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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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建筑面积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7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购房合同面积和房产证面积

篇一:购房合同住房面积要写清楚 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购房合同住房面积要写清楚 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有网友向记者反映,最近预订了一个楼盘,房子有赠送面积,但销售人员表示,买卖合同上面不会出现赠送面积的字眼,而且房产证上也不会出现赠送的面积,只会把户型图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粘上去。该网友担心,以后如果要进行拆迁时,赠送的部分是否能获得补偿?关于这些赠送面积,在签合同时如何能确保自身的权益?

对此,律师陆映文表示,一般来说,拆迁时的赔偿依据为房产证上标明的房屋面积或者实际测量面积。她建议该网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和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好,将房屋的具体面积写清楚,不需要区分是否赠送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陆律师还提醒,赠送面积可能包括电梯、过道等和其他户主公摊的面积,市民在购房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另外,该网友还提到,他选的楼层为15楼,而该栋楼旁边有一条规划路,以后会有建设,因此他担心建设噪音会影响到生活。对此,地产界人士黄国敏表示,会否受到噪音影响要看建设的距离有多远,如果确实受噪音影响的话,可以在窗户安装隔音玻璃,噪音会变小一点。如果噪音过大,陆律师则建议和施工单位协商,必要时可向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篇二: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合同上登记的面积出现差异时,买卖双方如何处理

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合同上登记的面积出现差异时,买卖双方如何处理?

答:根据买卖双方合同的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 刘铖杰律师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商业大厦9楼908 电话:13712843195 0769-88013295 /22490666

市民:如何区分产权面积、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

市房管局: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实际能使用的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产权面积,也就是房产证上的面积。实际就是最终的实际的建筑面积。 如果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只要测绘部门已经测绘,那么现场测绘的面积就是产权面积。

建筑面积亦称建筑展开面积,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它包括三项,即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但不一定产权面积大于建筑面积有时产权面积还小于建筑面积。他的公摊面积少有时就是小于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与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的区别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的规定,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认定[1]。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实际能使用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也未包括阳台面积。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切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2.2米)的永久性建筑。

就是实际使用面积,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一般计算公式:建筑面积/1.33(板楼)或1.44(塔楼)=使用面积!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新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根据房产局测绘部门测量来进行销售。

等到交房后,办理出来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面积是最后的实测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公共走道、楼梯间、电梯井、外墙等公共部位的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是根据房房测绘规范来的。

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根据房子占地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计算出来的。

比如一个房子占地700平方米,10层,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那么土地分摊系数为0.1 假如你的房子面积为100平方米,那么分摊的土地面积为10平方米。

篇二:购房合同,套内面积

篇一:按套内面积签合同的好处

从12月1日开始,北京市的房屋买卖形式将发生根本变化,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要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而且,北京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还下发硬性规定说,不按套内面积售房,区、县、市各级国土房管局将不予以登记,也即是不合法。

那么,北京为什么硬性规定所有新建居住类房屋必须按套内面积售房呢?套内面积售房能给购房者带来什么好处呢?和以前的房屋买卖形式相比,套内面积售房能够更加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吗?购房者如何使用新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房产商怎么执行新规定呢?套内面积售房后,房价是不是就会上涨呢?按照套内面积售房的新规定,公共部位的产权如何界定呢?套内面积能自己测量吗?按照新规定,以后谁对出现缩水的面积负法律责任呢? 11月30日,我们特别邀请了新办法颁布的职能部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副处长姜才原、北京市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中国房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平、北京第一个使用套内建筑面积售房项目———北京风林绿洲项目副总经理周伟峰、北京第一个使用套内使用面积售房项目———锋尚国际公寓总经理张在东、成业行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张寒燕、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振平,以及购房者代表———美国金州投资集团控股公司投资总监夏勇。

-房价会上涨吗

主持人:从直观上来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好像比按照建筑面积售房的房价要高,那会不会给市场里的准购房者一个担心:本来北京的房价就高,现在实行新政之后,我还能买得起吗?

