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案例 > 列表页

房子断供,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常用房产纠纷案例集锦

常用案例集锦

购房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一)

案例:我跟妻子打算去买一套商品房,可是看到有很多的购房广告,有很多的购房中介,我们都不知道怎么选择,还有就是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解析:签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五,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关于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婚后买房的产权问题(二)

案例:我跟丈夫结婚后一起买房,是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产权证上也只有丈夫的名字,现在我们因为感情出现问题想要离婚,丈夫说那房子是他的我不能分割。请问婚后买房的产权是怎么的?难道不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解析:婚后买房的产权问题,其实婚后是你们一起买房的,虽然合同上没有你的名字,但是买房的钱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那房子你也是有份的。

只要买房时你没有出具过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公证书,不管是谁的名字,谁付房款,此房子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付房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有你放弃所有权的公证书就只能算是男方财产了。

关于房产过户事宜(三)

问:我的姥姥有一家老屋,因为我是孙子中最大的那个,所以姥姥很疼爱我,现在她想将其给了我,咨询律师,如何处理房产过户事宜呢?

答:

房产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买卖协议(四)

案例:我是外地人,在妹夫的老家盖房住了15年(是以妹夫老爹宅基地翻盖的房)。现在他们村要搬迁,我的情况又很复杂:我户口不在本村,房子签了协议有大队书记、队长及房主(妹夫老爹)签字,算卖给我。我无房产证,只有协议书。而这个老宅原本是妹夫老爹分给他的家产。请问:1,他或他老爹反悔怎么办?2,搬迁我能得到什么?3,我有哪些权利?

解析:

这种情况你很麻烦,这与小产权房有一定的相同性。你不是该村的村民,也就不应当有宅基地及房屋;至于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于你与你妹夫的公爹来说是无效的。拆迁款本身就会给该公爹,该公爹如反悔的话,你只能去法院起诉他,当然该房屋你的出资等等会给你,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你要回得钱比拆迁款要少得多。最好你还是与村干部等协商好领取拆迁款时你在场,名义上是给公爹,实际上是给你。否则你会很麻烦的。

房屋遗产及分割(五)

案例:爷爷奶奶双亡,留下子女五个。我爸是老大还有三个妹妹,一个弟弟,及老房一间62平方米,二老生前没留遗嘱房子归谁所有,老房一直是我一家人居住,现在即将动迁,动迁开价为180万,我一家四人父母、哥、我。叔婶闻讯赶来分房,我父同意各得老房五分之一,但叔婶却要动迁款项各得五分之一,他们都另有住处。老房我也翻建已近100平米,请问房屋分割是不是只分产证上的?动迁本来就照顾房屋住户的,如果照叔婶这种分法,我岂不面另无家可归?

解析:

1、你父亲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生活,应当是主要照顾了你爷爷和奶奶,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你父亲将你爷爷奶奶62平方米的房屋翻建为100平方米,所增加的部分不属于你爷爷奶奶的遗产,应当属于你父亲所有;3、你婶婶的要求不合理。

离婚怎样分房产(六)

案例:我们结婚十一年,房产证名字是公公的,公公已去世,有婆婆和一个小姑子,请问离婚后,我和女儿能分到房产吗?如果我丈夫放弃他的继承部分,我该怎么办?如果他现在假装放弃,我们离婚后,他又得到财产了,我能再起诉他吗?有时间限制吗?

解析:

如无遗嘱,你丈夫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他放弃继承,想必对他也不利吧。如果他放弃继承,离婚后他又得到财产,一年内你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属于你的一半。

篇二:“弃房断供”有何法律风险?

“弃房断供”有何法律风险?

核心提示:看到这个新闻,感到很是震惊,在中国各地楼市传闻放宽限购的情况下,出现”弃房断供“现象,实在不多见,也是一种重要的信号。在上次的世界金融危机中,美国出现大量弃楼断供的现象,银行直接收回房屋,拍卖。中国的银行也一样的,法律程序上完全可以直接申请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而且银行拍卖抵押的房产,一般拍卖价会比市场价格低10%以上。相关的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全都由业主支付。还有信用受损等待法律风险,正在供楼或者准备买楼的朋友,注意了,耐心读完下面的文章。

多地现业主“弃房断供”现象 近半弃房者下落不明

“弃房断供”,是指贷款购房者停止房屋按揭,放弃该房屋的行为。最近,“弃房断供”一词频频见诸报端,浙江杭州、福建宁德、广东广州等地都出现了弃房断供现象,而同样的现象在苏州城区也不少见。

来自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8月,该院受理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其中个人房屋贷款逾期不还案件120件,同比增加68.7%,增幅之大是近几年少见。而这些案件都有着一个共同点:几乎所有的业主都声称“无力还款”而断供。

苏州绝大部分金融机构总部聚集在苏州工业园区,该区法院承担了全市很大比例的金融纠纷案件。业主为何会将首付、月供以及整套房子弃之不理拒不还贷?弃房断供会给购房者、银行及房地产市场带来哪些影响?

