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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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后一直没贷下来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3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用购房合同可以贷款吗

篇一: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权利(购买首套房必看,银行按揭必看)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 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

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二:买房办贷款、签合同注意事项

买房子,办银行按揭贷款,发现这里面还有很多学问,有的稍微不注意,就是几万的差距。对于工薪阶层买房的,要千万注意这些问题! 这个也许是很多朋友不太注重的。以为房子房价是大事,贷款由开发商帮忙办理。其实,这里面赚的钱,比房价更来的险恶!

一、贷款利率的折扣

2008年下半年,国家为了支持房地产的发展,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有一条就是贷款利率可以打折。一般我们购房都是3成首付,贷款是7成。按照当时国家规定,最低的贷款利率打7折。这是一个什么概念?

一套30万左右的房子,首付10万左右,在银行贷款大概是20万。这个利息是多少?告诉大家,按照最新的国家利率算下来,以20年为标准,利息有12万左右(银行才是抢钱的!!!!!!)。那么分成10分,每一折就是1万2千多元。这个,在自贡,相当于一个普通家庭一年的生活费用了。既然能打折,肯定是越多越好。但是可惜,今年国家打压房价,控制银行贷款。目前最低的首付3成贷款利率是8折,可以少2w多元,也是很可观的。(发帖时工行已经变成9折了,意味着你又要多被银行赚1万2千多的利息,如果以一个80平的房子来算,你的单价又被摊高了150元/平)。所以,在这段时间,你买房子,决定贷款,一定要快,据说以后可能一折都不打了,这样就算你买房子比别人少了100元/平,但是银行贷款算下来,你实际还贵了50元/平,其实这很不划算的!

觉得好的朋友多转载,一定有用的!(适合于即将买房的亲朋好友们)二、选择还款方式 也许很多没买过房子的人,都不知道还银行贷款还有方式可以选的。其实我也是在看房的时候听售楼小姐说的,当时她很含糊,我觉得这里面肯定很有点猫腻,就会去网上查了资料(没办法,家庭条件有限,能够省一点就省一点)。前几天去办了银行贷款,也选了还款方式,也写下来给大家参考!

1、等额本息还款。其实,你在看房子的时候,售楼小姐给你算的都是这种,因为每月还款数额固定,而且相对于另一种方式,这个金额更小,更容易被买房者接受。但是你们知道这个的真实还款情况是什么样吗?以贷款20年,贷款20万元,算下来月还1300元月还款为例:每个月还银行1300------其中,800元是利息,500元是本金。也就是说,你还的钱,大部分是银行利息,而本金还的较少。到了还款期限一半的时候(比如是20年还,你已经还了10年了),利息已经在前10年还的差不多了,但是你的本金还有很大部分没还的,这些是必须还的,即便你10年后条件好很多了,可以提前还了,但是后面的基本是本金,利息很少, 你提前还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你在银行,基本只跟你说这一种,因为这样,银行的利益才会最大化。大部分家庭,既然贷款20年,不可能会在很短几年就还完,但是10年后一般能还完,这样,银行的利息收益会减少很多,所以,他们这种方式让你前10年都在还利息,而本金基本没怎么减少。就算你有钱了,再还,银行的利息都收入了绝大部分了,你提早还对银行没什么损失。2、等额本金还款。我发现一个问题,就是,银行不会主动提出有这种还款方式。基本都只说前一种。还好我之前了解过,就提出要还等额本金模式。这个还是以贷款20年,贷款20万元,算下来月还1600元月还款为例:每月还的钱要比等额本金多300多元。其中-------900元是本金,700元是利息,本金支出比利息高,第2个月开始,只还1597元,因为本金上月换了900元,这月利息重新计算,要少3元的利息,以此类推。越到后面还款压力越小。而最重要的是:当你要提前还款的时候,比如5年后,因为你选择的方式,本金还的更多,这个 时候本金已经相对上一种方式要减少了许多,提前还款的本金部分冲抵的更多,这样重新计算利息的时候要少许多利息支出(每少一年都是近万的利息)。而且就算不提前还,这种方式,还20年,也要少还1万5左右的利息!只是前期压力较大!但是为了长远的利益!

