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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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端午节放假通知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6  分类: 端午节 手机版

篇一:6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编号Our Ref.No:HRLS/ZRL/XZ/06

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息休假管理,维护良好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规定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聘任/返聘的退休/内退、编制外人员的休息休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批休息休假制度,审批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计划。

第五条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休息休假制度的制定及修订,公司休息休假情况统计,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计划编制。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

第四章 休假种类及具体规定

第七条 休假种类

(一) 公休假日:又称周休息日,即员工在一周内享有连续一天以上的休息时间;运行、倒班人员依据倒班制度安排休息。

(二) 法定节假日:即法律规定的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主要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等。

(三) 带薪年休假:即公司给予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员工的带工资休假。

(四) 探亲休假:即员工探望异地家属的假期。

其他休假:

1、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可申请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

2、员工因工负伤给予工伤假等。

3、因个人原因或非因工负伤可申请病假、事假、学习假、女员工例假等。

第八条 休假具体规定

(一) 公休假日:一般指周六及周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息的,安排调休。

(二) 法定节假日休息:

1、元旦放假一天(一月一日)

2、春节放假三天(除夕、春节、正月初二);

3、清明节放假一天(四月四日);

4、劳动节放假一天(五月一日);

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三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8、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三) 带薪年休假:

1、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如果已享受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a)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相关规定未扣工资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公司根据项目推进、工程建设、生产运营实际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于年末编制次年度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年休假。

5、员工应按照年休假计划安排进行休假,并提前5个工作日交接好工作;所在部门应指定该休假岗位临时责任人。员工因本人原因需要调整休假计划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

6、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休完,原则上不跨年使用、不提前使用。因工作特殊情况必须跨年的,经批准后可跨1个年度使用。

7、因工作原因未安排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公司按照日工资300%水平给予补偿;对于公司已安排员工休假,但员工书面提出或回应不休的,不支付补偿。

(四)探亲休假

1、家在异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由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根据员工实际情况认定。

2、员工每年可探亲2次,5个工作日/次。员工申请休探亲假前,必须已休完当年带薪年休假,否则认定为带薪年休假,冲销带薪年休假期。

3、因工作繁忙无法回家探亲的,公司鼓励员工家属前往员工工作地探亲。公司为员工家属报销探亲往返交通费,并临时安排住宿,相应冲销员工本人报销次数和探亲假期。

(五)其他休假

1、婚假:员工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可适当延长婚假,但延长的假期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丧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假期5个工作日;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去世,假期3个工作日。

3、产假、护理假:

a)女员工产假原则上不超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b) 男员工妻子生育,可享受7个工作日假期;属于晚育(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c) 晚育(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初产者,可适当延长产假,但最长不超过30天。

d)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员工,参照上述产假规定执行;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计划外生育的女员工不享受产假。

e)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持保健机构、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产假九十天。

f) 产假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

g) 产假期满后因身体状况仍无法上班的,可凭医保定点医院证明申请继续休假,相应冲销年休假、探亲假,如再超出则按病假处理。

4、节育假

a) 员工依据计划生育规定实行节育的,公司给予节育假期。员工在节育后必须在第一工作日提交节育证,无法提交节育证的按事假处理。

b)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个工作日,取出宫(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医院端午节放假通知)内节育器休息1个工作日,人流同时放置节育器,可休假20个工作日。

c) 输精管结扎术休息5个工作日;单纯输卵管结扎术休息20个

篇二:休假制度

员工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和生活质量,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岗位、服务年限、工作绩效等不同,有选择性地区别对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8888公司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休假制度,办理8888公司员工休假审批手续,并对子公司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国家法定节日休假

第五条 全体员工享有的节日与纪念日共11天,分别是: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前,各部门要提前安排好工作,行政部负责下发有关休假通知。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按照《加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安排员工加班,按照《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事假/病假

第八条 公司员工非工作原因请假,视为事假,事假属于无薪休假;公司正式员工因病请假,病假期间属于无薪病假。

第四章 年休假

第十条 根据入司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员工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年休假5天;满3年不满5年,年休假6天;已满5年的,年休假7天。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年度内累计事假、病假达20天或月度内累计事假达10天的;

(二)按照本规定已享受了婚假、产假、陪侍假的;

(三)与企业有特殊休假约定的。

第十二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三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待遇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应出勤天数*年休假天数核发。

第十四条 员工休年假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按《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便于各部门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须在保证本部门工作正常进行、延续的情况

