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集体合同 > 列表页

福建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7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辽宁省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条例

?

?

?

?

?

?

? 【法规标题】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07年第202号 【颁布时间】2007-1-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zfxx/zfwj/szfl/200709/t20070920_133951.html 【全文】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确定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第六条 实施集体协商,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行为进行监督,并会同总工会等共同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第八条 工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各级总工会对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意向。已经建立工会的,职工通过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一方提出集体协商意向后,对方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就集体协商意向达成一致的,应当在15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各自的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因故空缺时,应当自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确定新的协商代表。

上级工会根据职工的要求,可以选派工作人员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者顾问参与集体协商,帮助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确定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约定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并各自拟定协商议题,在集体协商会议召开前15日交付对方;也可以由双方指派协商代表,共同拟定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协商议题。

第十五条 召开集体协商会议时,双方协商代表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集体协商原则对协商内容进行充分商讨,并有权提出本方的意见。

集体协商会议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首席代表审定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中止期限和再次协商的时间、内容等由双方商定,但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在集体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过激、歧视性行为或者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条件,不得采取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等不正当手段;

(二)双方互相提供与协商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

(四)集体协商会议的内容未经双方首席代表允许,不得外传。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对职(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福建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做损害协商代表权益的工作岗位调整;确需调整工作岗位并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征得本人和用人单位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集体协商争议包括下列情形:

(一)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对方拒不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双方对集体协商的程序安排未能达成一致的;

(三)对集体合同内容等劳动关系事项未能达成一致的;

(四)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第二十条 发生集体协商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会同同级总工会依法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集体合同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者工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自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上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负责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集体合同由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以及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当就重新签订或者续签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应当认真履行。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或者工会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负责,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总工会有权调查了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违反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做出答复;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也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除签订集体合同外,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还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单一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通过区域、行业的工会等社团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其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后,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仍可以签订集体合同,但其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参照本规定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劳动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一)拒绝职工方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的;

(二)未向职工方如实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侵害职工方协商代表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

(五)未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二: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

?

?

?

?

?

? 法规标题】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9-12-16 【失效时间】0:00:00【全文】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对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就集体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签订集

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 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代表的确定,由全体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全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第九条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职业技能培训;

(六)保险福利;

(七)集体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九)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因个人过错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经双方集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期限不得超过六

十日。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

(一)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二)因企业改制、破产、兼并、解散、撤销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另一方应当作出答复,并在七日内由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市(地)、县(市、区)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说明,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集体合同未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应当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签订集体合同要求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不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审核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因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6日

篇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

工作的通知

2008-06-25 打印本页分享

|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字体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几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在指导企业与职工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督促企业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对保证集体合同的质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起到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在订立集体合同后未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的企业认为,原规定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才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如有对合同文本提出异议,企业还需重开职代会协商修订,感到较烦琐就不报送;个别设区市在取消行政审批审核的工作中将集体合同报送这一法定程序规定也取消了。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报送范围

省劳动保障厅接受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属和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本辖区内市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本辖区内县(市、区)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无主管部门企业集体合同按省、市、县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划分

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集体合同的报

送。

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把关内容

1、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如集体协商是否按照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协商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是否合法等。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的劳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如有关工时、工资、劳动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规定是否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另外,集体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属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标准的,要把关其是否公平等。

三、结合当前情况完善集体合同报送程序

集体合同报送程序,既要按照规定,又要符合实际,尽可能方便企业。

1、先预审,后通过,再报送。企业在与职工代表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时,先将集体合同草案文件及有关说明材料报劳动保障部门预审,劳动保障部门在七天内未提出异议,企业可正式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报送后即发给《集体合同登记说

明书》,并明确十五日内劳动保障部门未再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即生效。

2、先审议通过,后报送。对企业未事前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报送后,可按以下四个程序进行审查:一是登记、编号;二是审查把关;三是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四是备案、存档。劳动保障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文本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要求在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达双方。特别对集体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应提出异议,要求企业与职工代表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报送。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发的《集体合同审校意见书》并认可后,该集体合同即生效。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在7日内应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四、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集体合同报送工作

根据《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因此,集体合同的报送是法律规定的必备程序,涉及到法律效力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重视集体合同的报送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报送集体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方便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工作。在与企业沟通、接受报送集体合同工作中应尽可能简化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时限内办结,努力提高服

务质量。要加强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等。

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应继续大力宣传《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中关于集体合同报送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报送集体合同的指导,在提高集体合同建制率、职工覆盖率、履约率的同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利。

五、其他问题

各类企业在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中,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保障部第9号令)的要求,有订立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可以实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并轨的试点,在集体合同中对工资保障部分进行细化。

目前有的设区市在取消政府审批审核工作中把《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报送的规定取消,新的办法又未完善;一定程度上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实施有所影响,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工会组织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讲明情况,按照《劳动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新措施,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把关工作,推动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显示,“近年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

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

现行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

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期间,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