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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迁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2015)|法客帝国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人民法院网-罗书臻)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阅读《章剑生:最高院公布10大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逐

一评析(2015全文)》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

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

本案审理范围。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三、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

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篇二:土地征收补偿:几个国际经典案例

土地征收补偿:几个经典案例及分析

李增刚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25100)

(文章已经发表在《经济学家茶座》2014年第1期)

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正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多,土地征收非常普遍。在阅读文献的时候,看到了德国、美国、英国和日本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几个经典案例,这里将这些经典案例进行总结并做简要分析。

一、经典案例的描述

1、德国磨坊的故事1

这是德国关于土地征收的一个经典故事。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被德意志各邦君主用力为德国皇帝,深受人民群众爱戴(其助手就是铁血宰相俾斯麦)。当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处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却被附近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于是,他派人前往同磨坊主商量,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然而,该磨坊主声称,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自己手中,坚决不卖。皇帝多次派人协商,许以高价,然而该磨坊主就是不卖。后来,皇帝派人将磨坊给拆掉了。第二天,该磨坊主在当地将皇帝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判决皇帝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由于拆毁磨坊给磨坊主造成的损失。皇帝没有办法,只好执行,恢复了磨坊并给了磨坊主一定的赔偿。后来,该皇帝和磨坊主都过世了。新皇帝和小磨坊主继承了王位和磨坊。小磨坊主想进城,就想把这个磨坊卖掉。于是就想到了原来的老买主,便给新皇帝写信。然而,新皇帝并没有同意买下,而是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这件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这座磨坊虽然过去很多年,经历了许多个统治者,到现在仍然作为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2、美国“拥有自己的橡树”的故事2

在美国一座不大不小的城市,有一条名为Flynt Street的街道,来回双车道。在这条街道与另一条街相交的地方有一棵参天大树,长在路边,围着大树有一圈栅栏,占掉了这条街的一个车道。来往车辆到这个地方需要先停下来看看对面是不是有车,等对面没有车的时候才能够通过。这棵大树为什么占了一个车道而不被砍掉或移植到其他地方呢?因为这是一棵“拥有自己的树”(The Tree that owns itself)。为什么会这样?据说,在近200年前,该城一居民后院有一棵老橡树,给了他很大乐趣。在他老的时候,考虑到过世之后不知道人们会如何对待这棵橡树,就在遗嘱中把这棵树的所有权连同树下八英尺半径的土地赠送给了这棵树。这份遗嘱在本城政府登记有效。一个世纪前,这棵树被大风刮倒了,本城一个妇女园艺组织用老橡树的种籽培育了一棵树苗栽种在原来的地方,经过一个多世纪,这棵小树苗也已经成为参天大树。老橡树对自己的所有权在小橡树那里得到了“继承”。后来,修建道路要通过该橡树所在的土地,但是当地居民认为,这条街道交通所受影响的公共利益,在质和量上没有压倒这棵橡树的财产权。任何人没有权利为任何理由,剥夺这棵橡树对自己的所有权。 1 故事来源:《京城拆迁——一个骇人听闻的真实故事》,

/html/2012/chaiqianxinwen_0712/416.html 2 故事来源:丁林:《拆迁在美国》,http://club.qingdaonews.com/showAnnounce_44_1409135_1_1.htm

