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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流产赔偿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1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女子流产致死 医院和保险公司担责赔偿

女子流产致死 医院和保险公司担责赔偿

2012年11月13日 09:14 光明网 文清龙

女患者在受伤住院医治期间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遂要求医生为其流产,在服用医生开出的流产药物后患者腹部疼痛,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遂将医院和该医院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9日,黄训飞因右大腿被砸伤,于同日到镇雄县大湾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骨折。次日,该医院为黄训飞行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均未发现异常。2011年2月14日,经检查显示黄训飞已怀有身孕,为配合医治,考虑营养及用药等问题,同日镇雄县大湾卫生院杜医生对黄训飞进行药物流产。同日晚20时,黄训飞最后一次服用医院开出的流产用药。当晚22时50分左右,黄训飞亲属发现其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2月14日23时30分死亡。2011年2月15日上午8时40左右,镇雄县大湾卫生院向镇雄县卫生局电话报告本起医患纠纷,同日死者黄训飞亲属到镇雄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民警了解相关情况后,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积极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2011年2月16日9时左右死者的丈夫朱家顶向镇雄县卫生局报告了本起医患纠纷,卫生局向其发了《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告知书》,明确如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申请行政处理方应向具有尸解资格的单位交纳尸检费。此时距死者死亡时间已过了34小时左右,尚能通过尸检得出黄训飞死亡的原因,因大湾卫生院与死者亲属方为8000元尸检费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协商,由双方各出4000元尸检费,但因死者亲属一方当时没钱,至次日上午8时30分才交纳了尸检费。当日由雄县卫生局委托镇雄县公安局进行尸检。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同日15时30分至17时20分对黄训飞尸体进行检验。

经检验,死者全身未见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的征象,也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死者系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和常见毒物中毒死亡;死者尸检时已经高度腐败,据病理检验提示,组织严重自溶。许多病理改变不能分辩,故其死因无法确定。为此,死者亲属向昭通医学会申请鉴定,昭通市医学会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确认黄训飞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亲属不服,遂向云南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云南省医学会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确认:1、镇雄县大湾镇卫生院给黄训飞服用的菲司酮片与英太青存在配任禁忌,卫生院给予黄训飞同时服用这两种药物属于医疗过失。2、配任禁忌的药物同时服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从组织器官损伤到死亡等不同程度的损害,由于死者尸体已高度腐败导致尸检结果未能查出明确的死亡原因,故不能确定镇雄县大湾镇卫生院的上述过失与黄训飞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为:因证据不足,对于黄训飞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难以做出客观判定。

镇雄县大湾卫生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县支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签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对大湾镇卫生院医疗责任每人基准赔偿限额为150000元,每案免赔额为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训飞系在大湾镇卫生院治疗过程中死亡,其家属对其死因与卫生院

产生异议,当双方为尸检费问题产生争执时,医患双方均有义务依照程序申请行政处理,但患者亲属无力及时交纳尸检费,而大湾镇卫生院作为国家医疗单位应当意识到拖延时间将导致尸体腐败,无法确定死因的结果,而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为此大湾镇卫生院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黄训飞因受伤到镇雄县大湾镇卫生院请求治疗,镇雄县大湾镇卫生院接受诊治后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镇雄县大湾卫生院未向法院提举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或过错,也不能证明死者的死因与卫生院的治疗无因果关系,且在诊疗过程中死者没有不配合院方治疗的行为。为此,镇雄县大湾卫生院作为国家专业的医疗机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镇雄县大湾卫生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县支公司签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对大湾卫生院医疗责任每人基准赔偿限额为150000元,每案免赔额为1000元。故在镇雄县大湾卫生院所应赔偿的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县支公司在其所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镇雄县大湾卫院予以赔偿。

死者亲属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对所请求赔偿的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费,庭审中因死者亲属未提出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的方式,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故死者亲属诉求赔偿50000.00元精神抚慰金属重复请求,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确定死者亲属各项损失为人民币159629.50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9000.00元,由镇雄县大湾镇卫生院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失10629.50元。

篇二:赔偿案例

邮件丢失快递公司被判照价赔偿公路赔偿标准

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一起快递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

