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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案例和思考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上海市电视大学 行政管理(2013本科)

姓名:戴帅嵘 学号:1331001251566

关于公民的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二、个人思考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本案例中何维青因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屡次拒用,使他失去了

与他人平等就业的权利。

三、讨论总结

我认为,乙肝病毒患者具有平等工作的权利。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关于宪法的案例和思考)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案例中何维青应聘的是机械公司的车工岗位,与规定不能就业的岗位没有冲突。

全国有1亿多名乙肝病原携带者,求职中往往遇到歧视。为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对于用人单位在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定了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平等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事件中何维青因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招聘单位屡次拒用,作为公民的平等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篇二: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上海市电视大学 川沙 行政管理(2011本科)

姓名:裴小利 学号:1131001255097

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09年1月28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此事一经报道,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社会反响强烈。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个人思考

经过小组一番讨论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原则展开: 第一,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可追求幸福的李荞明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在中国宪法的文本中,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除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个富有自然法色彩的立国理念之外,其他均已明示的方式作具体的列举,宪法

第38条前半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明确宣示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人格尊严原则。我认为本案例中的张涛、普华永等人已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实在法中对“人格尊严”都有明确的表述。二战期间,纳粹德国恣意蔑视“无存在价值之个人或人种”对人性尊重构成侵犯。使全世界的人民对其行为给与严厉的回击。人格尊严原则虽然模糊,但是却非常有力量,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即成为国家行动之目的。不能被贬仰为受国家行为支配的客体而损及人的主体性。若以贬抑、蔑视等方式,把一个人当物品对待,包括奴隶制、禁止酷刑和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和刑法等,便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躲猫猫”,一种儿童小游戏。却使李荞明在同监室关押人员以“躲猫猫”游戏之名殴打、虐待,最终于2月12日不治身亡。短短11天,一条20几岁的年轻生命就从中国一个普通的县级看守所内消失,这不得不逼使我们追问看守所内的人权保护问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检察机关的驻所监督问题。

第三,如何切实落实宪法基本人员原则。

看守所虽然不是监狱,但也存在着所谓的“牢头狱霸”现象。“躲猫猫”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就证实了该现象的存在。对于监所“牢头狱霸”的存在是基于其特殊的环境。其形成类似我们理解的“黑社会”。因为在监所内缺乏日常性的家族/朋友支持,便会成为强势权力的牺牲品——李荞明就是显例。所以,就监所的环境而言,如果不能够成功地融入,就常常会遭到虐待。有的也许尽是像李荞明这样年纪轻轻、不懂规矩的人。“牢头狱霸”现象——反映了监所民间秩序的建构需求,也反映了社会人格偏差所造成的严重的“从林”状态。

法治是由国家强制力直接支持的规则之治,是监所法律秩序型构的基本规范依据和力量保障。以“躲猫猫”事件所涉看守所为例,其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内设专门的管理机关,配置管理干部和相应的警力,并有同级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可为什么还会有此种事件发生呢?

各种丰富的利益交换巩固了监所部分管理人员与“牢头狱霸”之间的默契。这种“默契”正是监所微环境“黑恶化”成为“人权死角”的特殊社会基础。

破解此种“默契”需要在监所体制上实现一定的“开放性”。最高检拟议的“检察巡视”制度有望补强驻所检察室的不足。我们破解“牢头狱霸”和内部监管不力的主要制度进路就应该是:看守所与公安机关管理权限分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驻所检察室与检察巡回组相结合;健全被关押人员的申诉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由专家参与的独立调查机构。

三、讨论总结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主权则,

它是贯穿在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定了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目前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仅有宪法概念是不够的,必须尽快规定一个法律规范,使人权保障能够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当然未做详细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保障人权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宪法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重新领会和把握“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涵,进一步认识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其他原则性规定、人权原则与其他宪政原则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

篇三:比较宪法案例分析

一、行贿与回扣

行贿罪、受贿罪、回扣、一万与九千九、招生名额

二、程序正义与刑讯逼供

民意与法律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这个问题留给历史来证明

一次错误判决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100次正确的判决

三、离婚九步

四、农民工讨薪、人情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