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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申报材料为14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12  分类: 申报材料 手机版

篇一:省名牌产品申报材料

****年**省名牌产品

申 报 材 料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

附件3

****年度**名牌产品

申 请 表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型 号: 18/17/15/14

注册商标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企业章)

填写日期:****年 4 月 25 日

填 表 说 明

1、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照规定由地市级以上统计部局、海关、税务局、质监局、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表一中经济指标填写申报前一年的数据。

4、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5、本申请表涉及的经济指标按照企业实际必须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证明、经会计事务所出具有注册会计师签名的审计报告、经海关部门出具的出口创汇证明,或经市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相关指标说明

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表1

企业基本情况

表2

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

篇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三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三

14.加计扣除

14.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例如:某企业09年税前利润100万,有直接计入期间费用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三新开发费用50万,那在汇算时,可以按100-50×50%=75万为基数来缴税;或者说,有计入无形资产的三新开发费用,本年摊销了10万,那汇算时,可以按100-10×50%=95万为基数来计缴税款。

A.技术开发费的组成项目

①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发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③直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研发专用仪器设备的折旧或者租赁费用;

⑤研发专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⑥中间试验和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中的现场试验费;

⑧成果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B.由谁加计扣除的问题

①共同合作开发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加计扣除;

②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

注: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否则委托方也不能加计扣除。

C.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4.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例如:某企业09年税前利润100万,有发给残疾人的工资10万元,那么其在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100-10=90万为基数计缴所得税。

1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5.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5.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5.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15.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5.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15.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例题】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说法,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有( )。

A.酒类企业的广告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商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C.酒店因客人住店刷信用卡向银行支付手续费5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D.企业以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的资助进行技术开发,这部分技术开发费不能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选项A,酒类企业的广告费目前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扣除(烟类的一律不能扣除);选项B,商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存货跌价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选项D,除委

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在限额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选项E正确。

16.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新)

17.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新)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财产损失(新)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重要规定节选: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2、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5、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6、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7、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8、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0、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例题】某制药厂20

企业实际申报材料为14

10年底存货盘点时发现部分药品因管理不善变质。

问题:

1.该厂存货因变质所产生损失的金额应如何确认?

2.该厂在报税务机关审批存货损失时,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正确答案』

(1)存货因变质所产生损失的金额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一部分为这部分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2)该厂需报送下列资料:

①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④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⑤残值情况说明;

⑥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篇三: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材料14)

材料14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

法》的通知

青经信发〔2012〕7号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现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工业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具体涵义如下: (一)“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二)“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三)“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

(四)“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认定管理。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五条 “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突出关注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突出产品特色化和技术高新化,严格执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认定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

(一)原则上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新产品(技术)须经过专门机构认定,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四)符合本办法“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五)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 1.市场评价。申报产品(技术)的市场占有率高,侧重于在国际、国内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产品(技术)。

2.质量评价。申报产品(技术)的实物质量水平高,侧重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技术)项目。

3.效益评价。申报产品(技术)实现利税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效益好,侧重于具有较高资产收益率的产品(技术)。

4.发展评价。申报产品(技术)具有可持续发展态势,侧重于产品(技术)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长远的品牌发展战略,能够带动项目企业成为行业龙头的产品(技术)。 (六)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七条 “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请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政务网站/retype/zoom/212bf78fec3a87c24028c434?pn=3&x=0&y=0&raww=685&rawh=530&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371.3868613138686&md5sum=7da23763480b621b8fdd7adfd290b99d&sign=273b921f96&zoom=&png=0-427&jpg=0-4652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产品(技术)基本情况

附件2:

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