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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1  分类: 装修合同 手机版

篇一:装修合同猫腻大全

装修合同猫腻大全 巧设合同陷阱。混淆材料笼统报价,混淆概念多算费用是个别家装公司惯用的伎俩。装修签约时将某一材料笼统报价计算,施工时更换单项材料,从中赚取差价。

购买家庭建材材料,合同里面同样“猫腻”颇多。至于这里面“水分”到底有多大、猫腻何在?却鲜为人知。

装修合同猫腻常识要了解

装修市场存在诸多陷阱“目前,个别装饰公司给消费者挖的?陷阱?越来越隐蔽,家装市场猫腻越来越多。”昨日,消协副秘书长介绍了装修市场存在的种种陷阱。

陷阱一:巧设合同陷阱。混淆材料笼统报价,混淆概念多算费用是个别家装公司惯用的伎俩。签约时将某一材料笼统报价计算,施工时更换单项材料,从中赚取差价。此外,还炮制一些不具体或可多种解释的条款,借以金蝉脱壳。

陷阱二:低报价招揽业务,开工后再增项。个别装饰公司在客户要求报价时,采用“低开高走”的办法,先删减项目给出低于其他公司的报价,吸引消费者签单。在施工过程中,再把删减的项目作为增项,把钱涨回来。完工后,消费者发现,结算的费用比预算要高出许多。 陷阱三:设计师故意增项,多拿提成。有的设计师在接单后,为了多拿公司的提成,不顾消费者家中的实际情况,故意增加装修项目:如不需做隔断的地方添个隔断,没必要吊顶的地方吊顶等等。通过一番“设计”后,装修报价大幅高于原预算。

陷阱四:材料采购以次充好。在包工包料的装修中,个别施工队在采购材料时做手脚,有些以低劣的商品冒充名牌产品,以低价次品充当正品等等。

陷阱五:谎报测量面积。个别装饰公司在施工面积上谎报、多报,如在计算涂刷墙面乳胶漆时,没有将门窗面积扣除,或者将墙面长宽增加,以增加装修预算。

陷阱六:工费重复报价。对于包清工的装修工程,装饰公司在计算手工费时,一般按项目分别单列,比如木工按加工家具的尺寸报价,漆工按家具面积报价,看起来不贵,待到结账时却发现,手工费超支严重。

从装修合同开始杜绝装修猫腻

装修合同是家装质量的约束凭证,也是避免家装纠纷的保证书。因此,签订家装合同时一定要在全面考察市场价的基础上,对于装修流程、所需建材、详细价格、基本工艺等都要有一个大致了解,对协商到的设计和施工都要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里,做到细致入微,才能将装饰公司挖的“陷阱”彻底铲除。下面的内容,装饰E站通装修课堂小编将带您一起认清如何从装修合同开始杜绝装修猫腻。

常见问题一:更换单项材料赚取当中差价

混淆材料笼统报价,混淆概念多算费用是个别家装公司惯用的伎俩。签合同时将某一材料笼统报价计算,施工时更换单项材料,从中赚取差价。此外,还炮制一些不具体或可多种解释的条款,借以金蝉脱壳。

常见问题二: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

此外,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常见问题三:监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有些家装市场承诺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其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还有待商榷。

常见问题四: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常见问题五:权利义务不清

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负责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消费者部分使用的,消费者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常见问题六: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

没有装修合同

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如果经过多方了解,再自己将所支出的费用结合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破解装修合同中最常见的猫腻

装修可谓是业主和JS斗智斗勇的一场战争。总是有很多业主在这场斗争中败下阵来,利益受到了损害却维权无门,问题就出在装修合同中。

1、约定工期

相信许多业主都尝过被装修公司拖延工期的苦头,急着搬进新家,偏偏装修才进行到刷墙,无奈当初也没有强硬要求装修公司什么时候完成,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跟装修公司约定好一个确切的完工日期。一般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为了应对一些突发状况,装修公司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装修公司商榷此条款。

