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8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排烟)

〔2015〕 第 052号

关于审查《XXXX新建3-4楼宾馆走道排烟系统工程

合同》的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出具人: 李香炜律师

地址:

电话:

传真:

关于审查《XXXX新建3-4楼宾馆走道排烟系统工程

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2015〕 第号

致: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

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XXX新建3-4楼宾馆走道

排烟系统工程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供贵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XXXX新建3-4楼宾馆走道排烟系统工程合同》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1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

三、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依据委托人提供的《XXXX新建3-4楼宾馆走道排烟系统工程合

同》文本,本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

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

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四、对本次《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本合同所指向的施工工程是XXXX装修消防工程的一个新建

组成部分,与原消防工程存有延续性,但又有其独立性。本合同签订

的相对方即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本合同

的签约主体适格。

2、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

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

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3、本合同的主要内容部分,由于该合同是在XXXXX整体装修消

防系统的新组成部分,该合同条款约定在参照原先整体消防工程的条

款下,条款相对完整、明确、有效。但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责任的约

定,建议增设一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

五、 特别提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陈述的基本事实,

本次消防装修施工工程涉及的大厦已经投入使用多年,除了第六层是

委托人用于自身办公外,其他楼层均存在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鉴

于该大厦的基本使用情况,特别提示委托人注意以下情况:第一,由

于大厦基本上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因此委托人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

做好与各租户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且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进度

计划尽量安排好个租户的经营时间,以便工程顺利开展,避免因与租

赁单位协调不到位导致工程工期延误而产生额外的工程费用;第二,

因为该大厦基本上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在工程施工期间,必然不可

避免的会涉及到合同主体以为的第三者的安全问题,因此委托人必须

严格工程安全责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委托人为本次工程的

办理第三者责任险,防范因安全事故而造成的财产经济损失。

六、声明与保留

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均为委托人所提供,法律依

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人据此从专业角度

发表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本人的

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本法律意见

书之结论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

年月日

篇二:关于XX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XX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受公司委托,本律师就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XX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纠纷,草拟法律应对预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本报告的有关意见主要建立在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其他未在材料中反映的事实,我们只能借助假定模式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应参考。

在系争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工程预付款,致使工程无法顺利开工。A公司对此的解释理由是:。。。。(事实部分省略)经过本律师的仔细研究和分析,现提出若干法律意见如下:

一、就本项目合同A公司已构成对我公司的违约

(一)我方因对方违约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的系列行为已经构成了明显的违约。

根据本项目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第XX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施工图纸的时间是X年X月X日。根据合同同一部分的第X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到位后即行支付合同价款XX%的预付款。这两项事关工程顺利开工和施工进度的义务,发包人一直未按约履行。根据本项目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XX条,我公司有权利要求A公司延后工期并支付应此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但这些只是我方主张顺延工期和索赔停、窝工损失的理由,如果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我方不得解除合同。

然而,。。。。。(事实部分省略)实际是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对方并无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理由,因此

对方发出该意思表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尽管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全面约定违约责任,尤其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可以选择行使以下两种权利的任意一种:

1、《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A公司的“毁约行为”是在其履行主要合同债务(即支付合同价款)之前,因此其行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不按规定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我方可主张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法》第97条,我方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我方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我方也可以不主张解除合同,而直接要求对方承担各种违约责任。其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预期利润。

比较两种权利的行使,其各有优缺点。如果行使合同解除权,其优点是将我方从该合同中彻底解放出来。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往往比

较复杂,实践中双方互有过错的情形较为常见,这就给对方在诉讼中抓住我方一些失误大做文章提供了机会,从而可能形成对我方不利的抗辩。其缺点是,对于解除合同后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了“预期利润”部分,理论和实务均有较大分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判例并未支持解除权人获得预期利益的赔偿。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行使权利,对于我方有一定风险。按照第二种方式行使权利的优缺点正好与第一种反向对应。通盘考虑我方的实际情况,经自我审查,如我方确已基本按照合同的事前约定行事,则应选择第二种行使方式为佳。这样不仅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最终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还能确保获赔“预期利润”的损失。

二、我方在诉讼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

(一)法律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于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在民法促进交易,维持市场秩序的立法意图基础上,法律对此类建设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在应对此类合同纠纷时须保持足够的谨慎。就本项目合同而言,主要需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1、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据此,改项目的招标程序和中标效力是决定本合同效力的主要决定因素。根据我国《招标法》第3条第1项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项目应当进行招标,其中XX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因此本项目合同招标程序和中标效力是我方第一个须自我检视的环节。这包括招标人资质、投标人资质、代理机构资质以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或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细节。其中,尤其需要我方进一步核实是招标人的资质与代理机构的资质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各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8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5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本合同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须具有甲级资质。嘉南公司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上述若干方面的要求,我方应做好再次核实的工作,以备万全。

