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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6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法学习要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年满16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劳动者 注意: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大中专学生,个人身份仍为学生,与退休返聘人员一样,只能签订《聘用协议》

3、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注意:

1、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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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之日”。必须在一个月之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索取双倍薪酬补偿;

2、若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建议:

1、注意若试用期内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必须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单位在招聘时,应该将“招聘条件”设置得更加全面详细,填表要求也要严格。

2、若劳动者没有“如实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但是必须在试用期以内。

5、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议:

1、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包括变更约定的“劳动期限”,这样就减少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

2、如何理解“连续订立” ?

“连续订立”简称“续订”就是2个合同之间,没有时间上的间断,是“无缝拼接”。如果有间断,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合同。那么,前一个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与46条第五项对照理解。

6、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

注意:1、本公司现在普遍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可以不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7、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本法规定,合同的法定内容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一不能缺项;二是双方要全面履行。

2、合法原则

3、着重强调三个方面:

(1)劳动报酬权

(2)休息休假权

(3)人身安全劳动健康权

9、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它不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也不是推翻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三)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无效。

2、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若不能协商一致,提出变更的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单位依据第40条第三项、劳动者依据37条。

10、三、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11、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未出现法定终止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已经存续的劳动合同关系提前终结的行为 。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类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不得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的两种情况

1)按程序解除(劳动者有程序义务)

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与原规定没有大的区别,只是增加了试用期提前3日口头通知的规定。

劳部发[1995]309号32条: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劳动者履行完程序义务并超过30日、3日后,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的法律事实已经出现,不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其义务是办理手续。

2)非程序解除(劳动者无程序义务)

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8条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38条一款规定“可以”解除,二款规定“立即”解除。对比看,劳动者依据一款解除合同有告知义务。二款规定的情形有紧急情况,若不立即解除,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劳动者没有告知义务。

1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不能解除。应理解为法定解除。

1)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39条(四)项:法律认可兼职,但不鼓励;是否允许兼职,由用人单位选择(严重影响是一种情形;经单位提出不改是另一种情形,存在后一种情形,也可以解除。两种情形之间是“或者”,不是并列)“严重”、“重大”要细化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依 据39条解除合同,单位没有程序义务。

2)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单位的程序义务:提前30日书面通知。

3)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法定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生产经营

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3种情形之一。

注意:法定程序:一是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二是裁减方案经向劳动部门报告。

注意一:以上法定程序,仅限于裁减20人以上或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 20人以下或职工总数10%以下的,就无须履行以上程序。《劳动法》27条规定,凡是裁减人员都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在提高就业稳定性的同时,也放宽了出口。

注意二:优先留用3类人员。一是合同期限较长的,二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注意三:优先录用。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应当通知:操作性。

13、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40、4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1、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14、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的情形除外)

(二)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法律后果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6、四、解除、终止时双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

单位义务: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解除或终止的文件保存至少2年备查。

劳动者义务: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金在办理工作交接时领取。

17、四、 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对失去工作的劳动者能够体面生活的一种帮助,因为我国失业救济金的水平很低。所谓“体面生活”,就是劳动者在失去工作、继续寻找工作期间,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另外,有利于提高就业稳定性:解除或终止需要成本。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分段计算。08年1月1日以前,按劳部发[1994]481号计算; 08年1月1日以后,按劳动合同法47条计算。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篇二:劳动合同法 培训教材

劳动合同法培训

一、入职及在职

(一)入职管理

要求员工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有效联系方式;

3、离开前单位的原因以及是否办理离职手续;

4、是否与前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

(二)签订劳动合同

1、应当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及使用期限;

试用期期限:

合同期限t 试用期p

t ≤3月p=0

3月≤t<1年 p≤1月

1年≤t<3年 p≤2月

t≥3年 p≤6月

(19条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在职期间管理

1、对于技术性人才,可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

2、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明确培训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其他杂费等;

(2)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但应注意:

? 违约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

?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禁业限制:禁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业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1)对于员工离开企业后,就业范围的限制;

(2)在禁业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3)禁业限制的范围、低于、期限由双方协商,禁业期限不超过2年。 第 1页,共 1 页

二、离职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员工辞职;

3、企业单方解除;

4、企业违法解除。

(二)员工离职管理

1、如果员工辞职的,应当要求员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所有工资待遇、加班费、其他补偿等全部结清;

3、员工不辞而别的,应当向员工发出返回公司办理请假或者辞职手续的通知,如员工逾期返回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资单问题

1、员工收取工资,应当签收工资单;

2、工资单应明确工资构成,如员工有加班的,应明确加班费金额;

3、可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员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他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四、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一般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新入职员工,应当将公司制度告知员工,有制度培训记录,要求员工签名确认;

(二)员工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部分可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三)企业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在工资中预先支付,如约定明确,且该部分补偿金每月使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报酬降低的,该约定有效;

(四)奖惩制度中,尽可能的列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的情形,便于企业对严重违纪员工的管理及处理。

-完-

第 2页,共 2 页

篇三:2017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2017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简介: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 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深圳,上海,北京,广州长期开课;课程时长:2天 ;详细会务信息请登陆森涛培训网查看

适合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介绍

注明:该课程2天为一个单元,A单元与B单元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参加A单元或者B单元,或AB单元均参加,可以参加完A单元再参加B单元或者先参加B单元再参加A单元均可,A单元与B单元内容请看下面的课程大纲!!!

● 课 程 背 景: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也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如果用人单位依然实施“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和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以实现低风险、低成本、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特邀请我国知名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此培训课程!