2、付款方式

有的业主往往太容易听信装修公司忽悠,装修首付给了60%,木工验收后支付3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工期才刚过一半,就已经几乎把装修的全款给了装修公司,那么该如何约束装修公司后面的工程质量跟进度呢?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能手软,尽量采取更有制约性的付款方式,并且对付款前的验收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3、增减项目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因此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指出应该由我们自己支付的增减项目费用,如果没有我们签字认可的,大可不支付相应费用。

4、明确赔偿责任

装修过程中总是会发生很多意外情况,例如施工人员不小心打断承重墙或是损坏楼体外墙面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违反物业要求的,一旦物业发现了是要赔偿的。而交付了装修押金的业主往往就当了这个“冤大头”。至于这些赔偿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我们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先明确好。

同理的其他类似赔偿责任还有工伤赔偿、火宅赔偿、水患赔偿等。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这些情况要提前在合同中注明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并且业主不要与施工人员签署委托合同,否则一旦出现伤亡事故,业主作为委托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5、按图施工

业主可以在合同上注明要求施工队严格按照已经认可的图纸施工,如果细节尺寸等和设计图纸有出入,可以要求施工队返工,而因返工产生的费用由装修公司承担。

6、转包赔偿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委托方的工程或者工程中的一个环节转包交由他人来施工,更有甚者实行层层转包,如此一来工程质量便无人监管了,而这样工程一旦出现问题,承包方和施工方往往相互推卸责任,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谨慎,多留一个心眼。签合同时要明确施工队长或者项目经理的名称等。

7、明确监管验收标准

监理对工程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装饰公司的监理到施工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以及一些项目的关键节点可以要求设计师必须在场。关于工程验收一定要事先在合同中明确以什么样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否则一旦出现了问题就很难处理了。

8、工程质量保修

装修工程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装修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保修责任必须要有明确规定。例如出现质量问题,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面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或者有其他条款制约,这些都要在合同中体现。

9、确保文书齐全

签署合同前确保装修工程书面文件齐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部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构成要件。签订装修合同时,务必确保此类书面文件齐全。而且装修业主应把《装修合同》和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装饰合同中几点不易被业主发现的秘密

业内人士爆料看似正规的装修合同中也存在潜规则。从事家装行业20年的马先生揭露了装饰合同中几点不易被业主发现的秘密:

一、合同中的装饰材料往往含糊其辞

有些合同里,装修公司对材料写得含糊其辞,实际装修时,可能用假冒伪劣的材料。当业主追究时,装修公司便拿出当初的合同,称业主没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业主要求使用高品质、环保的装修材料,装修公司便会要求加价。有的装修公司还在合同中注明,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装修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但这个“同”,是同质量的还是同类材料的,却没写明。

二、预算测量动手脚

“在每一笔装修订单中,大概有10%到20%利润是通过虚报面积拿到的。大多数情况下,丈量装修面积的工作由装修工完成,就算业主拿好纸笔在一边记录,但是装修工测量时手势的变动是不易察觉的。本来25厘米的长度很可能变成28厘米。这里多出3厘米那里多出3厘米,这些多出部分的材料费就全进了装饰公司的口袋。”马先生介绍说。

三、采取拆分报价忽悠业主

为了赚钱,装修公司总会绞尽脑汁,采取拆分报价的方式。本来很简单的一个衣橱,只要报出总价就可以了,但是精明的专修公司则不然,需要多少木板,多少油漆,多少人工,随后加在一起。这样一来就比总体报价高出了许多。马先生说:“比如油漆工,他可以一气呵成地把家装中墙面、衣橱、储物柜等所有的油漆刷下来,但若拆开算,衣柜的油漆要等干了再刷第二、第三遍,墙面要连刷三四遍。

四、虚报建材损耗

谈到装饰公司给业主报的损耗,马先生说:“装修的损耗远没有装饰公司说的那么高。各类工艺正常的损耗:800mm×800mm地砖损耗在百分之六,300mm×450mm墙砖损耗在百分之五乳胶漆的损耗在百分之三地板的损耗在百分之五。”

细致签订装修合同是维权关键

对于家装对于业主来说,在短暂的装修过程中真正弄明白其中奥秘并不容易。因此装修完房子的业主往往会留下诸多遗憾。猜不透装修猫腻是造成业主产生遗憾的主因。而质量问题、装修材料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也逐渐成为装修投诉的热点问题。

