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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的合同书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0  分类: 合同书 手机版

篇一:销售合同(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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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 合同成立

1、 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 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 定单、价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 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

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 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四、 交付

1、供方应在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需方指定的处于交付地点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点和交付期均应在销售合同书明确指定,并经供方同意。

五、 产品的接受

产品送达交付地点并经指定人士签收,或在无指定人士的情况下,供方可同意需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收货,产品的交付已告结束,即视为已获需方接受。

六、 责任

1、供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萤书写或其它的错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与赔偿。

七、 管辖法律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 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篇二: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评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力?

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

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

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邀约可以撤销吗?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

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便宜很多。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试分析:

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为什么?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

评析:

1.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 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 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篇三:广告合同案例

篇一:广告合同案例

华玉度尔设计合同

甲方: 1111111

地址:111111

电话:1111111

乙方:广告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电话:111111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

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委托事项:

项目 内 容

费用 12 34 67

备 注

总费用合计:(大写)元,(小

写) ¥元

付款方式: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时支付总费用的40% ,即____元(人民币)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开始设计。 2、乙方提供完整的设计稿,甲方确认后,应当即付清总费用的全部余款。设计时间: 1、乙方需在__个工作日内提供比较完整的设计稿。 2、乙方需在_____年__月__日完成甲方公司委托的设计工作 (由甲方原因耽误(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关于销售的合同书案例)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相关设计工作2、甲方有责任全力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由于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延误时间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3、甲方应在设计开始前提供完整的设计资料,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完整、内容改动而造成的设计结构改动,甲方须另行支付相应的设计改动费用。 4、乙方收到甲方的完整设计资料后进行部分小样设计以方便甲方确定风格,风格确定后乙方开始进行初稿设计。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初稿甲方可提出一次结构上的修改,初稿确定后的结构修改,甲方须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因甲方修改,延误时间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由于后期制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由于制作物设计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8、设计项目期间乙方挂靠于甲方品牌之中,不得以乙方身份单独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日期:篇二:广告全案代理推广合同书模板

合同书

xx地产项目

广告全案推广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呼和浩特市新语境广告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广告全案策划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呼和浩特市新语境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项目策划推广、广告设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服务内容

(一)、整合行销传播策略执行 1、 市场战略

1)广告定位:品牌定位、形象定位、客户群体定位等。 2)传播概念开发:广告策略及创意构想、媒体策略、促销活动策略及工具选择、关系行销策略

2、 整合营销阶段性策略与组合

(筹备期、试销期、引销期、强销期、持续期)各阶段营销策略与媒介组合。

(二)、整合行销传播策略执行 1. 创意方案:

1) 电视、电台、网络广告创意建议 2) 平面广告创意 2. 营销推广建议

1) 上个月推广总结分析 2) 下月推广策略调整计划 3) 广告运作安排 4) 阶段媒介发布计划 3. 新闻宣传策略

1) 新闻主题建议2) 新闻发布计划 3) 公关策略制定 4. 项目推介及宣传活动策略

1) 活动方案 2) 媒体设计 3) 道具设计 4) 软文文案

(三)、项目品牌识别系统建立与设计 1. 项目中英文命名方案 2. 基础系统设计

a) 项目标志设计 b) 标准色、辅助色 c) 中英文标准字体 d) 标准组合 e) 印刷字体 f) 辅助图形 g) 项目标准色样本 h) 项目标准字体样本 i) 项目标准组合样本 3. 应用系统设计 a) 名片 b) 文件夹 c) 徽章 d) 贺卡 e) 请柬 f) 纸杯

g) 信纸、信封、便签 4. 卖场营造a) 工地围板 b) 工地广告牌 c) 看房通道 d) 路线导示 e) 售楼处导示牌 f) 售楼处欢迎牌 g) 路灯旗 h) 彩旗 i) 三角旗 j) 楼体条幅 k) 广告汽球 l) 停车导示 5. 售楼处形象展示

a) 欢迎牌 b) 背景板

c) 展板规范(项目简介、房型图、销控表、付款方式、装修标准、

物业管理、设备配套等)

d) 台面标牌(领取资料、洽谈处、收款处、签约处等) e) 营销中心导示牌 f) 营销中心功能指示牌

g) 门楣标牌(财务室、资料室、洗手间标牌) h) 示范单位标牌(户型、面积、功能) i) 示范单位功能指示牌(房间面积、随楼附送等) j) 示范单位警示牌(禁止吸烟、禁止拍摄、请勿触摸) k) 挂旗 6. 户外流动展示

a) 展位及气氛布置 b) 活动展板c) 看楼车体形象 d) 车体广告 e) 候车亭广告 f) 户外广告 7. 促销及公关活动礼品

a) 工艺礼品设计 b) 礼品包装设计 c) 手提袋设计

(四)、文本资料设计(含文本营销设计)

1) 楼书设计 2) 折页设计 3) 户型手册 4) 报版 5) 海报 6) dm 7) 杂志广告 8) 短信广告

9) 生活手册 10) 会刊(季刊) 11) 软文

12) 新闻通稿的撰写或建议 (五)、行业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服务 二、委托服务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日起至三、服务收费及付款方式

乙方服务按照月服务费用收取,本项目的单月服务费用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服务期限为12个月。服务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720000元),甲方无需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篇三:销售广告视为合同条款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条款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是什么?实践中人民法院将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认定为合同内容的情形是什么?

