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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原件的作用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5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购房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意向性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意向性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2/21

引言:定金时常出现在购房之前签订的订购单或预订书中,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尚未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

引言:定金时常出现在购房之前签订的订购单或预订书中,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尚未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不退订金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案例:乙和丙一起准备买开发商甲的房子,交了10000定金,签了意向性合同,只规定面积和单价。未签正式购房合同,乙与丙商量,最后在正式合同上由乙一个人签。开发商不同意。或者退还定金,但开发商要扣2000手续费.

定金时常出现在购房之前签订的订购单或预订书中,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尚未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不退订金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房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标的较大,价格昂贵,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的要求,规定房屋买卖行为需要通过履行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加以确认。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在消费者尚未同房地产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 购房者应当明确恰签订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在认购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应当诚信地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对购房者来说,购房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之内就购房合同的具体事宜和开发商进行认真磋商谈判,尽力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条款。但诚信谈判,并不意味着购房者一定要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只要是购房者积极履行谈判义务,即便没有和开发商达成一致签订购房契约,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如果购房者不履行认购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进行合同条款协商,(注:本案意向合同未过约定期.)开发商有权将房屋卖予第三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可否全额退还定金,开发商要求扣的手续费算什么说法,可否开具相应发票?

法律人士的答案:应该全部退还10000定金,和开发商签定的意向性合同,实质是预合同,其目的是将来签定本合同.现在不能签定本合同,是因为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但预合同已经履行.因而,作为预合同的定金,要不作为主合同的价款,要不返还.但现在没有协商好主合同,所以定金应该返还的.

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在消费者尚未同房地产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篇二: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法律效力分析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认定传真合同的效力,以及在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人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以正确认定其证据效力。

首先需要给合同传真件一个正确的定性,合同传真件是书面的合同书的复印件。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因为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合同书原件与传真件这两种书面形式的证据证明力是不同的。如果没有发生纠纷或者发生纠纷后对方认可传真合同的效力,那么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对方否认签订过此合同或者否认此合同的效力或者合同中的内容,我们就必须要提供其他辅佐证据来证明合同传真件的效力。否则,若仅有合同复印件,一旦对方否认这个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这个辅佐证据需要证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明双方有真实交易发生,二是证明双方是按照传真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易事项。第一方面是比较容易证明的,比如通过运输单据、货物收到证明、收款证明、银行转账证明等,是可以证明双方有真实业务发生的。第二方面证明的难度相对较大,怎样证明双方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易事项。这时候需要业务人员做好电文数据保存工作,做好证据保留。将平时谈判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传真、以及短信等所有涉及交易事项的内容保存下来,在出现争议时,用以作为辅佐证据。

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受到质疑。传真件原件的核对常常成为法庭调查的一个重点。而与复印件无异的传真件原件的效力往往也成为法庭调查事实、认定事实的一个重要证据。

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盖章传真件有效的做法并不保险,不能对传真件的性质产生实质性影响,对运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做法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但是从民法通则角度分析,合同书是双方达成的合意的载体,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加上这句话,能够起到提示作用。

因此,为了降低日常经营的风险,我们要十分重视保存原件。如前合同条款的约定,并不能降低法律风险。只有事后将对方盖红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回我们自己的手中,才是上策。 案例一:某油库公司委托某船运公司运输柴油,运费7.2万元。双方通过传真签订一份《运输合同》,但未当面签订合同正本。合同履行后,油库公司拒付运费。

运输公司诉请油库公司清偿运费,油库公司称《运输合同》为传真件,无法确认其上签章的真实性,故不能排除合同系伪造。

分析:司法实践中,书面合同的认定通常以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原件为准,复印件、传真件等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是否意味着,传真件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呢?事实

上,《合同法》认可了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载体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这类载体在证明力上受限,相关证据的审查与确认,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

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传真件合同的签章与油库公司的签章原件,认定签章印纹一致;根据运输公司航海日志、签证簿等航行法定文件,认定运输航线属实等。由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法院判定《运输合同》真实有效,油库公司应支付运费。

律师提示:合同签订应以原件签字、盖章为宜,对于采用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履行时须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欲购买50台电脑,便向某电脑公司发出邀请。电脑公司回复同意贸易公司的条件,双方约定50台电脑的总价款为15万元,贸易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贸易公司说最近繁忙,要电脑公司把合同传真过来即可。于是,电脑公司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传真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盖章后再将合同传真回电脑公司,电脑公司就此得到了一份两方盖章的传真件合同。贸易公司也按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电脑公司便着手配置了合同规定规格的电脑。