3、美国的“信念广场”3

这是美国21世纪的一个故事。美国人梅斯菲尔德从1966年开始居住在西雅图巴拉德西北46街一栋建于1900年的二层楼的小房子中。2006年,梅斯菲尔德85岁的时候,有开发商想在此处建立一座五层楼的商业大厦,而她拒绝搬走,成为了名符其实的“钉子户”。根据美国政府评估机构的测算,梅斯菲尔德的旧房子值8000美元,地皮值10万美元。开发商几次提高报价,直到100万美元,可以老太太仍然拒绝搬迁。对于老太太的拒绝搬迁,开发商、政府并没有进行强拆、强征。开发商的项目主管巴里·马丁开始关注其生活。马丁曾经回忆说,他给过他一张名片,告诉她有任何需要只要打电话给他就行。后来,老太太真打电话给他,她需要去剪头发,他驾车带她去了;第二天,他又带她去看病。后来,他们成了朋友。2008年6月,梅斯菲尔德在家中去世。老太太没有子女,唯一的儿子在13岁时死于脑膜炎。老太太在遗嘱中将房子赠送给了马丁,以感谢他在生命最后时刻的照顾和陪伴。马丁知恩图报,坚持修改了图纸,三面围着老太太的小房子,建起了一座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厦。最后,这座商业大厦命名为“信念广场”。

4、美国的凯洛诉新伦敦市案4

这也是美国在21世纪发生的土地征收的故事。新伦敦市位于美国东北部的康涅狄格州,曾经是美国海军的一处基地,该城市的经济活力主要来自于此。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裁军的时候关闭了这个基地,解雇了1500名雇员。该市失去了经济支柱,迅速走向萧条。1998年,该市的失业率达到州平均失业率的2倍,人口大量流失,只剩下2万多人。面对这种困境,州政府和市政府开始考虑重新规划原海军基地所在地区的发展。1998年1月,康涅狄格州政府批准新伦敦市发行535万美元的债券,资助一个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新伦敦开发公司的经济规划活动;同时,发行1000万美元的债券,计划在原海军基地的地区建立一个州立公园和博物馆。同年2月,美国的辉瑞公司宣布计划在州立公园附近投资3亿美元建立一个研发机构。当地政府官员希望该研发中心能够像当年的海军基地一样带来就业机会,重振经济。接着,为了配合辉瑞公司研发中心的建立,新伦敦市开发公司重新进行规划,计划建立一座酒店、一个会议中心,一个州立公园,80-100幢民居和其他一些商用大楼。2000年,市政府批准了新伦敦市开发公司的开发计划。这片土地大约90英亩(大约合546亩),涉及到115户居民和商家。新伦敦开发公司计划将这片土地全部买下,但是其中的15户居民不肯卖,因为他们有的世代生活在这个地方,并打算继续生活在此。对于这15户居民,新伦敦市政府打算动用“征用权”(eminent domain),强行征收15家“钉子户”的土地和房屋。15户居民的9户成为本案的原告,以苏珊·凯洛(Susette Kelo)为代表。他们先是把伦敦市政府告上了康涅狄格州法院,他们控告的依据是伦敦市政府滥用“征用权”,因为新伦敦市开发公司是一家公司,其开发计划不是“公用”。然而,康涅狄格州没有支持原告方。后来,凯洛等将新伦敦市告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了口头辩论,并在6月23日做出了判决,以5:4的微弱多数支持新伦敦市政府。该判决结果一出,引起了美国许多州、议员和民众的广泛反对。有人甚至认为这完全是劫贫济富的判决,因为这将不利于弱势群体;有人认为这将导致越来越多的州或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由征用土地。实际上,在该判决之前,美国已经有许多州明确禁止以发展经济为由使用“征用权”;在该判决之后,截止到2007年,美国已经有42个州通过法律来对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土地征用进行限制,其中21个州明确禁止了类似凯洛诉新伦敦市案判决的土地征用。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新伦敦市的判决,但是原告仍然可以通过索要高价补偿来维护3

4 故事来源:欧北江:《美、日如何对待钉子户》,《文史参考》 2010年02期。 故事来源:朱伟一:《征地:美国法院的难题》,《南方周末》2008年3月11日;“从‘凯洛诉新伦敦市案’解读美国政府如何解决征地争议”,《中国房地产报》2005年7月21日;“凯洛诉新伦敦市案”,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7%AF%E6%B4%9B%E8%AF%89%E6%96%B0%E4%BC%A6%E6%95%A6%E5%B8%82%E6%A1%88。

