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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路隧道资产证券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16  分类: 可行性报告 手机版

篇一:201408企业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

企业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

目录

1 资产证券化解析 ...................................................................................................................... 2 1.1 资产证劵化(ABS)概念 .......................................................................................... 2 1.2 企业资产证劵化操作过程 .......................................................................................... 2 1.3 企业资产证劵化主体 .................................................................................................. 2 2 企业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对比 .............................................................................. 3 3 资产证券化的合规性要求 .................................................................................................... 4 4 最新政策动态 ........................................................................................................................... 4 5 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费用 .................................................................................................... 5 6 企业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 5 7 企业资产证劵化难点解析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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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证券化解析

1.1 资产证劵化(ABS)概念

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划分信贷资产证劵化和企业资产证劵化

企业资产证劵化由证监会主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5支,筹资总额达430亿元。

典型案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ABS,浦东建设BT项目ABS、华侨城门票收入ABS

1.2 企业资产证劵化操作过程

发起人将资产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V),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并聘请信用增级机构对发行的金融产品进行信用升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设立特殊目的的机构(SPV) 资产转让 信用增级 审批发售证券

图1 企业资产证劵化操作模式流程图

1.3 企业资产证劵化主体

发起人:选择被证券化的资产,并组建资产池,再将其转移给SPV。

特定受托人(SPV):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劵化产品。目

的在于实现发起人的证劵化资产与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信托模式或公司形式。

托管机构:SPV聘请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信用增级机构:对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支持,由发起人或第三方来担任。 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对整个存续期及其业绩进行追踪监督。 承销商:负责证劵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

服务商:对资产项目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收取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交付给受托人,.通常由发起人担任

担保机构: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提供第三方担保 投资者:证劵产品持有人

2 企业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对比

3 资产证券化的合规性要求

较符合的基础资产:具有相对公共品或准公共产品属性及相对稳定的现金流

4 最新政策动态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较《试点指引》在业务模式、基础资产范围、投资者资格、流动性要求、监管安排等方面有所调整和改进。

1)基础资产范围放开

证监会于2014年3月1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曾明确指出: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可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

2014年7月银监会发文就保险资管作为托管人的最新监管口径,将信贷资产列入保险资管可以接受的支持资产范围,拟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保监会“197号文”明令规定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行人(SPV)新的监管口径。

2)担保门槛提升

2041年7月证监会列出的支持资产负面清单包括10类支持资产,主要排除了政府税收和部分政府融资平台类标的资产,以及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或者现金流不确定的不动产或者资产凭证,明确禁止支持资产种类超过一种标的资产的情况。提高担保的门槛,禁止隐性担保,禁止资产证券化成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平台,避免质量不高的资产进入资产证券化平台。

5 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费用

6 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1)法律法规

缺失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现阶段的法律条款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存在冲突。如SPV的建立和解散、资产池的管理等,应以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提供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

2)税收上的冲突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SPV 可采取的法律形式和税收条款,在现行法律法规下组建既合法又能避税的SPV存在很大困难.

其次,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要缴纳5%营业税,产权转让、借款合同等均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加大。(美国有专门免税政策)如果选择离岸的方式成立SPV,并以国内信托基金持有SPV的股份,就可以绕开印花税及资产交易税。

3)监管问题

资产证券化涉及众多金融业务,牵涉外汇结算,管理主体不明,急需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机构,或在证监会,内部设独立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

篇二:大连路隧道ABS方案20120713

隧道股份上海大连路隧道ABS方案

一、 基础资产 1、基础资产概述

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路隧道公司”)于2001年与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现已移交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建交委”))签订了《上海市大连路隧道建设运营专营权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以下简称“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文件”)。大连路隧道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期限为28年,其中,建设期3年,享有政府授予大连路隧道公司对大连路越江隧道工程项目的经营权25年。本期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ABS”)的基础资产为“上海市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文件”中约定的2012年12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间,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12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合同规定的应收专营权补贴收入扣除隧道运营费用(包括大修基金、养护费用等)后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涉及基础资产金额合计约为5.49亿元1(基础资产现金流明细见附表)。 2、基础资产现金流

