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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没约定暖气开口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30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收取暖气开口费和燃气开口费是违规收费

收取暖气开口费和燃气开口费是违规收费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 作者:XTXB-2011 发表于:2011-1-6 17:26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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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发改委2001年第585号文件和山东省2001年第301号文件把暖气开口费和燃气开口费等26项收费列为违规收费后,仍然坚持收取这两项已明令禁止的收费。据开发商说,为规避文件规定,还把这两项收费改名为“二次安装建设费”,希望市住建局和发改委解释原因,物价局能说明批准收费的依据。

根据国 家发 改 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而开发商无视国 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偷梁换柱、推卸责任。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做火车的人除了购

购房合同没约定暖气开口费

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开户费胜诉案(见 )以后,全国许多小区都相继取消了开户费,然而至今尚有许多小区继续负隅顽抗、隐瞒欺诈试图掩耳盗铃蒙混过关。

中央电视台记者善意提醒,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要敢于拿起法 律武器捍卫公民权利。记者直指物价局揣着明白当糊涂,甘当少数人的保护伞,收费价格按规定要举行听证程序,物价局违规默许开发商。

篇二:暖气开口费,燃气开口费向开发商追回,请向开发商提出以下问题

请向开发商提出以下问题,并要求书面答复下列问题:

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其中第六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表明开发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已经且必须交纳“城市配套费”。

2、2009年2月2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9】15号)】第二项第2条中再次明确规定“按照《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2008〕22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免收其项目(用户)天燃气、热力入网费。”并且在第四项中明确说明了城市配套费包含“燃气、热力、供水”在内的施工资金的后续使用方案。

你方是否按规定交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向广大业主出示提供出交纳凭证复印件)

交纳的城市配套费是否包含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3、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中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如果你方如果已经按规定交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你方在交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是否向上级部门咨询过城市配套费包含水、电、气、热、道路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上级部门是如何答复的?

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你方为何在购房合同中加入由业主交纳天燃气、热力入网的费用这一条款,由业主承担上述费用?

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明确规定只有在2008年8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市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仍按照以前的标准征收。

请你们向广大业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规划方案批准文件。

如果市政府规定由业主交纳上述费用,你方在收取上述费用后交给什么部门了?交费单据在哪?该不该分别向每户业主提供发票?

6、业主是否有权知道所购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何时通过市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批准文号是多少?批准文件能否向广大业主提供复印件?

篇三:关于天然气和暖气开口费

天然气开口费已取消

现在的开发商强制业主缴纳管道天然气开户费(及天然气开口费),然而,此费用早在2001年就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所取消,该通知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也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92]鲁计财字第1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对此问题,众多报刊、电视等媒体例如“焦点访谈”、“为您服务”等节目均有报道。因此,所谓的各种暖气开口费、天然气开口费等费用早已被明文取消,而将其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然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已经应该缴纳,并已经计入开发商的商品房的成本之中,否则开发商无法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而开发商却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转嫁风险、推卸责任,是将其开发建设成本转嫁给业主的违法行为。

暖气的开口费

暖气的开口费是行业内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东西,目前没有规定的接口收费标准,国家曾经要取消该项收费,但在实际的执行当中,因为与实际不符,无法落实下去。

但这个开口费不应该直接向商品住宅的住户收取。我认为应该是包含在商品房的造价之内的。因为商品住宅是一个成品,这个成品包括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如上水、下水、电、供暖等内容,这在当地的住宅配套要求当中应该有所体现。

建议到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咨询下,应该叫 市建委吧,他那的解释是权威的,他也有义务去管理开发商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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