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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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8  分类: 劳务合同 手机版

篇一:企业能否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篇一:个人与公司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概念: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主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法人与个人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

作者:薛芬 发布时间:2013-04-01 14:34:20

【案情】

2010年10月,原告徐平(化名)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伐树,每天100元报酬。在

伐树时,原告徐平不慎从十余米高的树上坠落地面,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案件诉讼费。

【分析】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此类案件我们通常按照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对《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行为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作了重新规定和梳理,此类案由变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也变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后者则适用过错责任。

对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不符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但是,该法只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而没有涉及法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如何处理,那么,是否可以推定除此之外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只能形成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本案显然不是劳动关系。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但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而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短期性和单一性,其主要负责伐树,并没有参与被告公司的业务,仅仅是为被告施工清理场地,原告伐一天树,被告向其支付100元报酬,当伐树的这一项工作结束,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那么,本案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活动,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的溯及力,对《侵权责任法》中重新规定的问题,应当适用新法,对《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因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废止,因此,还应当适用此解释。可见,立法的本意对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应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认。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依求抛砖引玉。

第1页 共1页

编辑:王辉

文章出处:富县法院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杭州日报

如何判断企业和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

系?

2012-12-30

案件:2012年9月,某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被其聘请的兼职教师(以下简称a)诉上劳动仲裁委,要求与学校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原来,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

学校专职员工,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

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仲裁

仲裁过程中,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

辨析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一般来讲,以下几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可确认为劳务关系: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又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等,还有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农村及乡镇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个人之间的雇工。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了,要区分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领导与安排,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

(2)工资性质的收入。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

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领导及工资等实质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篇二: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一 、专题界定

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

二 、名词解释

1. 劳务合同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

【案例】上海某公司以劳务工名义录用了失业人员南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南某根据公司的安排正常上班,公司则按该劳务工待遇按日计算工资,其他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后,南某因病住院。开始公司尚派人去探望,一个月后,公司通知南某30天后办理终止劳务关系手续,并承诺给予南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南某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

【评析】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南某从事生产性工作,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合同应订未订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认原则:“〈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根据规定,南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为合法合理的要求。

南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南某可以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南某正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该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2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案例】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

【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3、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阳萍、刘宁情被招聘到被申诉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工作,于2001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单方面将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2004年3月31日用工合同期满,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申诉人提出,在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被申诉人认为,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争议无果,提起仲裁。

【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4 双层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

【案例】2001年某镇环卫站聘请孙丽当清洁工,每天早上5点至7点打扫街道卫生,月工资5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6日孙丽又到该镇昆山医院任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1点,下午又从6点到7点,双方约定月工资290元,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6月,昆山医院辞退孙丽,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为此,孙丽于2004年7月将昆山医院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昆山医院支付辞退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和按200%、300%发放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院方却以孙丽已与环卫站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该院仅是钟点工为由不予支付。孙丽认为,昆山医院聘请申诉人时表明是临时工,并非是钟点工,同时,申诉人按昆山医院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了工作任务,从未安排申诉人休息、休

篇二:公司劳务合同

公司劳务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属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劳务合同(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应聘员工):

甲方 与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权,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或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

度用期限为 年(或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休息天为单休,月休息4天。每天工作时间为 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务报酬

1、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 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2、试用期满,合格的上岗使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五条 生活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缴纳和办理乙方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等。

第六条 劳动纪律要求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劳务合同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才,允许变更劳务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2)订立劳务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务合同的规定,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的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务合同职工的工作。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 元。

2、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3、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报主管机关 劳动合同管理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公司劳务合同(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方同意将本公司水泥包装和装车业务发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甲方按照乙方完成的业务量付给其相应的费用。同时如因甲方生产需要,乙方还承接其它生产部门用工和短期临时性用工劳务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另行商定是否续签本合同,如果乙方要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2 业务范围和地点

2.1水泥包装和装车业务

2.1.1袋装水泥包装:主要负责搬水泥袋、插袋、小包破包处理、计数器控制、码包、

清扫场地、破袋水泥回笼清理、破水泥袋回收。

2.1.2袋装水泥装车:主要负责装车机装车、水泥站台搬运水泥装车,并负责自备板车的维护。

2.2其它生产部门用工和短期临时性用工劳务业务

2.2.1汽车散装:主要负责储运部散装汽车装车,周围地面的垃圾清理。

2.2.2质管部取样:主要负责进厂石灰石、高硅、粘土、出、入磨生料,出磨煤粉、水泥,磨头熟料、石膏、石灰石,入圆库煤,出窑熟料等取样工作。

2.2.3.1 公共区及办公楼保洁,其中:

2.2.3.1制造部保洁:负责原料、烧成、制成工段所属范围内地面、楼面的清洁卫生;

2.2.3.2运行部保洁:负责厂区花草树木的修剪和主干道的清扫,中控楼和生产现场三个厕所的冲洗;

2.2.3.3行政部保洁:负责行政办公室楼的保洁,倒班宿舍楼的清洁卫生及饭堂周边道路的清扫。

2.2.4物资搬运:主要负责我公司采购部采购物资的小物件入库、出库搬运工作。

2.2.5水泵站抽水:主要负责供厂区生产、生活用水的泵站的抽水工作及设备的维护保养。

2.2.6其他短期临时性用工,除以上范围外的用工,根据临时的、突发的工作任务而需要的用工,用工时间按日或按小时计算,具体工作任务另行确定。如除储运部水泥装车外的物资装卸用工、检修和抢修用工等等。

2.3作业地点:甲方所在地和或甲方所指定的作业地点。

3业务计费标准

3.1水泥包装和装车业务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务任务后,甲方按下面标准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3.1.1从插袋到装车综合价 2.25元人民币/吨(含装车加高费、纸袋卸车费、码包堆存、站台搬运装车、倒装)。

3.1.2甲方根据每月装车出厂包装水泥的实际吨数计算乙方实际发生费用。

3.1.3乙方每天完成的承包业务量必须由甲方当天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3.2其它生产部门用工和短期临时性用工劳务业务

3.2.1其它生产部门劳务用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为8小时/天,每月可休息4天,如各劳务人员发生加班情况,甲方对各工种统一按5元/小时计算于乙方,甲方支付各工种月劳务费标准为:

3.2.1.1制造部清洁工1300元人民币/月?人;

3.2.1.2运行部清洁工1300元人民币/月?人;

3.2.1.3行政部清洁工1350元人民币/月?人;

3.2.1.4水泵工1350元人民币/月?人;

3.2.1.5仓库搬运工1350元人民币/月?人;

3.2.1.6取样工:1450元人民币/月?人;

3.2.1.7散装工:1450元人民币/月?人。

3.2.2其他短期临时性用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日工资55元人民币/天?人(含检修、抢修用工)。

3.3乙方劳务费用含工人工资、劳保费用、工伤保险费、劳动工具费用、生活设施及住房租赁费和水电费、税金、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3.4乙方承诺本合同的计费标准在国家强制性用工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不随其他任何因素

而调整。

3.5甲方不承担本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

4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4.1水泥包装和装车业务

4.1.1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即次月10日双方根据本合同的计费标准结算上月实际发生的承包费用。

4.1.2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经过甲方确认的能证明乙方承包业务完成量的书面清单,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或损害赔偿金,甲方从乙方的承包费用中扣除。

4.1.3双方结算后,由乙方按照结算金额开出有效的装卸费、劳务费税务发票,甲方在25日前将上月承包费用一次性转帐到乙方指定帐户,或通过票据形式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

4.2其它生产部门用工和短期临时性用工劳务业务

乙方劳务费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用工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报用工部门领导审查的考勤,核准结算上月乙方的劳务费用,结算单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以转帐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5.1水泥包装和装车业务

5.1.1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提高管理水平,避免协调失误,否则赔偿相应的损失。

5.1.2为提高装车效率和减轻劳动强度,甲方对装车作业优先按排装车机直接装车,乙方做好码包和倒装人员的安排,保证站台同编号水泥存放不超过一星期。

5.1.3甲方负责根据乙方当天完成的工作任务给乙方提供作业票作为完成工作任务的月未结算依据。

5.1.4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按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5.1.5乙方如不适应甲方的生产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整劳动组合,确保按时完成承包业务;确保按时完成承包业务,如果乙方仍然不能完成承包任务,甲方有权解除本承包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2其它生产部门用工和短期临时性用工劳务业务

5.2.1为了方便乙方更快、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工具更换时以旧换新,人为破坏视损坏程度由乙方照价赔偿。

5.2.2其它生产部门用工和短期临时性用工人员增减由甲方根据生产需要而调整,每月劳务费用结算以实际用人总数和考勤为准。

5.2.3水泵站维修及零部件更换由甲方负责,乙方水泵工配合。

5.3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乙方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提供相关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资料。

