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审查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8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如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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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如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审查核心内容:如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公司日常合同管理工作中常见的合同类型,数量多、金额巨大、涉及专业问题较多。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审查的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审核资质时应注意审核其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持证单位名称是否与承包单位名称一致等。

相关法条:《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涉及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合同效力审查

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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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三、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内容审查

施工合同第一部分为协议书,概括约定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该部分属于合同实质内容的主要内容,审查时应注意核对是否与项目审批文件一致(如属招投标项目应核对承包人名称、承包条件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约定内容是否具体、准确,如有不一致应进行修改。

1、审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注意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2、开工日期的审查,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通知书等证实)。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审查时如有违反内容应进行删改。

常见问题:

1、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直接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同意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同意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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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意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非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制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7、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8、与非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包括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情况);

9、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五、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最好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六、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的审查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七、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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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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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

符合性审查部分

? 未采用2013版合同范本(GF-2013-0201),主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内容的

详尽及准确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

? 备案合同不一致,合同中存在手写修改的地方,需经合同双方加盖公章确认 ? 合同主体不是独立法人,合同上单位名称和印章不一致;双方未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双方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若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不具备权限及资格,双方所加盖公章为扫描件或传真件;联合招标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各方未同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未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协议书部分

?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工程承包

范围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质量标准、项目经理等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签约合同价大

小写不一致,合同价格形式与专用条款12.1条中约定的价格形式不一致,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合同工期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未填写具体的开、竣工时间,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与工期总日历天数不一致;

? 未填写合同生效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部分

? 未明确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等;

? 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超过项目经理

执业范围;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未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违法分包和肢解法宝的约

定;

?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款最低比例、支付期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工期延误的约定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罚款与7.9.2条提前竣工的奖罚未对等; ? 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差以及无相同项

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未明确;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基准价格的约定未

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且未明确其风险内容和幅度;

? 价格调整相关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在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后,当事人双方

未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填写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风险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 预付款的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方式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 计量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计算规则未进行填写,并与招标文

件不一致;

? 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未明确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办里的工程

量、价格签字在工程结算中的效力;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期限最长超过24个月,未区分工程保

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未退还质量保证金

? 工程保修期约定低于法定最低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

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

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包括计算基数、利率以及计息日的约定等。专用条款16.2.2条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与其他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

篇三: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刘晓宇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第一步建设施工合同总体情况的法律审查

1、审核发包人(建设单位)开发资格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要求(营业执照年

检、资质等级、注册资金、经营范围);

2、审核工程招投标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中标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该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

3、审核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办理 规划许可证 和 施工许可证。

4、了解合同签订背景,是否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在建设单位要求签订两

份合同内容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即对备案合同的合同价款、工期、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依照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揭示和规避“阴阳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证明阴合同的相关约定违法,属于

无效约定。(只适用于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的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的不适用该法规,以双方一致达成的最新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5、审核建设施工合同使用的文本格式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原则上必须使用建设委员会监制的统一格式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步 对建设施工合同实体内容的法律审查(以建委发布示范版本为例)

第一部分 协议书部分

1、审核承包范围,具体要求:

(1) 承包范围可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范围基础上有所增减,但是不得

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

(2) 审核合同承包的范围是否以我方施工资质相匹配,如发生匹配的

情况将造成该部分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

(3) 明确详细的承包范围有利于,我方在合同价款结算、工程变更索

赔、保修范围确定、担保等纠纷时,掌握更多的主动,能够通过

承包范围反映出在合同价里我方的施工范围,对于承包范围外的

施工,应当由建设单位追加额外工程款,避免建设单位将增加部

分归为合同价不予补偿的风险;

(4) 审核《建设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与《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范围

的一致性,承包范围与保修范围必须内容相同,从而避免对在回

访维修过程中,造成的维修责任难以界定的纠纷。

(5) 审核承包范围是否与我方向银行提供的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总价

10%)中保函的内容相一致,避免建设单位因增加合同范围外的工

程与我方发生争议而向银行主张保函的款项;

(6) 审核承包范围文字表述的合意性,避免发生歧义。

2、审核合同工期的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迫于建设单位压力,致使工期明显不足的因素,造成工程逾期违约赔偿等法律风险;

3、原则上主张先签合同后开工的工作步骤,中标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符合时间上的逻辑关系,避免时间节点不明确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部分

1、综合审查建设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部分与第三部分专用条款部分有无矛盾的约定,如有冲突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专用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3、揭示《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部分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的法律风险,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均为14天),其中的第31.2条内并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故我方项目部办理洽商变更时应充分重视所述的14天时限限制,并遵循此等程序性约定而建立动态的、系统的洽商变更内部管理台帐,在接到洽商后于台帐中载明洽商发生的时间,妥善保管原件,适时将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预算人员计算具体费用,并在14天内报出《洽商变更费用报审表》,及同时请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代表在《工程变更洽商编报登记表》上履行文件接收的签署手续,包括在签收表上填妥变更单编号、变更内容、变更日期、调整价款、编报日期、签收时间、签收人等内容,签收表的每一条

内容都应按时间顺序而与《洽商记录》一一对应。否则,逾期不提交获得确认的《洽商变更费用报审表》,可能造成承包人对合同赋予的价款请求权的放弃的法律风险。

4、对“专用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的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向揭示项目部建设单位不按时结算我方所能够主张的补偿权利,33.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审核专用条款其他内容有无影响到我方利益的改动及调整,并予以揭示变动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部分

1、审核对工期延误的具体约定对我方是否公平,对于相关的违约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金额是否合理,赔偿金额是否设定最高上限,并揭示相应的法律风险;

2、合同中如对竣工工期或相应部分完成结点时间要求比较严格,可建议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延期协议,避免触发违约条款,造成经济赔偿;

3、审核专用条款中有无对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单位施工原因中造成我方工期延误的处理约定,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对工期予以调整并赔偿我方相应的损失;

4、审核专用条款部分“合同价款与支付”的内容是否合理,选用哪种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①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②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③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及相应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等约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及经济性风险并且予以揭示;

5、审核是否有“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并对该约定的法律风险予以揭示;

6、审查工程款支付比例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有无垫资情况,垫资部位及我方所承担的相应经营风险;

7、审核结算的具体事宜双方有无具体的约定,约定内容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对结算日期及结算审计应由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建设单位故意拖延办理结算而造成工程款长时间难以支付。项目部应注意掌握结算的主动权,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及时主动的报送,促使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8、我方作为施工中承包方,应利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0条的规定,在备案合同中写明“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后N天内审核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已方提交的结算已获得甲方的认可”,或者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避免建设单位以未结算为由不支付工程款;

9、审核专用条款中对违约方面是否约定“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约定我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公平,有无法律风险;

10、 明确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明确约定通过哪家仲裁机构或哪家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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