姜才原:在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之前,我们房地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做了一个分析,我们认为房地产买卖的成交,取决于总价而不是单价,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售房,是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只是对计价方式做一个调整。

任志强:有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要跟市场里的购房者说明:这只是一种买卖方式的改变,和房屋交易的实质不发生矛盾。这种调整会产生一种现象:单价上涨,总价不变。

张寒燕:名义房价提高,实质房价不变,对普通购房者来说,没有什么变化,但是会给房地产价格的研究带来混乱,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公摊会缩水吗

主持人:我手里有一份数据: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消费者在房地产方面的投诉,近三年来分别以23%、25%和13.2%的增长率增长。今年全国商品房投诉达到1.7万件,而面积之争是房地产纠纷的焦点,主要问题是商品房面积缩水,购房者认为不能明明白白消费。我们都想知道,政府出台这个政策,能够避免面积纠纷吗?能够在什么方面更多地保证消费者权益? 任志强:原来以建筑面积计价的时候产生了很多纠纷,确实有。可能不内行的开发商以及很多建设单位都没有考虑到保温层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北方比南方更多,主要是在设计图纸的时候不计算保温层,但是房子建好之后,在进行实际测量时,就要加上保温层和外立面的面积,这就会产生很大的差距,所以,大家认为买的室内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增加,这是传统的测量方法造成的。而且,建设部和各地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特别规定了哪些面积可以分摊,哪些不可以分摊,比如为公共服务的一些面积就不得分摊,有的小区多出的面积不知道归谁,因此产生了问题。

姜才原:我们觉得实行套内面积售房有几个理由。

第一,使用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可以让购房者明明白白购房,因为这种方式简单易算。 第二,套内建筑面积易于测量。按建筑面积售房,要弄清楚分摊部位、分摊面积,而现在的住宅建筑,内部格局十分复杂,准确区分每个部位的情况几乎无法做到,而且复杂到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也有争论。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后,购房人进行维权,相对成本低一

些,易于测量。

第三,能够减少面积纠纷。我们从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比较早的广州和重庆了解到,这些地方商品房的纠纷大幅降低。有一个数据说,重庆现在面积纠纷是零。

第四,实行套内计价以后,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减少了开发企业增加分摊面积的利益驱动,买房人不用承担不明不白的房款。

张寒燕:在市场的初级阶段,开发商的商业伦理也处于初级阶段,就产生了初级阶段问题,就产生了初级阶段法律解决问题。随着市场走向成熟,预售的台阶高了,封顶了再卖比挖坑的时候卖,和购房者的纠纷就少了。如果房子按照套做好,同时标清公摊面积的属性、位置、面积的大小等,我相信业主会感觉自己是买了一个明白房。

王振平:现在改用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了,房地产商和业主沟通好,就可以了。作为业主来说,我觉得关键不是计价,更关注的是居住品质。

-小区品质会不会降低

主持人:使用套内面积售房,会不会造成房地产商只注重把房子里面设计好了,而在公共区位“偷工减料”,从而使购房者的居住品质下降?

姜才原:每一个居住小区在建设前期,开发商都要进行统一的规划,而且要报到北京市规划部门审批,经过审批后的规划方案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开发商如果随意变更,可能面临市场的惩罚。我们在新办法中有一条规定,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房子之前首先要预测,并公示结果,包括被分摊部位的名称、用途、面积及分摊系数,包括不分摊的部位也要说明,满足购房者的知情权,购房者比较这些信息以后,就可以决定买与不买。

实行套内计价以后,公共部位如果说缩水了,减少了,风险不仅仅是买房人,对开发商也有危险,比如走道比别人小一号的话,可能面临房子卖不出去的风险。以前按建筑面积卖房的时候,外面的配套好不好,有没有湖,也不和房价挂钩,为什么要建那么好的环境,有湖,有水景花园,实际上这是市场的导向。如果把公共部位建得不好,可能能蒙一个人,两个人,但是不能蒙所有的人,可能卖一部分,其他的房子就卖不出去了,开发商风险更大。

而且,购房者可以通过签订严格的购房合同,使用政府的法律法规规避风险。分摊面积缩水的问题,通过这个办法应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任志强: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是政府在低级的消费阶段和低级的法律阶段不得不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这不是一个最好的办法。现在市场上大部分消费者,可能处于住房的改善和增量阶段,没有到生活质量提高的阶段,所以更注重我花了多少钱,买了多少套内真正使用的面积。但是房子有两个空间,一个是室内的空间,还有室外的空间。比如说三星级酒店和五星级饭店,大堂的面积和装饰绝对不一样,如果大堂面积很小,再好也不能是五星级饭店,这就是差别。我们不能靠面积计价的方式解决市场上所有存在的问题,解决不了。现在的法律只能解决套内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面积多少,没有解决土地归谁,院墙归谁,楼顶归谁,湖面、水面归谁,锅炉房归谁等等。

