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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5  分类: 财务管理 手机版

篇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管理的各类水管单位。

第三条 水管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水管单位必须承担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任务,又要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技术、人力优势,搞好供水、发电、综合经营生产。

第四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管单位实行下列三种财务管理形式:

1.对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水管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对虽有一定收入,但收入还不足弥补其成本、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贴。

3.对依靠自身收入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财务管理。具体到每个水管单位实行何种财务管理形式,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水管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水管单位经营项目撤并、分立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六条 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水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水管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公益服务、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各项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家有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单位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其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视同外商资本金。

对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应属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应属群众投劳折资资产。此项资产经法定程序核实后,按投资主体计入有关资本金。

采用投劳折资筹集的资本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劳折 某工种投 市场劳 某工种某工种实

资总额∑{入总工时×力均价×(1+管理费率)-发补助总额}

第十条 水管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国家投资、投劳折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形式筹集资本金。

水管单位的投资各方,必须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水管单位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水管单位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不得超过单位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管单位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依法享有经营权,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单位利润并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帐款、应付票据、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短期债券、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专项拨款、专项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债务。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水管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支和有价证券的收、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库存有价证券面额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应收补贴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水管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有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水管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包括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在产品等。水管单位代其他单位销售的商品、储备或加工的材料物资,为专项工程或防汛储备的材料物资等均不作为单位的存货。

第二十三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交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运输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水管单位,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第二十四条 水管单位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的耗费,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水工建筑物、设备、仪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经济林木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八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防护及经济林木,按营林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水管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篇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 2013-09-11 16:29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12-26

执行日期:1994-1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管理的各类水管单位。

第三条 水管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水管单位必须承担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任务,又要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技术、人力优势,搞好供水、发电、综合经营生产。

第四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管单位实行下列三种财务管理形式:

1.对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水管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对虽有一定收入,但收入还不足以弥补其成本、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贴。

3.对依靠自身收入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财务管理。

具体到每个水管单位实行何种财务管理形式,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水管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

水管单位经营项目撤并、分立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 第六条 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水管单位财务(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水管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公益业务、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各项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 金 筹 集

第九条 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单位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其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视同外商资本金。

对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应属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应属群众投劳折资资产。此项资产经法定程

序核实后,按投资主体计入有关资本金。

采用投劳折资筹集的资本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劳折 某工种投 市场劳 某工种

=∑{ × ×(1+ )

资总额 入总工时 力均价 管理费率

某工种实

- }

发补助总额

第十条 水管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国家投资、投劳折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形式筹集资本金。

水管单位的投资各方,必须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水管单位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水管单位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不得超过单位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管单位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依法享有经营权,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单位利润并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帐款、应付票据、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短期债券、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专项拨款、专项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债务。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水管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 动 资 产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支和有价证券的收、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库存有价证券面额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应收补贴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水管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水管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包括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在产品等。 水管单位代其他单位销售的商品、储备或加工的材料物资,为专项工程或防汛储备的材料物资等均不作为单位的存货。

第二十三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交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运输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水管单位,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水管单位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的耗费,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

,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 定 资 产

第二十七条 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水工建>物、设备、仪器房屋及其他建>物、经济林木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八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防护及经济林木,按营林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水管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水毁修复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建、扩建、水毁修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水毁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以上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凡动用了农村劳动积累工的,其投劳折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特征分为六类:

(一)水工建>物;

(二)房屋及其他建>物;

(三)设备及传导设施;

(四)工具及仪器;

(五)防护林及经济林木;

(六)其他。

第三十条 水管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安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一条 水管单位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 水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公益业务用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 水库、机电排灌站同时具有公益业务和生产经营作用的共用固定资产,其折旧的计提按比例分摊。其中水库采用库容比例法,机电排灌站采用工作量比例法。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折旧,计入使用期间成本。

房屋、建>物及传导设施以外的未使用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并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篇三: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科负责水利局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且对水利局的所有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直接管理财务收支活动。 会计、出纳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及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一) 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 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 支出管理

1、 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

2、 旅差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标准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3、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须节俭的原则,单位来客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未经领导批准的或超标准的餐费收据,财务科不予报销。

4、 办公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账、保管。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赠送、转让。工

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等资产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五)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1、 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 (预)算建设内容设置和管理账务,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2、 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 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3、 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工程项目款支付报账单(支付工程预付款时除以上材料外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工程预付款按工程合同预约的比例支付)。

(六)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收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四、 资金的审批

(一) 旅差费: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签字后财

务部门方可报销。

(二) 招待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 办公费、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办公

室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 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

自行采购或集中采购。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 主管会计、主管领导签字。

(五) 其他资金

由经办人、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签字,以上签批手续完备后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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