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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含义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9  分类: 含义 手机版

篇一:拾得遗失物归属

拾得遗失物的归属--

摘要:随着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拾得遗失物得到了进一步的详细的规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已开始不适应,由于对于拾金不昧的误解,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另外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这并不符合现行道德水平以及经济人的基本假设,暴露出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矛盾。笔者认为应遵循现代民法理念,进一步区分法律与道德,从而找出两者的平衡点。

关键词:遗失物归属 拾得人 报酬请求权

一、遗失物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理论界关于遗失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定义: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1];遗失物“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2];遗失物“乃消极地反于占有者的意思而发生的占有脱离物”[3];“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的动产”[4];有些学者则没有直接定义,而是讲拾得遗失物定义为“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占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5]。学理上均认为遗失物为脱离了所有权人的控制范围。

从以上对遗失物的定义可以得出构成遗失物需具备以下要件:

1、须为动产。目前各国法律上均将遗失物限定为动产。

2、物之状态须为无人占有。即指对物丧失占有,不问导致其处于非管理状态的原因(包括非基于所有人之真实意思和不慎丢失等情形)。

3、须为有主。指判断是否为有主物或无主物(一般适用先占)时,基于一般社会群众意识和当时客观状态判断,不以拾得主观意识为准。

我国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详细规范主要在《物权法》第109条—第113

条,《民法通则》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94条。

二、现行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所有权人及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第107条确定了遗失物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12条要求所有权人在追回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用且如悬赏寻找的话,必须在领取遗失物时按照承诺履行;第109条-111条规定了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时应妥善保管或送交有关部门,但是硬性规定拾得人有向权利人索取报酬的权利;且113条规定遗失物发布招领超过6个月无人领取的,归国家所有。

德、法、日、瑞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有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的义务或者报告主管官署,并有保管和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同时拾得人享有保管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权。如果失主在招领期内没有人领,拾得人即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6]。

三、现行法律在拾得人的权利上与社会现实的矛盾

我国现行法律在拾得人上的权利仅仅规定了拾得人有权向所有权人索取因保管遗失物的一切必要费用。“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但是社会在发展,因为“拾金不昧”是美德,所以并不是大众都有这么高的道德水平,它仅仅只有少数人会这样做,并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最低的道德规范,法律的对象并不是社会上的少数人的规范,法律代表这社会广大群众的利益,把少数人的规范放大到多数人上,结果在法律实施上必定会受挫的,它必定会受到广大群众的反对和不尊重。美国著名法官霍坶斯曾称,“如果你只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所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不明确的良心谴责状态中去寻找他的行为的理由-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我国社会现实情况是,趋利避害是广大群众信奉的原则,且拾得物归己不违法的,所以在现实生活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拾得遗失物交付给权利人时是无偿,它不符合现实的情况,必定得不到广大群众的支持;且法律还规定了,遗失物无人领取时归国家所有,这更让广大群众在拾得遗失物时,不会送交有关部门。

四、明确遗失物归属

从各国立法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趋势,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大致分为:(1)罗马模式,遗失人丢失遗失物后,只要没有经过消灭时效,无论何时都可向拾得人提起占有物的索回之诉。

(2)普通模式,拾得人可附条件取得拾得物所有权,德国、日本、美国等采取要模式。(3)法国模式,海上的遗失物及湖上的遗失物都属于国库所有,沿海的遗失物的1/3属于拾得人,路上的遗失物属于拾得人所有为原则。(4)中国模式,否定了拾得人可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而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遗失物在发出招领经过一定期限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普通模式对于社会和拾得人均有有利,对于拾得人具有激励的作用。笔者认为中国模式已经不适用,已经脱离了中国社会的现实,无法起到制定法律的初衷,无法激励拾得人,更会造成隐秘拾得物的情况出现。

五、结语

针对拾得遗失物归属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应进一步完善,对于无偿返还遗失物的问题,应该进行进一步调查和修改,笔者认为对于遗失物的归属问题的法律法规,应逐渐放弃中国模式,采取普通模式和中国国情的结合,遗失物归还应给予拾得人有偿请求权和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即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在道德和法律上寻找平衡点,达到道德和法律的不冲突,使法律更能得到支持和尊重。