可是后来,电脑公司却接到贸易公司的来电称,其由于业务暂停已不需要购买这些电脑,要求电脑公司返还定金3万元。电脑公司不服,双方协商无果。

【案件分歧】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用传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两家公司的协商过程中,贸易公司一直质疑传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这份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这样的合同效力应不予认可,作为贸易公司当然可以要回已经支付的定金。而电脑公司则认为,传真件也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传真件合同与原件合同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贸易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何况电脑公司已经按照贸易公司的要求配置了相应规格的电脑。

【法律提醒】

为避免发生类似纠纷,今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双方尽量采取传统的当面签订方式。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只能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时,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明确传真件的效力,并且最好有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签订全过程进行见证,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有条件的时候尽量补签书面合同。

【律师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见到的合同就是纸质的合同书,所以我们经常认为合同就是合同书,将合同的内容与合同形式等同起来。

如前所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这其实就是对于合同形式和内容概念的混淆,我们可以先来看以下《合同法》中对合同形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那么是不是法律规定认可传真的形式,我们就可以放心地以传真件来签订合同。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身处两地,难以面对面签订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对双方都很便利。但是,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受到质疑。

上述案例中,贸易公司认为与电脑公司所签订的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因此就否认了该合同的效力,这样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电脑公司如欲要求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仅凭传真件合同还难以直接去认可合同效力,最好能够提供其他方面的相应证据,去证明此次交易的真实性。篇三:非正式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4.2房地产转让制度

4.2.5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

(四)商品房预售的程序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视频案例:新楼梦

案例:非正式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1)2000年10月,杨某看中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该房子套型、结构、朝向、环境等都很不错。但当时,开发商尚未取得该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担心该房子会被人抢先买走,杨某便和开发商签订了非正式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最迟于2001年9月1日交付房屋,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则按每天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个月,杨某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除退还宋先生已付房款外,还要双倍退还定金。随后,杨某依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又支付了该房屋买卖款首期10万元。

(2)2000年12月,开发商拿到了该楼盘预售许可证,售楼处要求杨某再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正式签约时,发现正式合同中,交房时间被推迟到了2001年11月30日,并且,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处理方式变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此,售楼处工作人员解释,这只是为了办理购房手续,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杨某于是签约,但仍然保存了原合同。

2002年1月,杨某依法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在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时,杨某和开发商签订的非正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2002年12月,杨某和开发商签订的正式契约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一、关于非正式合同的效力

1)杨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非正式契约(我们简称其为旧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样呢?客观讲,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卖房,并与客户签订自己拟订的认购书或买卖合同,这是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通行的做法。不出问题,大家相安无事,而一旦出了问题,就只能按法律规定解决。

2)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能以各种名义、方法销售或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当然,也就不允许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任何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而上述的通行做法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旧合同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合同无效,只是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条款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合同双方仍可以在合同约定之外,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以本案为例,既然旧合同是无效的,并且合同从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杨某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房、退款。而杨某在明知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签署合同,其自身也是具有一定过错的,但这并不妨碍杨某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如果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则是追究违约责任的表现,既然该合同已经无效,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就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杨某无权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

二、关于新合同的效力

1)事实上,纠纷是在杨某签订了新合同后才出现的,那么,如何认定新合同的效力呢?此时,开发商的合同主体资格已经没有问题,合同内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判断新合同是否有效,就只能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2)如果双方之间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比如说,开发商已经告知客户,一切将按照新合同来运行,包括交房时间、违约金、房屋面积等条款都已变更,客户接受了这样的变更,或者客户为了得到保障及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允许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变更,要求在新合同中继续规定原有旧合同的条款,开发商也接受了这种意见。那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建立在公平、合理、平等的基础上的,双方认可了新合同的基础上的。

篇二:购房合同复印件

篇一: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须知

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须知

一、购房合同签订顺序

总队机关、直属队申购住房干部(含已转业干部)按照选房手册打分排名顺序逐个通知签订购房合同,详见《总队机关及直属队干部购房合同签订顺序表》。申购住房干部在接到总队购房合同签订领导小组电话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总队机关完成合同的签订。无特殊原因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尚未签订合同的,按照总队武后[2011]24号、武后

二、办理步骤及程序

(一)购房合同

需签订以下合同:商品房(住宅及有产权车位)购买合同和补充协议(一式五份);地上车位、机械车位、人防车位合同(一式四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停车场车位管理协议、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及承诺书(一式两份)。购房合同上所有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均需到合同签订现场签字并按手印,如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不能前往,需办理委托公证。

(二)按揭贷款合同

总队机关干部按揭贷款银行选择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购房合同上所有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本人及配偶均需到 — 1 —贷款银行办理,如不能前往,需办理委托公证。

(三)房屋预告、预抵押、转抵押、正式抵押登记(选择按揭贷款的买受人需办理)

购房合同上所有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需到双流县房管局办理,如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不能前往,需办理委托公证。

(四)房屋分户产权证

购房合同上所有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需到双流县房管局办理,如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不能前往,需办理委托公证。

