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2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

摘 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因法律关系复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相互交织,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存在许多难点。文章结合曾经办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分析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和特点。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

1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工程安装工期为施工图交底后180个工作日;甲方应提供有关的批复文件,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将资金到位,确定线路规划路径和办妥工程建筑许可证;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接入电力系统的手续及另行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工程总包费用为4 450万,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800万,四月中旬再预付1 600万,电气设备、铁塔材料进场付至总价的70%,安装完毕再付至总价的9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送电启动会议前付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屡次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未就路径调整送交改道规划图,致乙方不能按约定进度施工。2005年9月,涉案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相关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直至12月调查结束。2006年10月,双方签订备忘录,确认原合同继续有效,约定甲方于2006年10月支付100~200万,2006年12月~2007年1月支付500~1 000万,2007年3~4月(送电投运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备忘录签订后,甲方仍旧屡次拖延支付工程款,至2007年5月,共计支付1 980万,远低于约定金额,见表1。

乙方于同月停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及利息损失。甲方认为,乙方未如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擅自停工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工程款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2 判决结果

一审审理后认为,甲方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这一违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可另行主张。而乙方因停工未能按约交付工程项目,造成甲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乙方返还甲方工程款

1 98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628.0951万元。

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方作为乙方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以甲方屡次迟延支付工程款,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突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在这里发包人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三)监理委托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监理委托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第二,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第三,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四,为监理人顺利履行

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

2、监理委托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委托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因而根据委托合同的特点,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宜采用损害赔偿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四、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第二,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缺陷,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也就失去了保障。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在这里勘察人、设计人通过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

责任。

(三)监理委托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监理委托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委托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第三,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四,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监理委托合同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标的是监理服务,与其他两个合同的最大区别是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属于委托合同范畴。因而根据委托合同的特点,工程监理委托合同采用损害赔偿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篇三: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发包人迟延付款、迟延验收和结算等;承包人迟延完工、迟延交付、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行为往往相互交错,互为抗辩。对此,要分别作出认定和处理。当前,在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方面,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因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这属于承包方无法克服的情况,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2、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因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建筑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其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3、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处理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金额一般较大,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利润率较低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有规定,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行勘察、

设计,

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

费;

乙单位应按甲公司的设计标准、

技术规范等提出勘察设计要求,

进行测量和

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等勘察设计工作,

并在××××年

5

l

日前向甲公司提交

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公司

同时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开工日期。但是, 不料后来乙单位迟迟不能提交出勘察设计文件。

丙建筑公司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的约定做好了开工准备,

如期进驻施工场地。

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

乙单位迟

36

天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此时,

丙公司已窝工

18

天。在施工期间,

丙公司又

发现设计图纸中的多处错误,

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请乙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修

改。

丙公司由于窝工、

停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否则不再继续施工。

甲公司将

乙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单位赔偿损失。法院认定乙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

????

?

?

该案中乙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致使甲公司的建

设工期受到延误,

还造成丙公司的窝工,

而且勘察设计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

使承建单位丙公司因修改设计图纸而停工、窝工。根据《合同法》

“勘察、设计

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

设计文件拖延工期,

造成发包人损

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 赔偿损失。

”乙单位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甲公司损失 的责任。根据《合同法》

283

条,甲公司因图纸不到位给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

当予以赔偿。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