下,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办理有关休假手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经过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六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对应休但实际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进行核算。也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和意愿,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可抵顶日常事假、病假,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不提申请者视为放弃。

第五章 婚假

第十七条 经户口所在地乡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结婚的公司员工,可享受婚假,请婚假时凭结婚证办理手续。婚假期间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核发。

第十八条 在公司工作的转正员工(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学习期除外),已满国家婚姻法规定的适婚年龄结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员工(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享受婚假2周。

第十九条 如婚假适逢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则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冲抵婚假。

第二十条 婚假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按《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便于部门妥善安排工作。婚假必须一

次使用完毕。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工作的转正员工,其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或员工直接供养的其他亲属去世时,享受3天丧假。

第二十二条 如丧假适逢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则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冲抵丧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丧假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办理的参照《考勤管理制度》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丧假期间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核发,途中有关车船、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七章 生育假

第二十五条 生育假:在公司工作的转正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产假180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者,或子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月以内自然流产者产假45天。

第二十六条 哺乳规定:女员工初次怀孕(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怀孕)满七个月后,每日可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假,(每天可提早1小时下班或推迟1小时上班),直至婴儿一周岁。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企业规定的年休假包含在产假中。

第二十八条 员工申请产假时须持有医院及相关部门的证明

资料,提前15天办理请假手续,按照《考勤管理制度》有关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休假前标准)核发,产前假及哺乳假发放基本工资。

第三十条 女员工怀孕3个月内,本部门应通知人力资源部

门,便于提前进行人员与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鉴于行业特殊性,为了保护怀孕女工与胎儿的安全与健康,同时维护企业整体形象,对于直接接触外部客户的岗位、职业环境有危险的岗位,或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其岗位,为怀孕女工特殊生理期提供照顾和方便。

第三十二条 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三条 节育手术假期3天,按基本工资核发。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按计划生育规定,经医生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待遇按病假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陪侍假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工作的转正男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

篇三:员工休假制度

员工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和生活质量,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岗位、服务年限、工作绩效等不同,有选择性地区别对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休假制度,办理机关人员休假审批手续,并对各子公司、项目指挥部的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子公司、项目指挥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订本单位休假管理细则(未设人力资源部门的单位由人事工作人员负责),经公司审批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并对本单位的员工休假进行管理。

第二章 国家法定节日与纪念日休假

第五条 全体员工享有的节日与纪念日共11天,分别是: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前,各部门要提前安排好工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发有关休假通知。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按照《加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安排员工加班,按照《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 根据入司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员工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年度内累计事假达20天或月度内累计事假达10天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按照本规定已享受了婚假、产假、陪侍假的;

(六)与企业有特殊休假约定的。

第十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一条 休假可以在当地,也可以在外地,在外地休假的,往返途中的时间应计算在休假时间之内,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待遇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核发。

第十三条 员工休年假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按《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便于各部门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须在保证本部门工作正常进行、延续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办理有关休假手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经过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五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对应休但实际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进行核算。也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和意愿,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可抵顶日常事假、病假,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不提申请者视为放弃。

第四章 婚假

第十六条 经乡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结婚的公司员工,

可享受婚假。婚假期间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核发。

第十七条 在公司工作的转正员工(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学习期除外),已满国家婚姻法规定的适婚年龄结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员工(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享受婚假10天。

第十八条 如婚假适逢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则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冲抵婚假。

第十九条 婚假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按《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便于部门妥善安排工作。婚假必须一次使用完毕。如婚假适逢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则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冲抵婚假。

第五章 丧假

第二十条 在公司工作的转正员工,其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或员工直接供养的其他亲属去世时,享受3天丧假。

第二十一条 如丧假适逢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则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冲抵丧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丧假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办理的参照《考勤管理制度》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丧假期间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核发,途中有关车船、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六章 生育假

第二十四条 生产假:在公司工作的转正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用15天,产后75天。难产另加15天,多胞胎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多加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享受产假12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晚育者(24周岁以上)增加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者,或子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月以内自然流产者产假45天。

第二十五条 哺乳规定:女员工初次怀孕(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怀孕)满七个月后,每日可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假,(每天可提早1小时下班或推迟1小时上班),直至婴儿一周岁。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企业规定的年休假包含在产假中。

第二十七条 员工申请产假时须持有医院及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提前15天办理请假手续,按照《考勤管理制度》有关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休假前标准)核发,自产假期满上岗后第一个月起,按月发放;产前假及哺乳假发放基本工资的7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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