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集体合同 > 列表页

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4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集体协议综合性质供参考

集体合同(协议)书

为维护XXX公司企业(甲方)及其职工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乙方)双方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以XXX公司企业法定人为首席代表与代表上述企业职工权益的XXX公司工会通过自愿、平等协商,依法签订本合同(协议)。

第一条 甲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本合同(协议)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支持工会组织为保障乙方合法权益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承担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乙方努力完成甲方的生产任务,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和争议。

第三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和履行职工劳动合同。

第四条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分别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医疗期满为止。

第五条 根据“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和国家的法规政策,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状况,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制度安排职工工作时间。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第八条 甲乙双方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创造条件,不断改善企业集体福利。

第九条 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四方提供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十条 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企业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奖奖励惩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规定。在草拟时甲方应耐心听取工会的意见和职工意见进行修订,制订后应书面向乙方公布,乙方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及涉及全体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及劳动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乙方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可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处理。处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乙方申辩。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生效后,法律、法规、政策对作出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协议规定的条

件、标准优于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的,企业应当予以同意。

第十五条 本合同(协议)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共同对本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因履行本合同(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不得激化矛盾。

第十六条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另页附本合同(协议)后,作为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 本合同(协议)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名后依法生效。有效期从2015年X月X日至2018年X月X日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变更。双方同意修改变更条款内容的,应按《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修改变更后的内容在七日内报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协议)连同补充条款一式四(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越秀区劳动行政部门和越秀区总工会各一份审查备案;(报送街道总工会一份存档);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2015年X月X日 2015 年X月X日

篇二:执行集体合同条例情况自查报告

篇一:项目部2010年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宁朗项目部2010年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公司工会:

我们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对《葛洲坝集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逐项对《2010年集体合同》情况认真落实,认为2010年集体合同双方较好的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维护了项目部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协调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按照工会文件精神和要求,项目部工会对《集体合同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照法规深入扎实作好集体合同签订的各项工作 作为国有企业如何协调好职工和工作的关系,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壮大,根本在于职工与经营管理者的理解和沟通,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最好的表现形式。因此为了作好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首先,项目部工会做好签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先由工会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始终站在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上,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和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为进一步作好思想发动和动员工作。工会召开会议布置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事宜后,学习了《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文件。

二、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能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合理安排各类员工休假,保证正常的劳动生产秩序,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主要做法是制订并下发了以工时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采取生产单位一线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公司机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按规定认真执行员工休息休假制度。此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制定了员工探亲假、年休假管理办法,并能按规定实施。

三、在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

1、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100%。上缴率100%,保证了参保率和上缴率。

2、实行大病医疗报销的办法,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障,员工大病医疗费报销19人次,金额2.7万元。

3、能够认真执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主要表现:一是领导重视,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制度;二是加强了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管理,对供方进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三是加强进场验证管理,严禁采购和使用无“三证”劳动保护用品,做到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发放、“三证”齐全、质量合格。五是加强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过程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六加强了劳务协作队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进场使用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四、2010年,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了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奖罚制度、安全应急制度等在内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加强了安质机构、人员的管理,配备了必要的检测工具,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生产网络。

五、在员工培训和奖惩方面

能够认真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解读)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切实做好上岗、在岗、转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技术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本年度计划举办各种培训7期,培训96人次, 另外,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班5人。同时,工会开展了“四五”普法知识答题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员工奖惩上,及所属各单位在制定奖惩制度时,能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求工会意见,采纳工会提出的正确建议,尤其是在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办理。

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成本支出较大,低价中标项目,造成资金紧张,员工福利不能及时发放,致使员工满意率低。

解决的措施及今后打算:一是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引导员工多角度考虑问题,换位思考,做到领导和员工相互理解和支持;二是抓住经营龙头不放,大力开展区域经营工作,力争多承揽任务;三是加大员工转岗培训力度,多为员工创造适合的岗位,竞争上岗;四是加强项目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和分析,控制成本支出,改善资金使用环境。 宁朗项目部

二0一0年八月六日篇二:公司2014年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报告

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工会文件要求,***公司工会组织开展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自检自查工作,经过近一个月认真细致的排查,总体上***公司能够按照集体合同内容认真履行,没有发现违反集体合同的问题。在一些相关问题上,公司工会积极与行政部门密切沟通,使集体合同得到顺畅执行,为公司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1、在劳动用工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严格贯彻劳动合同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和上岗协议。全公司874名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在今年开展的“三项制度”改革过程中,公司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兼顾公司和职工利益,制定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臵方案,并由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和尊重工会的意见,整体方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三是今年以来,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共处分在职职工15人,进行待岗学习。工会认为职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上述管理制度,无不当之处。四是公司建立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岗位竞争机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在劳动报酬方面,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制度。在自查过程中,公司没有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职工在法定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公司均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按照集体合同第十三条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目前的工资体系没有此机制,经过了解,目前我公司执行的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统一的工资体系,需要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此方面目前暂时是空白项,待集团公司出台相关政策后,公司进行参照执行。

3、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公司能够严格落实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于特殊工种和岗位依法实行了特殊工时制度,并有计划地组织职工休假疗养。职工带薪年休假能够按照《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但是目前还不能保证100%实现全员完成带薪休假,自查过程中发现,不能完成休假的主要集中在公司机关,主要是工作性质原因,个人主动放弃了休假。