(五)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购房合同上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需到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如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不能前往,需办理委托公证。

(六)委托公证

1、办理购房合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签订,房屋预告、预抵押、转抵押、正式抵押登记,房屋分户产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宜,当事人可委托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并公证。委托书中委托人与受托人须填写身份证或警官证及号码,并叙述委托人与委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2、办理房屋预告、预抵押、转抵押、正式抵押登记事宜,可委托银行及总队并公证。

3、办理房屋分户产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宜,可委托总队并公证。

4、委托书格式由总队统一提供,相关授权事项不得删减。 — 2 —购房干部本人、配偶及子女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时需携带以下证件:(1)干部本人身份证、警官证、结婚证、身份证明(若需)原件及复印件;(2)配偶、子女若为军人携带证件同上,若为非军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代理人(即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干部本人、配偶及子女办理委托公证可咨询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3号2楼,联系人:舒红,联系电话:13438980528。

注:个人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中姓名、证件号码、出生年月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若不一致需开具相应证明(军人在所在部队开具,非军人在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或派出所开具),证明需开具4份原件。

三、购房干部需提供资料

选择一次性付款,按照下列(一)、(二)、(五)、(六)项准备资料并按要求签认;选择按揭

贷款,按照下列(一)、(二)、

(三)、(四)、(五)、(六)项准备资料并按要求签认。

(一)授权委托公证书,所需份数如下:(二)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或警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三)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资料:— 4 —(四)办理预告、预抵押、转抵押及正式抵押等所需填写表格及提供资料(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不用提供):(五)办理房屋分户产权证所需填写表格及提供资料。

— 5 —篇二:南宁市持购房合同落户详细流程

南宁市持购房合同落户详细流程

一:

1.到夫妻双方各自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婚育及抱养情况证明(跟办理准生证(计生手册)流程一样,到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居委会出具夫妻双方婚育证明,就是居委会盖章,再到街道办计生部门盖章)已经有准生证(计生手册)(一年内有效的)可以直接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计生部门开具证明。

2.持以上原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需复印件)到迁入地所在小区管辖的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开具一样的计生证明。然后拿两份证明,再到迁入地所在小区管辖的街道办计生部门盖章,(就

购房合同原件的作用

是盖情况属实的章)

3.持以上盖好章的证明(都需复印件)到区一级计生部门,填写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需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盖章同意迁入。

二:

持购房合同,身份证原件(需复印件),到迁入地所在小区管辖的社区居委会登记,办理居住证,持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表格、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领居住证需要3个月,可持居住证领取回执单办理户口,回执单需派出所盖章)

以上材料、证明办完就可以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迁入户口了(迁入人员都要到场)需要以下材料: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需复印件,复印合同的首页、合同商品房的地址,面积一页、签字压手印的一页、补充协议首页、签字压手印的一页)

2. 一年以上物业缴费凭据(需复印件,要完整一年,缺一个月都不行)

3. 一年以上电费缴费发票(需复印件,要完整一年,缺一个月都不行)

4. 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需复印件)

5. 居住证领取回执单(需盖章)

6. 双方户口簿(需复印件,复印第一页和各自名字,身份证号那一页)

7. 双方身份证(需复印件)

8. 迁户口申请书(派出所有范本)打印、签字压手印

9. 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篇三:购房中的几大流程(准备材料、购房合同、定金退还) 购房中的几大流程(准备材料、购房合同、定金退还)

一、购房应准备的材料

个人购买一手房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交的,可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2.现役军人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3. 外籍人员应提交护照复印件;

4. 香港、澳门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区身份证或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 台湾居民提交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6.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提交监护公证。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其他组织申请房产登记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成立批文;

3.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提交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如果是二手房 那你除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外 还要私章和结婚证(如果你已结婚),单身的话需要你的单身证明。

二、签订购房合同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2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如何退购房定金

在商品房销(预)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一般会先签订认购书,并向购房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这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做法,并且大多数购房者也认可并接受这种做法。根据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法律认可并保护这种约定定金的行为。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属于一种所涉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当事人双方为订立合同须做一些必要的准备。

1、购房者在交定金时注意事项

2、在认购书中对定金罚则的适用做出尽可能详尽的约定。

3、对双方没有谈妥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作出约定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4、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5、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

篇三:购房合同备案效力

篇一: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作用及法律效力

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作用及法律效力

2012-08-27 11:01搜房网综合整理

[摘要]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天津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作用及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作用在于: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2、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4、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性质及效力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对于该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效力并未具体规定。学界对此亦无定论。但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国外称预告登记或预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一般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不动产物权,例如所有权、抵押权等。而预告登记发生时物权尚不存在,物权变动是将来发生的行为,故所登记的权利仍是一种请求权(债权),登记的内容是将来请求发生物权变动。