说一个插曲:我前几天去银行办贷款签字,同时有7-8家人,都是购房贷款的,我们排第2位,前面那个女的,5分钟就签字走人了(签的等额本息),我们在旁边看,银行办事人员只字不提还款方式。轮到我们了,我们提出要用等额本金还,那个人就把我们带到行长室,喊我们自己看两种方式的具体还款(后来才知道是故意把我们隔离开来)。然后就走了。等过了10多分钟,我和女友商量好,还是坚持自己的选择--等额本金。我们走回去找那个办事员,他已经在帮另外的人办理了,我们在旁边看, 全部签的等额本息。后来又轮到我们了,我们提出还是本金还款。这个时候,旁边的人问我们,“还有别的还款方式?”那个办事员马上打断我们,说是因为我们条件好点,有能力想多还点,压力就更大。我明白他的意思叫我们不要说了,我们就几下签了字走了-------看来银行很不愿意让我们选择这个方式,因为银行少赚了很多利息。你想一个人节约2-3万利息,10 个人就是20-30万,100个人呢?简直不敢想象了!!!

作为我们这种一般阶层的人,购买房子是大事情。所以,尽量多算一下,既要在买房子的时候尽量杀价格,在签定合同后,一定要在银行贷款这方面多研究一下。其实这样算一算,银行贷款这方面,你合理分配,可以节约2-3万元的利息支出甚至更多。折算成房价,就是少了300-400元/平!!!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之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什么是两书呢,两书是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时通知购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

签订购房合同后一直没贷下来款

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说防水是三年,墙面、管道渗漏是一年,墙面抹灰脱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积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热供冷系统等设备,卫生洁具、开关等等。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时间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用户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子的时候应该有两书。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在购房的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签订房屋的限售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预售合同。限售合同是你想买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了商品房,这个时候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是房地产的限售合同。如果你购买的房子尚未竣工验收,就是期房,这个时候签订的是房屋的预售合同。篇三:商品房按揭购房合同

商品房按揭购房合同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区______ 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

篇二:全款购房合同能贷款吗

篇一:全款买房和贷款买房的优劣势对比

全款买房和贷款买房的优劣势对比

全款买房

一、优势

1.支出少

利息等。而且,一次性付款可以和开发商讨价还价,进一步节省购房款。目前,针对一次性付款购商品房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基本上已成了楼盘统一的优惠活

动,只是折扣度不同而已。如购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住宅,若一次性付款,开 发商给予3%的优惠,仅这一项就可以节省3万元的购房支出;

2.流程简

全款买房,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省时方便。对于购置二套房产的人

而言,除了省去了贷款利率上浮的支出外,也节省了与银行周旋的时间和精力;

3.易出手

从投资的角度说,付全款购买的房子再出售比较方便,不必受银行贷款的约

束,一旦房价上升,转手套现快,退出容易。即便不想出售,发生经济困难时,还可以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

二、劣势

1.压力大

一次性全款购房,对于那些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购房者来说,会成为一个不

小的负担。如果不是资金充裕,一次性购房的投入太大,也许会影响购房者的其 他投资;

2.变数大

就大多数在售房源为期房的楼盘而言,购房者选择一次性付款会加大购房风

险。选择一次性付款,各楼盘会要求购房者在预售阶段交纳所有房款,并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很多预售楼盘存在五证不全的问题,虽

然销售人员承诺在一定时间段内会补齐手续,但对购房者来说,却充满了未知的 变数,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备案难”;

3.风险大

对于购买期房的人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或因工程资金不足等原

因,无法完成交付使用甚至工程“烂尾”,那么交付了全款的购房者就有可能损

失更多的利息,甚至全部打了水漂。

贷款买房

一、优势

1.投入少

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好像已经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贷款,也就是向

银行借钱买房,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房子,所以贷款买房的 第一个优点,就是钱少也能买房;

2.资金活

从投资角度说,贷款购房者可以把资金分开投资,比如贷款买房出租,以租

养贷,然后再投资其他项目,这样资金使用更灵活;3.风险小

按贷款是向银行借钱买房,除了购房者关心房子的优劣势外,银行也会对其进行审查。这样一来,购房的保险性就提高了。

二、劣势

1.债务重

如果贷款买房,购房人要负担沉重的债务,这对任何人而言都不轻松。目前商业贷款首套房首付最少三成,利率最低基准为7.05%,大多数上浮10%为

7.755%。而二套房首付最少六成,利率最少上浮10%。

从下表中明显可以看出,贷款需要支付的利息相当高;