“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文件”中约定的每年以补贴方式向大连路隧道公司支付16,388万元,每年的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分别支付年补贴的1/4,即4097万元;每年的12月20日支付年补贴的1/6,即2731万元;次年的1月20日支付年补贴的1/12,即1366万元。考虑到证券的划付成本,我司建议发行的证券每半年还本付息一次,偿付资金的来源对应于(1)每年的4月20日、7月20日和(2)每年的10月20日、12月20日、次年1月20日,由于大连路隧道公司仍需要对大连路隧道进行管理,所以基础现金流需要扣除相应的营运费用。

根据“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文件”,在营运期间,若因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长期(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与大连路隧道公司的投资方案书报送截止期前30天的同期贷款利率发变化,招商人应保证投资人收益,负责将年补贴按发下列公式进行动态调整:发生年补贴调整值=调整前的年补贴值+当年投资余额×(调整后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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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文件”中约定的每年补贴额为16,388万元,基础资产涉及4年,16.388 × 4 = 65,552万元,减去4年里需要计提的大修基金、预计的隧道养护费用共10,678万元后为54,874万元。

款利率-调整前贷款利率)。考虑到在过去的几年中,建交委未及时按照协议的约定调整补贴款。因此,在计算基础资产现金流时,我们将不考虑未来补贴款可能上调的金额,仅考虑利率下降带来的风险。

二、 交易结构

本期ABS将采用“真实出售”的交易结构,交易结构的示意图如下:

大连路隧道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设立专项计划并管理专项计划购买的基础资产,向计划持有人分配收益和本金。计划管理人将聘请招商银行担任本期证券化的托管人,负责开立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全程托管专项计划的资金。

回购方需要把列为基础资产的运营补贴款项先划至大连路隧道公司的收款账户中,大连路隧道公司于收到基础资产每一笔款项的次日,将扣除运营费用后的金额划转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专项计划的留存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或其他风险小、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将为本项目提供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期限为4年的担保,当回购方未按时向专项计划划付回购款,或者大连路隧道运营费用发生超过预期的增加,使得优先级受益凭证无法按时、足额

兑付时,城建集团将启动担保,补足优先级受益凭证短缺的部分。评估机构应对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将对专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和出具法律意见。

三、 发行方案设计 1、内部增级方式

采用优先/次级结构,次级产品的偿付位列优先级之后,只有在所有优先级产品还清全部收益和本金之后方能偿付收益和本金。次级产品主要用于吸收贷款基准利率下降带来的运营补贴款的减少风险,由原始权益人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

2、外部增级方式

城建集团为专项计划提供不超过7000万元的担保,用于弥补优先级受益凭证按时偿付不足时的差额部分,以应对发生回购方逾期、大连路隧道运营费用增加等风险时投资者可能遭受的损失。 3、证券品种安排

本期ABS将采用一次发行2个优先级品种的方式,每个品种将具有不同的年限和预期收益率,但都每半年支付收益和偿还约定金额的本金,2个品种都具有相同的评级,产品系列如下所示:

在该方案下,本次ABS将向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约4.69亿元。

受益凭证本金还付安排如下表所示:

附表:基础资产现金流明细

单位:万元

篇三:城建资产证券化融资(ABS)的可行性分析

城建资产证券化融资(ABS)的可行性分析

投资银行事业部 王艳

一、城建资产证券化融资概述

城建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城建资产未来收费所得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发行结构化证券筹集资金的过程。其本质是对已经固化在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中的资金予以释放,从而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

我国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境内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包括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业务形式,而城建资产证券化即为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资产证券化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违约风险,特别是在信贷政策收紧,土地市场低迷的大环境下,城建资产证券化对于逐渐进入还债高峰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来说,更是具有重大意义。从资产证券化融资试点发展至今,通过券商已经成功设立15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8只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基础资产包括高速公路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BT项目合同债权等。

二、城建资产证券化融资特

大连路隧道资产证券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其他债务融资方式下相比,城建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融资门槛低,市场需求广泛:即使资信额不高的企业,只要有好的资产并且可以带来稳定现金流,就可以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这类创新产品能够足要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2)成本较低:从以往的发行案例来看,城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年利率,明显低于同期一行贷款利率水平以及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

