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名词解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0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合同管理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券的权利。 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债约统一性不变。 6、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7、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8、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的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

9、投标函: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拟定的,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

10、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

11、开工日期: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的施工。

12、工期:在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工期的含义,但可以理解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有确定的工期即双方“可接受的工期”。

13、施工工期: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受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

14、缺陷通知期: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成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完成工程接受证书中致命的扫尾工作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

15、暂定金:使雇主的一笔备用金,一般包含在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成为其整个报价的一部分。

16、反索赔: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对索赔要求提出反驳、反击,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不让对方的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并借此机会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管理行为。

17、积极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主体各方针对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主动采取的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措施方案以及调整工程实施计划等手段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建设工期目的的工程变更。 18、消极的工程变更:由于各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设计错误、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而必须作出的调整的工程变更,消极的工程变更也包括建设项目主体各方违背诚信原则和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有损工程质量和延误建设工期的工程变更。 19、工程合同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的切实履行,有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

20、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物折

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1、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从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2、投标保证担保:在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的招投标过程中,保证人为具有合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不在投标有效期内中途撤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以及预付款等保证担保。 23、履约保证: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机构应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有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建设,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机构须将保证金付给业主作为赔偿。

24、付款担保:若承包商没有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费用,经调查确认后由保证机构予以代付。

25、工程合同保险: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总称;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与之有关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6、投标担保或投标保险金:指投标人报省其投标背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27、合同争议:又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各种纠纷。 28、独任制:对合同案

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

29、合议制: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另一种形式,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全部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 30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1、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于承包商签订分包商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33、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达,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4、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35、CIP保险概念和运行机制:CIP保险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所有分包商,内容包括了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四、名词解释: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2 2、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P21 3、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P10

4、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P12 5、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P47 6、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P177

7、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 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 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的险种。P14 8、固定价格合同:固

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 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 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 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 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 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 人

五、简答题: 1、①什么是要约?②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③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P27 答: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应当具有

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③要约邀请是希

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2、①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目的是什么?P56 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审查的重点是什么?P54 ③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满足哪些条件?P57

答:①资格预审的目的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②1、不得以不合

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③投标人必须满

足的基本资格条件: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2、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

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

3、①工程师处理设计变更的程序是什么?②当设计变更引起价格的变动时该如何处理?P121

答:①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

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②确定变更价款

的程序: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反之,如承包人不在14天内提出的,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

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反之,则视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4、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有哪些步骤?P180-183

答:(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

天数。

(三)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 (四)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五)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简答题

1、有效仲裁应具备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利益

(4)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阅当事人,一人无法成立合同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3、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是由有订阅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达

(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要约的法律效力体现: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使受要约人得到了承诺的权利

5、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要求其绝对一致时,承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7、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中,出现过下述典型案例:

“某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抢回因自身责任延误的工期,自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回一台起重机投入现场吊装工作,并在工程完成后为此向业主提出起重机台班费用索赔。很显然,尽管合同中对此类问题未予约定,但按合同法规定,不应予以赔偿。” 不补偿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

术和劳力,完成其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此未作任何约定时,该法律规定即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8、合同债权有以下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授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里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9、合同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格式 10、无效合同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1、可撤销法律合同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量,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12、合同保全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均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3、代位权的行驶符合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权人代为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14、违约责任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15、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又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16、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积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7、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8、发包人违约行为: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9、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顺延延误的工期 (4)继续履行 20、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其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继续履行 22、中标合同金额变化原因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般运用于大型复杂的施工采用单价合同承包

(2)可调价合同 (3)发生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件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6)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的暂定金是雇主一笔备用资金,由工程师来控制使用,承包商不一定来得到。 23、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差异: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24、承包商基本义务: (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的指令来施工和修复缺陷

(2)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性设备的承包商的文件

(3)承包商应提供其实施工程器件所需的一切人员和物品

(4)承包商应为其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 (5)承包商为其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设计负责,但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除非有明确规定

