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劳动合同 > 列表页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0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吗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吗?

案例: 徐师傅,50岁,77年参加工作,系原固定工。1993年单位被青岛澳柯玛公司兼并,1994年开始与青岛澳柯玛公司了数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到2007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又要求徐师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但是内容为空白,只要求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而且也没有交付给其一份合同。2008年2月1日,徐师傅收到单位同事捎来的《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终止合同医疗补助费通知》等四份材料,才得知公司已经于2008年1月2日为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那么,劳动能够合同到期,公司有没有义务提前通知劳动者呢?没有提前通知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鹿律师点评:提 前通知,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分散性,也就是说,当它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义务时,对劳动者就是一 种权利;当他对劳动者是一种义务时,对用人能单位来说就是一种权利。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只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是都 附有相应的条件,以限制劳动合同当事人任意使用这一条款,从而破环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只有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才允许当事人使用。而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为对劳动合 同的终止时间认识不一而发生争议。上面的案例中提到的徐师傅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虽然单位称,劳动合同已经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但是徐师傅直到2008年2月1日才收到相关材料。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这段时间算什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2日出 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 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规定就解决了上面涉及的问题,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应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并没有终止。但是这又来了一个问题,单位会说,我提异议了,我口头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单位将不予其续签,可他就是不走,把 时间拖下来了。或者向本案例中的那样,单位在没有通知徐师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这也算提 出异议了吧,直接用实际行动提出异议,只不过不是向劳动者提出的,而是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这可以吗?当然不可以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6年8月14日颁布,10月1日开 始实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 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何为劳 动争议发生之日,从而确定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等问题。所以它只是将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作为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起始时间,并没有直接规定用人单位要 提前通知劳动者。这就隐含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劳动关系终止是否通知劳动者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但是通知与不通知会有不同的法律结果,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 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如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那就等于用人单位主动确定了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那么就由劳 动者来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主动权就掌握在了劳动者手中。而且如果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 作,就应适用《司法解释一》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结果对于一个年轻的职工来说没什么意义,但是对于工作满十年 的老职工来说,就意味着可以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企业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肯定能够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对于终止劳动合同要通知劳动者做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那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通知。对于终止劳动关系,从这条的规定看,《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告知劳动者即可,并不要求他提前通知劳动者,更别说要提前三十天,用人单位没有这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但是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在不同的地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要依据地方规定来确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一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在北京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否则要支付30天工资的赔偿金。《山 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就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更没有赔偿一说,青岛市也没有这一规定。所以在青岛市的用人单位,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不等于不通知,用人单位还是要遵守《劳动合同法》、 《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通知,用人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前文已经叙述,这里就不再罗嗦。相对于北京的劳动者来说,提前一个月通知,就意味着仲裁时效提前一个月开始计算,如果劳动者对终止合同有异议,就应提前做好打算,两者各有利弊。还有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同期满要在什么时间通知劳动者没有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而且司法解释中也提到,“……一 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一方主张权利,在法院获得支持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劳动仲裁阶段能否得到支持呢?在没有法律、法规以及部 门规章的前提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以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曾经和一些仲裁员交流过,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应该,而有的认为可 以不依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在法院系统有效,对于属于政府一级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依据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仅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上考虑,既然在法院肯定能获得支持,在仲裁委因为法律适用的问题得不到支持而败诉,仲裁委起不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目前,上述案例还在审理中,期待结果中…….

篇二: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时间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时间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最迟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通知续签。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二、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不续约或者要降薪续约而你不续约的都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你虽然在该公司工作了6年多了,合同到期后,公司只须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六个半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最后,不管单位是否与你续约,年资(即第13个月的工资)以及年终奖金都应该发给你。

文章来源:

篇三:员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通知不续签,是否不用经济补偿?

员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通知不续签,是否不用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只与是否续签合同的情况直接相关,是否提前通知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基本案情

员工王某入职深圳某公司M,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5月1日到2013年4月30日,到了2013年3月底,公司考虑到王某的工作能力一般,也没有发展潜力,不能够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准备在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约。王某离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知识点讲解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本案评析

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提前通知与经济补偿金无关,而是与代通知金有关。经济补偿金只与是否续签合同的情况直接相关,是否提前通知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是否续签,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或者地方性劳动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