参考文献:

[1].李显东.中国物权法要义与案例解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244;

[2].杨立新.物权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2版,79;

[3].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397;

[4].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282;

[5].江平等.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184;

[6].江平等.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185;

篇二: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条) 或答: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6、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可扩展:依我国刑法通说,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的规定、职务或业务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法律行为。

说明:此题只要求从不作为属于危害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角度回答,不要答成“不作为犯罪”,不要求事实上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要求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予以界定。

7、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有意放任而无意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强调:明知。。。可能发生,有同学写“会”发生,不够准确。

8、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之一,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可以按法条回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可扩展(考研时应当扩展)。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罪质条件: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已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于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说明:累犯有三个概念: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答成“累犯”的概念,不够准确和具体。

10、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3、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14、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二、简答

1.减刑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2.受贿罪的特征有: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3.简述结果加重犯 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犯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就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基本犯罪行为是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前提,没有基本犯罪行为就不会有结果加重犯。需要研究的是,这里的基本犯罪是否仅限于结果犯(即以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以及是否必须是故意犯罪。对这两个问题,刑法理论上均有不同见解。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例如,甲殴打乙致伤,乙住院治疗时,因病房失火被烧死,这种场合,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对此,刑法理论上意见一致。但是,在行为人对这种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是仅限于过失还是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出

于故意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看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重结果的发生只能是出于过失,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只能是过失,否则应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的这种结果加重犯;而在其他一些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重结果则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例如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既可以是出于过失,也可以是出于故意。

(3).刑法就严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这里的加重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而言的,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并由此产生了超出成立基本犯罪要求的严重结果,但刑法并没有对其单独规定加重的法定刑的,那就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刑法》第 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

4、简述数罪并罚 此题要答出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的四大原则,数罪并罚在我国适用情况即可,尤其是要答出我国的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数罪并罚时附加刑的适用要求。

5.简述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此题主要是要答出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刑法上规定的相互关系即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的规定,然后从犯罪的主体,(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遗失物的含义)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即可,因为两种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所以主观方面不是它们的区别。

6、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是否限于私人财物,理论上有不同认识,作为侵占罪对象的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但无形财产不包括科技秘密等无形物。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犯罪对象的财物从法律规定上看只限于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条件是:

(1)侵占行为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的财物。这是区别于盗窃、抢劫、诈骗等罪的特征。所谓已经持有他人的财物,有两种情形: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拾得或发现他人的遗忘物或者挖掘出他人埋藏物而持有。

所谓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是指基于委托、租赁、担保、借用等关系将他人财物代为收受管理。对此,应以事实上或法律上对他人财物具有支配、控制力为条件,而不以行为人实际握持着为必要条件。

所谓拾得或发现他人的遗忘物或者挖掘出他人埋藏物而持有,是指对因暂时脱离了权利人控制、管理的财物而代为收受管理。这里所说的因某种原时脱离权利人控制、管理的财物仅指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遗忘物,是由于权利人一时不慎使财物在一定时间内脱离控制、管理。它与遗失物的区别主要在于,人对脱离控制、管理财物的场所、地点、时间等各种因素是否具有比较准确的记忆,具备能够较快恢复对该财物控制的可能性,有之为遗忘物,反之为遗失物,拾得遗失

物的,依法则不能认定为侵占行为。所谓埋藏物,是埋藏在地表之下,有明确的权利人或虽因年代久远无法明知其权利人,而依法应属于国家的财物。

(2)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侵占”。理论上“侵占”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占有行为说;二是越权行为说。应以占有行为说为宜。占有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一是实施处分行为。即己持有他人之物,视为自己之物而加以处分。可以是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前者如抵押、买卖等,后者如消费或送给他人。二是易

为所有之行为。即使财物的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如伪造契约来主张其代管的财物为自己所有。

(3)对代管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拒不交出。所谓不退还,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还而拒绝退还。所谓拒不交出,是指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在明确权利人之后,经有关机关要求交出而拒绝交出。不能认为只是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就成立侵占罪。

(4)行为人所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由于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手段将他人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必须是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有待司关作出解释。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是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或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之后产生。