主持人:按照新政策买房以后,一幢住宅楼的大堂是不是归业主,电梯间、保卫间归谁? 任志强:归所有的业主。如果共有的业主说同意出租,这个钱归业主分。

姜才原: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只取得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按建筑面积买房,也不意味着购房人没有取得商品房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关于购房人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以后,其产权内容,此次发布的市政府135号令还有比较好的规定,值得宣传,让大家都知道。

-物业费怎么收

主持人:有很多网友非常关心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之后,物业管理费用怎么收取?是按照建筑面积,还是按照室内面积?

姜才原:我们认为,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次调整仅仅是计价方式,在购房合同上还要求写三

个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现行的产权证还是按建筑面积发,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等费用,仍然和建筑面积挂钩。现在仍是按建筑面积,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等费用的收取以后是否与套内建筑面积挂钩或与别的什么挂钩,使收费更合理,值得研究。

主持人:风林绿洲是北京市第一个用套内建筑面积售房的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很长时间了,请问来自风林绿洲的周先生,你们小区现在是按照什么面积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周伟峰:按建筑面积收费。我们按照份额来收物业管理费,就是任总提到的业权的方式。最简单的说法,就是按照政府批准的可以销售的面积,计算业主购买的份额比例,按照这个比例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主持人:锋尚国际公寓是北京第一个按照套内使用面积售房的项目,现在也已经入住了,是怎么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张在东:现在还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因为最后一批房子今年4月份交,会所没有完工,园林没有做好,这个时候收物业费不合理,等到园区全做好,没有一个施工工人,完全进入使用状态,那个时候收费才合理。

-游戏规则将改变,市场会不会有些混乱

主持人:这个新政策的推行,肯定改变了以往的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游戏规则,有很多相关政策也将进行新的调整,这会给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任志强:可能会在市场上造成一些麻烦。这个麻烦包括,我们的房价统计,房价统计基本上在全国用同一个方式,在北京同时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方式,一部分是按套内计价的方式,一部分是按非套内计价的方式,办公楼没有按套内计价,成品房也没有按照套内计价。外界听到北京的时候,很难搞清楚是什么样的统计数字,所以在统计局形成的结果,北京的房地产价格上涨,在外地的影响也是这样的。给老百姓的印象也是房价上涨,这个过渡期的解释的量会大。而在具体销售时,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几种方式都会标出来,在很长的时间以后,人们才会习惯。

-业主是不是更弱势

主持人:原来都说房地产商是强势,业主是弱势。现在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会不会使业主更加只关心自己房子的事情,其他公共部位和我没有关系,业主的共有财产的意识更加淡薄,业主之间的关系更加松散,和房地产商之间、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都更加孤立,就真的变成弱势了?这有利于购房者维护“70年”产权的利益吗?

王平:房地产市场从上世纪80年代发展到今天,在政府的支持下,消费者不是弱势群体,而是越来越强了,懂得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科学;开发商从强势群体的80年代到现在,越来越弱了。信息上,老百姓对住房了解的信息越来越多,而开发商越来越弱了。

主持人:一定要做一个硬性的规定吗?是不是消费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既可以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也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买房?

王平:我们不倡导老百姓愿意怎么选择就用什么方法,如果产生第三种、第四种怎么办,市场也会混乱。我觉得这个政策非常好,以前我们老觉得买房容易,结束太难了,现在这个新规定,在建项目、存量房转让等方面的执行中,手续更简化了。

-房产证怎么标明

夏勇: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我花了100万元买房,开发商不一定告诉我每一个部位相应的价格是多少,但是,他应该告诉我,100万元里含什么东西,应该有房产,还应有土地使用权。比如说100亩的土地,我使用的有多少。现在按套内面积买房,我仍然要关注套内是多少面积,套外还有多少是我的,土地有多少是我的使用权,因为这些都包含在房价里了。 主持人:夏先生的观点代表了许多购房者的想法,新政策实施后,关于套内建筑面积售房的形式现在还没有立法保护,作为购房者,除了在合同中尽量保护自己以外,政府在房产证上有没有新的改变?何时发放土地证?