(3)操作简便:相比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其他债券融资品种,资产证券化在项目设计、申报材料制作、项目审批、发行和运行上,都更加简便。

(4)期限灵活:融资期限主要是根据证券化资产及其收益情况、融资用途而定,可以设计为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不等,较为灵活。

(5)资金用途不受限制:资产证券化融资资金用途不受国家监管部门的限制,无需披露。

三、城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从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的境外资产证券化,到2012年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

理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城建领域探索资产证券化的步伐从未停止。虽然一度被市场边缘化,但是总的来说,城建领域开展资产证券化完全是可行的。

(1)城建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适合资产证券化

一般来说,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城建资产可以分为纯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三类,其中纯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均可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纯经营性城建资产属于收费类资产,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服务对象数量巨大、需求弹性小、收费标准受政府管制从而波动较小、且欠费率和损失率低等特点,保证了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建资产规模也呈稳步上升的趋势,这就为足够规模、相似条件的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提供了条件。所以纯经营性城建资产未来收费权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理想选择。这类资产主要有收费公路、桥梁、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污水处理、自来水等。

准经营性城建资产附带部分公益性,具有不够明显的经济效益,部分资金缺口需要通过政府适当的贴息或政策优惠来维持运营,所以其并不适合作为基础资产。

非经营性城建资产由于其无法产生现金流,所有理论上并不能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但是政府投资的特殊性质,使得其能够创造出未来现金流从而实现证券化,目前可行的主要包括两种模式:政府分期采购模式和BT回购模式。两者的现金流分别是对政府的长期应收款和政府承诺分期支付的BT回购款。

(2)城建资产投资需求增长,资产证券化能够缓解融资压力

从国家和各地的“十二五”规划来看,今后五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仍会继续加大。同时,由于前几年的大行举债建设,各地政府投融资平台也逐渐进入了还债高峰期。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而当前的宏观形势更是加剧了其融资压力。政府的财政资金有限,而银行在适度宽松转稳健的货币政策下也严格了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信贷准入条件。巨大的资金缺口急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而资产证券化融资门槛低、成本低、操作简便、资金用途不受限等独特优势,对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而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3)证券市场逐渐完善,证券化产品投资资金充足

城建资产证券化过程将涉及大量的外部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托管银行和投资者。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其他各类专业中

介机构相互协调配合的投资银行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它们将为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同时这些专业机构对业务创新的强烈动机也会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发展。

(4)境外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境内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为后续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国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活动从1996年就已开始,当时由于受国内法律环境和资本市场条件的限制,部分企业通过境外已有SPV或在境外设立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即境外资产证券化,如1996年珠海大道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2000年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证券化等。

2005年3月我国正式启动了境内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一边是银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CLD),另一边是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的形式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SAMP)。2005年至2008年期间,已经进行过两批试点,共发行19单计668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通过设立一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新型机制,来实现相对隔离。目前为止,已经发行过11只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7只为城建领域,涉及的资产主要有:收费公路、发电、污水处理、BT项目等,增信方式既有内部的优先/次级结构和超额抵押,也有外部的保证担保。由此可见,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探索已达15年 之久,尤其是城建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在基础资产的选择,还是交易结构的设计方面,都积累了一系列的实践经验。

(5)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逐步完善,为城建资产证券化提供制度保障

企业资产证券化被市场边缘化的原因之一就是当时的制度环境尚未健全,无法为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之前,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依据是证券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可以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对券商如何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细致规定,如对基础资产进行了严格定义,明确了券商参与门槛、限定受益凭证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等,这为重启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指引。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意味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这也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进一步的制度保障。

四、总结

总之,凭借城建资产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依托我国逐渐完善的证券市场和大量的资金供给,再加上相关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有着独特优势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对于建设资金需求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是可行的。虽然城建资产证券化产品一度被市场边缘化,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相关发展环境的完善,资产证券化产品凭借其自身优势,定会重新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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