7.简述吸收犯及其特征 指数个行为在客观上成立数个犯罪,但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以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罪名定罪论处的情况。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但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能成立吸收犯。

(3).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丁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4).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表现为数个行为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局,并且在刑法上没有阻止吸收的规定。否则,即使两罪之间存在上述吸收关系的内容,但法律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不能成立吸收犯。

8.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与联系 一,本题应当首先答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概念。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共同之处在于:(1)认识因素

上,两者都预见(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这种预见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2)意志因素上,两者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两者都不直接、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是,它们毕竟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罪过形式,不可混淆。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两者虽然都是认识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在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并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相反地,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会转化为现实性。这样,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危害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因此,行为人没有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意料之中的事。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行为人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知识、经验、技术、能力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是说,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本意,实出乎意料之外。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或者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的本质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防止、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结果发生了正符合其本意,形象地说是“正中下怀”。相反的,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防止、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简述题:

1、简述紧急避险的合法条件

按照刑法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发生了现实的危险;

(2)避险的时机是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的对象是与引起险情无关的第三者;(此要点也可以答:避险客体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避险客体是与引起险情无关的第三者”均存在错误)

(4)避险应当具有必要性,即具有客观不得已性;

(5)避险的限度条件是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另外,对人身的避险不适用于在职务上和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2、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因此,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终了阶段均可以发生中止;)

(2)犯罪中止的客观性,指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无论是自动放弃的中止还是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中止均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3、简述死刑的限制条件

篇三:寓意典故

一鲤鱼跃龙门:

(大荒西经》有“风道北来,天乃大水泉, 蛇乃化为鱼。”是鱼变为龙的早期过渡形态。龙就是神化的蛇虫,《海外南经》云:“虫为 蛇,蛇号为鱼。”民间风俗早有鱼化龙的说法。《孔子家语》记载:孔子喜得贵子,鲁昭公以鲤鱼作赏赐,孔子因此为儿子取名鲤,字伯鱼。《说苑》中就有“昔日白龙下清冷之渊化为鱼”的记载,《长安谣》说的“东海大鱼化为龙”和民间流传的鲤鱼跳过龙门,均讲述了龙鱼互变的关系。这种造型早在商代晚期便在玉雕中出现,并在历代得到发展。

很早很早以前,龙门还未凿开,伊水流到这里被龙门山挡住了,就在山南积聚了一个大湖。 居住在黄河里的鲤鱼听说龙门风光好,都想去观光。它们从河南孟津的黄河里出发,通过洛河,又顺伊河来到龙门水溅口的地方,但龙门山上无水路,上不去,它们只好聚在龙门的北山脚下。“我有个主意,咱们跳过这龙门山怎样?”一条美丽的大红鲤鱼对大家说,“那么高,怎么跳啊?”“跳不好会摔死的!”,伙伴们七嘴八舌拿不定主意。大红鲤鱼便自告奋勇地说:“我先跳,试一试。”只见它从半里外就使出全身力量,像离弦的箭,纵身一跃,一下子跳到半天云里,带动着空中的云和雨往前走。一团天火从身后追来,烧掉了它的尾巴。它忍着疼痛,继续朝前飞跃,终于越过龙门山,落到山南的湖水中。山北的鲤鱼们见大红鲤鱼尾巴被天火烧掉,一个个被吓得缩在一块,不敢再去冒这个险了。这时,忽见天上降下一条巨龙说:“不要怕,我就是你们的伙伴大红鲤鱼,因为我跳过了龙门,就变成了龙,你们也要勇敢地跳呀!”鲤鱼们听了这些话,受到鼓舞,开始一个个挨着跳龙门山。可是除了个别的跳过去化为龙以外,大多数都过不去。凡是跳不过去,从空中摔下来的,额头上就落一个黑疤。直到今天,这个黑疤还长在黄河鲤鱼的额头上呢。

后来,唐朝大诗人李白,专门为这件事写了一首诗:“黄河三尺鲤,本在孟津居,点额不成龙,归来伴凡鱼。”