弃房断供

银行业主都有话说

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城东的王先生是2012年3、4月间购买的第二套房。当时,苏州的房价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被抬到了新的高位。王先生出于“买涨不买跌”的从众心理,以不多的首付款与开发商签下了买卖合同,又与苏州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80万元,期限20年。买了房的王先生看着房价上涨趋势,想想过几年卖出去又能小赚一笔。

但好景不长,王先生所在行业不景气,其公司薪酬、福利大幅降低。更为糟糕的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房价涨势止住了,自己所买的楼盘开始降价。“房子总价跌了快两成,自己每个月还要支付几千元贷款,压力不小,干脆断供。”于是,王先生停止了向银行还贷。银行方面催要无果,只得拿着合同将王先生告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原告认为,王先生连续数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只得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王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确认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

原告还认为,对银行而言,如果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款,在当前楼市现状下,就有可能造成无法全额执行到借款人所欠贷款的结果,增加银行坏账风险。

被告王先生则当庭直言: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所在单位经济情况不景气,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贷款。希望向开发商退还所购房屋,以降低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立即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贷款本息的条件已经成就。王先生应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等。且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原告就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连线法官

近半数弃房者下落不明

据工业园区法院经常审理房贷纠纷案件的金法官介绍,断供案件普遍供房时间很短,按揭贷款几乎都是2010年以后办理的,而且大多数购房者是购买第二套,甚至是第三第四套房子时出现的情况。

业内人士认为,除了房价下跌,持有住房价格远低于个人继续要交纳按揭贷款的价格,导致房屋变成“负资产”出现主动弃房外,更有可能是购房者自身财务出现问题,或者炒房团资金链断裂而“断供”。

“第一套房子发生纠纷的较少,因为作为刚性需求,购房者往往比较慎重。在为数不多的?首套房?断供案件中,外地籍年轻人占比较大,且涉案房屋多为被告唯一住房。”金法官说,值得注意的是,业主断供后被银行告到法院,缺席审理较高。被告下落不明或经送达后拒绝出庭的,差不多要占50%,弃房抵债意图明显。

据金法官介绍,审理断供案件发现,购房者往往有一种典型的从众心理,就是“买涨不买跌”,房价越是被抬往高位,越有可能出现售楼处前排队抢房的现象。其中一部分购房者随意性较大,缺乏长远规划和风险意识,对自身还款能力没有正确评估,一旦遭遇变故,脆弱的履约能力极易丧失,无法承受巨额贷款,最终会陷入房产被拍卖的尴尬境地。

“弃房断供表面看来,有人愿意亏损首付和已经支付过的利息,并搭上维护了多年的?信用?,就一了百了。但断供不仅是信用问题,还涉及违约责任。弃房也不代表法律责任可以中止履行。”金法官说。

在房贷纠纷中,最不应该也最常发生的就是借款人疏忽大意导致逾期还款的情况。金法官就审理过不少这样的案子。李先生和江女士是一对80后小两口,前几年向银行贷款购置了房子。两人心情好时,会及时向银行还贷,但两人一吵架,就谁也不去银行还贷了。

今年3月,小两口的银行逾期还款记录达到了十几次之多。银行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小两口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这下,小两口才紧张起来,赶紧支付了拖欠的款项以及罚息,借款合同才得以继续履行。

“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累计超过一定次数,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要借款人立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而且还要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这就意味着借款人的房子可能要被拍卖用以清偿。”金法官说,即使银行没有选择解除合同,逾期还贷对个人信用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个人的逾期还款记录将被记入征信系统,从而影响个人信用。

金法官认为,断供现象频发,也反映出不少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觉得,断供以后,“大不了房子我不要了,银行爱怎么着怎么着”。其实不然。从“断供弃房”案例看,不管是“供不起”还是“甩包袱”,结果都是损失惨重。不仅房子没了,首付、月供也付之东流。如果房子抵掉还不足以支付银行贷款的话,还会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留下污点,对个人未来生活及商业活动将产生诸多障碍,以后再办理贷款甚至信用卡,都将不被批准。

连线律师

风险提示:断供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苏州一位有着多年房地产业诉讼经历的刘律师透露,一直以来都存在房贷断供的情况,自己此前就代理过多个此类案件,大多是因为业主无力支付才(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房子断供,案例)会出现断供。

刘律师称,业主以断供来应对房价下跌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个人买房时和银行签订的合同,首先是借款合同,同时还会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千万不能看自己房子已经资不抵债就选择断供。