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

价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 郑梦超

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

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

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此判

决打破了保价与未保价的服务差异,对快递公司及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而言是

否公平?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相关案例

货物未保价丢失 法院终审判决快递公司全赔

2008年9月25日,某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花10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向某园

艺设备公司邮寄一批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未选择保价服务。数天后,某园艺

设备公司未收到货。某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

司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1.5万余元。

快递公司辩称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其中是否为上述货物。某科技公司

邮寄的快件确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该公司愿意赔偿。由于某科技公司未选

择保价服务,根据现有法规及快递业务服务标准中对赔偿标准的规定,对非信函

件的快递按照不超过运费5倍的原则赔偿,故该公司同意按邮费的5倍进行赔偿。

2009年2月19日,通州区法院以快递须知中有关保价的规定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为由,一审判决快递公司按照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即1.5万余元向某科技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

观点一

保价与否规定属无效格式条款

快递公司将邮件投丢并不少见,消费者在索赔时通常会被告知,需按快递单据中

填写的保价或未保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

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且消费者事先在快递协议

中已经对此签字确认。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就此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消费者若想

维权,在法律上能够获得哪些支持?“在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背面

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

用的2倍赔偿。由于该快递须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

时也未就该条款与某科技公司进行协商,故该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9月

26日,北京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闫飞向记者介绍上述案件时说,快递公司的首

要职责是保证将消费者的邮件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

者邮件丢失,其本身便属合同违约,及时找寻邮件属快递公司的合同补救措施,

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了

合理方式,提请某科技公司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该条款向某科技公司进

行了说明,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规定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一般都在快递单据的背面,一旦对快递行业不

甚了解的消费者未能得到相应明示,很有可能忽略此项条款而选择未保价。“这

很有可能成为快递公司将责任抛给消费者而减轻自身责任的借口。”闫飞说,快

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再设置格式条款

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观点二

快递公司应该尽充分告知义务

由于保价服务及未保价服务消费者缴纳的费用不同,若货物丢失后快递公司均需

按原价进行赔偿,那么对快递公司、选择保价的消费者而言是否体现不出公平原

则?“与未保价服务相比,保价服务中有增值服务,我们会代选择保价服务的消

费者购买一定的保险,一旦货物丢失,我们可以提供货物查询到保险理赔等一条

龙服务。”9月21日,宅急送集团企业推广部经理韦灯明对记者说,“快递服务具

有一定风险,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相当于购买了意外保险,一旦货物丢失,如

果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与未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获得同样的赔偿,对前者而言肯定是

不公平的。”

韦灯明认为,在投丢邮件后,无论是否选择保价服务均需按原价赔偿,对快递公

司来说也不公平。“我们的员工在寄货时会向消费者明示并询问是否选择保价服

务,这样的话一旦出现邮件丢失情况容易区分责任。”韦灯明说,该公司设有专

门的机构,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会进行调查,“如果确属我公司员工造成的邮

件丢失,无论是否保价,我们会依据消费者提供的相关依据按邮件实际价格赔偿。

但若经过调查不是我们的原因,消费者又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则只能按照快递行

业标准赔偿消费者不高于邮费5倍的金额。”“快递行业有风险,快递公司在提供

快递服务时应事先就有关风险及如何有效降低风险进行说明,由消费者自己选

择。”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认为,如果保价服务与未保价服务的消费者

获得的赔偿一致,则是否公平应追究快递公司的事先告知责任,“尽管快递公司

对此会付出一些时间成本,但告知应是充分的。在消费者了解自己对保价与否应

承担的风险后,一旦发生风险,就谈不上公平与不公平。”金辉说。

没保价不是快递公司丢失物品少赔偿的保命符

作者: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3-01-16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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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不慎将客户托运的价值5万元的裘皮大衣丢失,但就因没有保价,物流公

司仅愿意赔偿400元钱。没保价就可以不按照货物损失赔偿吗?对此,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出,客户有证据能够证明货物价值,

即使没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2012年9月29日,杜某将批发价格为5万元的高档裘皮大衣交付给恒通新运物流

