面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亟待出台《社区矫正法》。二是刑罚执行主体不适格。现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属于综合管理类,不属于行政执法类,缺失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三是专业人才匮乏。县矫正中心仅有1名借调人员从事专职业务工作,基层司法所没有明确或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且有4个1人所,现有司法行政人员均未接受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训练,人员不足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水平的根本性制约因素。

2、职级待遇影响整体工作积极性。个别司法所长职级问题仍未落实,多数同志长期在基层从事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待遇却很低。司法所与同区县、同级别政法职能部门相比,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以及工作条件、交通通讯设施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状况对于稳定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存在消极影响,阻碍队伍的良性发展。

3、普法依法协调联动力度不够。现依法治县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工作由法宣科承担,较低级别(股级)的配臵,在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和政府相关执法单位工作中存在一定难度,造成一些成员单位开展普法工作流于形式。

(二)职能作用偏软导致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亟待提升。近年来,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力度,使司法行政职能越来越强化,但就目前来看,司法行政整体职能还相对薄弱,务虚工作较多。一是从政法机关职能横向配臵上看,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与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法院的审判职能相比,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行政权和完整的刑罚执行权没能集中体现。二是从自身纵向职能权限设臵上看,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仅具备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律师管理(仅具备日常监督管理权,不具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公证管理等职能,职能比较弱、杂、虚,而且职能的履行大多依靠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嘴功、腿功和磨功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上这种“柔性有余、刚性不足”的体制状态,导致我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比较艰难,个别所主动工作意识淡化,创新发展思维缺乏,工作亮点特色不多,从而无法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影响干部的工作热情。

(三)人员配置过低导致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亟待加强。一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短缺现象严重。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九项工作任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但在人员配备和编制落实上存在很大困难,编制不足、人员不齐现象较为突出,直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身兼数职问题。尽管省、市、县已经完成对司法所的收编直管,但这仅仅是对司法所人员管理权的上挂,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仍然要依赖当地政府支撑。所以在工作内容上,大部分司法所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必须主动配合镇村如综治、安全、维稳、信访、扶贫、计生、包村等完成中心工作。甚至出现了个别司法所专职人员占着中央专项编制却不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尴尬局面,极大地影响自身职能的发挥。三是人员结构老化,流通机制不畅。全县司法所的大多数人员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普遍偏大,知识和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导致工作疲于应付,停留在表面。据统计,全县基层司法所在岗26人中,仍有10人仅

具备高中学历;46岁以上达17人,不会使用微机人员11人,法律专业人员不到10人。此外,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一大批工作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第一线的优秀干部,有的持之以恒、默默奉献,有的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但是却都无法得到更好的政治待遇,在畅通干部流动渠道上还需要下一定功夫。

(四)业务经费紧张导致司法行政工作保障不足。一是司法行政专项经费保障问题。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确定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为年人均1.8万元。但由于地方财政能力所限,始终未能达到预算要求的标准。二是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虽然已将两项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与实际工作需要仍然存在很大缺口。如: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近三年平均办结法律援助案件都在100-120件左右,但预算经费仅有1-3万元,距每年实际支出的8-12万元相差8-9万元。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调解的经费自2012年开始就应当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然而,我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文件直到今年11月份才印发,目前沿未正式执行。四是数名国家、省市命名的先进模范人物,从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公务员奖励,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全体司法干警干事创业争一流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过调研分析,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以有为争有位,强化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职能优势,提高党委、政府认同。要主动作为,在创新中谋发展,在发展中求有位,在服务中争有为,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一方面县司法局应做好多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各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争取政府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理解和支持省委

关于乡镇机构改革决定,服从大局中,自身加压,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最大化服务人民群众、特别是服务弱势群体为着眼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突出抓好对本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主动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使党委、政府看到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升上级机关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同和重视程度。

二是完善普法制约机制,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自身地位。充分发挥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借先进地区经验,在全县推行板块式网格化普法模式,对普法依法治理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强化对各成员单位普法、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落实奖惩机制。同时,在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和无纸化网络普法考试工作的基础上,从任职、晋级前法律知识考试入手,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作为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规定时间、内容、职责对拟任职、晋级的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予提拔任用。

