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3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工程合同法

案 例

借 条

今借到张三人民币一百万元整(将通过银行转账我账户),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月息为4%,预扣利息六个月24万。该借款定于2008年5月10日归还,到期本息付清。 借款人:李 四

2006年5月10日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违约行为引发的合同之诉最为普遍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其他组织-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经营部、合伙组织

注意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协议:即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我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23章428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和劳动协议、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财产法中的两大主干

物权法----物的归属和利用----是对财产的静态调整---归属关系

合同法----财产流转和交易-----是对财产的动态调整---流转关系

一、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法专指合同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除包括合同法典外,还包括调整合同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如《保

险法》中调整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担保法》中调整担保合同的法律规范,等等。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原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二、合同法原则的功能

第一,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时,它是合同主体的行为准则,对民事行为有指导、规范作用,凡民事行为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其精神及理念,则该行为应予以法律的保护,否则,不予以法律保护,甚至予以必要的制裁与惩罚。

第二,在合同内同不明或者当事人对合同内同有异议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解释合同行为、说明合同内容的功能。

第三,在合同法对个案欠缺明文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填补空白、补充漏洞的功能。

三、原则的内容

平等 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约束力原则等

(一)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3条)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 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4条)

意思自治原则——私法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能力,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但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意思自治不能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冲突。

1、订不订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订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

在订约、履行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该原则是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诚实守信是一个道德原则,后来上升为一个法律原则。

以善意的心理和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四)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5条)

具体要求: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

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违约者责任

(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 条)

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干予,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

(五)法律约束力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擅自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国家公权一般不干预交易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要掌握合同分类标准和据此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实物。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实践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件。

要式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建筑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

三、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依附关系。

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讲,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

四、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五)、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

实践中,绝在多数合同为有偿合同。

一般来讲,双务合同均属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都是无偿合同,如有偿的借用合同。

(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无句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七)、为本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约人为谁 的利益而订立合同。

|(八)、本合同和预约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的关系。

(九)、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条款的产生方式不同划分

格式合同如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保险、银行贷款合同等。

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为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要注意三个知识点:

1、规定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规则。

(1)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2)提示义务

(3)说明义务

2、格式条款的无效。注意《合同法》52、53条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41条

相关法条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有相应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资格或者资质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合同的 订立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订立过程表现为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 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二、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

合同的预备行为,并非必经程序。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这是必须要掌握的重点。

其一,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其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其三,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案例

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目 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围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在

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了修改。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包括这种情况。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好。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合同法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合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专门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承包,有些是内部承包,有些是外部承包,两者情况有所不同,适用法律应有所区别,对于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至于内部职工的承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法适用范围: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②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③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④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

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释义】本条是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一方面,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

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依法订立合同,包括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括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比如,金融领域里发生的高息揽储情况,是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对违法者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释义】本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本条是对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

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

篇三: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西吉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张庭碌

承包人(全称): 李建国

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西吉新农村建设工程地点: 西吉县

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及材料供应

重工(包公包料)

三、合同工期

自年 月 日止年 月 日。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五、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合同法》、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有关执行标准及规范。

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1.承包人必须有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保证人员的人身安全,独立承担大小安全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的责任。

2.承包人必须精心组织,加强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每天做到工完场清,在发包人领导下,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七、合同价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①工程开工按工程形象进度的 30 %付款。②工程竣工验收评为合格,办理完工程结算后再付工程总造价的 75 %,③剩余5%的尾数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八、工程变更

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以甲乙双方签证的变更通知单作为结算依据。 1

九、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养一年内的维修、保养,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一年后无明显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办理结清尾款手续。结尾款时时必须持生活公司书面通知单方可支付尾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 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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