有限公司,支付了40元运费后,该物流公司出具了托运单。然而多日后,收货人告知

杜某裘皮大衣一直未收到。杜某询问物流公司后得知,裘皮大衣在托运过程中丢

失了。由于双方对赔偿价款无法达成共识,杜某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物流公

司认为,杜某对货物未保价,所以物流公司只能按照约定运费的10倍,即400元进行

赔付。

庭审中,杜某提交了载明托运货物名称为服装、数量1件,运费40元的货物托运单,

标价为5万元的银联签购单,发货详单等证据,并找来了证人,以此证实托运货物价

值为5万元。

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杜某货物损失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物流公司与杜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作为承

运人应当履行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造成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杜

某虽然对货物未进行保价,但她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托运的裘皮大衣实际价值为

5万元,所以物流公司理应按照杜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

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

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快递公司丢失货物应照价赔偿

作者:肖宏 时间:2012-04-03 查看(3)

案情简介:杨某在某网站邮购了价值13600余元的玉,杨某将玉寄给外地师傅加工,该

师傅指出此玉加工难度大,且价格偏高,于是杨某决定由某快递公司退货。该快递公司在邮

寄过程中将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只同意最多按邮寄费的五倍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杨某委托

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人经调查取证后,诉请判令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杨某损失。

庭审现场:庭审中,快递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观点:1:本案诉争标的物玉经过几个快

递公司辗转运输,且杨某以前也有退玉,不能证明杨某在被告处邮寄的玉就是价值13600

余元的玉;2:即便是此玉,加工师傅的建议和杨某退货本身说明此玉价值没有13600余元,

原告主张按此价赔偿没有依据;3:原告邮寄货物没有保值,且邮寄单上注明是饰品,说明

原告邮寄的不是玉;4:被告的快递单和被告邮寄处均注明客户没有保值,快递公司免责的

法律后果。5:本案应适用邮政法:对于非保价的快件赔偿,按照不超过所收快递费的五倍

赔偿,只有保价的快件才能获得按实际保价赔偿。我方观点:1:根据我方提供的交易记录、

几份快递单、网站证明和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均证明原告购买了13600余元的玉,证明原

告通过被告邮寄的玉就是此玉而非彼玉;2:赔偿应按原告的实际损失,而不是玉的实际价

值,价值和价格并不是同一概念;玉已经被被告丢失,原告没有可能也没有义务证明玉的实

际价值;3:原告邮寄货物是由被告工作人员上门取货,被告邮寄处公示原告不可能看到,

被告快递单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并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和说明,该条

款无效。4:本案被告不是邮政法规定的适格主体,且没有尽到邮政法规定的义务,不适用

邮政法,而应当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判决结果: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1:本案玉多次邮寄且网购,难点在于证明被告丢失的就是该玉和玉的价格,

由于代理人和原告的共同努力,证据保全确保了本案判决的事实依据;2:原告在邮寄中注

明饰品而没有注明玉,实际为原告维权增加了难度;3: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法

律依据的选择和说明对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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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邮件丢失 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148 2012-08-09 14:41:20 点击数:

基本案情:近日,家住武进区湖塘镇的李先生花12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

向正在读大学的儿子邮寄了一台价值350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未选择保价服

务。数天后,其儿子未收到货。于是,李先生找到快递公司,得到的答案却是货

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慎丢失,公司愿意赔偿。由于李先生未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公

司只肯按照邮费的2倍即250元进行赔偿。李先生坚持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双方争论无果,李先生无奈之下,向消协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了解,电脑是李先生从武进一家商场所购且有正规发票,

价格与其所述相符,李先生还出具了快递公司受理邮件时其保留的存根联,上面

显示包裹内容确系笔记本电脑。调查中,快递公司承认是他们工作失误造成了邮

件丢失,且给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愿意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不同意照价

赔偿,理由有三;一是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

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二是李先生签字确认的快递运单格式合同,其背

面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

费用的2倍赔偿;三是公司在受理邮件时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邮件是

否为电脑。

鉴于本案争议焦点及为消费者维权实际,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一、快递公司

属于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它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只能在邮政普遍

服务业务范围以外。《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

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二、快递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收件验收制度

用户拒绝验视的,应不予收寄。快递公司更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三、快递须

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就条款内容

与李先生进行协商,须知所载明的条款完全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合同法》规

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在确立合同双方民事权利义务时,

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随意设置对自身有利而对相对方不利的条款。最

后经消协多次调解,快递公司最终同意照价赔偿,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

点评: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格式合同的有效性作了规定,《消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

