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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宪法十大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宪法十大案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刚果(金)案解释香港基本法

二、 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三、 “金山”诉“360”引发微博言论自由之争

四、 李承鹏等人在人大直接选举中自荐参选

五、 清华女生起诉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开

六、 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

七、 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

八、 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

九、 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

十、 乌坎村民因土地问题向政府抗议

篇二: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 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 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 国家赔偿法修改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3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

事件回放:律师林洪楠因8年前执业中的“泄密行为”受到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3个月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不足3人被责令解散。4月21日,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收到了福州市司法局责令解散的通知。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洪楠是“福建网友诽谤案”中被告人之一吴华英的辩护律师。此前的4月16日,福州马尾区法院对三网友“诽谤案”第3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2年,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1年。

宪法聚焦:律师的代理权 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作为职业共同体的使命

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莘教授

律师法规定,不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才能作出责令其终止的决定。本案中,福州市司法局在处罚了林洪楠律师之后,并没有作出这样的告诫,而是直接作出了一个决定,即让这个律师事务所解散,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去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好,即希望政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这句话,对于一个法治政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把它抬高到宪政层面,其对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所有的组织、所有的个人都在宪法之下开展活动,同样是非常适用的。

4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同意撤销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撤销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宪法聚焦: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 行政区划变更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

首先值得一提的,就是民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区划变更与广大民众关系密切,而现实中却没有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自由。在名称问题上,北京要建文化名城,“东城”、“西城”的名称缺少文化内涵,而“崇文”、“宣武”则具有非常浓厚的文化传统。这个决定名称的过程中,缺少民众的参与权。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环境、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都由人大及常委会讨论决定。据我所知,除了北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天津、上海、深圳、重庆、沈阳等地也都在展开调整。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区划调整高峰或许已经到来。本案实质上涉及的人大和常委会决定本地重大问题的权力,区划变更引发的机构调整和各方面问题是否属于由人大和常委会决定的地方重大问题等,是应当进一步明确的。

5陕西国土厅召开会议否定法院判决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合议庭”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的形式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宪法聚焦:法院裁判的拘束力与权威 法院生效裁判的变更机制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副教授

巨大的利益驱动下,自然会产生本案这种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陕西省国土厅的做法太低级了”,即使法院判决错误再大也应该走法律程序来纠正,而陕西省国土厅作为本该依法行政的国家机关,竟然开了个“协调会”否定法院判决,这是令人无法想象的事。

此外,我注意到,司法机关自己也没有尊重自己,法院自己都不尊重自己原先作出的法律上的判断。这牵涉我们国家备受诟病的审判监督程序,它使得法院可以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但是这个制度设计究竟有多大的好处呢?在我看来,它所带来的对司法系统的冲击或许是更为严重的问题。

村民与煤矿工人发生群体械斗,也必然地引起我们对另一个问题的关注。根据我国宪法,矿藏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与当地的公民无关。稀缺资源并没有给当地公民带来令他们满意的获利,这在宪法上也有检讨的必要。

6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政府公示当年1月份公务开支明细表,详细记录了每一分钱的公务花费。如此透明,被网友称为“政府全裸第一例”。4月4日,白庙乡政府公布了该乡3月份的公务费开支统计表格。与此前公布的1、2月的数据相比,此次公布更为详细,表格多达10张,详细列明了该乡3月份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具体情况。同时,在每一项开支栏中,还增添了“业主”一项。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事件是,国土资源部成为首个预算公开的国家部委。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0年部门预算”。有报道称,这是我国政府决定“三年内公开中央部门预算”后,第一个公开部门预算的中央部委。

