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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9-05-14  分类: 个人总结 手机版
 关于印发2019年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区各试点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精神,现将《2019年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邕宁区教育局
2019年5月7日
 
 
                            
2019年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营养改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体卫艺〔2015〕4号)和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教办〔2019〕18号)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统一部署,在我城区试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完善统筹使用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机制,确保补助经费能落实到营养改善计划的膳食生活补助中。
二、实施对象、范围和标准
按照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2019上半年我城区在70所(在2018年实施的65所试点学校基础上,新增5所完全小学)试点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约20868人,2019年计划推进那楼镇屯六小学、蒲庙镇中心校、新江镇那云小学等3所试点学校。膳食补助为每生每天4元,水电燃料补助为每生每天0.5元,每学年在校天数按195天计算。  
三、经费保障
我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下达至我城区的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奖补资金中解决,其余部分由城区本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和城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2月25日前)
1.数据汇总,核拨资金。各试点学校汇总上报2019年春季学期学生信息,城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城区财政局核定下拨专项资金。
2.制定方案,培训人员。各试点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校实施方案,加快学校食堂建设和食堂从业人员、财务人员培训,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2月25日至12月31日)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月报制度,强化全程监督,各试点学校于每月12日前将填写好的上月工作情况月报表报城区教育局。
2.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学校食堂卫生情况进行检查。2019年春季和秋季学期分别组成检查组到各乡(镇)检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3.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为评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学生营养状况改善的效果做好前期工作。
4.全面开展全城区各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互检互查工作,提升各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水平。
5.各试点学校根据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合格学校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城区教育局定期、不定期对所辖学校进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2月13日至31日)
全面总结2019年我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开展情况,城区教育局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完成情况报城区政府督查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城区各试点学校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常态化的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试点学校要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本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18日前报城区教育局审核。各试点学校要按照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要求,切实解决好食堂从业人员待遇和食品配送费用、学校食堂建设、规范食品采购“四统一”(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实施实名制和公开公示等问题。要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以落实,推动各项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落实“一补”政策,完善补助管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城区教育局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13〕15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受助学生在校期间伙食费补助。
(三)明确供餐模式,规范采购行为
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规范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学生营养办〔2015〕1号)要求,我城区营养午餐全部采取学校食堂(伙房)供应完整午餐模式为学生供餐。规范采购环节,确保阳光操作。采购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原则上为一个月)轮换,采购过程要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对原材料、主要食品价格要有公示和听证制度,让师生了解原材料的价格。保证学校在营养午餐工作实施过程中公开透明,有利于群众监督。要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查验(验收人员必须签名)、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供货商评议、出入库管理、库存盘点等内控制度。食品采购索取的供应清单都要标记“营养餐”字标,于当日及时粘贴到营养午餐管理登记本中,验收人员必须签名以示负责。对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凡进营养午餐的原材料采购按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选择供货商时,要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含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生产许可证等),严禁选择无资质的供货商。严格控制和核算食品价格,防止出现“套利”问题。要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中标企业有违规行为,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落实《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合格学校(教学点)考评标准》规定,必须采购当地生鲜食材,不得采购市场销售熟食制品(如叉烧、烧鸭),不得制作冷荤凉菜、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向学生提供米粉,不得采购加工发芽马铃薯、四季豆、新鲜黄花菜和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各校要在学校门口悬挂试点学校牌匾。在学校门口和学校食堂悬挂营养午餐公示牌,必须于每天上午10:00前将采购情况、供货商名称(姓名)、联系电话、学生受益人数、当日菜谱和举报电话等信息作出公示,公示情况要与当日采购的情况相符。
(四)保障日常经费,加强食堂建设
落实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2〕225号)规定,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按每生每天0.5元,每学年在校天数按195天计算,由城区财政负担,不足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纳入城区财政预算,由城区财政负担,不在补助资金中列支。除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外,新建、改建或扩建学生食堂所需经费由城区财政负责统筹解决,主要用于食堂硬件建设和添置餐具。学生食堂(伙房)建设标准按《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桂教〔2012〕3号)执行。
(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程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加工制作行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学校食堂要把“互联网+食品安全”理念植入“明厨亮灶”工程,将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关键部位(如食物的加工烹饪区、专用操作区域、清洗消毒区、配餐区等)和重要环节(如对购进食品原料管理储存、菜品的切配烹饪、餐饮具消毒等)通过视频厨房方式实现明厨亮灶信息与监管平台之间的无缝对接,以此实现阳光操作和透明化监管。各试点学校把明厨亮灶建设作为保障餐饮食品安全、转变监管方式、促进社会共治的重要载体,研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员、任务分工、工作标准及时间节点,有力促进这项活动的持续、有序推进。要求2019年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实施率达到70%,2020年实施率达到100%。
