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当前位置:首页 > 条据书信 > 申请书 > 列表页

屠宰厂执照申请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5  分类: 申请书 手机版

篇一: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

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规范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和验收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

第三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1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四条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布局、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能够防止交叉污染,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四)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内脏的容器;

(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2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报告;

(二)甘肃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

(五)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六)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

(七)屠宰企业厂区平面图;

(八)屠宰企业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九)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年内开具);

3

(十一)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十六)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十七)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文本;

(十八)屠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作出受理、补充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标

4

准》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和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家现场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派1-2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全程参与现场验收,对专家的活动予以监督,但不参与现场评议。

第八条 专家现场验收遵循如下程序:

首次会议。现场验收开始前,专家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专家组首次会议,明确组员分工,宣布现场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现场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

现场验收。专家组应当严格对照《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时留存影像、文字等相关证据。

综合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专家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撰写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意见必须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必须由专

5

篇二: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

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规范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和验收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

第三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1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四条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布局、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能够防止交叉污染,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四)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内脏的容器;

(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2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报告;

(二)甘肃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

(五)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六)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

(七)屠宰企业厂区平面图;

(八)屠宰企业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九)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年内开具);

3

(十一)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十六)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十七)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文本;

(十八)屠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作出受理、补充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标

4

准》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和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家现场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派1-2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全程参与现场验收,对专家的活动予以监督,但不参与现场评议。

第八条 专家现场验收遵循如下程序:

首次会议。现场验收开始前,专家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专家组首次会议,明确组员分工,宣布现场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现场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

现场验收。专家组应当严格对照《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时留存影像、文字等相关证据。

综合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专家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撰写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意见必须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必须由专

5

篇三:关于对申报畜禽定点屠宰厂有关资料的公示)

关于对申报畜禽定点屠宰厂有关资料的公示

2010-06-12 14:55 文章来源:盘锦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加快完成我市畜禽屠宰厂(场)定点资质的审核验收工作,确保全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市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将“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申报相关文件和资料”向全社会予以公开。 附:

1、《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的通知》(盘政办[2010]21号);

2、《申报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需提供的资料》; 3、《盘锦市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程序》。

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

盘政办发〔2010〕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 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辽宁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下称《规划》),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及资源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规划设置。

(二)坚持总量控制、集中发展的原则。对全市现有畜禽屠宰厂(点)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畜禽屠宰厂(点),一律进行清理。

(三)坚持升级改造、产业化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向养殖、屠宰、分割、冷藏和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方向发展,逐步推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向现代化加工、产业化发展、规模化经营。

(四)坚持科学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动物隔离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活动物交易市场等环境敏感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地区,不准新建畜禽屠宰厂(点)。已建的畜禽屠宰厂(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期补办手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危害水质安全的,必须搬迁。

(五)坚持检验检疫、保证质量的原则。动监部门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切实加强畜禽屠宰检疫、检验管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市、县(区)财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病害畜禽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总体设置标准:畜禽定点屠宰厂全部通过HACCP或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符合动监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设施设备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

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牛、羊定点屠宰厂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标准要求。

肉鸡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鸡定点屠宰厂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标准要求。 三、设置数量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按《规划》提出“城区人口低于百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可设1个(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屠宰厂执照申请书)。城市建成区周边50公里内郊区乡(镇)可不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它偏远各乡(镇)原则上可设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供本乡镇或未设生猪定点屠宰点的毗邻乡镇”的规定,为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全市保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审批新设立生猪屠宰厂(点)。已确定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供本乡镇,不准跨区域流通。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对原设定的定点屠宰厂,依据《条例》和《规划》标准要求进行重新审核验收,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达标的,由市政府对其核发畜禽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证书;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按照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全市设定2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其中具备清真牛、羊屠宰厂条件的,可设立为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以保障全市城乡少数民族清真牛、羊肉品的供应。

(三)鸡定点屠宰厂。对原设定的鸡定点屠宰厂,依据肉鸡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验收,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由市政府对其核发畜禽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证书;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对全市现有规模化鸡屠宰厂进行审核验收,凡达到国家标准的规模化鸡屠宰厂,由市政府予以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四、设置要求

(一)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市商业局会同工商、卫生、药监、动监、环保等相

关部门,按省《规划》要求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进行审查确定。对不符合规划设置方案要求的畜禽屠宰厂,不予审核验收;对达到规划设置方案要求和定点条件的,确认定点资格,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置方案要求和定点条件的,不予核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并依法进行清理。 (二)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申请和社会有关方面监督,并报省服务业委员会备案。

(三)由市政府公布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和标准,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四)本方案规划期为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盘锦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部、省属驻盘单位,各新闻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发 附件二:

申报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需提供的资料

一、已建畜禽屠宰厂申报定点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要提供县级商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填写盘锦市申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表;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4、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 即:1)提交环保审批批复文件2)提交环保验收批件

3)提交目前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水质检验报告;

6、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7、厂区平面图; 8、工艺流程图;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11、设施设备清单;

12、管理制度文本(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肉品的质检验工作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屠宰操作规程及要求、卫生管理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13、人员情况及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1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屠宰厂通过HACCP或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料复印件。 二、申请新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盘锦市申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表; 2、县级商业主管部门设立意见(公文);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5、项目策划书或项目可研(附:拟建屠宰厂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申报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申报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除提供“新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以外,按照省政府第155号令的要求,需提交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报省清真食品管理协会批准。 附:1、《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申报申请表》(已设立)2、《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申报申请表》(新设立)3、《辽宁省清真定点屠宰厂审批表》

盘锦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申报申请表

(已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

所有资料均需要提交复印件备查。 附表:申报企业基础设施情况

附表: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