其权利,新伦敦市答应给他们160万美元的补偿,并同意将凯洛的房子移到市中心。然而,由于招商引资失败,凯洛诉新伦敦市案判决两年后,市政府未能够在征用的土地上进行任何开发,2009年11月,辉瑞公司宣布关闭了在新伦敦市的研发中心。这个案件成为美国土地征收问题的典型案例,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表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美国土地征收以及公民财产的征收方面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成为讨论的典型案例。

5、日本的成田机场案5

1966年6月,当时的日本内阁决定,为修建东京成田机场跑道,把宫内厅下属的皇室牧场所在地的千叶三里冢芝崎地区作为机场候选地,但是原有的皇室牧场只占机场用地不到一半的面积,需要另外大量征地。在7月4日的内阁会议上,做出了修建成田机场的计划,由于日本早在1951年就通过了《土地征用法》,授权政府在修建公共设施时向社会征用土地,所以内阁没有与公众协商。7月20日,三里冢农民成立了“三里冢芝山联合机场反对同盟”。1971年2月22日,政府开始了第一次强制征地行动,反对同盟成员与警察发生冲突;9月16日,日本政府第二次强制征地,反对同盟成员与警察再次发生冲突,造成双方许多人员伤亡,其中3名警察死亡。政府凭借《土地征用法》强行征用了建设1号跑道及配套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并最终在1978年建成投入使用。1985年10月20日,因反对机场二期工程建设,反对同盟成员在三里冢第一公园进行集会,约有3900人参加,警方派出四个机动队包围了现场,警视厅航空队还派出直升机巡逻。冲突最终发生,恶斗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有59名警察受伤,3台装甲车被严重损毁,反对同盟有241人被逮捕。为了寻找出路,从1990年开始日本内阁开始了与反对同盟成员对话、和谈。经过多次讨论,逐步达成和解。1995年,当时的日本首相村山富市向机场反对同盟谢罪,赢得了部分人心。内阁政府看到反对同盟内部瓦解,迫不及待地于1999年开始修建2号机场跑道。结果,2号机场跑道是在没有与所有被征地农民达成协议的条件下动工开建的,机场南端仍然有7户农家尚未同意政府的征收。这7户农民拒绝了政府和成田机场公司所有的和谈请求,迫使2号机场跑道比原计划向北移动了800米,并缩短了320米,给起降前后的飞机来往候机楼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而且改变后的跑道将触及已经运行的国道干线隧道。由于改变2号机场跑道位置,不仅花费了大量的时日,而且多耗费了大量资金。2005年7月15日,日本政府放弃谈判,日本成田机场的建设计划终止,只建成了一个存在缺陷的机场。日本的这项征地计划不仅耗费了40年,而且还没有完全实施。

6、苏格兰农场主对抗美国地产大亨6

2003年,美国纽约地产大亨特朗普计划投资10亿英镑在苏格兰东海岸建一座世界最顶级的高尔夫球场,此外还计划建设一座8层的五星级酒店、36栋豪华别墅、500套私人高档住宅和950间度假公寓。特朗普是在欧洲进行了广泛地考察后才选定这个“最理想的地方”的,英国政府和当地政府都非常欢迎和支持特朗普的这项投资计划。然而,这项投资计划却在一个农场主福布斯那里受阻了。福布斯的农场位于开发区的中心,大约有23公顷(合345亩),就在规划的高尔夫球场的第二个洞和豪华酒店的中间。福布斯世世代代生活在此,对特朗普提出的45万英镑的报价一口回绝,后来特朗普又提出了一份年薪5万英镑的终身工作岗位,还承诺照顾他的母亲,但福布斯态度依然坚决,不接受任何谈判。这项计划由于福布斯被搁浅了4年。福布斯在这四年中还在世界各地到处寻求声援。后来,当地的环境保护人士也强烈反对特朗普的开发计划,因为该区域内风景独特,有获得苏格兰自然遗产的绵延沙丘,有多种珍稀鸟类。2007年11月29日,特朗普的开发计划被当地议会否决。官方对此做出的解释是:“旅游业或许能带来6000个工作机会,但是议会认为,先要保护那里的鸟类和人民自由栖息”。最终,这位苏格兰农场主“打败”了地方政府,也“打败”了美国的5