(六)核准基本情况,规范日常管理
各试点学校负责统计核准在校学生数和学生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日常管理基本情况,学生素质(营养)基本状况,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情况,学校财务管理情况等,完善学籍管理平台,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学生资料档案库,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七)实行校长负责制,签订工作责任状
各试点学校要根据本城区的实施方案制定学校实施办法,报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学校要把实施营养午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营养午餐工作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把营养午餐列入校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各中小学校长是营养午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主要领导、校级领导及具体管理人员要熟悉营养午餐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掌握学校营养午餐每天的用餐人数、当日食谱、午餐的分发是否足量,做到心中有数。要虚心听取学生、家长对营养午餐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营养午餐工作中不足。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八)制定配餐方案,确保膳食营养
各试点学校要根据中小学生成长状况和年龄特点,参照学生营养标准和配餐指南,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和当地饮食习惯,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确保膳食补助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2019年试点学校根据本地区物价变动状况,制订本校《一周带量食谱》,报城区教育局备案,每周带量食谱应有肉(如猪肉、鸡肉、鸭肉等)、蛋、黄豆或黄豆制品、蔬菜,每餐不少于两荤一素,且不低于一定的控制质量(两或克),并公示在营养午餐公示牌上。积极提高营养午餐水平,做到色香味俱全,饭菜可口,营养午餐不得向学生提供米粉。同时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居)委代表组成的学校膳食委员会,推动民主监督,促进阳光操作。
(九)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试点学校务必在每学期开学一周之内,把本校审定公示后的学生名单报城区教育局,城区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无误后,将该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拨付到各试点学校财政专户。没有财政专户的试点学校,则按管辖范围,拨付到其所属的镇中心学校财政专户,由镇中心学校监管,再由试点学校根据每月支出情况向镇中心学校申请专项资金。考虑到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审核学生情况的工作需要一段时间,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按时实施,由城区财政预支开学第一个月的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集中支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受益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供应营养餐的水电费、燃料费、人工费等开支,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试点学校在收到营养改善专项资金文件后,要及时制定资金分解下达计划,各乡(镇)中心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补助标准及金额告知所辖完小学校,确保学校正常供餐。各试点学校要落实中小学食堂财务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财务的工作要求,营养午餐必须独立核算和独立建立台账,切实提高营养改善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卫生安全
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教育厅《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桂食安办〔2012〕64号)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用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各试点校要从食品卫生、安全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南宁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规范制作营养午餐。要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相关培训,落实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加工场所清洁、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养、食品留样、学校负责人陪餐等制度。严禁食堂从业人员在学校食堂加工私人食品,严禁学校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存放私人食品。加快即将开餐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申领步伐,要求2019年学校食堂持证率达到100%,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食堂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加强饮用水管理,要足量为学生提供开水,不采用直饮设施给学生提供饮用水,严禁向学生提供未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十一)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城区教育局建立长效的督查制度和问责机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城区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学校成立家长、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清算小组。通过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微博、微信及网站留言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实名制学生营养信息管理系统,防止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行为。建立学生营养改善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原材料采购情况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领导责任制,“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渎职,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城区教育局要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相关责任。同时,学校要与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签订依法做好营养午餐工作不抢食不截留营养餐的承诺书,承诺书要与教师诚信、绩效考评相挂钩,要将营养午餐工作纳入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中,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各中小学校领导、中层干部要做好值班安排,每天至少要对营养午餐进行1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中心学校领导要经常对辖区的中小学营养午餐工作开展检查,每天不少于1所,并做好记录。城区教育局卫生营养办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每月暗访督查不少于8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限时整改,落实问责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
各试点学校要通过标语、板报、广播、电视、集会、公告、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营养午餐这一惠民政策。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广泛深入开展节约教育的意见》,指导学校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出专题板报、在食堂粘贴节俭教育文字图片等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感恩教育和节俭教育活动,普遍设立学生文明就餐监督员,让节约粮食光荣、浪费粮食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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