姜才原:我们正在制定另外一个规定,就是房地产登记条例,就是解决怎么发房产证和土地证的问题。现在两个是分开的,房产证是房产证,盖房管局章就可以了;土地证是盖政府的章。我们考虑是发两个证还是一个证,现正在探讨。北京市正在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可能会相继出台10个文件。篇二:套内建筑面积买房有学问

套内建筑面积买房有学问

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中的一个亮点是房地产商出售商品住宅必须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成为了北京地方法规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其优点是买房人怀疑自己所购房面积进行复测时成本的大大降低,便于买房人对房地产商在面积问题上进行更有效的监督。买房人有必要正确理解和学会运用这个规定。

套内建筑面积 ≠ 地毯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不等于地毯面积,它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完全属于买房人个人私有,与套内使用面积相比,更能完整地反映买房人个人私有部分的产权。 由于套内建筑面积不等于地毯面积,所以套内建筑面积个人测量还是有一定困难(即使个人会测量,发生争议时,个人的测量结果也不会被对方和法院承认),只是委托正式测量机构进行测量的费用大幅度减少。

由于有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两个官方定义,最好避免使用按套内面积买房的说法,更不能把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说成按套买房(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买房计价方法)。 完整理解新办法

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和过去按建筑面积买房一样,仅仅是一种计算单价和处理面积误差的方法,绝不代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买房人就没有购买公摊面积。《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是一部完整的法规,买房人一定要完整的掌握,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注意合同中关于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约定,把合同附件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尽可能地约定得细致一些。 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也有学问

有人担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买房,房地产商可能会缩小公摊面积,这一点笔者在2000年建议买房人按套内使用面积买房或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时就提醒买房人注意,不过酒店式的大堂、写字楼般宽的楼道,对于普通为了居住的工薪阶层来讲也并不切合实际,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买也罢!笔者反而觉得现在更有必要提醒买房人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套内建筑面积含套内墙体面积,所以买房人要注意到同一座楼,买相同的套内建筑面积不一定能买到相同的套内使用面积。尽管外墙只有一半厚度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但对砖结构的房子来说,底层的墙体面积厚,上层的墙体面积薄,所以同样的单元,楼上楼下的套内使用面积还是有差别的;同一层来讲,即使相同的套内建筑面积,把角的单元比夹在中间的单元套内使用面积也会小一些。

2、即使是套内使用面积也不是地毯面积,因为房间里的管道井是要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因此买房人买房时最好让房地产商标清楚管道井的面积有多大。由于现在提倡户外查表,暖气也将分户计量,过去老房子里的很多竖管在新房子里会变成横管,买房人买房时要小心管道井是否只放着你买的房子的竖管,别把公共的竖管井计到自己的套内建筑面积里。

3、套内建筑面积还包括凉台建筑面积,买房人要搞清不同凉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不同比例,并要清楚已出售的房子,半封闭凉台是不能随便改为全封闭凉台的。

4、按规定有些面积是可以计算面积,有些面积是不可以计算面积的,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买房人买房时最好向房地产商问清楚所有“不完整”(低于层高)高度的面积哪些算套内建筑面积,比如:现在比较时髦的“飘窗”算进了套内建筑面积多少?盖在房子里的分体空调机位算没算进套内建筑面积?还有房间里有楼梯的、阁楼的,那些面积如何算套内建筑面积?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对于“精明”的发展商,面积上猫腻少了,说不定会在高度上做文章,一层楼矮20公分,十几层楼就能多盖一层,有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卖房的规定,

不等于万事大吉,买房人除了要全面理解《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外,还要在买房前多听多问,尽可能把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刘宏诚 j075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热点问答

[阳台]

问:一直以来,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在阳台上的纠纷比较多,为什么? 答:因为阳台的面积计算上比较特殊,封闭式阳台是按100%计算面积,而不封闭阳台是按50%计算的。有些开发商售房时和购房者说是不封闭阳台,而到实际交房,付房款时,卖给购房者的却是封闭式的阳台。这样下来,建筑面积有了变化,双方就容易起纠纷。所以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标明阳台是什么类型的。

问:新通知出来后,不少读者来电询问以后阳台是否不再计算面积?

