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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书编号是什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10  分类: 合同书 手机版

篇一:借款合同编号查询

篇一:公证版借款合同(带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xx借字第号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_ 借款人(债务人): __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人: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保证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应按下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出借人、借款人均须服从保证人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履约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借款、办理还款结清、解除抵押等手续。办理结清时,借款人需携带各期的还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出借人须持身份证、银行对账单以及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否则保证人有权不予办理。

二、担 保 条 款

(一)保 证

第六条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ⅰ自愿提供其经债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证人ⅱ保管。

第八条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ⅱ在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ⅰ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保证人ⅰ和保证人ⅱ就保证责任份额约定为:保证人ⅰ承担全部份额的保证责任。(二)抵 押

第九条 抵押人自愿提供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文件在借款全部结清之前由抵押权人或保证人ⅱ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质 押

第十一条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交付和登记

13.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3.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质物的处分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7.4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17.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3)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4)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4.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4.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 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7.5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4.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三、权 利 义 务

第十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15.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的款项来源合法。

15.2. 在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ⅱ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5.3.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15.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接到保证人ⅱ书面风险提示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借款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而且预示着以后各期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认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15.5.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履行担保义务。

15.6.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出借人有义务在借款结清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ⅱ办理结清、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15.7.出借人配合保证人ⅱ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6.1. 借款人应根据出借人、保证人ⅱ两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借款人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保证人ⅱ。如果借款人欲转让其投资经营的公司股权、变更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均须征得保证人ⅱ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16.2.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和其他风险投资,不得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16.3. 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应根据保证人ⅱ的要求如实向保证人ⅱ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保证人ⅱ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16.4.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交付借款本息。

16.5. 合同各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由借款人支付所需费用。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之前,借款人须向保证人ⅱ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与履约保证金。

16.6. 借款人须服从保证人ⅱ的借后管理与风险监控,如违反借款合同及其签订的其他相关合同的约定,应向出借人、保证人ⅱ支付相关罚息、催收管理费、差旅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16.7.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合法使用借款,其他各方均不得进行干涉。 第十七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对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17.2. 未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书面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等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17.3. 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事件)或行为通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17.4.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并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篇二: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合同编号:年 字第 号

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信 用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甲方):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

法定代表人:谭 正 棋

开 户 银 行 :农业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帐 号 :31-010201040011183

电 话 :63611559

传 真 :63611559

邮 编 :400015

借款人(乙方) :

住所(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开 户 银 行 :

帐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反担保人(丙方):

住所(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开 户 银 行:

帐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___ 年 字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称《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事项,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保证人,为其与 (以下称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年 字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且由甲方与贷款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年 字 号《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 现丙方自愿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方与贷款行三方所签署的上述合同项下载明的各项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已充分了解且全部同意《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并自愿为乙方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反担保金额包括:

(一)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向贷款行偿还借款万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三)甲方行使追偿权的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届满后2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保证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本金、利息、其它各项费用(包括担保费和违约金及相应的罚息)。

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书面索偿通知时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五条 丙方的其他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每月月底或按甲方电话通知,向甲方提供反映丙方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配合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丙方履行乙方所承担的《委托保证合同》义务。

(四)丙方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借款人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丙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其它投资主体合资合作等涉及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

2、丙方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申请歇业、清算等行为;

3、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信用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篇三:公证版借款合同(带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xx借字第号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_ 借款人(债务人): __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人: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保证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应按下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出借人、借款人均须服从保证人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履约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借款、办理还款结清、解除抵押等手续。办理结清时,借款人需携带各期的还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出借人须持身份证、银行对账单以及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否则保证人有权不予办理。

二、担 保 条 款

(一)保 证

篇二: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合同编号:年 字第 号

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信 用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甲方):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

法定代表人:谭 正 棋

开 户 银 行 :农业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帐 号 :31-010201040011183

电 话 :63611559

传 真 :63611559

邮 编 :400015

借款人(乙方) :

住所(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开 户 银 行 :

帐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反担保人(丙方):

住所(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开 户 银 行:

帐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___ 年 字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称《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事项,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保证人,为其与 (以下称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年 字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且由甲方与贷款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年 字 号《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

现丙方自愿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方与贷款行三方所签署的上述合同项下载明的各项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

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已充分了解且全部同意《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并自愿为乙方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反担保金额包括:

(一)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向贷款行偿还借款万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三)甲方行使追偿权的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届满后2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保证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本金、利息、其它各

项费用(包括担保费和违约金及相应的罚息)。

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书面索偿通知时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五条 丙方的其他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每月月底或按甲方电话通知,向甲方提供反映丙方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配合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丙方履行乙方所承担的《委托保证合同》义务。

(四)丙方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借款人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丙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其它投资主体合资合作等涉及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

2、丙方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申请歇业、清算等行为;

3、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信用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篇三:版本编号,借款合同

篇一:公证版借款合同(带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xx借字第号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_ 借款人(债务人): __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人: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保证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应按下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出借人、借款人均须服从保证人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履约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借款、办理还款结清、解除抵押等手续。办理结清时,借款人需携带各期的还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出借人须持身份证、银行对账单以及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否则保证人有权不予办理。

二、担 保 条 款

(一)保 证

第六条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ⅰ自愿提供其经债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证人ⅱ保管。

第八条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ⅱ在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ⅰ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保证人ⅰ和保证人ⅱ就保证责任份额约定为:保证人ⅰ承担全部份额的保证责任。(二)抵 押

第九条 抵押人自愿提供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文件在借款全部结清之前由抵押权人或保证人ⅱ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质 押

第十一条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交付和登记

13.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3.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质物的处分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7.4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17.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3)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4)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4.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4.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 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7.5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4.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三、权 利 义 务

第十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15.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的款项来源合法。

15.2. 在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ⅱ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5.3.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15.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接到保证人ⅱ书面风险提示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借款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而且预示着以后各期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认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15.5.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履行担保义务。

15.6.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出借人有义务在借款结清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ⅱ办理结清、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15.7.出借人配合保证人ⅱ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6.1. 借款人应根据出借人、保证人ⅱ两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借款人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保证人ⅱ。如果借款人欲转让其投资经营的公司股权、变更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均须征得保证人ⅱ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16.2.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和其他风险投资,不得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16.3. 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应根据保证人ⅱ的要求如实向保证人ⅱ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保证人ⅱ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16.4.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交付借款本息。

16.5. 合同各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由借款人支付所需费用。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之前,借款人须向保证人ⅱ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与履约保证金。

16.6. 借款人须服从保证人ⅱ的借后管理与风险监控,如违反借款合同及其签订的其他相关合同的约定,应向出借人、保证人ⅱ支付相关罚息、催收管理费、差旅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16.7.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合法使用借款,其他各方均不得进行干涉。 第十七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对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17.2. 未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书面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等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17.3. 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事件)或行为通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17.4.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并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篇二:公证版借款合同(带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xx借字第号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_ 借款人(债务人): __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人: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保证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应按下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出借人、借款人均须服从保证人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履约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借款、办理还款结清、解除抵押等手续。办理结清时,借款人需携带各期的还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出借人须持身份证、银行对账单以及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否则保证人有权不予办理。

二、担 保 条 款

(一)保 证

第六条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ⅰ自愿提供其经债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证人ⅱ保管。

第八条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ⅱ在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ⅰ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保证人ⅰ和保证人ⅱ就保证责任份额约定为:保证人ⅰ承担全部份额的保证责任。(二)抵 押

第九条 抵押人自愿提供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文件在借款全部结清之前由抵押权人或保证人ⅱ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质 押

第十一条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交付和登记

13.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3.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质物的处分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7.4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17.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3)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4)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4.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4.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 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7.5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4.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三、权 利 义 务

第十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15.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的款项来源合法。

15.2. 在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ⅱ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5.3.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15.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接到保证人ⅱ书面风险提示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借贷合同书编号是什么))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借款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而且预示着以后各期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认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15.5.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履行担保义务。

15.6.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出借人有义务在借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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