(版本2)东海中一大群金背鲤鱼,白肚鲤鱼,灰眼鲤鱼,听说禹王要挑选能跃上龙门的风流毓秀之才管护龙门,便成群结队,沿黄河逆流而上。 还没望见龙门的影子,那一条条灰眼鲤鱼便被黄河中的泥沙打得晕头转向,就拐过头来,顺流而下,不费吹灰之力又游回黄海。不幸正碰上张着大口的鱼鳖海怪,便呜呼哀哉了。 但金背鲤鱼和白肚鲤鱼,摆成一字儿长蛇阵,轮流打前锋,迎风击浪,日夜兼程,终于游到了龙门脚下。它们把头伸出水面,仰望龙门神采:只见那神奇的龙门两旁,各有一根合抱粗的汉白玉柱。玉柱上雕着活灵活现的石龙。龙身缠着玉柱,盘旋而上,直到百丈柱顶。龙门中水浪滔天,银亮的水珠飞溅到龙头之上,—恰成“二龙戏珠”的奇异彩图。背景是蓝天白云,映衬着龙门两侧的石刻对联: “长长长长长长长,朝朝朝朝朝朝朝”。这景色胜过那蓬莱仙境。 鲤鱼们看罢美景,就向禹王报名应试。禹王一见大喜,说: “鱼龙本是同种生,跃上龙门便成龙。” 鲤鱼们一听,立即鼓鳃摇尾,使尽平生气力向上跃去,没想到刚跳出水面一丈多高,就跌了下来,摔在水面上,老痛老痛的。但它们并不灰心丧气,而是日夜苦炼摔尾跳跃之功。就这样直练了七七四十九天,一下能跃七七四十九丈高。但要跃上那百丈龙门,还差得很远。 大禹见鲤鱼们肯苦练过硬功夫,就点化它们说: “好大一群鱼!”有条金背鲤鱼听了禹:王的话大有所悟,对群鱼说: “禹王说: ‘好大一群鱼’,不是启发我们要群策群力跃上龙门吗?”群鱼齐呼: “多谢禹王!” 鲤鱼们高兴得摇头摆尾,一条条瞪眼、鼓鳃,用尾猛击水面,只听“膘膘”的击水声接连不断。一跃七七四十九丈高,在半空中一条为一条垫身,喘口气儿,又是一跃七七四十九丈高。只差两丈了,禹王用手扇过一阵清风,风促鱼跃,众鱼一条接一条地跃上了它们日夜向往的龙门。 却说有条为众鱼唤气垫身的金背鲤鱼,跟看同伴们都跃上了龙门,惟独自己还留在龙门脚下。它寻思道:我何不借水力跃上龙门。恰巧黄河水正冲在龙门河心的巨石上,浪花一溅几十丈高,这金背鲤鱼猛地窜出水面,跃上浪峰,又用尾猛击浪尖,鱼身一跃而起,没想到竟跃到蓝天白云之间。一忽儿又轻飘飘地落在龙门之

上,如同天龙下凡。大禹一见,赞叹不已,随即在这条金背鲤鱼头上点了红,一霎时,鱼龙变化。金背鲤鱼变成一条吉祥之物一黄金龙。大禹命黄金龙率领众鲤鱼管护龙门。怪道老人传说,过去在黄河上捞鱼的人如果捞到头顶有红的鲤鱼,就立即放回黄河中。学校招生出榜,姓名上点红作法就来源于此

二 画龙点睛:南北朝时期的梁朝,有位很出名的大画家名叫张僧繇,他的绘画技术很 高超。当时的皇帝梁武帝信奉佛教,修建的很多寺庙,都让他去作画。

传说,有一年,梁武帝要张僧繇为金陵的安乐寺作画,在寺庙的墙壁上 画四条金龙。他答应下来,仅用三天时间就画好了。这些龙画得栩栩如生,惟 妙惟肖,简直就像真龙一样活灵活现。

张僧繇画好后,吸引很多人前去观看,都称赞画得好,太逼真了。可是, 当人们走近一点看,就会发现美中不足得是四条龙全都没有眼睛。大家纷纷请求他,把龙得眼睛点上。张僧繇解释说:“给龙点上眼珠并不难,但是点上了眼 珠这些龙会破壁飞走的。”