5.4对乙方不符合要求的劳务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并提出处理意见。

5.5甲方为乙方厂区附近住宿处提供水和电的引入,装表计费,费用按甲方员工水电使用收费标准收取,住宿租金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住宿离厂区较远,则水、电的引入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

5.6水泥包装和装车业务

5.6.1乙方要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具有装卸、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热照及经营许可证,并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有效。

5.6.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甲方指定的任务,不得妨碍甲方正常的生产秩序。

篇三:公司劳务合同

xxxx有限公司班组劳务分包合同

【注】在拟定具体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文中楷体字应在使用时删除。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或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或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业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劳务分包内容: 。

2.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 月日, 依据甲方要求时间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承包人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承包人损失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3.合同价款

3.1 承包价格以下列 方式计价

(1、承包单价按承包范围和方式以分项计价计算(见本合同附件一单价清单),乙方未施工或部分施工的内容应扣除相应费用。

(2、 综合价格为

3.2 工程量以实际的甲方确定让乙方施工范围内面积为准。

3.4 综合单价承包内容说明

(1)合同价格为乙方完全理解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内的综合包干单价,无论工程难易、构件大小、安装难度、现场条件、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工期内的抢工、窝工、天气变化等因素和调整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其单价均不做另外调整。

(2)承包综合分项计价包含机械和材料场内外的所有倒运、搬运和分类指定地点堆码。按施工图纸、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技术规程、图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文明施工及本合同条款等全部要求完成所有承包内容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和配合均包含在乙方综合单价中。

(3)综合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可预见费用,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增长等因素,单价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4)由于设计图纸造成的变更或签证在本合同综合单价清单中未列出的项目,乙方不得拒绝设计施工,所增项的部分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套用合同内单价,如增项部分没有相应综合单价,乙方施工前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组价,经甲方代表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4.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4.1.结算

(1)本合同实行按 结算(结算方式分月/季/次,根据具体情况填

写),乙方在每次结算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2)甲方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确认工程数量无误且达到质量标准时,经甲方 工) 审核、(项目经理)签认后,按照结算程序计量支付。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5)甲方只对乙方项目经理结算,并以合同协议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乙方出具的其它各种票据,甲方一律不予认可。

4.2.付款

4.2.1.本合同不支付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4.2.2.合同结算款在收到业主付款后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未办理结算的不支付合同价款。

4.2.3.乙方于每月25日将本月验工上报甲方预算部审核,甲方按乙方月进度的8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并留扣5%保修金;乙方须于收款前将完税发票提供甲方。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要求)、文明工地宣传费 1 %、劳动竞赛奖 1 %、安全风险金(按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但不得低于1%,个别地区还应扣除建筑企业管理费),同时由物资、机械部门扣除当期发生的超耗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后,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时视其工程质量情况支付乙方(不计取利息)。文明工地宣传费由经理部统一使用,不再返还。劳动竞赛奖按照每评比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奖励,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安全风险金待工程竣工后视其安全情况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4.2.4.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专款专用。甲方过程监控乙方本合

同资金的使用情况。乙方不得拖欠劳务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费,甲方监督管理,结算款余额在工程完工且本工程乙方债务清理完毕后支付乙方。

4.2.5.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款拔付不及时,对乙方的拔款也应相应延迟。由此造成对乙方的延期付款,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所附综合单价清单;

(3)报价文件;

(4)补充协议;

(5)变更签证;

(6)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分包合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6.质量要求

6.1.工程质量满足下列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业主、甲方的要求,具体由各项目部把握,不得低于总包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的要求)

6.2.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

6.3.在施工中甲方根据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条款中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业主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6.4.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或隐蔽,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隐蔽。否则应由乙方返工,费用自负。

7.双方职责

7.1.甲方:

7.1.1.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7.1.2.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7.1.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7.1.4.负责工程的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7.1.5.向工地派驻施工技术监督人员,负责现场技术、安全、质量监督。

7.1.6.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1.7.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劳务费。

7.2.乙方:

7.2.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乙方指派 负责本工程现场协调及施工,并上报其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备案,现场负责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若必须更换须书面通知甲方并上报其身份证复印件备案;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7.2.2. 自主解决劳务人员居住和生活设施,临时房屋、工棚、场地的修建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7.2.3.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自行制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按甲方要求将发放的工资表上报甲方备案。按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

7.2.4. 按照施工需要及时组织小型施工机具设备和甲供材料以外的零星用料和低值易耗材料进场。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