答:关于阳台不再计算面积的说法,完全是误传。根据建设部《通知》,以后阳台面积还是要计算的,不过计算方法有了变化。以前是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而现在《通知》第三条规定: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问:照此规定,购房者可以得到什么实惠呢?

答:买房者可以省下不少钱了。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面积,比如阳台有外沿,主要是用来放花盆,以前这个外沿也是算进去的,这一来,购房者起码要多付个万把元钱。另外,《通知》中还规定: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证]

问:按照新通知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有了什么变化?

答: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由房产测绘单位对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室外楼梯]

问:新通知如何规定室外楼梯面积的计算?

答: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阁楼]

问:现在售楼时常赠送阁楼,如果阁楼最高点超过了2.2米,要不要计算面积?

答:建设部刚刚公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明确规定:层高

2.2米以上的部位要计算建筑面积。因此阁楼如果有部位层高超过2.2米,这部位要计算面积。

摘自 新民生篇三:真房买卖话你知: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 应该选哪个?

真房买卖话你知: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 应该选哪个? 我们在买房签合同的时候,都会遇到两个选项,一个按建筑面积交房,另外一个是按套内面积交房。

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都是什么意思呢?

所谓建筑面积,是指建筑展开面积,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建筑面积里既包含了你实际的使用面积,也包含了住宅墙体等公摊面积。 所谓套内面积,是指房屋实际的使用面积。你可以想象在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这些地方铺上地毯,套内面积就是铺在地上的地毯面积的总和。 那么该如何选择呢?

选择建筑面积的好处是,房产证上的面积是确定的,只有很小的概率会出现变大或者变小的情况,并且一旦出现总面积缩小,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坏处在于,由于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面积,而且普通购房者很难弄明白公摊面积是如何计算的,这就给了开发商用

篇三:购房合同,面积

篇一:购房合同住房面积要写清楚 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购房合同住房面积要写清楚 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有网友向记者反映,最近预订了一个楼盘,房子有赠送面积,但销售人员表示,买卖合同上面不会出现赠送面积的字眼,而且房产证上也不会出现赠送的面积,只会把户型图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粘上去。该网友担心,以后如果要进行拆迁时,赠送的部分是否能获得补偿?关于这些赠送面积,在签合同时如何能确保自身的权益?

对此,律师陆映文表示,一般来说,拆迁时的赔偿依据为房产证上标明的房屋面积或者实际测量面积。她建议该网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和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好,将房屋的具体面积写清楚,不需要区分是否赠送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陆律师还提醒,赠送面积可能包括电梯、过道等和其他户主公摊的面积,市民在购房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另外,该网友还提到,他选的楼层为15楼,而该栋楼旁边有一条规划路,以后会有建设,因此他担心建设噪音会影响到生活。对此,地产界人士黄国敏表示,会否受到噪音影响要看建设的距离有多远,如果确实受噪音影响的话,可以在窗户安装隔音玻璃,噪音会变小一点。如果噪音过大,陆律师则建议和施工单位协商,必要时可向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篇二: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买房过程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就是和开发商签合同。大家都知道,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常了解,都曾精心研究过,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高手”,而购房者对此却比较生疏,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开发商布下的文字陷阱里。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经过严谨缜密的思维和谈判,尽可能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公平的购房合同。我们在此将罗列出其中的全部条款逐一解读,希望亿房网友能够详细阅读、体会,相信会对购房消费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解释作用。

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而应该首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在自己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2)认准签约主体——同当事人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开篇中的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需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在我市的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都会委托代理公司代销自己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其委托的销售公司,都应认准签约主体(《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在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也都应由签约主体出具。这样才能避免“一房多售”或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发生。

(3) 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注意土地使用年限,我国法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40年,如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较早,而购买人签订合同较晚,则对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有一定影响。

2、注意开发商的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合同中哪怕就差一证,购买人最好不要签约,因为开发商如未办理此一证,则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可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证。

(4)合同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如开发商未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实现顺利销售,在合同中填列虚假或过期的《预售许可证》号,则构成欺诈。

