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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质保金期限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0  分类: 装修合同 手机版

篇一:装修工程保修协议

装修工程保修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承包装修工程已于 年月日交付使用,有关细项质量需进一步观察,目前有关工程细项已需维修养护,故甲、乙双方就工程的保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2.乙方在保修期内工作范围为:

就装修工程所涉及全部项目(以年月 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明细报价单为准)的损坏或质量问题进行更换或修复。如木门变形、裂缝,所有漆面脱落、起皮、鼓包,所有器具因质量原因出现的损坏及其他质量问题。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3.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后7日(节假日包括在内)内,乙方须安排熟练的技术工人带料完成整修或更换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4.法律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故拖延达14个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二:质保金总合同

工程施工、设备采买总质保金协议

甲方:_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武汉盛源凯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_

1.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法定企业,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给甲方。

2.乙方所供设备、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万元总质量保证金作为在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设备采买的总质保金,对在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项目工程施工、设备采买质保期内的质保承担负责。

4.乙方最后一个项目的所供设备、装修工程质保期完后,10天内甲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5 本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6.本协议一式___肆__份,甲、乙双方各留___贰_____份。本协议适用合同购货(合同装修工程)。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年 月日年 月 日

篇三:质保金返还时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

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保修金是否要等保修期届满才返还

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与质量保修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所谓质量保修金,指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法律关于保修制度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也就是说,质量保修金是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一般由发包人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预留。

除去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后,发包人必须将剩余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但质量保修金何时返还,不少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笼统约定为“待保修期满后××天内一次性付清”。殊不知,这样的约定给承包人日后回收质量保修金出了一道难题。

关于质量保修期,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

对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工程保修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专业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比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5年、装修工程2年等。由于上述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只能高于或等于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否则约定无效。

由此可见,针对不同的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不同的,有的2年,有的5年,有的则更长,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该合理使用年限一般长达50-70年。这样看来,约定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天内一次性付清”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

当事人,特别是承包人之所以容易在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约定上犯上述错误,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当事人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往往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示范文本,而该示范文本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没有关于质量保修金预留金额比例的条款,同时也没有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条款,从而使当事人无从参照;二是源于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与质量保修期限两个概念的模糊认识。

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从FIDIC合同条件引进了另一个概念,即缺陷责任期。该《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里的缺陷责任期,其实就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修金的具体期限。也就是说,质量保修金预留时间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缺陷责任期满发包

装修合同质保金期限

人就应返还保修金,该《暂 行办法》将质量保修金预留时间与质量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因此,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不应与质量保修期挂钩。但保修金具体何时返还,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主要还是看双方合同如何约定,一般可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日内返还×%,二年后返还剩余保修金等。但不管怎么约定,返还时间最好不要长于两年。

另外,质量保修金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缺陷,一是质量保修金扣留比例过高、扣留时间过长、被业主无息占用、该返还时业主千方百计推脱等;再就是,我国法律规定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行使,而质量保修金基本上都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以上时间才予以返还,客观上使承包人无法就质量保修金行使优先受偿权。质量保修金回收已成为承包人工程款回收中的一个难点和症结,令施工企业十分困惑。其实,预留质量保修金并不是施工企业法定的或强制性的义务,这本属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范畴。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是施工企业委托银行向发包人开具保修金保函。我们也可以尝试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投标或签约时积极与发包人协商,争取采用保函的形式代替预留质量保修金,这样一来,质量保修金回收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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