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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员工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39条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3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六种情况即使怀孕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六种情况下,可以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王会

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女职工以为自己已经怀孕、尚在产期或者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不敢辞退自己,否则,辞退无效,所以,这些女职工就不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让用人单位也无所适从。笔者曾经接到一位女职工的咨询,说自己还没过哺乳期,而单位将每天的哺乳时间折算后认为她已经过了哺乳期,所以,要求她来上班,否则就要辞退她。这位女职工除了理直气壮,还近乎神气的说一定要告倒单位。经过向女职工询问详情才知道,原来该女职工在哺乳期已经连续几个月呆在家里带孩子,不想到单位上班,想等到一年哺乳期已满,就辞职,这样自己不用工作就可以白拿一年的工资。该用人单位也是无可奈何,才想出将一年哺乳期的哺乳时间折算成月后,想与女职工解除合同,以减轻影响。虽然该单位将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折算成月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真正违法的是女职工,她在哺乳期连续旷工几个月,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单位依法可以辞退该女职工。只是该单位不了解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间。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或尚在产期、哺乳期的,则可能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女职工如有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在产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护之列。

不过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首先,单位要有规章制度;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劳动者已经学习并签收了规章制度;最后,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详细规定。这样在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就可以此依法辞退并通知该女职工。

3、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的予以辞退。

5、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劳动的合同。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都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篇二:“怀孕女工”≠“免辞金牌”,请看劳动法第39条之规定!

“怀孕女工”≠“免辞金牌”,请看

劳动法第39条之规定!

法务之家出品

导读:鉴于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期,《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对女职工予以保护。在实践中,很多女职工误认为因怀孕或其他特殊生理期而获得了“免辞金牌”,有的甚至仗着自己是孕妇企业拿她没办法,有恃无恐,违反劳动纪律;有的打算生完小孩,享受完政策优惠就离职;还有的女职工早在进入单位的时候就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但她等企业录用了以后才提出怀孕的事实,且要求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正常发放工资。这种情形下,企业就觉得自己稀里糊涂当了一回“冤大头”,这对企业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请看法院一则案例,法官答复:

问:桂女士原系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0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岗前培训时,公司向桂女士告知,未请假擅自离岗2天以上,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后桂女士怀孕,自2014年4月10日起,桂女士未向公司请假,连续4日不到公司上班。后公司书面通知桂女士,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怀孕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用人单位对孕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针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

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禁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处于孕期的女性职工。本案中,桂女士虽有孕在身,但擅自离岗多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即以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现行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充分保护,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针对其进行单方面解约及经济性裁员。但对用人单位不能因怀孕而解除与女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不能作狭义理解,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也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的,单位仍可单方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摘自中国法院报,回答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其实,企业面对这样的孕妇并不是完全没辙,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的。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仍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如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也不受法律限制。

篇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一、名词释义

【补偿金】

(一)【补偿基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资,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标准支付。

(二)【补偿时间划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补偿最高年限】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待通知金】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令处罚】劳动部门责令逾期未支付工资的,加付50%-100%的赔偿金,其他仲裁、法律裁定的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上述规定六项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必须解除劳动,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以协商形式进行补偿。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解释】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解释】

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解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社会弱势群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视情况协商解决。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解释】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解释】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法律保底条款,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1、劳动合同期满的;

【解释】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

【补偿责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予或者低于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公司(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孕期员工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39条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仍需要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员工个人提出不予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则不需要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解释】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为退休年龄。

【补偿责任】用人单位无需补偿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解释】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终止。

【补偿责任】因工死亡或消失,非因工死亡都有赔偿责任,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解释】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补偿责任】公司仍需要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解释】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补偿责任】需要支付【补偿金】【待通知金】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法律保底条款,保护劳动者权益。

【补偿责任】视情况而定。

( 三)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 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解释】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补偿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举证并被认定,可以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应负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一个月违法赔偿金。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解释】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补偿责任】确实证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且规章制度符合规定要求,可以不负有补偿、赔偿责任。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解释】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责任】证明事实存在,且被认定,可以不负有补偿、赔偿责任。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解释】一般情况下,指“兼职”情况,且认定事实。

【补偿责任】证明事实存在,且被认定,可以不负有补偿、赔偿责任。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解释】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补偿责任】违反法律原则,可以不负有补偿、赔偿责任。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释】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补偿责任】违法行为可以不负有补偿、赔偿责任。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部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提出解决劳动合同的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部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释】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责任】需要支付【补偿金】【待通知金】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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