● 课 程 特 色:

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

1 为企业提供精品培训课程――森涛培训官方网站stpxw。com

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 课 程 收 益:

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

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

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

● 授_课_专_家_介_绍

资_深_劳_动_法_专_家_钟_永_棣

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中华创世纪培训网首席顾问,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100多家培训公司、行业协会、有关机构的签约讲师、特聘顾问。

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都赢得广大客户、学员发自内心的好评与100%的信服!

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期间审裁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多年来累积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4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劳资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度高达95%。

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钟老师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案例当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课程内容80%为真实案例、20%为必备的重点法条;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实战型超强,让学员即时学以致用!课程满意度高达95%,众多学员均表示:“第一次听到如此实战、实用、实效的劳动法课程!钟老师非常务实、不说教、没有商业味道,终于听到了让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课程!”

钟老师先后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人力资源》、《香港工业总会月刊》等报刊、杂志、媒体发表专业文章或采访稿50多篇。

钟老师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内训(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华康保险、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国家电网、中国邮政速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爱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蒙牛奶粉、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欧时力服装、广州岭南集团、广州蔬果集团、广东交通集团、广州无线电集团、珠海口岸广场、比亚迪汽车、纵横天地旅行网、蛇口船务运输股份、北京得信佳和医疗、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深圳运发集团、深圳东部公交、新广国际集团、美的集团、江苏大全集团、沿海地产控股、深圳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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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参加过钟老师培训公开课的部分企业客户:中国移动、中国南方电网、中国农业大学、中山大学、中广核能源、珠江电影制片、万科地产、蒙牛乳业、珠江啤酒、中国银行、广发证卷、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兴通讯、中石化、中海油、百年糊涂酒业、保利房地产、富力地产、雅居乐地产、安踏、金蝶软件、晨光乳业、广州地铁、立白集团、蓝月亮、路虎汽车、志高空调、广州电视台、白云山制药、加多宝、华为、江苏银行、广东省电影公司、北京航空院、中国旅行社、广东新华发行集团、百事(中国)、华润建筑、狮王、内蒙古西拉沐沦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金宸地产、安粮控股、南京质监检验院、天正集团、深圳巴士集团、NETSFIM(北京)农业科技、内蒙古金哈达煤炭化工、中国科学院、广州汽车集团、君华集团、康佳集团、北京航空所、深圳邮政局、可口可乐、通用电气、松下电器、中南大学、安霸半导体、酒钢集团、本田汽车、一嗨租车、米其林轮胎、索尼、世纪龙信息网络、艾默生、TCL、创维电器、国药集团、吉林烟草、马士基集装箱、用友软件、建滔化工集团、富士通、三一重工??几万家企业。

● 课 程 大 纲:

A单元内容(共2天,15个以上经典案例)

专题一:招聘入职

1.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

2.招收应届毕业生,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3.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4.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5.入职体检需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6.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

7.《入职登记表》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

8.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9.企业如何书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专题二:劳动合同订立

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2.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3.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多长期限的双倍工资?是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5.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6.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

7.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8.应否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专题三:试用期

1.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可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

2.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规避赔偿风险?

3.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最少赔2个月工资,该如何化解?

4.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70%,如何化解?

5.试用期满前几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50%,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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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取证证明?

7.《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何书写,以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8.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况,优先裁掉试用期的新员工,合法吗?

专题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铁饭碗,会不会增加企业成本?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理由有哪些?

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

4.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期间工作累计满10年,能否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6.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三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专题五:特殊用工协议

1.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

2.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避?

3.劳动者严重过错被解雇,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在什么情况下,可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5.在什么时候,企业更有主动权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6.无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7.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8.要求员工保密,企业需要支付保密工资吗?

专题六:劳动关系解除终止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有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如何避免案件败诉?

2.能否与“三期妇女、特殊保护期间的员工”协商解除,如何规避风险?

3.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企业能否扣减其工资?

4.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内,企业批准其离职,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5.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后,企业批准其离职,也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6.对于患病员工,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7.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8.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风险?

9.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

10.《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11.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12.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其引发的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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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社会保险法

1.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有什么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3.员工不愿意买社保,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4.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5.如果无参保,劳动者因第三方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单位报销?

6.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

7.女职工未婚先孕、未婚生育争议如何处理?

8.怀孕女职工提出长期休假保胎,直至修完产假,该如何协调此问题? 专题八:劳动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2.仲裁或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3.如何判定政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4.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有何风险,如何避免风险?

5.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6.如何书写答辩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7.开庭期间,质证与辩论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8.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法举证的后果有哪些?

B单元内容(共2天,15个以上经典案例)

专题一:绩效管理与岗位调整

1.企业单方调整岗位,员工往往可被迫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如何规避?

2.调岗时没有书面确认,员工到新岗位工作2个月后能否要求恢复到原岗位?

3.可否对“三期内”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

4.员工认同绩效结果,为什么在“不胜任工作”引发的争议中还是败诉?

5.为什么企业根据绩效结果支付员工绩效奖金,最终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

6.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7.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如何合法辞退?

8.绩效正态分布往往强制划分5%的员工为不合格者,是否合法?

专题二:劳动报酬、薪酬福利

1.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工资明细?

2.新进员工薪资管理问题及处理技巧;

3.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

4.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失职、违纪等问题?

5.值班算不算加班?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常见误区?

7.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

8.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9.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如何应对?

10.劳动者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11.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的享受条件及工资待遇标准?

12.离职员工往往回头追讨年终奖,有可能得到支持,如何规避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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