2.流程繁

贷款买房的另一大麻烦是手续繁琐。同时,由于现在银行贷款额度紧张,审批严格,等贷时间长则半年,贷款将整个购房时间拖长了不少;

3.不易卖

因为是以房产本身抵押贷款,所以房子再出售困难,不利于购房者退市成都装修贷款。篇二:全款买房和按揭贷款买房的优缺点全款买房和按揭贷款买房的优缺点

全款买房的优缺点

(1)付全款的三大优点

1、付全款省钱

虽然第一次付的钱多,但从买房的总数来看,可以免除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等。而且因为是一次性付款,所以能和开发商讨价还价,进一步节省购房款。

2、无债一身轻

付全款购房日后没有经济压力,因为购房者已经可以不再为房款操心,从容安排以后的金融计划。同时也节省时间,不必进行任何资信认证,今日事今日毕。

3、转手容易

从投资角度说,付全款购买的房子再出售方便,不必受银行贷款的约束,一旦房价上升,转手套现快,退出容易。即便不想出售,要发生经济困难时,还可以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

(2)付全款的两项缺点

1、资金压力大

如果不是资金充裕,毕竟一次性投入很大,也许影响消费者其他投资项目。

2、投资风险大

除非对其房产项目有相当了解,包括建筑质量、开发商技术和资金实力等,需要购房者有相当的技术专业水准,普通人无法达到。

按揭贷款买房的优缺点

(1)办按揭的三大优点

1、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按揭就是贷款,也就是向银行借钱,购房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房子,所以按揭购房的第一个优点就是钱少也能买房。

2、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多项投资从投资角度说,办按揭购房者可以把资金分开投资,贷款买房出租,以租养贷,然后再投资,这样资金使用灵活。

建设工程教育网-房地产估价师

/gujia/

3、银行替你把关办借款是向银行借钱,所以房产项目的优劣银行自然关心,银行除了审查你本身外,还会你审查开发商,为你把关,自然保险性高。

(2)办按揭的缺点

1、背负债务说到缺点,首先是心理压力大,因为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不允许寅吃卯粮,讲究节省,所以贷款购房对于保守型的人不合适。而且事实上,购房人确实负担沉重的债务,无论对任何人都是不轻松的。

2、不易迅速变现因为是以房产本身抵押贷款,所以房再出售困难,不利于购房者退市。 建设工程教育网-房地产估价师

/gujia/篇三:按揭买房与全款买房的优缺点分析

北京仁创律所

按揭买房与全款买房的优缺点分析

在买房时你可以选择付全款也可以选择办理按揭,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付全款的三大优点:

1、付全款省钱 虽然第一次付的钱多,但从买房的总数来看,可以免除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等。而且因为是一次性付款,所以能和开发商讨价还价,进一步节省购房款。

2、无债一身轻 付全款购房日后没有经济压力,因为购房者已经可以不再为房款操心,从容安排以后的金融计划。同时也节省时间,不必进行任何资信认证,今日事今日毕。

3、转手容易 从投资角度说,付全款购买的房子再出售方便,不必受银行贷款的约束,一旦房价上升,转手套现快,退出容易。即便不想出售,要发生经济困难时,还可以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

付全款的两项缺点:

1、资金压力大 如果不是资金充裕,毕竟一次性投入很大,也许影响消费者其他投资项目。

2、投资风险大 除非对其房产项目有相当了解,包括建筑质量、开发商技术和资金实力等,需要购房者有相当的技术专业水准,普通人无法达到。 办按揭的三大优点:

1、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按揭就是贷款,也就是向银行借钱,购房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房子,所以按揭购房的第一个优点就是钱少也能买房。

2、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多项投资

从投资角度说,办按揭购房者可以把资金分开投资,贷款买房出租,以租养贷,然后再投资,这样资金使用灵活。

3、银行替你把关

办借款是向银行借钱,所以房产项目的优劣银行自然关心,银行除了审查你本身外,还会你审查开发商,为你把关,自然保险性高。

办按揭的缺点:

