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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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3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业答案

第一次作业答案84分

1下列主体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

( )。

A、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B、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

C、我国境内设立企业派驻境外的劳动者

D、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

2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是自19 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 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传统( )中独立出来的。

A、民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社会保障法

3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 错误的是( )。

A、 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

B、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

C、 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D、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4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 ( )。

A、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B、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C、 采取口头形式

D、 必须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同时使用

5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 )。

A、 企业工会的全体会员

B、 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

C、 参与合同讨论的企业职工

D、 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6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合法行为有( )

A、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B、 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C、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

D、 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7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

A、 调整对象不同

B、 主体不同

C、 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D、 内容不同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对 ) 社会保险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 错)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对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错 )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错 )

第二次作业答案84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是( )。

A、 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 加班工资

D、 职工福利费用

2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 )。

A、 一次6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B、 一千欠12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C、 一次2 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D、 二次2 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

职工总数的( )。

A、 1%

B、 1、5%

C、 2%

D、 2、5%

4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 被保险人特定为( )。

A、 职工

B、用人单位

C、 用人单位和职工

D、 专门的保险机构

5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3 个月

B、6个月

C、 1 年

D、2年

6我国目前职业培训的种类主要有( )

A、 学校教育和培训

B、 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C、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D、 学徒培训

7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的说法中, 正确的有( )。

A、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

B、 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 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

C、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3 年以上的, 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D、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国家实行薪年休假制度。(对 )

篇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第一部分 集体合同

重点:通过学习,了解集体合同的含义和特征,集体合同制度的要素;理解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集体合同体制的变迁方向、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学会分析集体合同条款和设计集体合同文本。

难点: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第一节 概述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建议书《集体合同建议书》第2条第1款规定,“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换言之,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较,有下述主要区别;

(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如工资合同等)。

(4)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在有的国家为要式合同,在有的国家则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5)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它们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还应当明确的是,我国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全员承包合同,不属于集体合同。这是因为:

(1)全员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发包人,即企业财产所有者(国家),以政府或者其某个部门为代表,另一方是承包人,即企业全体职工,以企业经营者为代表;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则是企业和工会。

(2)全员承包合同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承包关系,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内容;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内容。

(3)全员承包合同主要以企业法为法律依据,而集体合同主要以劳动法为法律依据。所以,在实践中不应当以全员承包合同取代集体合同,对于实行全员承包制的企业,仍有必要订立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立法概况

集体合同,是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反对→承认→保护的演变过程。

在18世纪末,英美等国出现了工人和雇主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的现象。如1799年美国费城制鞋工人与雇主举行过谈判,并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此即集体合同的萌芽。到了19世纪50年代,集体合同在许多行业中发展起来,1850年英国的纺织、矿山、炼铁业的工会也与企业主之间达成了一些协议。后来,工资协议等集体合同逐渐增多,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但是,早期集体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受理集体合同案件。

到了20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先后开始了集体合同立法。世界上最早进行

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早在1904年该国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07年奥地利、荷兰先后制定了此类法律。1911年瑞士颁布的《债务法》中,就有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早期的集体合同法较简单,而且多在民法中加以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单行集体合同法或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的集体合同专章(篇)。1918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暨劳动争议调停令》,并于1921年颁布了《劳动协议法(草案)》。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后来又将其编人《劳动法典》。美国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也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内容。二战后,一些国家在制定和修订劳动法时,大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有些国家还制订了新的集体合同法。如1946年至1956年间,法国就颁布了几项集体合同法律;日本颁布了《工会法》(1945年)和《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德国颁布了《集体协议法》(1949年颁布,1969年修订);英国颁布了《工会与劳工关系法》(1974年);瑞典颁布了《共决法》(1977年)。另外,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劳动法典,如1956年加纳,1967年卢旺达,1970年伊拉克、利比亚、阿拉伯也门共和国,1971年赞比亚的劳动法,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1918年,前苏联借鉴西方国家集体合同的经验,开始按产业订立集体合同,后来逐渐将适用范围改为企业内部,并且建立了相应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东欧各国也在前苏联的影响下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

现代集体合同立法具有下述特点:(1)制定单项集体合同法规或在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设置集体合同专章(篇),是集体合同立法的主要形式。有些国家将这两种立法形式并用,从发展趋势看,单项集体合同法规逐渐增多。(2)集体合同为许多国家宪法所确认。例如,在德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前南斯拉夫、菲律宾、委内瑞拉等国的宪法中,都有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3)集体合同立法的内容日臻完善。一般都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效力、程序等作出规定,各国虽有差异,但其涉及的方面都有增多趋势。(4)集体合同立法已纳入国际劳工立法体系。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若干项有关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如1949年的第98号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51年的第91号建议书《集体协议建议书》,1981年的第154号公约《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第163号同名《建议书》。

在我国,共和国成立前就已存在集体合同立法;共和国成立初期和“一五”计划期间,不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工会法》等立法中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而且还制定了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项规章。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1983年《中国工会章程》、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92年《工会法》中,都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行政签订集体合同,从而使曾经一度中止的集体合同制度,具有赖以恢复的法律依据。在《劳动法》中,将集体合同置于与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并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1994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和争议处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1995年8月,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就工会对集体合同运行各环节的参与,规定了较具体的规则;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专门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提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专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较之原《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制度要素作了更为完整和具体的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意义

集体合同制度之所以盛行于现代各国,并且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

(一)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这突出表现在:

(1)劳动法所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只留在最低水平上,但对劳动者能否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劳动立法却力不能及。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能够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2)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规则的规定,有许多是粗线条、

