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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中超标排污费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一、按日计罚案例 处罚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案例1: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2: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

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

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1:洪泽逸洋钢管倾倒废酸案

案例2: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3年3月起,宋某、李某、轧某、赵某、杨某、轧某6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6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6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案例

处罚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案例1:南京市环保局严厉打击篡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案例

2014年7月,南京市环保局发现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传输到监测平台上的二氧化硫排放数据为23.37毫克/升,是达标的,但实际排放却达到210毫克/升(国家最高排放标准为200毫克/升);氮氧化物监测平台上的数据为3000毫克/升,实际排放达到8810毫克/升(国家最高排放标准为8000毫克/升)。

南京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同时,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杨某,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天。本案作为南京环境违法、企业环保责任人被治安处罚的第一案,而且是首例排污企业篡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2: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今年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环境管理及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

四、贴封条案例: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案例一、常熟市违法倾倒工业污泥,查封涉案车辆

2015年1月13日,接到群众举报,在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东联村一填埋场内,有人违法倾倒工业污泥。常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查获两辆装载20余吨工业污泥的货车,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向涉案运输公司负责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对停放在停车场的两辆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案例二、张家港市中鼎化学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生产设备遭查封。 2015年1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张家港市凤凰镇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偷排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企业通过一根软管向河道内排放废水。查明情况后,张家港环保部门从1月27日起至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三个地方,并责令其对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

篇二: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1、

该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我国,该判决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该法院已经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灰尘、噪音和震动的行为对附近的居民确实造成了妨害,并已经符合判罚禁令的条件,而且居民已经对此表现出不满,并诉请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方法院颁布禁令,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赔偿,这些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补偿。但是该法院在判词斟酌中,考虑运用利益均衡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判决该公司仅仅赔付一定的安慰金。所以,该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基本法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判决该公司赔偿并停止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限期整改,保证灰尘、噪音、震动等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将居民生存权益、环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

2、

本案中蒙光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条例》、申报许可制度(2003 年的《行政许可法》)等。

由于该发电厂在运行中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对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了很大影响,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此外,该发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申报许可、利用自然环境申报许可法律制度,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根据超标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该按评估责令该发电厂进行赔偿和收取排污费,让其说明超标的原因,并责令关停转移或拆迁发电厂,然后对其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和申报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停产。

篇三:环境保护法案例

泉州市宝岛卡拉OK音乐厅因向界外排放噪声超标被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行政处罚案 原告:

泉州市宝岛卡拉OK音乐厅。

法定代表人:

吴大鲁,经理

被告: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黄宝滋,局长。

位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路口的宝岛卡拉OK音乐厅(以下简称宝岛音乐厅)于1989年7月建立。1993年7月8日,被告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委托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宝岛音乐厅向界外排放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点设在宝岛音乐厅大门外1米处,监测结果为向界外排放值为65.8分贝。市环保局认定宝岛音乐厅的排放值为65.8分贝。1993年11月25日,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二条之规定,以泉环保(1993)086号文,决定对原告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原告未予理睬。被告又于1994年元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泉环保(199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元;追缴1993年10月份起的超标排污费3200元。原告不服,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本音乐厅属于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存在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问题,再者对歌舞厅的噪声的监督管理应由公安部门实施,市环保局对原告的处罚属超越职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不完善,经监测达65.8分贝,噪声超标排放,污染环境。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第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是完全正确的,并未超越权限,原告以该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和应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为由排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错误的,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审判

在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市环保局就社会生活噪声是否征收超标排污费,其标准的适用应由何机关主管等问题向国家环保局请示,国家环保局于1994年3月2日以环法(1994)117号文复函,答复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向界外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应征收排污费,其排污情况应向当地环

保部门申报,并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排污费。原告在被告提供了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解释后,于判决前以服从被告的处罚决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鲤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征收排污费并无超越职权和违法现象,原告以服从处罚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于1994年4月18日作出裁定:

准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被告泉州市环保局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向界外排放噪声是否有监督管理权?原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音乐厅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而社会生活噪声属于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因此,被告无权监督管理,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对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其中“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1982年2月5日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第四条和

第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排污情况,并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在限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因此,原告向界外排放超标准噪声,违反了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泉州市环保局对其进行处罚并未超越职权。

二、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是否应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其标准应如何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只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规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对文化娱乐场所没有明确规定其排放标准。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同时依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9-90)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其它也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据此,在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对在营业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造成噪声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征收噪声排污费,其噪声标准可以参照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因此,泉州市环保局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规定对原告(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环境保护法中超标排污费案例)征收排污费是正确的。

诉讼中,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接受处罚而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征收排污费并无超越职权和违法现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是正确、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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