1、背负债务

说到缺点,首先是心理压力大,因为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不允许寅吃卯粮,讲究节省,所以贷款购房对于保守型的人不合适。而且事实上,购房人确实负担沉重的债务,无论对任何人都是不轻松的。

2、不易迅速变现

因为是以房产本身抵押贷款,所以房再出售困难,不利于购房者退市。

篇三: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熊潇敏

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大银行为贯彻国务院的精神,纷纷“收紧”银根,导致一些投资性或自给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受到了影响,许多购房者因银行的放贷政策的调整而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购房者一时又无力支付余下房款的情形下,纠纷发生了。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为湖南人和黑龙江人。今年3月,因看好广西南宁房地产市场,认为升值空间较内地其他城市要大,于是两人相约前往广西南宁与正在投资开发南宁琅东某楼盘的开发商A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张先生和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未付清房款部分均采取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贷款相关手续给A公司。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和李先生依约在规定时间内向A公司提供了备齐的相关贷款手续材料。A公司在向南宁市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适逢国家对房价的调控,银行贷款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张先生和李先生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审核通过。于是,A公司要求张先生和李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房款,否则要追究张先生和李先生逾期未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张先生和李先生却以银行未办理按揭手续而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而开发商却不同意解除合同引起纠纷。

【问题提出】

这类纠纷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后,银行收紧放贷资金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在这一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1、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房屋购买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房屋购买人是否已构成违约?2、未能办理按揭是否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违约责任?3、国家调控政策导致按揭未办成属不属于情势变更? 4、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购买人应在接到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通知后,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

购房者购买房屋应支付购房款,不管是通过全款支付或是分期支付,抑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者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通过办理按揭,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房款,按揭手续就应当由购房者自行办理而不应当转嫁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的按揭手续未能审核通过,银行因政策原因不能如期放款,导致购房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相当于购房者通过银行代为支付房款的方式失败,购房者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及时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此外,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构成房屋购买人的抗辩理由。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不可预见的,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当然地从银行申请到贷款,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绝贷款。

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也不属于情势变更。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和显失公平。按揭贷款只是合同的一项付款方式,贷款办不下来,并没有动摇合同的

基础,不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的产权同样可以发生转移;同时,贷款办不下来,也不存在给合同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因为房产及房产的交易价格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认为,支付房款是购房者义务,购房者不能通过办理按揭付款,如未采取其他方式支付房款,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办理按揭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未能成功办理按揭,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理由拒绝支付未付清的房款。理由:

在现实商品房贷款操作中,银行同意办理按揭需要开发商提供担保,并在购房者的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同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按揭银行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银行并不接受购房者个人自行办理楼花抵押按揭手续。此外,开发商还要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楼盘相关资料。因此,楼花抵押按揭手续应由开发商去办理。购房者只要备齐相关的资料,抵押按揭未能办理下来,责任在于开发商。由于开发商没有办理好按揭手续,致使房屋购买人未能付清全款,继尔拿不到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暂缓履行支付未付清房款的义务。第三种意见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不存在违约问题,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揭能否办理成功取决于银行的同意与否,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处于一种未知状态,如将一个未知的状态作为各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可以就未支付房款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退回已付房款及定金。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问题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也就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2、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并非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引起的。

3、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须是不可预见的,当事人也不能克服。

4、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至履行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因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6、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途径适用这一原则。

(二)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看,作为购买人履行的是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合同约定购买人采取按揭的方式由银行代为支付房款只是一种付款的方式或方法。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有一个起码的判断,即要么银行同意办理按揭放贷,要么银行拒绝办理。对于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款,不能全部归责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即使国家未出台新的房贷政策,也同样会存在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贷的情形。如果认为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是由于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认为是情势变更,那势必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签订时约定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未付清的房款,银行均会同意办理按揭放贷。国家房贷政策的出台变成了意外,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显然,这样的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出现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这一事由的发生,不是导致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唯一原因,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三)本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及时将个人办理按揭的相关材料备齐交给A公司,A公司亦能及时备齐材料交至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银行最终不同意办理按揭,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考量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上,是因为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或其他原因,银行收紧房贷,不同意为张先生和李先生办理按揭,这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如果愿意购买该房,可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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