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1#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2#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3#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4#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5#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篇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跟踪管理信息表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责任人签字:
跟踪管理部门:跟踪管理人: 跟踪方式(电话/网络/现场): 跟踪时间: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印章刻制申请表
郑重声明:
1、 该印章仅供整理项目资料使用;
2、 印章使用人不得使用该印章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债务和抵押、质押,否则由印章使用人、项目
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3、 印章使用人、项目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被盗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登报作废,否
则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责(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信息在哪填报)任人(签名): 年 月日
篇三: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31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建设施工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建设施工合同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建设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
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建设施工合同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 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和施工进度
1、建设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
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
证等;
②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
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
工日期为准。
2、建设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
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竣工日期;
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几种影响建设施工合同工期的因素
1、建设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建设施工合同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
①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
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建设施工合同图纸延误:
①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
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建设施工合同关于增加工程量: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
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建设施工合同关于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
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关于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签证
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建设施工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
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
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
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
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 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
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
赔。
四、关于建设施工合同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1、权利行使主体
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建设施工合同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
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
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