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本是一种债权,经过登记后便获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售予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权不能对抗预告登记的买受人。预告登记使合同债权应当具有物权性质,是一种典型的债权物权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曾有个别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规定,预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该预售合同无效。这种规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同时也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故预售合同是否经过登记备案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有效成立。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意义

商品房的预购人向售房单位预购商品房签订了《预售合同》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备案的意义在于:

第一、 房产登记机构可以审核售房单位的预售行为是否合法,当然这个合法性的审 核仅针对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的内容而不是包含一切的。如:预售许可内容、预售房的限 制情况,排除重复登记的状况等,起到了保护预购人的作用。

第二、 当预购人与售房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如:对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 往以登记机构存档的合同文本为准,起到了登记备案鉴证的作用。

第三、 当售房单位因其他债务一起在建工程查封时经登记备案的预购人可以对抗第 三人,可避免被查封拍卖的事,起到了保护预购人和售房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四、 预购人要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先经合同登记,否则办公证、办抵押登记等 都不能受理。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罗胜律师

购房合同备案有什么意义

商品房预售,需要在房管部门登记。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评论|赞同12012-01-22 16:50lucklyhcy|五级

在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以后你名下就有产权登记了,这套房子才算真正属于你了。评论|赞同12012-01-26 10:10 楼事网|网友

某些开发商推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将房子再次出售,一房多卖,最终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只有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合同何时生效,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自备案之日起生效,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就可以以此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备案手续可以由出卖人、购房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以委托出卖人单方办理。通常这一手续是由开发商负责办理,购房人只需要提供相关委托书等资料即可。法律规定了一个备案期,消费者应及时向房管部门查询。另外,购房合同份数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范畴,消费者可要求多签一份合同留在自己手里,其他合同拿去备案,这样万一出现问题,可依手中的合同维护自己的权利。

评论|赞同32012-01-31 14:22小白兔937|三级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对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就是给预售的每套房屋合同编上不同的号码,明确规定不能私下更改合同,在预售中一套房子一般只能卖给一个人,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重复销售、重复抵押现象。除了可以规避“一房多卖”的风险,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也是购房者申请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在目前西安市房产交易中,各大贷款银行都是在审查购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才会发放贷款。因此大部分开发商办好合同登记备案后并不会立即将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而是交给银行审查以申请贷款,直到银行贷款批下后才能将购房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这也是购房者需要等待一个月甚至更多时间才能拿回购房合同的原因。篇二: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1. 1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 2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3. 3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4.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5. 5 4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6. 6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7. 7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8.

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9. 9 8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10. 10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1. 11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12. 12

11、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3.

购房合同原件。

14.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1.

理由;

2.

盖章同意;

3. 3 2 1 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

3、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4. 4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end

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

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 ?篇三: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现在购房合同基本采取网签的形式,能网签合同证明该楼盘预售许可证下来了,未来可以办理产权,网上签购房合同具体参照国家的合同法当中的购房部分内容,主要是明确自己的相关利益及对方应尽义务即可。那么,问题来了~现实生活中如果既有网签购房合同,又有实际购房合同,而且两个合同内容不一致,哪个更有效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经中介介绍从刘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同时为了避税,在中介的提议下双方签订向房管局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金额为80万元。因此,同一笔购房买卖交易出现了不同价格的两份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因王某未能向银行及时贷款,刘某与王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话,王某之前缴纳的所有购房款均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之后王某仍未能向银行贷款,故刘某将房屋卖与他人,网签购房合同价格仍为80万元。另王某缴纳的40万元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均未退还。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之间的实际房屋合同与网签购房合同哪个有效、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怎么承担这三个问题上。

一、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为避税,将120万的实际购房价格写为80万元向房管局备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种合同无效。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80万元的网签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

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120万,而备案价格却是80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买方来讲,具体到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王某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80万元。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120万元,如此而来刘某的损失就是40万元了。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

那么,上面王某谈到,双方订的关于违约金的不成协议是无效的,故40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某。这个方案对于当事人王某来讲是比较合适的。

焕廷有话说

本案中,因涉及网签购房合同是“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无效。但有的朋友可能就问了,那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应以谁为准呢?讲到这里,王某就不得不谈谈何谓网签购房合同,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就是和房地产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可以通过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购房合同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二、网签购房合同的流程

第一步,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协商,购房者和开

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网上签约,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第二步,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打印的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第三步,开发企业需要在网上签约的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开发商和购房者网上签约上报之后,开发商需要携带全部的购房资料,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网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如需要修改合同信息,在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信息,一旦上报之后,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核心信息,则需要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重新进行签约。经双方协定,24小时内允许撤销网上签约。 而在商品房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的就核心内容以外的相关条款,开发商企业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超过了3个工作日或者已经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网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网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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