6 故事来源:欧北江:《美、日如何对待钉子户》,《文史参考》 2010年02期。 故事来源:欧北江:《美、日如何对待钉子户》,《文史参考》 2010年02期。

地产大亨。

二、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

这些关于土地征收的案例是在不同的文献中看到的,本来案例所要的重点不同,但是具体到土地征收问题,可以引起很多思考:

第一,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公共使用还是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可以构成征地的前提。国家或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所依据的前提,有的国家是公共利益,有的国家是公共使用,公共使用与公共利益不同,但是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是否就是公共利益或者就是公共使用呢?在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这是争论的焦点。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之后,有人就得出了支持新伦敦市的人所拥有的逻辑是:充作公用=公共目的=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和增加税收=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在日本成田机场的例子中,成田机场使用是否可以等价于公共使用呢?公有事业建设是否就一定是公共使用呢?在苏格兰农场主对抗美国地产大亨的例子中,也涉及到当地经济发展的问题,是否就是公共使用呢?在德国磨坊的例子中,皇帝行宫的建设、妨碍皇帝的视线是否也是公共使用的问题呢?

第二,法院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如果说征地权是政府的一项权力行使的话,那么公民最后的救助途径是什么?在德国磨坊的例子中、美国的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最后的救助途径是法院。不管法院最终的判决如何,公民至少有通过法院寻求司法救助的途径,如果征地者是政府,当被征地者不同意征地者的征地或补偿时,只能与作为征地者的政府协商或者申请批准征地的上级政府裁决,那么实际上被征地者没有了任何的司法救助途径。如果被征地者没有任何合法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只能走向极端以吸引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进而以此获得同情或其他形式的救助。

第三,财产权与国家征用权。这些案例发生国家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公众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是公民的财产,政府一方面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也可以运用“征用权”征用公民的财产。“征用权”的英文eminent domain本身包含“高的”、“高于一切之上的权力”、“国家对一切财产的支配权”的意思,它意味着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凌驾于一切人之上,对一切财产行使权利。政府之所以拥有这项权利,就是当土地征用或征收与公民的财产权发生冲突、而公民又不愿让渡的时候,政府可动用这项权利强行征收。但是,从“拥有自己的橡树”这个故事来看,似乎保护私人财产比征用权更重要;从凯洛诉新伦敦市案来看,政府虽然可以行使征用权,但是公民仍然拥有就补偿进行谈判的权利。

篇三:城市房屋拆迁案例一:国土集拆

城市房屋拆迁案例一:国土集拆

一、案件事实概要

地处太湖之滨的江苏无锡素有“小上海”、“布码头”之称。当拆迁大潮碾过五湖四海的时候,这颗璀璨的“太湖明珠”也不幸蒙尘,甚或伤害累累。

2008年伊始,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向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核发了《无锡市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泰伯大道及沿线环境整治工程动迁。一时间,大街小巷开始弥漫一种紧张而压抑的气息,动员拆迁的工作组、探听消息的拆迁户俨然成为这种气息的流动载体。好一幅“溪云初起日沉阁,山雨欲来风满楼”的生动写照!