专业人士提醒,选择装修经营者需谨慎,避免选择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装修人员。尽量不要让装修工人代买或到装修工人指定的地方去买装饰材料,防止装修工人吃“回扣”。

此外,不要随意提前支付装修款。支付装修款要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进行,付款后,一定要索取装修经营者开具的有效凭证。

“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的价格会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尽量详细标明所用材料的数目、品牌和型号,不留隐性价格空间,以免花费冤枉钱。”唐山市消协专业人士提醒说。

搞清楚合同中的基本概念避开装修合同的猫腻

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多几个人在场,只有细心方能发现隐藏其中的陷阱。现在很多装修户们反映到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因种种未提到的条款,以致被不良装饰公司坑害。留个心眼总是好的,至少要搞清楚合同中的基本概念,不要被文字陷阱给忽悠了。

发包人必须“有权装修”

新版合同把装潢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全部作了明确细致地要求。

1、发包方:合法拥有

在明确发包方对要装修的住房是“合法拥有”的基础上,要求发包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包方承担。这里的发包方,一般应该是房屋的产权人。如系非产权人,在装修房屋之前应该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发包方的这些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往往难以提供。

比如在国外的哥哥想委托国内的弟弟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进行装修,好让自己在回国以后有房子住。作为弟弟找到装潢公司时,可能无法提供产权证和哥哥委托其装修的公证委托书。装潢公司碰到这种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弃这项工程。所以,新版合同实际上增加了发包方承诺“有权装修”的义务。

2、承包方:企业资质

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并且要求有装修的相应资质。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合同在使用说明中,提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验看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3、施工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无权变更合同

关于施工代表问题,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乙方)应指派人员作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但是对于施工代表的权限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律师提醒,施工代表仅仅局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施工环节,也就是施工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修施工任务。但是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环节比如工程款支付,或者合同变更事宜,如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等内容,施工代表应该无权代表装潢公司。发包方认定的应该是装潢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4、施工人员等无权代表公司:防“下出笼”

新版合同规定,凡甲方(业主或发包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装修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这对于遏制员工“下出笼”,保护装潢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将更加有利。 封杀“低价钓鱼” 原理装修合同猫腻

众所周知,装修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揽到生意,一些装潢公司不惜以超低价作为诱惑,只要签下单子,就不怕业主到时不付账。因此,“低开高走”几乎成了装修行业的公开秘密。而业主面对与预算相比差距极大甚至是翻了一番的结算单,也只得无奈接受。而旧版合同对这种“低价钓鱼”并未作出相应规定。新版合同的规定,意味着对装潢公司“低价钓鱼”的报价方式下了“封杀令”,新版合同在装修费用的构成方面也非常注意细节,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内容:

1、总价款包含六个部分,①材料费②人工费③拆除费④清洁、搬运、运输费⑤其他费用⑥管理费⑦税金(3.41%)。

2、根据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水准不同,管理费可上下浮动,但一般不超过装修总价款(税金除外)的10%。

3、“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4、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在实际生活中,没有项目变更的工程几乎没有可能,因此新版合同对实际结算价上下增幅不得超过预算报价5%的规定,消费者还须作出补充约定,方能产生预期约束力。比如约定,项目变更的内容单独结算,除此之外的项目结算价不得超过报价的5%。

以上内容就是装修合同猫腻大全揭开装修合同有哪些猫腻的全部内容。

篇二:家装没有后悔药 签订装修合同须细致

盲目轻信:装修“设圈套”

由于消费者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很容易被部分不法装修迷惑而上当受骗,其中各有不同。

1、盲目相信所谓“大”:有几类最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一是打着国家一些大建筑装饰企业牌子的;二是信口吹嘘自己是国家资质“一级”、“二级”的;三是在广告中“自封”的大。消费者在找这些所谓“大”时通常要吃亏,因此在确定装修前,一定要看这些“硬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而且要看原件;如果是大的下属部门,一定要看法人委托书原件;别相信复印件,因为被投诉的中相当一部分是冒用、假造别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还要看其营业场所规模如何,从业人员的素质怎样。有了这些保障,那些所谓的“大”就会露出马脚。