宪法聚焦:财政公开的宪法意义 财政宪政主义的意义

点评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

虽然应该肯定这个事件的积极意义,但也不应当被现象迷惑。

这个事件中,我们注意到,监督的主体就两个,一个是党委,另一个就是网民。宪政意义上财政监督的主力军,既不是党委,也不是网民,而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我们平时听到的“审计监督”,由于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因而也不是宪政意义上的财政监督。至于通过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批评建议权,以网络舆论形式进行的网民监督,充其量只能说是财政监督的补缺机制。此外,对于这样一种以“人治”方式启动的积极事件,如何将之放大进而成为制度化的常态,同样值得探讨。

7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

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宪法聚焦: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

点评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

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8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事件回放:因为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毒感染,安徽青年小吴(化名)虽然在2010年度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考试中连过笔试、面试两关,但最终仍被拒之门外。2010年10月13日,小吴诉安庆市教育局案开庭。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宪法聚焦:公民劳动就业权、参政权和平等权的保护 平等权与差别规定的合理性 点评人(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2003宪法十大案例):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

这个案件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案件。近年来,基于身体健康状况而出现的就业歧视案件呈多发态势,本案是其中之一。我认为从不予录取的目的来看,本案不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案件,要注意不能将违宪事例认定扩大化。

当然,本案仍然属于一个宪法案例。因为本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就业歧视的范围,但如何对待像艾滋病患者这样的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篇三: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中国人民大学发布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3年12月29日,201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全国各地高校共计4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以及法律出版社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致开幕词,感谢各位专家的积极参与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希望每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能够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并预祝本次发布会圆满成功。

发布会上半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主持,首先作为特别事例,播放了12月28日新闻联播通报的湖南省衡阳市破坏选举案,并由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进行点评。焦洪昌教授首先从人大选举的制度方面指出这类现象在原先是少有的,其次从选举的组织领导的方面指出了该次事件的现实因素,第三从法律本身的角度出发,指出在该事件的处理上,法律可能遇到了新的问题。

在焦洪昌教授对特别事例进行了精彩点评之后张翔教授宣布了2013年的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唐慧案

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

4.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

5.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

6.广西武鸣错发二胎准生证

7.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

8.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

9.最高检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专项报告

10.“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

第一场讨论是唐慧案,评论人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齐小力教授。

熊文钊教授首先对唐慧案的社会影响度抒发了自己的意见,指出唐慧案本身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熊教授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围绕着唐慧案对劳动教养制度,从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处罚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齐小力教授,结合着十八大报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齐小力教授主要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角度,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背景,结合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并基于劳动教养制度所反映的瑕疵提出两点立法方面的建议。

接着进入第二场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评论,评论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

莫纪宏研究员首先回顾了2013年宪法学的发展,从宪法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包括该实例在内的以上三个案例进行了综合性的点评,通过综合性地分析,莫教授对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进行了宏观的评价和对目前的现实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针对设立自由贸易区,莫教授从宪法权利,负面清单,法律保留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具体的解析。

范进学教授也简明扼要地通过法制变革的视角对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展开评议,围绕着设立的争议,通过对法律滞后与国家发展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的探讨,凭借立法学的理论视角,以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为点进行了全面的点评。

第三场是“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 评论人是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郑贤君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甘超英副教授。

郑贤君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从言论自由的和诽谤罪,言论自由的监督,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这几个角度,对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并围绕着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与评价,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与各个机关间的关系提出我们应进一步加深理论的分析。

甘超英副教授从事件本身出发,以言论自由为切入点对该事件中初中生言论本身的定位进行了进一步的剖析,更进一步指出在该事件中还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并针对500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观点。

第四场的讨论是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评论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翟国强。

湛中乐教授以生产经营领域的自由与秩序关系,公共政策乃至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应用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在现实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以该事件为切入点,分析了政府在生产领域中需要注意和

翟国强研究员以国家权力在宪法上的边界这一问题,即国家对于经营自主权的限制的标准,对该事例在宪法学上存在的理论问题,结合现实背景,对政府这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进一步展开讨论,指出政府作为公权力在以公共安全作为主要限制原因背后的规范性思考的缺位。

第五场的讨论是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评论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姚国建副教授。

