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7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筑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均是以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为媒介把投资方、监理、承建方三者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而共同努力。因此,工程合同对于任何一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工程文件。而合同管理则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任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工期和经济的索赔,便构成了合同管理的核心。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索赔管理不仅能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更能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争取更多的利润。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施工合同备案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还相当薄弱,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履约效果不甚理想,主要为:阴阳合同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施工方拖欠工程款严重;合同中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违背等价有偿的经济的发生;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索赔专门人才缺乏,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法律意识淡漠,索赔意识不足,索赔未被国内企业重视,法律尚不健全,建筑市场问题,索赔管理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与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工程量通常较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索赔概念 索赔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 4.2 索赔产生原因 1.合同内容变更 随着性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发展,业主对项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使设计、施工难度不断增大,而且现场经常会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尽善尽美,完全不出错是不可能的,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有时候根据现场情况,工程师也会指示变更施工方法,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缺陷 有时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合同本身有难以弥补的缺陷,或者语言含糊,或者存在漏洞或矛盾,造成双方理解不一致。这就会造成争议,导致索赔。 3.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 发包人违约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材料、设备,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师违约主要表现在因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工作失误、苛刻检查等原因,

造成对正常施工的干扰。 4.第三方原因 由于与工程有关的与发包人签订或约定的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造成对工程工期或费用的影响,也可以是索赔的起因。 5.政策、法规的变化 政策、法规的变化主要是指工程造价有关的政策、法规,因为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地域性,所以国家及各地相关管理部门都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有些是强制执行的,而且会随着市场、技术的变化而经常变化,所以会造成工期与费用的变化,成为索赔的

重要起因。 4.3 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扣留保留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承包人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有时发包人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能由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的原因,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人损失或损害时,也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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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索赔程序;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时,工程师

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工程索赔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施工企业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遭遇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提出索赔要求。 (2)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 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目工程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成都学院学士学位论文(设计) 36 (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档案编号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该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结论 本文主要通过对合同的概念、形式、主要内容,合同管理及索赔的产生原因与现状进行描述,并列举相关索赔案例,来介绍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方面的知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索赔是一个庞杂的问题,涉及到经济、技术、法律、管理、金融等各方面的知识。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国内大兴土木,法制逐渐健全,体制逐渐完善,合同索赔也日趋频繁。增强索赔意识、加强合同及索赔管理、掌握合同索赔是施工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工期、质量和经济效率的一种必要途径。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的管理和应用应综合考虑发包方、承包方、管理方等多方面人员、施工前后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我们牢固树立索赔意识,掌握索赔技艺,落实抓好这项工作,才能在百变的市场环境中创造出有利境地,才能扭转乾坤,牢牢得把握住自己的经济命脉。

篇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教学大纲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课程教学大纲

(2016版)

一、课程编码及课程名称 课程编码:17566053

课程名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二、学时及学分

总学时数:32,其中,讲授学时:32,实验(实践)学时:0,学分:2 三、适用专业及开设学期

适用专业:土木工程(本科) 开设学期:第6学期 四、课程性质、目标和任务

课程性质:土木工程专业必修专业基础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一门必修专业课。这门课程的主要特点是应用法律的思想方法作为经济活动的行动指南。设立本门课程的目的是:在法律精神的指导下科学地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掌握有关的经济法律精神及中心内容并应用于建设工程实践是其最终目的和任务。

五、课程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方面的知识,其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原理、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合同内容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策划、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合同分析和解释方法、工程合同实施控制、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和索赔管理、索赔值的计算方法,反索赔和索赔的解决等。

六、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建议先修课程:土木工程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精神

七、教学时数分配

《房屋建筑学》课程教学时数分配表

总学时:32学时 学分:2学分

八、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合同法律基础(共2学时)

(一)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合同法律基础有基本的认识。了解该课程的基本框架。 本章要了解有关经济法律的基本精神。理解经济法律的有关基本概念。重点掌握经济法律的几大基本制度。

(二)教学内容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原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作用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础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命期过程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展

(三)重点与难点

重点: 1.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原则 2.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命期过程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案例

试题:(20分)

