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仲裁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发布单位】 天津仲裁委员

【发布时间】

本指引是由天津仲裁委员会起草,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其目的是为向仲裁员在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借鉴,仅供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参考。

一、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

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殊适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

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项目(内容)

①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

①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

②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 ④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内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

⑤与合同争议有关的技术图纸、洽商纪录、会议纪要、设计和工程变更签证、信函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之二

三、审查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签收证明)。

2、工程结算书及预算书(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报告的签收证明)。

3、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图纸。

4、工程未验收亦未结算的,当事人应提供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相应证据。

5、当前工程形象进度或施工节点。

6、工程已停、缓建的,停、缓建的具体时间。

7、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

四、合同效力审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绝对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经竣工或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包、违法分(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包和挂靠工程的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视为有效及不作无效处理的合同

1、施工或仲裁审理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2、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属有效合同。

3、肢解分包不一律按无效处理。

4、订立“阴阳”合同的,以“阳”合同即备案合同为确认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审查损失计算依据

1、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注意约定利息过高或过低的依照合同法可以进行调整)

2、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合同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应予支持,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保护。

六、工程价款纠纷

1、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3、发包人逾期28天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款。

4、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备案中标合同确定工程款。

5、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从其约定。

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8、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1、主体方面一般限于与工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和买卖合同的供应商。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实务中可以酌情考虑分包人代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形式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或约定完成的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他建设工程款。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均不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受偿范围和期限,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

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

①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②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平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分时间先后。

③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

八、质量纠纷

(一)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了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保修的工程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

(二)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3、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

4、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推定由发包人承担;

九、工程司法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或造价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申请鉴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十、合同的解除

(一)发包人的解除权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5、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承包方将其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将主体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6)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的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又不予更换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经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注意,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提前通知对方,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力消灭。

十一、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篇二:如何约定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条款

如何约定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条款

作者:周善良律师来自:本站原创

2006-10-3 [浏览:2264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条款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已普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合同。一般来说,按照示范文本签订仲裁条款不应再有争议。但现实情况是,虽然有示范文本,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理解使用这一示范仲裁条款时还是不断地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造成仲裁条款约定无效或约定不明等。为避免因仲裁条款约定无效或约定不明所带来的麻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仲裁条款的特定要求,从而能签订一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

一、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之一的仲裁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双方协商一致及内容合法等方面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订立在纠纷发生前。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法院撤销

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

二、从案例看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条款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同时选择二家仲裁机构

2003年9月常州某建筑装饰公司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装饰工程的范围、工程造价、工期等作了明确约定,同时合同还对解决争议的方式作约定:“向常州/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了争议,于是青岛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常州某建筑装饰公司则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诉讼。就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该由哪一家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裁决就花费了近一年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根本不可能在“常州或青岛仲裁委员会”之间再作选择,所以约定的向“常州/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例的警示作用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时,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否则仲裁条款将被认定无效。 案例二: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受理

2002年4月江都某建筑公司与常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对解决争议的方式既选择了向“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又选择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发生争议后该仲裁条款毫无疑问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发生纠纷后均不愿意就仲裁解决争议还是向法院起诉达成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例的警示作用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解决争议方式时不能既选择仲裁条款又选择向法院起诉,否则仲裁条款将被认定无效。

案例三: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2002年6月甲建设工程公司与乙公司下属印染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形成纠纷。因乙公司下属印染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甲建设工程公司欲将乙公司及其下属印染分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乙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即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其理由是乙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印染分公司与甲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经过乙公司同意或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本案中乙公司下属的印染分公司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如得不到乙公司的确认则仲裁条款无效。本案例的警示作用在于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分公司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无权单独对处签订合同。

案例四: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

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条款作如下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在某市仲裁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条款中必须明确含有选定的某一仲裁机构,而本案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因而最终该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本案例的警示作用在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选择一家具体的仲裁机构来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而不能只约定在某地仲裁,这种约定将被认定无效。

以上四个案例所反映的同时选择二家仲裁机构仲裁、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受理、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等仲裁条款无效问题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普遍存在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将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希望引起建设单位的注意。

三、推荐一款示范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

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划线处必须填写具体的仲裁机构)。

上述示范仲裁条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概括约定的仲裁事项及仲裁地点均符合法定的要求且不会发生争议。

篇三:仲裁申请书(工程款纠纷)范文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x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xx市xx中学(以下简称xx中学)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xx中学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共

计元,被申请人xx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裁决被申请人xx公司向申请人退还属于申请人的工程款及其

利息共计元。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中学于2011年x月xx日签订了编号为

ZTS2011xxx的《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

承建xx市xx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工程规模约xxxx平方米。该合

同就工程承包的范围及内容、工期、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合同价款

及支付、工程进度计划、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证、争议的解决等

内容作了规定。该合同约定了开工日期为2011年x月x日,竣工日

期为2011年x月x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xx天。合同价款为玖

拾捌万捌仟陆佰玖拾玖元整(988699.00元)。合同约定了监理单位

为xx市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中发包人即被申请人xx中学承

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同时承包人即申请人也承诺按照本

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

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已经报

xx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备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中学在该合同中约定:“基础完工后,发包

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的50%。”“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办理结

账手续,留取总工程款的5%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付清。”另外合同约定

了缺陷责任期为五年,质量保证的方式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

金额按通用条款的约定,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扣留方式是在

办理结账手续时留取总工程款的5%。该工程(包括申请人分包给被

申请人xx公司的道路施工工程)已按期全部完成并已通过竣工验收,

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申请人xx中学及其援

建单位被申请人xx厂还拖欠申请人工程款及其利息共计元直至今日仍未支付,因此被申请人xx中学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

工程款及其利息共计元,被申请人xx厂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同时被申请人xx公司分包的道路施工工程部分只应领取共计

元的工程款,而xx公司项目经理却通过伪造印章和相关资料的手段总共领取了工程款共计 元,因此被申请人xx公司应向申请人退还工程款及其利息共计 元。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xx中学签订的《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xx.x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等规定,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 月 日

附:

1、仲裁申请书副本一式四份;

2、《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ZTS2011xxx)复印件一份;

3、《道路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4、《xx市xx中学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5、其他证据 份。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