“从法律角度分析,断供对借款人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它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如果债务人不按期还款,无论是出于哪一种原因的断供,银行都有可能宣布借款合同到期,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贷款。”刘律师说。

此外,不论房价如何变化,个人对银行的借款合同总是存在的。如果业主断供,银行起诉业主,基本上百分之百胜诉。银行首先是拍卖抵押的房产,一般拍卖价会比市场价格低10%以上。相关的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全都由业主支付。

“拍卖完后,房子可能一半的钱没有了。银行还会拿着法院的判决,四处寻找业主的其他财产,业主的工资、存款等都可能会被银行划走。此外,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会终身有效,也就是说业主得一辈子担心银行会来追债。因此,正常人千万别断供。”刘律师说。

法官支招

购房者放贷者都应谨慎

金法官认为,面对断供频发现象,无论是购房者还是放贷人,都应理性而为之。为此,金法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减少断供现象的发生。

从实际情况看,很多银行给购房者的评估过程中,往往面临打分不严、评估值注水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购房者的收入状况,其实是可以造假的。这往往使得按揭贷款的能力被虚假抬高,进而使得后期的还贷面临压力。

因此,作为银行应加强信息核查。在银行的各类信贷中,个人按揭房贷是违约率较低的相对安全品种,但近期出现的断供现象,提醒银行业对风险控制更需审慎。加大房贷审核力度,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及收入的真实性。避免还贷能力不稳的购房者盲目入市后缺乏还款能力,导致银行面临坏账“被迫当房东”的风险。

一些城市出现低首付的促销手段,虽然可从一定程度上推动楼盘的热销,但也隐藏了极大的资金隐患。一是部分炒房人趁机入市,多套囤积,稍遇变故,就会丧失还贷能力。二是部分欠缺买房能力人低估还贷压力,盲目入市,一旦感受到还贷压力,只得选择不还贷。因此,作为开发商,应当理性促销。

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会对借款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查,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可见,此类证明是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企业单位在出具证明的时候必须客观公正,避免夸大,给银行审核工作带来困难。因此,作为借款人所在单位,在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时,为了避免借款人后期出现弃房断供违约现象,应当尽量客观。

作为借款人应注重风险衡量。不要有“买涨不买跌”的从众心理,看到房价水涨船高,看到售楼处门前排长队,就冲动购房。应当有长远规划和风险意识,对自身还款能力要有正确评估,一旦遭遇变故,脆弱的履约能力极易丧失,无法承受巨额贷款,最终会陷入房产被拍卖的尴尬境地。

一旦买房并向银行借款后,要记准自己的房贷还款日,不在还款日后还款;关注自己实时的还款数额,避免出现还款金额不足的情况;最好是一次多存入几次的还款金额,定期查询个人的还款记录。

如果经济确实出现困难无法还款,可以通过与银行协商的方式解决,比如,可以到银行要求做贷款展期,要求银行适当合理地延长自己的还款期限,或者和银行协商改变还款计划,要求先只还利息、暂缓本金等方式。切忌撒手不管、一甩了之。(记者 马超 通讯员 程学华)

篇三:北京市首例房贷“断供”业主被判罚退还其豪宅

北京市首例房贷“断供”业主被判罚退还其豪宅 法院判业主退还其豪宅,此案例就拖欠房贷者在被依法执行还贷或没收房产方面开了先河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本市第一起因业主无法按时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后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正在替业主偿还贷款的开发商告上法庭的案例,日前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同时业主将已购商品房退还给开发商。业内人士称,该案件的结案,对开发商和购房者,尤其是对一些对房贷按揭偿还能力估计不足,最后无力支付“月供”的购房者来说,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据介绍,业主陆先生在2000年购买万泉新新家园的一套房子,并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申请10年按揭贷款,陆先生以其购买的北京万泉新新家园房屋作抵押,北京万泉花园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自2002年9月起,陆先生却不再向银行交“月供”了。由于陆先生已经逾期7个月没有交“月供”,银行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陆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由万泉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陆先生偿还银行360万多元本金及利息,万泉物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业主没有主动履行偿还义务后,承担连带责任的开发商被迫替业主返还欠款。随后开发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使追偿权,向拒不支付“月供”款的购房人讨回这笔巨款。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买卖合同,陆先生将在万泉新新花园所购房屋退还万泉物业公司,万泉物业公司将购房款扣除相应垫付款后退还陆先生共计105万多元。有关银行专业人士表示,随着银行对个人房贷门槛的提高,尤其是对个贷还款的执行能力的加强,各种存有侥幸心理或者以无力偿还等理由不能按时支付购房贷款者,将会面临被依法执行还贷或没收房产的结果。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