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4年8月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用单位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学历或学位(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连续工龄:_______________年,在甲方单位工龄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计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计_________个月。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在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岗位职级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岗位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自愿应聘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其岗位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在聘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劳保和纪律
(一)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证乙方能正常工作和工作安全。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或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如因解除合同或调离甲方单位,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协助乙方转移保险等手续。
(三)乙方的休息、休假、病、伤、残医疗,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由甲方按国家、省和地方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规定程序可以变更合同:
(一)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七、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
(四)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提前退休、离岗待退或辞聘及被解聘的;
(五)乙方死亡的;
(六)甲方被撤销。
八、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15日内,甲、乙任何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九、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经批准辞聘、退职或者被解聘、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非职业因素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和任务,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机构或体制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确须裁减人员的。
解除聘用合同后,如甲方在6个月内又新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在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按政策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满3年,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不满2年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未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书面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篇二: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范本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四川事业单位聘用合同)_
出生时间:_________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毕业时间和学校、专业:_________
职称或技术等级:_________取得时间:_________
个人住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___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个人住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________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止(空白内选填年月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篇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 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
(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七)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
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订立聘用合同。
技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下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同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物。
第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于段订立的。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职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缓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
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来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