(6)工程师随时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内容;如果承包商随后需要修改,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25、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并可以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利

(2)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无权解除雇主和承包商的任务和责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不得进一步限制工程师的权利 (4)无论是工程师行使权利还是履行职责,均视为是为雇主做的工作

26、索赔的特性

(1)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

(2)索赔是双向的 (3)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 (4)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 (5)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7、索赔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1)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如物价上涨、不可抗事件发生等,均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但是承包商可以向发包商索赔费用和要求延长工期,而追究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行为造成,而且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2)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当事一方引起的,也可以是非当事人引起的,当事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

(3)索赔的成功必须以索赔一方有实际损失为前提之一,没有损失索赔不可能成功 (4)索赔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在合同文件中有规定,而合同违约责任,必然在合同中有约定 28、工程价款变更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立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承包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是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关于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7)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商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9、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格方法

(1)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费用 (2)根据供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定额或工程量清单项目工料机消耗量定额确定

(3)根据现场施工记录和承包商实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以及投标书中的工料机价格,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综合确定

(4)采用计日工方式 30、风险管理任务 (1)识别与评估风险 (2)指定风险处置对策和风险管理预算 (3)制定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为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

篇二: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所有名词解释 2

1.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传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4.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受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6.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7. 其他组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

8.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9.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又被代理人承担的法

律行为。

10. 委托代理:给予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11.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

12.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3.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14. 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只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

15.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16.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有效的合同。

17.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8. 有名合同: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范的合同。

19. 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

20. 诺成合同: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

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

21.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2. 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3.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24. 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

25. 合同标的: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6. 履行期限:合同中确定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

27.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队方守约进行的经济措施。

28. 合同的形式: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29. 书面形式:以文字或其他可以有形的表示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

30. 口头形式:当事人用语言表示合同内容的形

式。

31. 其他形式:可根据当事人得行为,其他人证明等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判断合同成立与否。

32. 订立合同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33. 要约: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包含合同具体内容并希望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34.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5.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36.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

37. 承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8. 承诺的撤回:阻止承诺发生效力。

39. 迟到的承诺: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

40. 迟发的承诺:发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时就已经超过了期限。

41.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42.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3. 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4. 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45.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46.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47. 无效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48. 可撤销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

49.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全面实现的行为

篇三: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重点名词解释与简答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名词解释】

1、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自愿申请时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3、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放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4、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的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合同。

5、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6、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7、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时间。

8、▲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

9、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1、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承包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1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

13、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14、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15、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6、▲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17、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8、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

19、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0、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21、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22、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3、合同公证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24、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必须交付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25、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6、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27、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名词解释

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8、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9、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0、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3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2、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3、▲索赔

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依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34、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承担了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35、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36、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是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

37、▲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是指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8、保留金

保留金是指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39、法定债务抵消

法定债务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

40、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41、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评标委员会根据评

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积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42、

【简答】

1、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⑴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⑵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⑶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⑷诚实信用。

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哪些?

⑴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⑵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况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⑵合同解除;

⑶债务相互抵消;

⑷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⑸债权人免除债务;

⑹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可以用于抵押的权利包括哪些?

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⑵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⑶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⑷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简述合同公证与合同鉴证的相同点

⑴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⑵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

⑶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6、简述合同公证与合同鉴证的区别

⑴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⑵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⑶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7、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⑶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9、根据FIDIC的规定,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的主要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

⑴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⑵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⑶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⑷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⑸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10、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⑴缔约一方受损失;

⑵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⑶合同尚未成立;

⑷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11、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

⑴没有仲裁协议的;

⑵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⑶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⑷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⑸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2、根据FIDIC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和合同变更的不同有哪些?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工程变更不同于合同变更,前者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做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则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13、简述仲裁的原则

⑴自愿原则;

⑵公平合理原则;

⑶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⑷一裁终局原则。

14、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⑴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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