(一)条件: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2、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3、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但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将由法官自由量裁。

(二)下列哪些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内容?a、承诺附送车库一个;b、声明房门是“三防实木子母门”;c、声明“温泉入户”;d、声明小区内建有2000平方米喷泉休闲广场、绿化率在40%以上;e、声明小区外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配套机构齐全;(不能,因为不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f、声称是最理想的居所、升值潜力不可限量。(不能,其一不具体明确;其二属于商业吹嘘,购房人应当对此有识别能力)

(三)如果开发商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实际损失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购房人应如何确定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可以按照购房款的10%至20%确定诉讼请求)

(四)对于上述广告,开发商有欺诈故意的,可要求撤销合同,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双倍赔偿;不选择撤销合同的,也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故要想开发商对购房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1、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除此以外,购房者要;2、特别注意辨别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有些开发商违法承诺“买顶层送花园”,“售后包租”等内容,因楼顶部位是所有业主共同使用部位,开发商无权擅自对其进行处分,而售后包租在法律、规章中也是明令禁止的,所以,该宣传广告内容违法,这些内容即使写入合同,最终也会因为无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3、注意保留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一旦不能兑现广告中符合要约的相关内容,购房者就可以此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尽量细化合同条款,如开发商承诺的“进口卫浴用具”、“纯德国进口厨具”等,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卫浴用具的产地、型号、品牌等,约定得越细,购房者越容易得到法律的保护。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指广义上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等等

说明和允诺的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如提供银行按揭贷款并给予一定的折扣、赠送车库、花园、家具、厨具、电话,等等。(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美观性质量一般侧重于装饰标准,既可以是商品房的某些部分,也可以是整座大楼的公用部分,如声明地板是“高级实木地板”,房门是“三防实木子母门”,外墙是“镜面不锈钢”装饰,大堂“挑空”,等等。(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如对高层住宅声明装有进口高级电梯,地下车库电梯直达,24小时热水,温泉人户,网络宽带人户、地板采暖,“告别空调暖气时代”,等等。(4)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如声明小区内建有“5000平方米人工湖景”,“2000平方米喷泉休闲广场”,“10000平方米中心绿地”,小区内或者小区外配套有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幼儿园、游泳馆、网球场、健身房等等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或鼓吹某物业“雄踞亚奥核心,坐享cbd的周到服务,区域含金量日益增强”,“城铁、地铁近在咫尺”,“为小区业主提供‘始于零岁,伴随一生’

的社区教育新模式”,等等。(5)承诺“还本销售”,提供房屋“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银行按揭贷款买房的提供“回购担保”,以及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

法条(最高院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擅自变更小区规划,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03年,某开发商开始销售一住宅小区。该小区分为两期进行销售。在销售第一期时,开发商在宣传广告,包括楼书、沙盘、样板房等形式对一期项目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宣传资料称:整个小区经规划批准容积率不超过

3.5,绿化率不低于35%,楼间的间距不低于50米,建筑结构为板式结构、房屋朝向、空间尺寸等等。众多的购房者在看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以及参观了在建工程后,就选择购买了该小区的住宅。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也按照合同要求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交房之际,业主们发现,该小区里突然冒出了两栋原来沙盘上没有的楼房,这两栋楼房正在修建,新修建的两栋楼房均在20层以上,每层五套,两层楼新增住户超过两百户。业主向有关规划部门进行了解,是二期新增加的住宅。由于二期变更了规划设计,使整个小区的规划条件都发生了变更。原承诺的楼间间距不低于50米,建成以后的各楼之间的间距最长也不超过30米。由于新增了两栋住宅,容积率提高了,而绿化率也就相应的降低了,使小区居住质量被降低了。业主对开发商的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非常不满,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恢复一期宣传时所承诺的各种条件,如果不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开发商变更规划的事实上,双方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是否因擅自改变了小区的规划而应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规划条件,是否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的条件?

业主方认为:业主购买该小区,在该小区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对小区基本情况的了解就只能通过开发商的宣传资料。购房者正是基于对宣传资料认识,来判断该小区和其他小区的优缺点,从而判断该小区是否是自己真正需要的。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明确说明了该小区的几个重要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影响了业主是否购买该小区的住房,也影响了业主对住房价格的认可性。临近交房时,业主们才发现开发商变更了规划条件,人为地降低了小区居住的舒适性。在退房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开发商所提出的免责理由,业主方认为:

1、关于宣传资料中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内容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上以明确具体的指标,对小区范围内的房屋结构、相关设施、规划指标等进行了说明,在期房的前提下,该说明直接影响了业主是否购买该小区,也影响了购房者对住房价格的认同性,应视为要约。虽然没有在购房合同中体现,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虽然在宣传资料中也明确说明了该宣传是仅供参考的,不能作为合同依据。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资

料上的关于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的说明,减轻了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该法禁止的行为,其内容应属无效。因此,开发商关于小区规划的说明,应作为合同内容,双方应予以遵守。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增加了小区容积率,降低了绿化率,将板式结构的住宅改变为其他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规划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变更,能否作为开发商免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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