其次,可能导致招标无效还包括以下一些情形,应当予以一定重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招投标法》,招标具有以下情形无效: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秘密,或者与招、投标人恶意串通;2)招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前进实质性谈判;4)投标以行贿方式获取中标的;5)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投标人串标、围标的;7)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般情形而言,合同无效还包括下列事由: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是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颁布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才能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他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必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履行抗辩与我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具体规定如下: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68条第1款)。

结合本项目合同及其当前履行阶段分析,我方主要的前期义务包括。。。。。(此部分隐去)等等。如果我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则可能引起对方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抗辩。但是,其中有的义务与对方是同步的,或者在履行顺序上后于对方。比如XX义务是在“进场

篇三:合同审查意见书

合同审查意见书

xxx律 师 事 务 所

合同名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送审人: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

送审时间:2014年11月20日

贵公司2014年11月20日所发《租赁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土地管理法》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合同性质为使怀化市钟坡山国家公园多功能化,丰富市民休闲娱乐生活,在不影响公园景观的前提下引进大型游乐设施,经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甲方)与怀化市吉祥游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园西大门广场旁修建经营摩天轮、超级大摆锤、狂呼等大型游乐项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经营地点:怀化市钟坡山国家森林公园西大门广场旁,占地面积13亩,实际可用面积11亩,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

(二)租赁期限:25年(即从2014年11月30日至2039年11月30日),租赁期满后,乙方欲继续租赁,甲乙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续签合同。如乙方不继续租赁,则乙方游乐场所有设施归甲方所有。

(三)场地租金及结算方式:租金每年10万元人民币,分四个季度缴纳,每五年上涨百分之五。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租金,若乙方拖欠或拒不缴纳租金,经甲方

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2、甲方负责乙方租赁场地的“三通一平”,确保游乐场外部交通畅通及场地

平整,将乙方游乐场所需水、电接通至游乐场外,由乙方自行搭接双方指定区域,确保乙方租赁的场地通水和通电,水电费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

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负责衔接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乙方的经营项目,并对乙方的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5、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同意他人在中坡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

游乐项目。

(五)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公园的规章制度,文明经营,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税金。

3、乙方应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所清扫的垃圾应堆放到指定的位置,生活污水不准直接排入游乐场外。

4、乙方应做好用电防护和治安以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经营地点及经甲方批准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不得随意更改。如政府因政策的变动需对公园进行拆迁或重新规划的,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相关拆迁政策补偿乙方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及时缴纳租金,在甲方书面催促后,乙方仍不缴纳租金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游乐场建设和经营期间,如因甲方“三通一平”设施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经营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减少租赁费用。

4、甲方不得允许他人在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中坡公园内如果有人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并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7、因政府政策变动或重新规划等原因,需对乙方的游乐园进行拆迁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拆迁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一份送至相关部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由此可见,要成立租赁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本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对于租赁物的用途没有明确规定范围,《合同法》对不同的场地用途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场地用途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以后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必须在合同的主要内容里面明确规定场地用途。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5年,我们认为是不妥的。《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对于租赁期限,另有一种观点。他们认为:鉴于场地必须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因此场地租赁实际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999年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1999年7月,由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再次为国有土地租赁做出新的定义,即“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同时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从以上相关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场地租赁实际上是导致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原因之一,因此,场地租赁期限应当受到土地租赁期限的约束。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土地租赁期限分为两种,对于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根据以上规定,场地租赁合同根据涉及不同用地的性质,租赁期限可以大大超过20年的期限。

正是由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所适从,容易产生纠纷,产生纠纷后也不利于解决。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层级效力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以20年为限。

(三)、合同中甲方权利义务第一条与违约责任第六条矛盾。合同规定:甲方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租金,若乙方拖欠或拒不缴纳租金,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而违约责任中第六款约定: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违约责任第六条应该去掉。

(四)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为了保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议贵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五)合同内容格式不严谨,条款不清晰,双方投保范围不明确,合同中缺乏合同的解除条件、免责条款、对争议的处理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送审合同需要作较大修改与完善,为了更好的维护贵公司的利益,我们建议贵公司根据我们的建议重新拟定合同。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一)合同的起草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原则,必须符合民法解释学和合同解释学的一般原理。我们的上述修改仅是在贵司使用合同版本基础上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较对贵司权利的保护更为合理和完善。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后的合同与我们直接起草的合同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二)依据贵司介绍的情形来看,我们认为贵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合同版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和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律师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和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和适当地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八、声明与保留

《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制作单位:xxxx律师事务所(印章)

制 作 人: 律师

制作日期: 年月 日

附件

需要时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列为附件,作为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不需要的,应当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