大家听后谁都不相信,认为他这样解释很荒唐,墙上的龙怎么会飞走呢? 日子长了,很多人都以为他是在说谎。

张僧繇被逼得没有办法,只好答应给龙“点睛”,但是他为了要让庙中留下两条白龙,只肯为另外两条白龙点睛。这一天,在寺庙墙壁 前有很多人围观,张僧繇当着众人的面,提起画笔,轻轻地给两条龙点上眼睛。 奇怪的事情果然发生了,他点过第二条龙眼睛,过了一会儿,天空乌云密布,狂风四起,雷鸣电闪,在雷电之中,人们看见被“点睛”的两条龙震破墙壁凌空而起,张牙舞爪地腾云驾雾飞向天空。

过了一会,云散天晴,人们被吓得目瞪口呆,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了。再看看墙上,只剩下了没有被点上眼睛的两条龙,而另外两条被“点睛”的龙不知去向了。

后来人们根据这个传说引申出“画龙点睛”这句成语,比喻说话或文章,在主要处用上关键性的、精辟的一两句话,点明要旨,使内容就更加生动有力了。但是在知识改革开放的信息时代,我们可以认为这就是一种创新,因为张僧给龙点了眼睛就发生了一个质的飞跃。 成语“画龙点睛”比喻说话或做事关键部位处理得好,使整体效果更加传神。

三 五福临门:五福临门中的五福源至《书经·洪范》:“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五福,指长寿、富贵、康宁、好德、善终。

‘长寿’是命不夭折而且福寿绵长

‘富贵’是钱财富足而且地位尊贵。

‘康宁’是身体健康而且心灵安宁。

‘好德’是生性仁善而且宽厚宁静。

‘善终’是能预先知道自己的死期。临命终时,没有遭到横祸,身体没有病痛,心里没有挂碍和烦恼,安详而且自在地离开人间。五福临门盈万利,八方进财乐典隆。

五福合起来才能构成幸福美满的人生,一分开可就不美妙了。五福当中,最重要的是第四福——“好德”。因为德是福的原因和根本,福是德的结果和表现,以此敦厚纯洁的“好德”,乐善好施,广积阴德,才可以培植其它四福使之不断增长。

四 如意: 据故宫博物院资料,如意的起源与我们日常生活中俗称 “ 不求人 ”的搔背工具有着密切的关系。最早的如意,柄端作手指之形,以示手所不能至,搔之可如意,故称如意,俗叫“不求人”。清《事物异名录》云:“如意者,古之爪杖也”。我国古代有“搔杖”(如今叫痒痒挠),又有记事于上的“笏”(亦称“朝笏”、“手板”),如意则兼二者之用。

虽说如意出于各自不同的用途,但最初的如意无疑都是摹仿人的手形,这种创造的构思,也可以说是人的意志的外延。而手形如意演变成卷云形、灵芝形、心字形及团花形如意,是唐

以后的事,并用金玉珠宝制作,不仅使其成为一种艺术品,而且还增加几分仙气与祥和的神韵。至清代,如意工艺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它的功能也达到空前的高贵,凡值年节,王公大臣督抚,必进如意于朝,以取兆吉祥,故有 “椒戚都趋珠宝市,一时如意价连城”的诗句。现在北京的故宫、颐和园可欣赏到清代皇家的如意。

三国孙权时)掘地得铜匣,长二尺七寸,以琉璃为盖。又一白玉如意,所执处皆刻龙虎及蝉形,莫能识其由。使人问综,综曰:“昔秦皇以金陵有天子气,平诸山阜,处处辄埋宝物,以当王气,此盖是乎?”

——唐段成式《酉阳杂俎》

灵芝神话起源于《山海经》。《山海经 中次七经》说,炎帝小女名“瑶姬”,刚到出嫁之年,即“未行而卒”。她的精魂飘荡到“姑瑶之山”,“化为瑶草”,“实为灵芝”,“其叶胥茂,其华黄”。因“天帝”(炎帝)哀怜瑶姬早逝,便封她做巫山云雨之神。有一天,楚怀王来到云梦,住进一所叫“高唐”的台馆,这位渴慕爱情的女神悄然走进寝宫,向正在午睡的楚怀王倾诉情爱,楚怀王从朦胧中醒来,记起她在梦中临别时的叮嘱:“妾在巫山之阳,高邱之岨,旦为朝云,暮为行雨,朝朝暮暮,阳台之下。”便给瑶姬立了一座庙,叫作“朝云”。后来,楚怀王的儿子楚襄王来这里游玩,也做了一个同样的梦。楚国著名诗人宋玉根据这两个梦,写成传颂千古的《高唐赋》和《神女赋》。现在,巫山生长灵芝特别多,传说都是女神洒下的相思子。

