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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老人分家,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变更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1  分类: 承包合同 手机版

篇一: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一、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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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2

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 3

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儿子与老人分家,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变更吗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4

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 5

篇二: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土地承包合同》

补 充 协 议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上列双方于20年月日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现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相关补充事宜达成补充协议条款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鉴于周边土地承包租金的变化以及乙方向甲方补偿国家耕地补贴,双方同意,从2017年度开始乙方承包土地的租金变更为每年 元/亩,今后的租金每满五年上涨20%,即2022-2026年、2027-202 年的租金比上期租金上涨20%。

二、 双方同意,从2017年开始,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每年 元/亩。

三、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约定变更事项外,其他条款仍按《土地承包合同》执行。本协议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土地承包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日期:日期:

见证/备案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名):

日期:

篇三:家庭内部分割承包土地的协议是否有效1

家庭内部分割承包土地的协议是否有效?

2011-5-31 16:38:18

案情 2000年,李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根据其家庭成员人数,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3535平方米(5.3亩),承包期限为30年。随后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承包地块名称、面积、期限作了进一步确认,并注明李某为承包方代表,属家庭承包。前不久,因李某与儿子分家另过且分立了户口,便将上述土地分割出一部分给其耕种。 但村民委员会认为李某一家的分割没有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当属无效。

分析 村民委员会的观点是错误的,李某一家的分割协议有效。

一方面,承包合同虽由个人所签,但所有家庭成员具有同等份额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即意味着可能是一个群体,而不仅是单纯的个人。村民委员会在2000年根据李某家庭人口确定承包面积,李某是基于户主的身份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次注明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李某属承包方代表,这些都表明,李某只是承包人之一,其他家庭成员也具有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李某一家的分割耕种并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仅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也只是指出,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的行为无效。而李某内部调整承包具体土地的实际耕种人,是承包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耕种分工,属调节家庭成员间利益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所承包土地的用途,不涉及土地的承包年限,既非以承包经营权抵债,也非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再一方面,李某基于分家而将分立户口,是行政机关户籍管理的一种手段,并不能因而改变各家庭成员作为承包人之一的身份,且目前也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因此而改变各家庭成员对所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颜东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邮编:342400)

( 来源:《农业知识》2011年5月第1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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