4、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制定了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加大抽查力度,建立了公司级领导带头的检查机制,保证安全生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力争彻底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二是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今年以来公司安全部门组织专项培训20多场次。三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方面,公司执行安全观察卡制度,号召广大职工及时发现周围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共收到安全观察卡1180项,解决1168项,其余处于整改之中。四是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方面,公司能够定期为职工更好劳动防护用品,保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套整齐。同时公司工会和安全职能部门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着手改进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使其更好的保护员工,例如现场职工防护眼镜与安全帽一体式设计佩戴的可行性。目前样品设计制作已经完成,近期将进行测试性佩戴。五是在职业病预防和检查方面,公司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今年共进行职

业病健康体检306人次,结束后,均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到职工手中。另外,公司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积极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六是在防暑降温方面,公司能够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积极为职工发放各类防暑降温用品。

5、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依法保障女职工在政治权利、选人用人、工资收入等方面完全男女平等。不存在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二是公司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自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三是公司能够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婚期、产假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报酬,并在工作内容方面严格禁止违法现象发生。同时也能够保证女职工在各种特殊时期的假期安排。五是按期对女职工进行体检,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高质本人。

6、在职工培训和教育方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以提高职工素质和操作技能。每年度对上年度教育经费的使用和下年度教育经费使用计划提交职代会审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以参加集团公司培训为主,职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暂时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这是存在问题,公司工会将与职能部门沟通,完成该项内容。针对特种人员培训方面,公司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待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7、在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一是公司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二是按规定提取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健康体检,维修改善职工浴池、就餐、度假疗养等职工福利项目上。每年度对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和计划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三是公司关心困难职工生活,不断加大救济力度,保证了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公司实行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制度,建立了“温暖工程专项基金”,对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保证职工正常基本生活。四是公司能够保证每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职工本人。五是公司能够保证每年度为全体职工提供一次休假疗养活动,使职工能够感受到公司的关怀。

由于公司重视,使集体合同得到顺利执行,在整个自检自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合同现象的发生,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公司将及时进行改进,使集体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8、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1、《集体合同》的学习上要加强。目前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还有很多职工不是很了解,维权意识较差。在今后工作中,工会将开展集体合同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工会系统人员和基层班组长等。通过集中培训、板报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使职工了解相关内容,提高履行《集体合同》的自觉性,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教育培训计划和教育经费使用及教育培训考核应统一,并经职代会通过。目前教育经费的使用通过职代会审议,但是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公司工会将与职能部门配合,使教育培训计划、教育经费使用和考核通过职代会审议,使职工代表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职工培训工作。

3、未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集体合同》十三条规定,公司未建立此方面制度。经过了解,由于目前公司执行的是集团公司统一的公司分配制度,目前处于调整时期,各项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公司将以集团公篇三:2013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xx院2013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为了解和掌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2013年11月21日至25日,xx院工会按照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对院属项目的《合同》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走访、随机谈话三种方式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职工人数;项目《合同》的贯彻落实措施、进展、效果情况;职工的收入状况和社会保险缴纳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情况等。通过对调研情况和数据的认真梳理分析,形成本报告。

(一)职工工资进一步提高

2011年实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后,职工工资普遍增长。2013年,我院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薪酬分配更加趋于合理,职工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得到了较为客观理性的回报,职工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企业发展的成果。

(二)职工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从调查情况看,我院机关部门能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日要求执行。但一些项目为了赶工程进度和创效益,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对于超时工作和法定休息日工作情况,我院都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足额的加班工资补偿,或在探亲假安排上,给予正常休假或轮休;项目员工年休假探亲期间,发放探亲工资和给予报销交通费用。院属各项目基本做到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完全杜绝了女职工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况而降低女职工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

(三)职工工资支付情况

xx院目前在册员工总数为xx人,在岗职工xx人,院属项目、机关部门共计xx个,人员众多,部门分散。我院在职工工资支付方面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各项目、部门每月30日前报送员工考勤,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出勤情况及时制定工资发放表,每月10日前将按时将工资表发送至各项目部,各项目部按时确保员工工资的发放;二是各项目每月5日前向院财务部上报用款申请表,表中明确员工工资发放金额总数,确保工资专款专用;三是院财务部每季度深入项目报账,监督审核工资发放情况,防止工资专款挪作它用。从调查情况来看,全院绝大多数项目在执行《合同》上,能够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工资,没有出现克扣工资行为。

(四)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支付无拖欠

为满足辅助性管理需要,xx院通过劳务公司派遣使用劳务用工;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员工享受我院正式员工同等工资薪酬待遇;按时支付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工资费用。目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82人,每月根据出勤情况及时发放工资,无拖欠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事件。

(五)劳动关系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力稳步提升 工资集体协商开通了企业与职工沟通对话的渠道,增进了劳资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互相体谅,促进了劳资双方的相互融合和互相支持,保障了员工合法利益,避免了劳动纠纷事件的发生,为职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营造了氛围创造了条件,2013年全院没有发生一起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执行《合同》标准,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在短期内使用工成本上升,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我院对于提高职工工资并没有盲目排斥,而是转变观念,积极提升经营理念,更加重视“拴心留人”,提升经济效益。项目职工收入逐步增加,企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促进了职工对企业忠诚度的提高,为我院增强竞争力积累了宝贵的人力资源。确保严格遵守公司专项集体合同要求规定的的,创造了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执行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关企业和谐稳定、事关职工家庭幸福。xx院在2013年合同履行过程中成效良好,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要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更细,还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将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虚心学习其他二级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扎实推进,将工作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篇三: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职工名册"该具备什么内容。本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更富有操作性。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

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当劳动者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此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又破解了用人单位一个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招"。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无法接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这样,如果用人单位在新订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显然违背了该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以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在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从结论去推断,似乎只能说明在该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毫无例外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才对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解读】:《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不再将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列入,实际上是告诉大家在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国各地关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性差别,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然,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实际上是用词不严密的表现,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规定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采纳了第二种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