五 平安扣 平安两字寓意明确,表达了人们朴素美好的愿望。 平安扣外圈是圆的,象征着辽阔天地混沌;内圈也是圆的,象征我们内心的平宁安远。

平安扣的形状很像古时铜钱的形状,据说古铜钱可避邪保平安,可是佩戴铜钱不是很美观,所以在玉器中就出现了平安扣,既美观而且寓意又好。

(1)来源于玉璧。玉璧作为礼器的主要功能是祭天,是重器。也正是因为是祭天用的礼器,所以外形为圆形,中间的孔也是圆形。现代的怀古也全部制成带圆形中孔 的圆形佩,带有向天祈福的含义。玉璧除祭祀外,还有礼品的功能,史书不乏以玉璧作为馈赠品的记载,其玉质、玉色也是古代中国用玉的等级划分标准。到了现代社会,玉璧已经不复存在了,即便是有,也是现代人对古品的仿制。现代人所能看到的全部都是古代玉璧的后续演变形式,如用翡翠雕刻的玉璧,为体现工 艺,常仿照汉代的出廓璧,在璧身之外雕琢纹饰。怀古采用古代璧的形状,圆形中间有小孔,且璧的中间较厚,而孔处与周围的边缘部分均较薄。 (2)来源于古时的铜钱。和田平安扣的形状很像古时的铜钱,古人说古铜钱可以避邪保平安,作为佩饰,在古代它还是财富、身份的象征,寓意财源滚滚。

六 金枝玉叶 晋·崔豹《古今注·舆服》:“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常有五色云气金枝玉叶止于帝上。”唐·王建《宫中调笑》词:“胡蝶、胡蝶,飞上金枝玉叶。”后多指皇族子孙现也比喻身份高贵的人。

七 双龙戏珠 在中国古代神话中,龙珠是龙的精华,是它们修炼的原神所在,所以人们在艺术表达中,通过两条龙对玉珠的争夺,象征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吉祥喜庆

八 四季豆 福豆”谐音为“福寿”,意为幸福安康,长命百岁,是后辈对长者的心愿和祈祷。“豆”又与“豆蔻年华”巧妙契合,意为风华正茂,朝气蓬勃,是社会对青年男女的希望,是父母对儿女的期盼。四季豆又有多子多福的含义。三个豆子为连中三元, 福、禄、寿齐到,寓意家庭兴旺、阖家幸福。(三元:科举制度称乡试、会试、殿试的第一名为解元、会元、状元,合称“三元”。接连在乡试、会试、殿试中考中了第一名,称“连中三元”。)

九 五子登科

窦燕山,原名窦禹钧,因他居住在燕山(北京),故称窦燕山。

窦燕山出身于富庶的商人家庭,家道昌盛。但他最初为人心术不正,专用大斗进,小称卖,费尽心机坑蒙拐骗,以势压人。贫民百姓痛恨他的为富不仁,却没有力量主持公道。窦燕山

昧良心、灭天理的行为激怒了上天,他三十岁了还膝下无子。

在一个夜晚,他做梦。梦到他去世的父亲对他说:“你心术不好。品行不端,恶名已经被天帝知道。以后你命中无子,并且短寿。你要赶快悔过从善,大积阴德,广行方便于劳苦大众,才能挽回天意、改过呈祥。”窦燕山醒来,历历在目,于是决定重新做人。

