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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11  分类: 申报材料 手机版

篇一: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上海湖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与备案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湖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 投资;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

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

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员工投资基金应在买卖基金(包括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公司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基金类型、基金帐号、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员工投资认购期发行的基金,应最迟于该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的次日向公司备案,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员工以定期定额方式投资基金的,应在首次投资该基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备案手续,之后不再需要每次备

篇二: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操作流程

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操作流程

为规范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受理范围

交易所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开立交易编码的业务包括:

1.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4.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特殊法人机构应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向交易所申请证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申请材料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填表说明见附件);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证券公司董事会同意证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及所在地证监局出具的报备回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

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8)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9)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向交易所申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申请材料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批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中国证监会关于审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4)证券公司董事会同意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及所在地证监局出具的报备回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5)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10)证券公司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

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13)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1.证券公司为参与股指期货而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同意合同变更的批复文件。

2.如证券公司、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4)、(5)、(8)、(9)、

(10)未发生变更的,无须再次提供;托管人如在首次申请开户时,向我所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3.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已开立套期保值、套利、投机任一交易编码的,再次申请其他类型交易编码时,如材料(2)、(3) 、(4)、(5)、(7)、(8)、(9)、

(10)、(11)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

(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向交易所申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申请材料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未在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部函【2008】328号文中列示的证券公司在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所属证监局出具核查其符合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要求的确认函;

(3)证券公司董事会同意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及所在地证监局出具的报备回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4)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机构投资者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5)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证券公司、托管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9)证券公司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11)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1.如证券公司、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3)、(5)、(8)、

(9)未发生变更的,无须再次提供;托管人如在首次申请开户时,向我所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2.已开立套期保值、套利、投机任一交易编码的,再次申请其他类型交易编码时,如材料(2)、(3)、(4)、(5)、(6)、(7)、(8)、(9)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

(四)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申请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投资股指期货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申请材料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

(2)中国证监会同意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4)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5)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7)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9)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0)证券投资基金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1)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如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再次申请办理此类业务时,材料(4)、(5)、

(6)、(7)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托管人如在首次申请时向交易所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办理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三、交易编码申请业务流程

篇三:201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业务管理指南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

业务管理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申请与管理

(一)申请材料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申请表》(见附件1);

2、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应当提交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再次申请时如无变化,不用再次提交;

3、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期货公司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交易策略类型、资产规模与套期保值额度需求测算、交割月份额度管理、期现资产关联度分析、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中,套期

保值交易策略类型包括投资替代、风险对冲、风险管理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风险管理需求1。

套利交易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套利交易策略、资产规模与套利额度需求测算、交割月份额度管理、交易系统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等。

4、申请调整额度或续期时,应当提交前一阶段套期保值与套利历史交易情况说明(期货公司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见附件2);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说明

1、交易所根据期、现货市场流动性状况、申请人历史合规交易情况、方案说明与资产证明等,综合考虑确定申请人额度大小。

2、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应当先(或同时)申请产品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不得大于产品额度。

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产品额度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4、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会员、客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1投资替代需求:包括基金产品面对客户申购建仓,有明确配置策略的产品持有期货以替代现货持仓等;风险对冲需求:包括客户持有现货时通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融券对冲需求,市场中性策略等;风险管理需求:多空份额产品的风险管理需求,杠杆ETF风险管理需求,期权复制策略等。

未在此期限内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对该合约上的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

5、沪深300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或套利单边核准额度超过2000手的,一次审核、多次发放,每次发放额度不超过2000手;5年期国债期货套期保值或套利单边核准额度超过5000手的,一次审核、多次发放,每次发放额度不超过5000手。已发放额度即将用满时,交易所再按上述原则依次发放剩余额度,申请人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事项

1、首次申请或续期调整时,均须按照申请材料要求准备纸质材料,快递或现场送至交易所,同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沪深300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或套利任一方向申请额度均在100手(含)以内的,纸质材料由会员留存,交易所事后检查。如发现违规违约等行为,交易所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额度调整或到期时,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及时调整持仓或提交新的额度申请。

3、会员应当每日登陆会员服务系统,查询套期保值与套利业务信息并及时通知客户。

4、业务咨询电话:021-50160230;业务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1:30, 13:30至17:00(节假日休息)。

二、套期保值与套利监管

(一)会员、客户不得利用已发放的套期保值额度进行频繁开平仓交易

对于投资替代与风险对冲需求的套期保值交易,原则上每自然周买开卖平交易量不得超过可使用买产品发放额度的2倍;卖开买平交易量不得超过可使用卖产品发放额度的2倍。如果客户同时持有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则临近交割月份合约每自然周买开卖平交易量不得超过可使用买临近交割月份合约发放额度的2倍;卖开买平交易量不得超过可使用卖临近交割月份合约发放额度的2倍。

对于风险管理需求的套期保值交易,原则上每自然周买开卖平交易量不得超过可使用买产品发放额度的3倍;卖开买平交易量不得超过可使用卖产品发放额度的3倍。如果客户同时持有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则临近交割月份合约每自然周买开卖平交易量不得超过可使用买临近交割月份合约发放额度的3倍;卖开买平交易量不得超过可使用卖临近交割月份合约发放额度的3倍。

(二)套期保值交易策略监管要求

对于投资替代需求的套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额度使用应当与投资替代需求相匹配,期货持仓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

对于风险对冲需求的套期保值交易,卖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所需对冲的资产市值。

对于风险管理需求的套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额度使用应当与产品策略相符合,额度使用不得超过产品风险管理的实际需求。

(三)交易所对已发放的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沪深300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与套利单边已发放额度大于3000手的,交易所每月根据该客户上月盘后最高持仓量、期现匹配等交易情况,以2000手为最小变动档位,向上取最接近2000的倍数(最小发放额度为3000手,超过获批额度的,取获批额度)为该客户的发放额度。

5年期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与套利单边已发放额度大于2000手的,交易所每月根据该客户上月盘后最高持仓量、期现匹配等交易情况,以2000手为最小变动档位,向上取最接近2000的倍数(最小发放额度为2000手,超过获批额度的,取获批额度)为该客户的发放额度。

会员、客户可以根据当时持仓情况与交易情况,随时向交易所提出调增或调减其套期保值、套利可使用额度,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予以核准,充分支持,满足市场的避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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