2、轻信熟人介绍:尽管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仍是屡见不鲜。有些消费者在家装中托朋友、找熟人,最后装修来个“杀熟”,不但价高、质差,而且还拖延工期。一旦发生纠纷以后,熟人、朋友也不管用,消费者非常被动。因此,消费者在家装时尽可能不找熟人、朋友,在洽谈时把家装预算和设计都确定下来。如果要用熟人推荐的装修也可以,但也要办理正规的手续,合同、预算、图纸一样也不能少,否则就会出现问题。

3、盲目相信样板间:装修做一个或几个样板间,带消费者免费参观,很多消费者看了以后非常满意,当场签合同,而装修完消费者发现自家的装修质量和样板间相差很远,大呼上当。所以消费者在选择装修时既要看样板间,更要看工地。一要看正在施工的工地,这样材料和半成品以及的管理、工人的素质都可以了解;二要看即将交工的工地,它可以反映出装修的平常水平,可以看出一般工地与样板间的差距。

4、轻信不实广告:很多去消协以及家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其投诉理由之一就是装修广告如何如何好,使他们选择了这家,但实际上名不符实而上当受骗。因此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任何做广告都要请专业人士来策划包装,可以说任何广告都会宣传对商家有利的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择装修时,不仅要看广告,还要对广告内容的实在性进行考察,如果符合实际就可以信,否则就不要信。

◆图便宜:凭报价选择装修

装修在家装报价中给消费者设下的陷阱最多。一般好的装修都是明码标价,在上决不会轻易大幅下调。凡是装修轻易许诺给消费者在报价的基础上下调超过20%的,该肯定会在材料或工艺上另想“办法”了,或“节约”材料或降低质量。

一般装修正常的优惠幅度应该在5%到15%之间。另外,消费者在讨价时要把握分寸,不是越便宜越好,而应该让装修合理地挣到利润,才能确保装饰工程的质量。

有些消费者同时会到几个咨询,最后选择一个报价最便宜的装修。当时也许会认为占了便宜,但最后还可能上当受骗。因为各之间有很大差异,规模、管理、材料、工艺水平都影响,的报价也不是越低越好。

◆太草率:签装修合同书不细致

很多消费者在与装修发生纠纷后,才发现当初没有留意装修合同书、草率签字,这样在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往往处在非常被动的位置。比如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在正规的家装工程合同中,装修每延误工期一天,就要被扣除工程总造价的3%。结果装修将这个项目改成了“违约赔付甲方3%元”,故意省略了“工程总造价”这五个字。结果装修每误工一天,只需赔偿消费者3分钱。这样即便装修已无故拖延工期达半年以上,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障。所以签合同可谓“一字千金”,消费者一定要仔细。

◆查漏补缺:给有漏洞的装修合同打“补丁”

1、约定预算与结算浮动比例

范例: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竣工结算上下增减幅度不超过预算5%。

点评:一些不规范的装饰往往以低廉的报价吸引市民,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层层加码,导致装修费用“低开高走”,严重超标。其中猫腻就在于,装饰在报价中少算工程量、少算材料支出,或者故意漏报必需的项目,如少算电位数量等。等到进入施工阶段中,这些少算的部分不断浮出水面,业主也只好乖乖地掏钱。而事实上,这些隐藏项目通过专业的测算是完全可以在施工前计算得到,并非是不可控因素。所以,为了防止装饰“低开高走”蒙骗消费者,在签合同时不要忘了约定有关预算与结算的浮动比例。

2、增加材料环保性能条款

范例:甲方(业主)或乙方(装饰)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点评:早在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水泥、砖、板材、油漆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的限量,但是有些装饰为了从材料中牟取暴利,故意在装修合同中漏掉有关材料环保性能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取半包形式的业主,这一点尤为重要,需要由装饰提供的夹板、胶粘剂、防水材料等都有可能成为室内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当然,这一条也为市民提了个醒,装饰材料别忘了查看环保检测报告。