有一年新年的元旦,窦禹钧到延庆寺去拜佛,在寺中大雄宝殿的拜垫旁,拾到了白银二百两,黄金三十两,他想一定是拜佛人的遗失物,就在寺中守候失主。等候了半天,果然看到一个哭哭啼啼而自言自语的人,窦禹钧问他何故哭泣,那人说:“我父亲给绑匪掳去,将被处死,我好不容易向亲友们东借西凑,得到白银二百两,黄金三十两,预备把这笔金银赎回我父亲的死。哪知我一摸钱袋,黄金白银都没有了,这样我的父亲就难免一死,刚才我到这里来进香拜佛,不知是否遗失在寺中。”禹钧知道那人是失主不误,就将黄金白银如数归还,并且还赠给他一笔路费,失主欢天喜地的道谢而去。

有个仆人偷了他很多钱,就自己写了卖女契约,系在幼女背上,说:“永卖此女,以偿还所偷的钱。”然后就逃跑了。窦公可怜他,烧了契约,养育这个女孩,养大后还为她择婿出嫁。 他家乡有不少穷人,娶不起媳妇,女儿因为没有钱买嫁妆而嫁不出去,窦燕山就把自己的银两送给他们帮助他们。亲戚当中有不能办丧事的,他就出钱帮助办丧事;有无钱嫁女儿的,他就出钱帮助嫁女儿。一年的收入除了日常开支,全部用来救济别人。

同时,窦燕山还在家乡设立学堂,收集上千卷书,请有学问的老师来教课。把附近因贫穷而不能上学的孩子招来免费上学。自己家里则节俭朴素,没有金玉饰品,也没有华丽衣服。窦燕山如此周济贫寒,克己礼人,因此随之积了大阴德。此后一个晚上,窦燕山又梦见自己的父亲。老人告诉他:“你现在阴功浩大,美名远扬,天帝已经知道了。以后你会有五个儿子,个个能金榜题名,你自己也能活到八、九十岁。”当他醒来,发现也是一个梦。但从此更加修身养性,广做善事,毫不怠慢。

后来,他果然有五个儿子。由于自己重礼仪、德行好,且教子有方、家庭和睦,窦家终于发达了。他的长子名仪,在后晋时中进士,入宋官至礼部尚书、翰林学士,是宋初一代名臣,他去世后太祖赵匡胤曾悲伤地感叹:“天何夺我窦仪之速耶!”次子名俨,也是后晋进士,历仕汉、周,宋初任礼部侍郎。三子名侃,为后汉进士,曾任宋起居郎。四子名,窦偁为后汉进士,入宋任左谏议大夫。窦僖是后周进士,曾任宋左补阙。当时人们美称他们为“窦氏五龙”。当五个儿子均金榜题名时,侍郎冯道赠他一首诗:“窦燕山十郎,教子以义方。灵椿一株老,丹桂五枝芳。”窦禹钧还有八个孙子,也都很贵显。最后,窦禹钧做到谏议大夫的官职,享寿八十二岁,临终前谈笑风生,向亲友告别,沐浴更衣,无病而卒。

《三字经》中以“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的句子,歌颂此事,并形成了“五子登科”的成语,寄托了一般人家期望子弟都能像窦家五子那样,联袂获取功名、拥有大富大贵锦绣前程的理想。

十 刘海戏金蟾

相传常德城内丝瓜井里有金蟾,经常在夜里从井口吐出一道白光,直冲云霄,有道之人乘此白光可升入天堂。住在井旁的青年刘海,家贫如洗,为人厚道,事母至孝;他经常到附近的山里砍柴,卖柴买米,与母亲相依为命。一天,山林中有只狐狸修炼成精,幻化成美丽俊俏的姑娘胡秀英,拦住刘海的归路,要求与之成亲。婚后,胡秀英欲济刘海登天,口吐一粒白珠,让刘海做饵子,垂钓于丝瓜井中。那金蟾咬钓而起,刘海乘势骑上蟾背,纵身一跃,羽化登仙而去。后人为纪念刘海行孝得道,在丝瓜井旁修建蟾泉寺,供有刘海神像。 十一 布袋佛

传说中的这位方脸大耳、袒胸露腹的笑佛的化身是五代时期浙江奉化契此和尚。他长得矮矮胖胖的,整天笑容满面,常以竹枝挑着大布袋在街上化缘,没有人知道他确实的姓名,所以大家都称他为布袋和尚。有一次,他睡臥在雪地上,起身时片雪不沾身,众人都觉得很稀奇。

