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制度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在审批和监管权限上,时而上收,时而下放,有时权力的“头”下来了,“尾巴”还在上边。 二是不够完善和健全。有的法规自由裁量权过大,大多处罚限额在一千到两万、两万到十万不等,甚至更大差额,具体罚款定额均由执法本人酌情确定,有很大随意性,因此常出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讨价还价、打架骂架或行贿受贿问题(见表一);
有的立法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全国人大至今还没有出台《国有资产法》,使下边的管理没有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尽管我市已制定了一些暂行办法,但实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和软弱无力;
还有些公益性方面的法规建设也不配套。表一:自由裁量量权范围过大情况
法律名称 | 内 容 | 自由裁量处罚范围 |
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 转供水或者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20000-80000元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 5000元-20000元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1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0元 |
同时,还要针对法规制定的质量缺陷,建立法规实施效果检查制度,由立法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及专家,进行社会调查和法律检测,对法规实施后的结果如何进行评估,考量其在实践中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判断是否存在滞后或与上位法冲突等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立法中的不足。3、切实加强执法过错和重大决策过错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应进一步明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负责人员,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完备的执法评估检测体系。对执法单位和个人出现的执法失误和错误进行问责处罚,将合理合法上访和各种举报的问题,作为重要查询渠道和依据。发现违法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允许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处罚。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过错追究责任制,制定责任追究标准和细则,落实责任制的执行部门,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承担重大事项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等,凡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和过错的,都要对其主要领导人和决策者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4、 建立财政资金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新模式。在资金管理上,要成立全市统一的资金结算中心,建设统一办公大厅,把各级财政资金的支出结算集中统一管理,形成财政负责分配、单位负责使用、中心负责结算的新格局,做到管钱的不用钱,用钱的不见钱,从而杜绝挪用、截留、挥霍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应集中力量,对全市各级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查,摸清家底,逐项登记造册;
建立资本金预算制度,实行国有资产的资本化经营方式,经营收入上缴财政,并可通过银行“搭桥贷款”、“打折回购”、“企业联动”、“委托清算”等银企合作模式,集中处置不良债务、破产企业和遗留问题。5、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和监督机制建设。建议尽快建立全市统一的《诚实信用管理规定》,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规定失信惩戒办法,建立信用档案,记载诚信简历和不良记录,作为找工作、洽谈生意、银行贷款、提拔任用等的诚信依据;
特别要强化和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在重要部位和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建立相应的监督失职失查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不尽职、督查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的,也要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分。6、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和突发性应急预案建设。当前,应重点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传播、网上审批、循环经济、公共事业、高科技、新项目、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制定相应配套办法;
要根据以往突发的各种灾害和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应急预案,及早形成涉猎全面、综合配套、科学可行的规范制度,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人、财、物齐备,建设一支本领过硬的应急救援队伍,健全一套反映及时的信息预警机制,制定一系列正确处置的应急办法和应变措施,以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