2009年12月上旬,受拆迁人委托的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郭艺林(化名)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根据其评估的结果,郭艺林523.52平方米的房屋“缩水”成250平方米,房屋价值则“贬值”为490293元。看到如此不公的评估结果,郭艺林差点儿气的背了过去。因此,在随后的补偿协商阶段,郭艺林对拆迁人说了“不”。

2009年12月17日,拆迁人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向新区拆迁办公室申请裁决其与郭艺林一户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新区拆迁办公室受理了该申请,并于12月23日举行了裁决调解会。但强硬的拆迁人在补偿额问题上不肯有丝毫松动,调解会最终以无果告终。2010年1月31日,新区拆迁办公室对郭艺林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拆迁人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给郭艺林提供一套面积为93.8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剩余产权调换面积156.14平方米实行安居房过渡,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照4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支付过渡费。待该房源交付后,统一结算房屋差价。郭艺林自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房。

新区拆迁办公室的裁决结果对郭艺林而言无疑是“当头一棒”,将其抱有的最后一丝公平公正幻想无情摧毁。不得已,郭艺林当起了“钉子户”……

时光的沙漏并没有因为郭艺林与拆迁人之间的僵持停止簌簌流动,转眼到了2010年8月中旬。或许是为了缓和一下气氛,新区拆迁办公室做出了一份《裁决更正通知书》,把原裁决书中的产权调换房更换为另一处面积为128.23平方米的房屋,剩余产权调换面积121.77平方米实行安居房过渡,其余内容不变。

对于这一“恩惠”,郭艺林并不买账。然而,他在随后收到“风声”,他的房屋很可能会被强拆。意识到自己的拆迁命运已经危在旦夕,郭艺林随即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保房卫权”。

二、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政府信息公开定乾坤,违法拆迁裁决终撤销

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律师对土地性质特别敏感,因此介入案件伊始便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公开的内容,正是郭艺林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很快就对郭艺林做出了回复。根据该回复内容,郭艺林是又惊又喜。惊的是,自己的房屋所在地块早在2004年即撤组转为国有土(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土地拆迁案例)地,而自己竟然对此浑然不知;喜的是,既然自己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那么这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就“名不正言不顺”了。

正所谓“好事易成双”,就在郭艺林为前述发现欣喜若狂之际,他的代理律师又给他带来了第二个好消息。原来,律师不止提了土地信息公开申请,还对涉案拆迁项目的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规划红线图、拆迁许可文件一并提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无锡市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的公开答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郭艺林的房屋并不在泰伯大道及沿线环境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

房屋所在地块已经变性为国有土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这无疑是两道“免死金牌”,可以彻底解放郭艺林的拆迁命运。2010年9月,律师以委托人郭艺林的名义向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新区拆迁办公室对郭艺林所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由于拆迁人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对郭艺林的拆迁属于超范围拆迁这一事实乃是铁证如山,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于2011年11月初作出行政判决,认定原告郭艺林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被告新区拆迁办公室在受理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未能谨慎审查,作出的裁决决定无相应事实依据,故应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所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裁决被撤,意味着郭艺林的强拆危机已经彻底瓦解。又一场“保房卫权”之战鸣起了胜利的号角……

三、律师说法

法制在我国的历时并不悠久,对于很多身处社会基层的老百姓而言,这个概念甚至称得上陌生。近年来,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宅基地房屋被夷为平地,供给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土地需求。然而,农村房屋拆迁量大幅增长的同时,一套系统性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规范却严重掉队,加之农民们法律意识淡薄,但凡一个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开始,便是一场混战的开始。

类似本案这种将国有土地的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来拆、将拆迁范围外地房屋作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来拆的现象,不止江苏无锡有,可以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存在。因此,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在承办所谓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案件时,往往都会先行采取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做好摸底工作,全盘掌握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土

地性质、征地信息、立项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规划定点图、拆迁许可信息,等等。继而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采取应对措施。一般来讲,应对措施多体现为“打组合拳”的方式,即将多个法律措施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时间战线最长、程序可延展性最强的连环战略,从而能在最大程度上向违法的拆迁方施压,促使其或是停止违法拆迁,或是对当事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当然,农村房屋拆迁的乱象丛生还包括补偿标准混乱、人为因素明显、先拆迁后补偿安置、政府角色错位、村委会“强奸民意”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律师在个案中的鼎力推动,除了司法者以一颗职业良心恪守最后的防线,更需要立法者早日定规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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