此外,每次他向商家化缘某样物品,该货品一定立刻销售一空,向人预示吉凶,也一定灵验。如果天快下雨了,布袋和尚就会穿着湿草鞋快步急走;如果干旱将至,他就会穿高脚木屐在桥上倒头大睡。因此乡民常以他的行径,作为天气预报的准则。

据说,布袋和尚圆寂时临终偈语:“弥勒真弥勒,分身千百亿;时时示世人,世人自不识”,故被认作弥勒化身,也称“布袋佛”。

宋朝时,岳林寺依布袋和尚的形像塑造了弥勒菩萨像,自此天下佛寺山门也纷纷仿效,以笑口常开、大肚能容之弥勒菩萨像为镇山之宝。

正所谓大肚能容天下事,布袋佛留给世人的深思并不比赐予世人的财富少。人的一生忙忙碌碌,为何奔波?为财?为寿?为名?为利???何不像开心布袋佛一样心态平和、笑口常开?到那时,财富和长寿自然如期而至。一切就是这么自然、微妙,所以,只要开心就好。 十二 龙及九子

龙生九子:

大儿是叫囚牛:它平身喜爱音乐,故常立在琴头上。如汉族的胡琴

二儿子是睚毗:它平身爱杀所以多被安在兵器上,用以威摄敌军。同时又用在仪仗上,以显得更加威严。

三儿是嘲风:是只兽形龙,样子有点像狗,它善于了望,故多安在殿角上。据说可以威摄妖魔、消灭灾祸。

第四儿是蒲牢:喜欢吼叫,人们就把它安在钟上,大多是蒲牢的形象。据说它是住在海滨的,但却十分怕鲸鱼,一但鲸鱼发起攻击,它就会吓得乱叫。故人们把木杵造成鲸的形状,以令铜钟格外响亮。

第五儿是狻猊:形似狮子。是外来品,随佛教传入中国的,所以性格有点像佛。它好安静、又爱烟火。所以往往把它安在佛位上或香炉上,让它为佛门护法。

第六儿是霸下:又名赑屃,样子似龟。相传上古时它常背起三山五岳来兴风作浪。后被夏禹收服,为夏禹立下不少汗马功劳。治水成攻后,夏禹就把它的功绩,让它自己背起。故中国的石碑多由它背起的。

第七儿是狴犴:又名宪章,样子像虎。相传它主持正义,而且能明是非,因此它被安在狱门上下、门大堂两则、以及官员出巡时肃静回避的牌上端,以维护公堂的肃然之气。第八儿是负屃:因它喜爱文学,故多安在石碑的两则。

九子是螭吻:又名鸱尾,鱼形的龙。相传是大约在南北朝时,由印度‘摩竭鱼’随佛教传入的。它是佛经中,雨神座下之物,能够灭火。故此,螭吻由此变化出来,所以它多安在屋脊两头,作消灾灭火的功效。

据说一次明孝宗朱祐樘曾经心血来潮,问以博学著称的礼部尚书李东阳:“朕闻龙生九子,九子各是何等名目?”李东阳竟也不能回答,退朝后七拼八凑,拉出了一张清单。按李东阳的清单,龙的九子是:趴蝮、嘲风、睚眦、赑屃、淑图、螭吻、蒲牢、狻猊、囚牛。不过在民间传说中的龙子却远远不止这几个,狴犴、貔貅、饕餮等等都被传说是龙的儿子。其实所谓龙生九子,并非龙恰好生九子。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往往以九来表示极多,而且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九是个虚数,又是个贵数,所以用来描述龙子。如果非要选出九子来的话,也应该选出其中在民间影响最大的九个。李东阳也是一时急于交差,所提之名单并不具代表性。

十三 貔貅

貔貅又名天禄、辟邪,百解,共四个名字,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龙头、马身、麟脚,形状似狮子,毛色灰白,会飞。貔貅凶猛威武,它在天上负责巡视工作,阻止妖魔鬼怪、瘟疫疾病扰乱天庭。古时候人们也常用貔貅来作为军队的称呼。它有嘴无肛门,能吞万物而从不泻,可招财聚宝,只进不出,神通特异。现在很多中国人配戴貔貅的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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