某城市地下工程,业主与施工单位参照FIDIC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除税金外的合同总价为8600万元,其中:现场管理费率15%,企业管理费率8%,利润率5%,合同工期730天。为保证施工安全,合同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安装满足最小排水能力1.5t/min的排水设施,并安装1.5t/min的备用排水设施,两套设施合计15900元。合同中还规定,施工中如遇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窝工,业主对施工单位自有机械按台班单价的60%给予补偿,对施工单位租赁机械按租赁费给予补偿(不包括运转费用)。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三项事件;

事件1:施工过程中业主通知施工单位某分项工程(非关键工作)需进行设计变更,由此造成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窝工12天。

事件2:施工过程中遇到了非季节性大暴雨天气,由于地下断层相互贯通及地下水位不断上升等不利条件,原有排水设施满足不了排水要求,施工工区涌水量逐渐增加,使施工单位被迫停工,并造成施工设备被淹没。

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业主指令施工单位紧急增加购买额外排水设施,尽快恢复施工,施工单位按业主要求购买并安装了两套1.5t/min的排水设施,恢复了施工。

事件3: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处理地下文物工作造成工期拖延40天。

就以上三项事件,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业主提出索赔:

企业管理费:(40920+6138)元* 8%=3764.64元

利润:(40920+6138+3764.64)元*5%=2541.13元

合计:53363.77元.

事件2.由于非季节性大暴雨天气费用索赔:

(1)备用排水设施及额外增加排水设施费:(15900÷2* 3)元=23850元

(2)被地下涌水淹没的机械设备损失费16000元

(3)额外排水工作的劳务费8650元

合计:48500元

事件3.由于处理地下文物,工期、费用索赔:

延长工期40天

索赔现场管理费增加额:

现场管理费:8600万元*15%=1290万元

相当于每天:(1290*10000÷730)元/天=17671.23元/天

40天合计:(17671.23*40)元=706849.20元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咽6些索赔要求不合理,为什么?造价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窝工费用索赔时,核定施工单位提供的机械台班单价属实,并核定机械台班单价中运转费用分别为:9m3空压机为93元/台班,25t履带吊车为

300元/台班,塔吊为190元/台班,混凝土泵车为140元/台班,造价工程师应核定的索赔费用应是多少?

2.事件2中施工单位可获得哪几项费用的索赔?核定的索赔费用应是多少?

3.事件3中造价工程师是否应同意40天的工期延长?为什么?‘补偿的现场管理费如何计算,应补偿多少元?:

答案:(20分)

1.(1)事件1

1)自有机械索赔要求不合理。因合同规定业主应按自有机械使用费的60%补偿。

2)租赁机械索赔要求不合理。因合同规定租赁机械业主按租赁费补偿。

3)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索赔要求不合理,因分项工程窝工没有造成全工地的停工。

4)利润索赔要求不合理,因机械窝工并未造成利润的减少。

(2)造价工程师核定的索赔费用为:

3720元*60%=2232元

(18000—300*12)元=14400元

12000元*60%=7200元

(7200—140*12)元=5520元

2232元+14400元+7200元+5520元=29352元

2.(1)事件2:

1)可索赔额外增加的排水设施费。

2)可索赔额外增加的排水工作劳务费。

(2)核定的索赔费用应为:15900元+8650元=24550元

3.(1)事件3:

应同意40天工期延长,因地下文物处理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或:地下文物处理是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2)现场管理费应补偿额为:

1)现场管理费:[86000000.00÷(1.15*1.08*1.05)*O.15]元=9891879.46元

2)每天的现场管理费:9891879.46元÷730=13550.52元:

3)应补偿的现场管理费:13550.52元*40=542020.80元

[或:合同价中的8600万元减去5%的利润为:

86000000元*0.05÷1.05=4095238.10元

86000000元-4095238.10=81904761.90元

减去8%的企业管理费:

81904761.90元*0.08÷1.08=606701.94元

81904761.90元—606701.94元=75837742.50元

现场管理费为:75837742.50元*0.15÷1.15=9891879.46元

每天的现场管理费为:9891879.46元÷730=13550.52元

应补偿的现场管理费为:13550.52元*40=542020.80元]

评析:

本题主要考核以下知识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主要条款。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4)工程索赔的内容与分类。

(5)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6)工程索赔的计算与审核。 案例 一、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 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 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C、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 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 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 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 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 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 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 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一、答案(共20分)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 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 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 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C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大火扑灭后C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 E1下午l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

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l人,技术专家l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案: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