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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购房合同份额分配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8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协议书

购 房 协 议

甲方: 张X

乙方: 张XX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购房达成如下协议,并作出公证: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2007年 11 月15 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xx市xx区xx街x号 xxx室 面积xxx平 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所购房屋”)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购房合同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1、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及其配偶、子女对该所购房屋无任何权益。

三、关于所购房屋所有付款的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单独承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楼房,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要求乙方配合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涉及必须乙方出面签名

等事项;

3、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子女及配偶,因其利害关系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所在权出现纠纷,视为乙方违约;

4、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5、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所购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所购房屋产生的其它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全额赔偿。

2、乙方若就所购房屋进行转卖、出租、侵占、破坏、抵押及赠与,视乙方违约;

3、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对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甲、乙双方(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父母子女购房合同份额分配)签字和按印后生效,房屋变更登记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2014年11月15日

篇二:父母及子女共同购房协议书

购 房 协 议

甲方: 张X

乙方: 张XX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购房达成如下协议,并作出公证: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 2007年 11 月15 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号 xxx室 面积xxx平 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所购房屋”)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购房合同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1、甲方以乙方名义共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及其配偶、子女对该所购房屋无任何权益。

三、关于所购房屋所有付款的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甲

方单独承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楼房,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要求乙方配合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涉及必须乙

方出面签名等事项;

3、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

子女及配偶,因其利害关系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所在权出现纠纷,视为乙方违约;

4、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

生继承关系;

5、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

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所购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所购房屋产生的其它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给乙方

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全额赔偿。

2、乙方若就所购房屋进行转卖、出租、侵占、破坏、抵押及赠与,

视乙方违约;

3、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

失,将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对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和按印后生效,房屋变更登记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2007年11月15日

篇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

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一、父母出全资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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