(5)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购买人首先应明确约定所购房的具体楼号、楼层及房号,以避免开发商一房多卖。其次在明确约定楼盘的层高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套

内面积。明确约定房型(几室几厅)。

(6)、合同第四条——买受人商品房所在项目基本情况

要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各项目,如绿化率、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建筑面积等。并约定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明确约定车库、停车场的所有权、使用权

(7)、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款及计价方式,对房价款外的费用,不要作约定。

(8)、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此条是购房人最重要的合同业务,购买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对付款方式进行慎重抉择;付款时应妥善保存好相关的发票、收据,此为购房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是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一般都由开发商办理。因此购买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的合同、贷款发票,以证明购买人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此条还应特别注意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出卖人解除权的约定,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违约金尽量低些。

(9) 、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条是约定我们自己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越低越好,尽量不要超过每日万分之三。

(10)合同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差异较大,买受人享有解除权要求退房时,利息的约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通常开发商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应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范围,实践中有些总建筑面积在约定范围内,但公摊面积过多,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大大缩水,直接侵害了购房人的利益。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详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分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此外,购房者还须重视的就是我们所购买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这就有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之分(套内建筑面积是独立产权,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是共有产权)。如果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因为核对公用建筑分摊面积非常困难,不良开发商就有可能通过虚增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来获得高额利润,也由此损害购房者的权益。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公用建筑面积的平方米数或计算比例。当然,这一条款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11)、合同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首先应明确约定交房期限;其次应明确约定交房条件,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文件就是由衡水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然后在明确约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的具体时间;最后对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

同时还需注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也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今的很多开发商都在这方面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填写“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看上去这句话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就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就能开通。因此,在这些条款中,需要明确注明具体的开通时间。虽然煤气的开通受入住率的限制,暖气的开通也受季节限制,但合同中都应对此有尽量明确的约定。

(12)、合同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了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是空白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填写完毕,购房者就需要仔细对比,以达到双方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都平等。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定逾期交房时间越短越好,最好不要超过1个月,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越高越好,目前衡水的开发商普遍是约定万分之二;此外在购买人的解除权约定中,开发商逾期的时间不超过30日,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尽量高些。

(13)、合同第十一条——交接

现在很多开发商都是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交房,应约定开发商向我们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测面积、钥匙收条。而这些都需要在《补充协议》中写明,以免事后出现纠纷。

(14)、合同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影响。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变更往往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但同时却又有可能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因是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不应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买受人要力争。

(15)、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办理房地产权属

此条是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格式化条款,可以说已是尽最到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了,既然是格式化条款,也就只能一带而过。

(16)、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如今,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打出了粗装修和精装修的牌子,但并没有写明怎样算粗装修,怎样算精装修,这时,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建议在合同附件四中加以具体明细。

(17)、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购买人解除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尽量高些,最好在10%左右。(开发商常约定1%)同时,购房者还应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

购房合同建筑面积

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据相关政策如没有备案和不予备案的,一般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经项目预登记的;

2)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有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3)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4)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预(销)售时限及预(销)售范围的商品房;

5)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18)、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此三条和该合同第十三条一样为政府格式化条款,

在此就没有必要注解。

(19)、合同第十九条——单方解除合同

建议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双方中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其违约金的比率应保持一致,保持权益的对等。

(20)、合同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开发商而言,千般会选择仲裁,一则是仲裁具有高效的特点,一裁终局符合市场经济迅速解决纠纷的要求,开发商不必花费太多精力;二则开发商实力相对较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其出谋划策,赢得仲裁。对于购房者而言,最好选择诉讼,一则诉讼费用相对低廉,相对于开发商,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诉讼时间可以不计,但诉讼成本则会考虑;二则诉讼具有可救济性,如果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也只能一声叹息、后悔,而若诉讼裁决实体错误,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会再审改判为其讨回公道。

因此,我们建议购房者在争议的解决方式上,尽量不要约定仲裁条款,目前我市包括我国的仲裁程序还不完善,救济途径不太畅通。

(21)、合同第二十一条——附件中的约定

1、在买卖合同附件一商品房平面图:应要求开发商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等,而且还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或签字。此外,还应附上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的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将此项空下,空下就是以实际环境为准。

