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JF-2001-015)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 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予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有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
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
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定如下条款:
3.4.1
3.4.2
3.4.3
3.4.4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通
畅。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
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 甲方在开工15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
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
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 无约定 年 无约定 月 无约定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无约定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 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
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计人民币 元,支付给乙方。
6.2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有关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6. 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无约定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7.2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包管时,保管费用 无约定元由甲方承担。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7.5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
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得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
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
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
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
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
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8.6 乙方在验收后 无约定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无约定 套。
第九条设计变更
9. 1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
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1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2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竣工结算
篇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
天 津 市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GF-2003-0213)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协 议 书
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月 日。
4、图纸
4.1 。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GF—1999—0201)
合同编号: 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天津市建设施工合同)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 —3—
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意见:
—4—
经办人: 签证机关(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