三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头重脚轻”的问题。司法行政工作重心在基层,司法所与社会距离最近,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肩负着面广线长的重担,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成败。因此,建议今后省、市招录司法行政岗位公务员或选调人员时,一律充实到司法所工作。局机关需要人员时,可以从司法所干部中择优选调,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真正实现“重心下移”。

(二)创新用人机制,提升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一是突破常规,引进人才。要多部门协调,尽最大程度争取政府支持,落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有针对性的利用每年的公务员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等方式,招录一批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这个队伍中来。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从根本上海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老化、缺兵少将的问题。针对部分单位人员超编问题,可尝

篇三: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

基层司法所建设

我市基层司法所基本情况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

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结构,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共同构筑起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主义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

我市紧紧围绕“机构健全、人员充实、职责明确、设施

完善、运作规范、协调发展”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精心谋划、克服困难,务实工作,我市司法所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截止目前,按照国务院《中西部地区“两所一庭“建设规划》规定“乡镇司法所建设按每所1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办公用房具备所长室、工作人员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功能布局,制作安装统一的司法行政机构外观标识、公示栏、宣传栏,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由2名以上专(兼)职司法助理员组成”的要求,我市坚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设置原则,全面完成了全县80个乡镇司法所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一、 我市基层司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佳木斯市司法局在基层司法建设方面虽然取得

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体制不顺,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预防

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矛盾、推进依法治区的前沿阵地。但目前,我市部分司法所体制不顺,隶属不清,人少事繁,兼职过多,职能缺位,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所职能的持续履行。一是隶属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司法所交由街道管理,其权利的行使容易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街道和居委会为了节省经费开支,往往居委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调委会、帮教小组的成员,造成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高素质法律人才不能合理流动,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基层司法工作队伍。二是工作流动性大。司法所作为街道的内设机构,不但要从事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往往还要参与街道其他事务性工作,如群众文化、计划生育等,有时甚至还要抽调人手协助街道其他部门的行政工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司法所“高质量运行”的规范化要求。

(二)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配合不到位,出现衔接问题。

按照国家司法部要求,2010年11月份我市所有基层司

法所都安装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得对刑释解教

人员的管理更加及时化,与此同时司法所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它需要派出所的紧密配合,但由于派出所业务繁多,系统所提供的人员信息有不充足,所以给人员的核实往往以失

基层司法所调研报告

败告终。因此,要加强派出所的权利配合。

(三)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操作困难。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是司法所的一项重点工

作,对于刑满释放的人员,司法所要对其进行帮教安置,与刑满释放人员签订帮教协议、建立档案,季度写实,但这些工作的前提是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后与司法所取得联系,如果他不主动到司法所报道,那么对他的帮教工作很难进行。

(四)专职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需要壮大,提高调解水平。 当前,制约我所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 集

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发展起来,普法宣传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不全面,社会覆盖面较差,工作效率较低。

二是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素质有待提高。 要加强培训力

度,开办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三、改进基层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以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方向,以构建“大普法”格局为目标,立足 “大服务”、“大环境”战略,整体推进基层司法普法工作向纵深开展 。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基层司法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密切与街道党工委和区司法局党委的关系,建立一支牢不可破的基层司法工作领导班子,加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党建工作。其次,要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有政治素质、有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将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成一支终身学习的学习性队伍。第三,我们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完善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注意吸收社区离退休老法官、检察官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司法建设,特别是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吸收社区老党员参与维稳工作,发挥余热,调动一切积极性,做好传帮带,维护社区稳定祥和的大好局面。

(二)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重整行政隶属关系,强化司法所机构的职能作用。通过上级领导的安排部署,加强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合作。我们应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合作在各社区设立警民联调工作站,共同开展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工

作站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成,充分发挥工作站“短、平、快”及时、便利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特点。 (三)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以“四化”建设为依托,积极推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上新台阶 。

(四)围绕“三个下降、一个上升”的目标,开展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工作新领域,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新飞跃,更好地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人民调解应紧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归口办理制度等制度,规范排查调处工作程序,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排查调处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实现“调、防、教”三结合,促进民调工作上新台阶

(五)立足社会实际,改革基层法律服务所

从服务于稳定的大局出发,我们认为,应该改革法律服

务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服务所的发展。一是创新法律服务所体制,将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定为“不定编制、不定级别、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单位。法律服务所主任由区司法局聘任,执业人员及行政辅助人员由法律服务所聘用。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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