原则性的规定,并且,相对丰富复杂的劳动关系而言,难免有所疏漏。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就劳动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共性问题作出约定,从而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不完备起补充作用。

从世界劳动法制的发展来看,劳动立法与集体合同制度之间存在着此长彼消的态势。“假若集体谈判制度能够有效合理规范劳资问题,保护立法可相对减少。反之,假若集体谈判制度根本未能建立或名存实亡,则将依赖国家立法以保护劳工利益。”各国究竟以何者为重,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有轻重之别。”不过,“美国人更坚信以谈判方式达成合约比较政府规定更富有弹性和创造性,更能唤起人类高尚的品质。”

(二)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这突出表现在: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利于双方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

(2)劳动者之间因各自实力不同而在与用人单位相对时实际地位有差别,仅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难免有的劳动者受到歧视,即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同工不同酬等);通过集体合同就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

(3)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工时、定额、工资、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若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每个劳动合同的篇幅必将冗长,这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及时确立,会增加确立劳动关系的成本;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即可。这样,就可以简化劳动合同内容,减少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的工作量,降低确立劳动关系的成本。

四、集体合同的体制

综观各国的集体合同就其体制而言,可分为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在实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的国家,法律只允许存在一个层次的集体合同——基层集体合同,即由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只对本单位全

篇三:劳动法学试题及答案[1]

劳动法学试题及答案(适合考试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C )。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

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

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

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2.与劳动法相邻的法律部门最密切的是( D )。

A.行政法 B.经济法

C.民法 D.社会保障法

3.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

A.我国《劳动法》中的“拒绝作业权”就是一种罢工权

B.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C.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D.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利,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 )。

A.用人单位 B.事业单位

C.企业 D.团体

5.劳动合同的下列条款中,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条款的是( D )。

A.劳动报酬 B.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C.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D.试用期条款

6.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集体协商中,职工民主推举的谈判代表,须得到( D )以上职工的同意。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半数

7.下岗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C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8.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由( B )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

A.政府社会保障部门 B.所在用人单位

C.所在地地方政府 D.国务院社保部门

9.国际上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规范是( C )。

A.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B.英国《工厂法》

C.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法》D.日本《工人赔偿法》

lo.对于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等情况,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责任人员进行( C )。

A.警告B.罚款 C.行政处分 D.拘留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从工人运动的角度,可以将劳动关系分为( ABD )。

A.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 B.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

C.利益分配型劳动关系 D.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E.利益分裂型劳动关系

2.劳动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是( BC )。

A.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 B.劳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D.劳动管理机构的职权

E.对劳动争议进行审判

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DE )。

A.劳动关系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B.劳动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

C.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

D.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

E.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4.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有( CDE )。

A.双方履行原则 B.按期履行原则

C.实际履行原则 D.全面履行原则

E.合作履行原则

5.按照集体合同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把集体合同划分为( ABCE)。

A.企业集体合同 B.行业(产业)集体合同

C.区域集体合同 D.一揽子集体合同

E.国家集体合同

6.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目前试行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主要有( ABCDE )

A.工资指导线制度 B.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C.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D..A,T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E.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度

7.根据1991年5月10 El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1991年7月25日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有关问题的解释,伤亡事故分为( ABCE )。

A.轻伤事故 B.重伤事故

C.死亡事故 D.轻微死亡事故

E.重大死亡事故

8.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ACD )。

A.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B.工作满半年

C.工作满一年

D.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E.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一年

9.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BD )。

A.工会的唯一性,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B.工会的独立性,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C.全国所有的工会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

D.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工人可以自由组织各类工会组织

10.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ABC)等形式。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经济责任

E.劳动责任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社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3.在我国,集体协商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了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4·休息时间既包括工时制度规定时间之外的时间,也包括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

5.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的劳动者。

6.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共同的调整对象是劳动行为。

7.一般性监督检查通常分为现场检查和书面询问两种方式。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2.就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3.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i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5.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题要点: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1分) (1)劳动法的空间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适用范围。空间范围既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2分)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2分)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既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分)

2.简述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区别。

答题要点:

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2分) (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分) (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2分)

六、论述题(10分)

试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区别。

答题要点: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

(1)实施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限;(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帮助对象。(1分)

(2)实施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法律事实而实施的;(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依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1分)

(3)实施的条件不同。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度,即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1分) .

(4)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共同负担;(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自于国家或社会筹集。(1分)

(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社会保险的时间效力从总体上说,是经常性、长期性的,就个别劳动者而言,是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开始直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消失为止;(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从总体上说,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1分)

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手段不同等。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郭某2001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北京某外资软件公司技术部,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录用郭某向学校交纳了1万元培养费。2002年2月,南方某公司欲以高薪聘请郭某前去工作,郭某担心公司会向自己索要培养费而不敢提出辞职。此时偶然的一个机会,郭某发现软件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于是就以此为由,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并于第2天前往南方某公司就职。 试分析:

(1)郭某以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郭某和软件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

(1)郭某以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理由,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劳动法》第3l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分)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企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2分)

(2)郭某和软件公司都有违约行为,应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郭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通知软件公司的义务。本案中,郭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1万元培养费及相关损失。(2分)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软件公司应当尽快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为包括郭某在内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2分)

2.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宫某二人上告。1999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5日决定受理,并于9月29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

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1)①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2分)

②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应该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来审理此案。(2分)

(2)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5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3日内受理’,的规定。因此,不符合劳动法规定。(2分)

②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日内结案。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15日(2分)。 ③仲裁决定作出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2分)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