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快递

公司依据《邮政法》规定的来进行赔偿值得商确。因为《邮政法》调整的是邮政

普遍服务,而快递服务与此有着明显的不同,所以对于未保价物品最高给予3

倍的赔偿有失公平。三是对于此案的处理运用《合同法》比较合理,因为快递公

司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将消费者的邮件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者邮件丢失,其本身便属合同违约,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故理应照价赔偿。

篇三: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昆明医科大学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

题目: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学 院: 法医学院

专 业: 法学专业

姓 名: 纳潇

学 号: 200920019

指导教师:官莉娜

二○一三年五月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

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

女子流产赔偿案例

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

日 期:2013年5月 25日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以云南省玉溪市Y院为例

摘要(目的)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不满意,引起患方投拆,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的医患纠葛。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妇产科由于创伤操作多、患者预期高,往往是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科室之一,以妇产科医疗纠纷为研究对象可以较好地代表手术科室的情况。本文采用回顾性调查的方法,对玉溪市Y院2011-2012年的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归纳并分析其中的典型案例,以期总结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正确处理的方法等,为以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为我国医院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医疗纠纷;妇产科;医患关系;

Case analysi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Abstract】Medical dispute is not satisfied with the quality of medical care for patients with medical personnel or medical institutions, causes the patient complaints, the responsibility or economic compensa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In recent years, a growing number of medical disputes,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operation patients due to trauma, high expectations, is often one of the most departments of medical dispute, in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medical disputes as the object of study can better represent the operation Department. This paper uses the method of

retrospective survey, summarized the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medical dispute cases in Yuxi during the years of 2011-2012 Y hospital and the analysis of typical cases, to summarize the causes of medical disputes, the correct processing methods,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future related work,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hospital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medical disputes prevention work.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gynaecology and obstetrics;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医疗卫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确定的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在这样的环境下,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妇产科本身工作特点是十分繁忙的快节奏。病情变化快,床位周转快,意外情况多。要求妇产科的医生护士工作熟练,迅速而冷静地判断,果断而沉着地处理。妇产科的医疗工作是在夜以继日高度紧张之中进行着,在紧张的工作中,无论是在判断上还是在治疗上,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差错事故。另一方面是对新生命的诞生充满希望的家庭,特别是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家家都希望独生儿女是健康的,他们把母婴的安全和对新生活的美好希望都交给了医护人员,缺少意外情况的思想准备。而产科的问题总是来势迅猛,危害严重,这时病员及家属的心理承受如落深谷,与医务人员认识分歧迅速反映出来形成纠纷。如果医务人员解释不当或不被理解,则矛盾冲突尖锐并扩大。

以云南省玉溪市Y医院(以下简称Y医院)为例,在2008-2013年五年中,Y医院的妇产科医疗纠纷居于榜首,占总数的20%左右,为进一步分析其原因,现从中选出几例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并分析如下:

一、纠纷案例及原因分析

1.医务人员因素

1.1责任心不强,沟通不足

案例1:J女士于2011年10月12日到Y医院进行第一次产科超声检查,当时J女士停经59天,经检查显示为有一个孕囊和一个子宫肌瘤。此后,J女士一直没有到Y医院进行过产科检查,直到2012年1月11日,J女士因下腹痛1天,到Y医院就诊,产科门诊当班医师为其检查后开具了急诊B超,B超显示J女士怀的是双胞胎并子宫肌瘤,且子宫肌瘤已长大,另外其双胞胎是低置胎盘,当班医师根据其病情给予相应处置,并交待J女士,回家后严密观察,如疼痛不缓解或出现其异常情况,立即到医院复诊。 1月12日晚8时许,J女士再次到Y医院住院部就诊,此次就诊距上次门诊就诊时间间隔约30余小时。J女士由助产士送入产房,经值班医生检查,此时J女士宫口已开全,可触及羊膜囊,同时告知J女士流产难免,流产儿不能存活,同时也对家属告知流产不可避免,胎儿无法存活。金女士分别于当晚10点40、48分产出两男性流产儿。J女士及其家属不能理解的有两点,一是第一次B超时,为何没有诊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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