李树忠教授主要从宪法文本的角度解读税收法定原则,指出我国宪法文本中是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之后进一步结合目前的税务实践来分析授权立法的问题,从绝对法律保留的角度论证了当前的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分税制的大背景下指出收回税收立法权的重要意义。

姚国建副教授首先从宪法学角度肯定了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也同时提出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否其中无法回避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问题,以及税收的用途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姚国建教授进行了理性地分析和深刻地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主持了下半场的研讨。

第六场讨论的是广西武鸣错发二胎准生证。评论人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刘飞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

刘飞教授从依法行政原则(或合法性原则)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两方面分析,指出根据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广西武鸣县错发二胎准生证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即使行政机关存在过错,也并不表明违法状态要继续。同时本案适用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信赖利益原则目前在我国学理上尚存争议,成文法上也缺乏支持,因此本案结果符合实质法治,但是违反形式法治的。

上官丕亮教授指出广西武鸣县计生委收回错发的二胎准生证是一起错误的行政执法案件,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既符合实质法治也符合形式法治。他指出,计生部门不应该收回错发的二胎准生证,如果唐女士坚持生下小孩也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如果唐女士因为生下小孩受到计生部门处罚,可以获得司法救济。该案件的宪法意义在于,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收回准生证是侵犯胎儿隐含的生命权,同时该行为也侵犯了当事人(唐女士夫妇)的人格尊严。

第七场讨论的是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评论人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吴家清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征副教授。

吴家清教授从司法公开的形式、方式、价值目标和原则等对司法公开做了进一步剖析,指出司法公开的价值功用在于通过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民主政治的事实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开的前提,而实现公正审判是司法公开的最终目标。

陈征教授则着重对司法公开的前提、范围和程度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对于审判流程公开的问题,其前提应当征得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同意。因为司法公开其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而司法公开可能与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尊严保护存在冲突,此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的公开或不公开请求权;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其公开程度不仅取决于当事人利益,还要考虑法官利益。因为对于特殊敏感问题,法官观点的过度公开可能反而会影响司法公正。

第八场讨论的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评论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广辉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程雪阳博士后。

王广辉教授认为,对于此案判决,法院很好地坚持了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持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市场经济的精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找法律规定转让。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小产权房使用权当然可依法转让。

程雪阳博士后从《土地管理法》出发,对小产权房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小产权房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对《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理解。综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该行为应是违法的。但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因此真正违背法治精神的应是土地管理法。

第九场讨论的是最高检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专项报告。评论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教授。

焦洪昌教授主要从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和纪委的关系及权力交接以及检察院的性质三方面对该事例进行了剖析。他认为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强化了人大对检察院事的监督,厘清了人大和党委对干部监督权的界限范围。此外,宪法对于检察院的定位和赋予它的职权是疏离的,理解的不同也导致在制度建构上出现了很多问题。 任进教授认为最高检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专项报告这一事例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的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监督权的有关规定,并且对加大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工作的指导作用有积极意义。

第十场讨论的是“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评论人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文英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弘弘教授。

高文英教授主要从家庭的宪法保障以及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两方面阐释观点。她认为,宪法第49条关于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需要具体的法律规范落实。我国社会老龄化的现实推动了探视父母义务的立法化、家庭宪法保障的具体化。同时,法律应当符合道德,探视父母正式属于义务道德。法律也需要社会文化认同的支撑,不能只讲权利义务的平衡而忽视正确的是非观的构建。

胡弘弘教授质疑精神文明能否被规定为行为规则。她认为,即使通过法律规定了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休假制度等也无法直接保证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是没有办法通过外加的强制力予以实现的。因此“常回家看看”只是一个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在与会学者的积极讨论和评议过后,闭幕阶段,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做总结。胡锦光教授代表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感谢与会学者和社会各界对“年度十大宪法案例”评选工作的支持。

最后,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201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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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十大宪法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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