3、具体约定质量责任归属

范例:由于乙方(装饰)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点评: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装修过程中,业主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尤其当出现纠纷时,装饰用各种借口要求业主承担部分费用。事实上,按照标准合同的规定,这些费用应由装饰承担。为了逃避责任,这一条被许多不良装饰故意漏掉,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以材料不合格等借口拒绝返工,更拒绝承担相关费用。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民完全可以把这一条款作为“工程质量和验收”部分的重要条款加入其中。并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约定更加具体的补充条款。

4、明确验收的具体事宜

范例: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通不过的,甲方(业主)有权拒收,乙方(装饰)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点评:有消费者投诉,工程还没有结束,就出现了墙砖脱落、木地板发霉的现象,装饰却以材料不合格或业主保护不当为由拒绝返工。其实,未经业主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装饰承担责任,并且业主有权拒绝验收。为了防止装饰以材料不合格为由推卸责任,市民还可以在材料交接环节使用《材料交接单》,在材料使用前交由装饰验收,并进行详细记录。《材料交接单》可将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一一登记,日后验收通不过,市民可凭借《装修合同》和《材料交接单》要求装饰返工或赔偿。

5、增加索要重要凭证条款

范例: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业主)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装饰)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

点评:《工程保修单》是装修工程保修的重要凭证,其中可以相互约定保修年限,保修条件,以及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出现纠纷以后,《工程保修单》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必须凭证之一。管线竣工图等资料也需要在竣工后及时索要,尤其是在保修期过后,维修水电隐蔽工程时管线竣工图是非常必要的指引,而当需要安装其他家电时,管线竣工图也必不可少,装橱柜时打破水管、装热水器打断电线等事故出现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图纸的指引。

篇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篇一: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2、建设部于2000年6月7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2004年12月8日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03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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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598-360

移动电话:13911906926 (如需面谈请提前预约)

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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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汇民一(民)初字第476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浩德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因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撤销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9日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中,本院陆续准予了原告对涉案房屋装修进行质量检测和修复费用评估的鉴定申请,委托有关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又分别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2010年3月16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15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合同》后,被告将装修施工转包给无装修主体资格的蔡xx,装修过程没有计划,野蛮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甚至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每个工种在施工后都要返修,且返修质量极差,有的还不及返修前的状态,现造成许多严重后果:淋浴池浴柱施工及安装尺寸出错导致不能使用且手柄表面擦伤、卫生间台盆浴霸损坏、开关面板插座脏歪斜间隙过大装倒位等、插座接线孔内留有沙子、从未见过如此低劣门套制作、储藏室严重变形导致应急活门无法打开使用、大面积涂料胶水倒翻阳台墙面和铝合金窗框上、插座错误导致脱排不能安装、淋浴器旁数只插座接地短路引起整个回路跳闸、淋浴器遭短路电击、燃气管道三次拆装与换管、燃气二次泄漏检测、连接淋浴器燃气管尺寸出错导致冰箱无法放置、大理石门槛宽度尺寸过小导致地板安装要增加铜嵌条、所贴瓷砖出现不平缝隙过大横竖错位五处上下颠倒空鼓数十块等等。更为严重的是: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根本不符合“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关于排水管道、电气、卫生设备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施工七十多天,主体四扇实木复合门未安装、储藏室铝合金门未配作、卫生间附件一件未安装,由于拖延工期返修返工等原因严重影响橱柜水槽脱排灶具地板马桶等后道工程进展和家电安装。故要求中止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5,335元(人民币,以下同);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34,610.15元,其中未完成工程费用4,296.8元、工程逾期违约金4,000元、损害器物赔偿费用3,170元、隐蔽及相关工程推倒重来装修费用21,210.35元、其他费用1,900元、垫付款33元。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异议,但原告对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需要举证,由于做好油漆后原告将钥匙收回去了,故不存在违约和支付违约金,因没有造成损坏,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器物损坏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原告(即合同甲方,下同)和被告(即合同乙方,下同)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上海市xx号502室房屋交由被告装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半包”,总价款为19,300元;工期自2009年3月18日开工至2009年4月26日竣工;付款方式: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30%计5,790元、油漆工进场前35%计6,455元、验收通过当天30%计5,790元、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5%计965元;合同“违约责任”中有: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