2、在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当前,在所有的购房纠纷中,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故意大做文章,从而使购房者的权益受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与开发商约定清楚,确定公摊面积的数字,此外,还要约定公摊面积包括哪一部分及其位置。

3、在买卖合同附件三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说明:此为开发商的格式话、公文话语言,一眼带过既可。篇三:购房实际面积知多少

购房实际面积知多少 记者调查房屋面积背后猫腻 2011年09月20日 09:38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沙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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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水果时发现缺斤短两,我都要跟小贩理论一番,何况买房子少了平方数!” 9月初,郝女士在历山北路板桥片区买了一套二手房,按建筑面积93.6平方米交的房款。近日装修时,装修公司测得的面积让她震惊—— 建筑面积仅86.6平方米。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像郝女士这样买房后重测面积的并不多,多数购房者都是按购房合同提供的面积付房款。然而业内人士披露,房屋面积存在较大的“猫腻空间”。

制图/王云峰

【面积缩水】

花3000元测面积,少了7平方米

9月13日,郝女士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她所买的这套房子建于2003年,两室两厅,前房主李先生是直接从开发单位买的。“一开始,我感觉房子挺宽敞,也没想重新测测面积,房屋装修时,装修公司的专业人员给免费测了测,发现房屋建筑面积是86.6平方米。”

因对装修公司测得的结果表示质疑,郝女士专门请了一家房产测绘机构专业人员,花了近3000元,又重新测了一遍,得到的建筑面积也是86.6平方米,这其中已加进去了公摊面积了。“一个平方7000多块呢,7个平方接近5万元!”为此,郝女士找到前房主索要差价。孰料前房主表示,他从开发单位手中买房时,购房合同上标的就是93.6平方米。

经多次交涉后,李先生最终从总房款中退给了郝女士4万元。他表示,自己会委托律师,向房屋的开发单位讨个说法。

【延伸调查】

多数业主购房后没重测面积

记者发现,不少购房者收房后,并未去找人重测房屋面积。

9月17日,记者在文化路一处高档小区随机采访了20名业主,问及收房后是否重测过房屋面积,对方均表示没有。业主于先生称:“我们主要是怕麻烦,测量楼房面积是个很复杂的活儿,若不聘请专业机构,一般人测不了。”

业主薛女士则称:“就是实际面积与合同上的销售面积有一些出入,只要不是太离谱,我们也没那么多工夫去和开发商纠缠。再说了,毕竟还要住在这个小区,还要去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打交道??”

从9月17日始,记者发起一项“你重测所购房屋面积了吗”的网上调查。截至9月19日,1230名投票者中,1218人表示没有重测过,占投票人数的99%之多。对于没有再重新测量房屋面积的原因,大部分受访者都表示:测量房屋面积太麻烦,耗时耗钱,业主耗不起。【如何算账】

“得房率”越高,业主越合算

9月19日,房屋面积测绘人员李湘云接受采访时介绍,开发商出售房屋时,一般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定价的。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其中,每一部分又有着较为复杂的测量及计算方式。例如,公摊面积其组成部分就有可能包括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面积等等。

李湘云称,不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想准确测量一套房屋的面积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学习相关知识后,业主能粗略测量套内面积,然后通过套内面积除以购房合同上的建筑面积数,就能得出“得房率”,数值越大代表“得房率”越高,通过“得房率”的比较,能大体估计自己所购房屋的面积是不是靠谱。

不同建筑的得房率是不一样的,多层、小高层、高层、商场的“得房率”分别为多少最适宜?李湘云介绍,按惯例来看,板楼的“得房率”约为80%,塔楼约75%,写字楼约70%,商场约65%。“因为使用率与人流量密切相关,人流量越大的地方,公共分摊面积就越大,使用率就越低。”她表示,业主经粗略测算后,如果所购房屋的“得房率”远低于以上数据,就有必要请专业测绘机构重新测量房屋面积。

【找谁“算账”】

“缩水”超3%双倍返还

记者从消协部门了解到,关于房地产的投诉数量一直位居前列,在近几年央视3·15晚会的投诉统计中,“面积缩水”也成为房屋投诉焦点之一。

对此,房产律师李磊接受采访时表示,针对房产“面积缩水”问题,最高法院在2003年3月通过并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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