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

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合同在“其它约定”中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地板、磁砖、龙骨、防潮膜、樟木片、龙头、卫洁、马桶、水斗、灯具、锁具、电气。在作为合同附件的《预算表》中列明了“分部工程项目”的名称数量、材料和人工的价格、施工工艺,其中有:四处“整体套装门”材料各750元、人工各120元、施工工艺为“1.8厚杉木板基?㈣置媸蚊姘濉⒛鞠咛酢保厥乙泼牛ǘ┕海┎牧?36.8元,储藏柜材料439.2元、人工195.2元,厨房水斗和龙头(甲方提供)人工各60元,卫生间座便器和台盆(甲方提供)人工费各60元,卫生间龙头(甲方提供)人工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月18日进场施工,原告也于当月21日、4月8日向被告分别支付了6,000元和7,000元装修款。2009年4月17日,在油漆工项目结束时,原告以被告未填保管单为由将房屋钥匙收回。此后被告又通过与原告联系后进场继续施工到6月上旬,又因双方争执不断而停止施工,尚有厨房、主卧室、客卧室、卫生间四扇“整体套装门”没有完成;储藏室移门没有订购安装;卫生间马桶、龙头、台盆和厨房水斗、灶具、脱排油烟机没有安装。另查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浴霸排风管及阀座损坏、台盆四脚损坏、阳台墙面遗有0.6*0.8平方米的胶水痕迹、走道顶灯海绵垫损坏。

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在给排水管道分项、电气分项、吊顶及镶贴分项中,存在与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不相符合的质量缺陷。对此鉴定报告,原告认为电源接线盒的牌子不对、吊顶写的宽度应是高度、报告第四页6中“所以502室内给水管道渗水”漏掉了“渗”字、另外有些检测内容没有写入报告。被告则认为检测时应该是没有渗水的。原告提出因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决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并返还已付工程款13,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22,868.9元,其中:隐蔽工程及相关工程重新装修费用8,798.9元,拆除旧装修及垃圾清运费2,500元,损坏器物赔偿费用3,170元,其他费用1,9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质量鉴定费4,500元;4、要求被告赔偿不当装修造成对房屋结构影响1,000元;

5、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因调解未成,原告申请对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用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了《关于xx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用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本案所涉xx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用项目金额为7,049元。原告认为该司法鉴定书错误百出:1、第二页水管漏掉了封管费用440元;2、第二项墙面开凿应该是40米、108元;3、拆除重装和表面涂装的费用有1,800元,其中涂装的费用有1,500元,因为接线管要取出来,再弄水泥,和原来的涂料会有色差;

4、没有提到走道吊顶和约定不符,水管更换要拆吊顶,有重装、垃圾等费用,重装工料费220元,加起来680元;5、卫生间档水条170元漏了;6、热水器要拆下来,重装和天然气检测要150元,报告没有提出;7、漏掉了三个墙洞90元;8、浴霸重新安装需要增加50元;

9、垃圾清运费要300元,还有第二次清除要被告负担清运费;10、报告中有12.48个螺钉,不能买;11、现在安装不用麻丝了应该参照装饰装修的有关事项;12、接线暗盒数量不正确;

13、关于磁砖镶贴,原告提供的资料表明总费用是3,829元,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是3,530元,用于阳台的是264元,搬运费35元,但鉴定书全部用61元计算是错误的;14、厨房间卫生间的面砖写成了地砖;15、装修五个平方不会买五个平方的地砖,评估报告没有合理的操作性;16、南、北阳台的地砖面积和合同预算有点差异;17、面砖返工面积8.64平方米不合理,地坪翻掉还漏了防水处理159.15元;

18、橱柜的上下部磁砖也不排除有缺陷,所以裂缝地砖应该是5块不是3块;19、被告没有做过防水处理,面积少估了;20、厨房间橱柜需拆掉再重装,而且会影响质量,原告要求赔

偿4,300元,但评估报告没有包含此内容;21、灯具拆掉重装应考虑拆下费用50元、重装费用200元;22、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不评估没有道理,总共3,100元应该赔偿;23、涂料污染墙面要增加费用170元;24、热水气遭电击,不知道是否损坏,以后还不知道会不会坏;25、主卧大理石钢窗用的是劣质水泥,要重新贴,增加300元费用;26、由于被告没有居家装修和施工经验导致大理石失调,只能用铜嵌条,增加费用100元;27、合同施工期间水费、电费工185.9元要被告承担;28、司法鉴定文本中指责原告无理由要求终止合同是对原告不尊重。认为不包括未评估的,少算了3,000元,但原告表示不需要另行委托评估。被告对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没有异议。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有关技术人员到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并对鉴定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另查明,被告系其法定代表人xx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工程,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递交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附《预算表》一份、《收据》二份、被告《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既未取得家庭装潢施工项目的经营许可,又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故其与原告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并进行装修施工,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如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篇三:xx诉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xx诉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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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824号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824号

原告xx,女。

委托代理人xx,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

委托代理人xx,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诉被告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3日、2010年8月31日、2010年9月8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xx公司承包浦东新区张江城市经典别墅区装饰装修工程。200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安装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上述装饰工程中的门窗套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被告提供工具和材料,工程价款为:ba型别墅每栋人民币(下同)50,000元,bb型别墅每栋55,000元。付款方式:月结,每月10号付款。2009年5月25日,原告完工,经结算门窗套安装工程为1,443,749元。200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维修别墅,每栋维修费4,000元。2009年5月8日,原告维修完毕,实际维

修22套别墅,维修费为88,000元。2009年6月,工程结束,被告要求原告工人留下来继续修理其他十几幢别墅,至2009年6月17日止,经结算维修点工共计5,750元。上述安装、维修总工程款为1,537,499元,被告已付款1,153,000元,尚欠384,499元。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384,499元;2、支付从200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庭审中,原告因计算错误,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6,499元。

原告针对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安装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关系,对承包的方式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维修别墅,每栋4,000元。

3、城市经典安装工程总产值结算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4、安装代工支付明细(唐燕红)一份,系从被告公司打印的,证明被告至今已支付1,153,000元,明细上是1,123,000元,后面又付了30,000元。

5、支票及退票通知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5月30日开具给原告一张70,000元的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6、2009年6月传家维修点工(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点工费5,750元,是原告自己计算的。

7、xx班组点工人数表及传家维修点工工人款各一份,证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点工费5,750元,是原告计算后由被告的发包单位xx公司盖章确认的,计算与证据6重复。8、证明两份,由xx公司出具,证明原告实际维修别墅22栋。

9、手机录音一份,由原告手机13262800700呼叫被告单位xx手机13816103174,证明xx作为被告实际项目负责人,要求原告返还其50,000元用于发其他班组的工人工资,该款应当在被告的付款中扣除。

10、竣工验收流程表20份,证明原告安装及维修的别墅于2009年6月2日通过验收,另外一幢别墅因是样板房,没有拿到验收流程表。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9月18日的合同中约定的是清包工,原告只负责人工,完成10栋ba型、11栋bb型。完工后,被告足额支付工程款,在设施设备上给予原告支持。但原告在履行义务时,严重违约,约定工期是到2008年10月15日,但到2009年5月25日实际完工,逾期七个多月。由于原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被告向发包方结算时,被迫接受总价款下浮5%的要求。原告不给被告开具正规发票,造成财务无法正常做账,影响了被告正常的经营活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350元。工程总产值结算单是在原告胁迫下由被告单位陈垂骈签署的,其中ba型10栋、bb型11栋、bb房型地下室加柱头、前立面柱帽、柱脚是真实性的,其他都是被迫承认的。在工地上,原告携带工人逼迫陈垂骈在结算单上签字,当时上面没有原告签名的。从日期上看,杨琴与陈垂骈的签名日期也不一致。 被告针对其辩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xx公司给唐燕红的付款汇总及相应凭据,证明2008年9月18日至2009年6月18日被告共向原告付款1,206,000元。

2、上海张江城市经典5期别墅外立面异形石材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是被告与总承包人xx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证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及单价。

3、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与总包方结款时因出现问题而无奈作出让步。4、工程决算单一份,证明外墙工程金额已经下降5%。

5、工程量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与发包人确认按照下浮后的价格结款。

基于上述认定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装承包合同》一份,被告方由xx作为签约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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