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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体合同样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6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天津市总工会集体合同样本

天津市总工会集体合同样本

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点: ________________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企业工会主席: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_________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_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_____

(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市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及其经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代表员工,共同组成协商组织,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专项津贴、补贴。

第九条 企业实行_______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一条 员工工资的总体水平随企业效益的增减而浮动,企业职(员)工代表大会在年初审定企业的年度工资计划。年在岗员工人均收人 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_______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本企业_______年度最低工资为每月元。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当月生产、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员工工作实绩确定奖金标准,奖金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停产放假,每月发给员工本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并享受国家、市

天津市集体合同样本

政府规定的各种补贴。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九条 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八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每周两天休息日制度。员工婚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假制度按企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员工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使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保险费标准,员工享受补充保险的条件和标准,按照本企业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作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坚持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和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二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正确使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六章 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女员工因怀孕、生产、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发给本人相应的工资,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物价、取暖、洗理、书报、独生子女等补贴。产假期间工资受本市最低工资保障。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后按规定进行孕期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产(含流产)费用按规定全额报销。

第三十八条 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为女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四十条 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 技能培训

第四十二条 企业建立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制度。健全培训机构,保证培训经费和培训时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在职员工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按需要对下岗员工进行转岗培训。

员工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要列人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企业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对经过自学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岗位培训和劳动竞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七条 员工应积极参加企业及其所在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自身素质。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员工应依法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员工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和企业都有责任告知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帮助教育员工明确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照本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条件,企业与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权利、义务,依照《劳动法》、《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员工无过错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若本人提出续订合同,工会可以帮助协调,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考虑同意续订。 第五十四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程序执行。

企业依照本条款裁减的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十五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员工应服从领导,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六条 企业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并依据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或惩罚。奖惩条件和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最新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范本

(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第六条 依照XX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03]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 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第三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篇三:集体合同样本

第 届职代会

第次会议文件

公司

集 体 合 同

(年月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从业行为,在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同享企业荣辱,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平等协商工作委员会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与企业工会主席(依法代表职工)共同签订。合同签订后,企业与职工应共同遵守并履行合同规定,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企业和职工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所制订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职工教育培训等各方面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企业职工要遵循合同规定约束自身的行为,充分发挥自觉性、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条 本公司为 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权利内,公司法人对企业的资产、人力、物力等有自主支配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并应使之不断增值、承传和发展。公司应依法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尊重职工的合法权利,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保护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使公司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都有所发展。

第五条 公司工会是全体职工根本利益的合法代表,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过程中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应尊重工会的法定权利,在研究决定企

业重大建设、发展规划、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企业员工切身利益重要决策时,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听取工会意见,为工会开展工作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六条 本合同必须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签订,经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批方可生效。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七条 公司在招聘录用职工时,当事双方遵守自愿的原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鉴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双方必须予以遵守。

第八条 录用职工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半年,职工最少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并同意续延合同者,可允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依法可延长、终止、解除外,当事人双方如有特殊、意外情况和严重困难时,需要解除合同时,任何一方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公司在经营困难确需大量裁减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征求其意见,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批后,再行裁员。裁减人员后,如在六个月内又录用职工时,须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九条 公司不得录用十六周岁以下的职工。公司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能以妇女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工资

第十条 企业职工的劳动工资在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主要分配原则下,结合各种生产要素既要体现按劳分配,又要体现按岗位、技能、责任风险和其它非劳动因素,制订适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分配办法,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分配制度。本章内只阐述职工工资分配原则,具体标准见《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以货币形式由各独立核算单位向职工支付上一月的劳动工资。如遇意外情况和特殊困难原因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应及时向职工说明原因,并报告总公司备案,但所欠工资必须在年终结算时全部付清。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工资协商机制,健全职工工资调整制度,不断完善按

劳动要素分配的体制。

1、公司应保证在完成全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情况下,全体职工的年平均收入要高于我市职工年平均收入。

2、公司在经济效益连年增长时,应考虑按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的比例提高工资水平,以体现按生产要素具体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但当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超出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同行业人工成本线时,不能提出工资增长的要求。

3、公司规定的各岗位、工种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低于上年度本地政府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随本地政府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并对其它各级工资标准进行相应变动。

4、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特殊工种、有毒有害等工作条件下的补贴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或公司特殊补贴。

第十三条 公司应依法发放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经公司同意的各种社会活动、学习培训、参加各种会议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遇到不可预料意外情况或非劳动者造成难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由公司和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协商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劳动法》规定,执行 时方法。公司根据 业特点,按不同岗位、不同职责、不同工种、不同季节,宏观控制安排、调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

第十六条 实行 法,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适当调节工作劳动时间,每月累计加班时间应控制在36小时之内。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待遇,因工作生产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休假的,均应给予补假,补假应当月清,不能累计补假。

公司职工还应享有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八条 公司应杜绝明显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或是制度性的加班加点现象发生。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对上述情况予以抵制或劝阻。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各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施工生产、工作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和工作责任制,

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的生产、施工、工作条件和环境。

公司按安全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杜绝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对伤亡事故均要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于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行为,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公司推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制度,减少职业危害,杜绝职业病发生。年轻伤负伤频率应控制在10‰以下,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

工会应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工作条例,做好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有计划地满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和建设。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和卫生安全文明现场的创建。及时向职工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防寒保温、防暑降温工作。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四期”保护。公司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之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司每年要定期进行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向职代会通报工作情况时,必须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在涉及安全生产重要规章制度或职工劳动保护切身利益有重大变革、修改时,均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由工会、人力资源部、工程部、医疗部门联合组成劳动协调伤病鉴定工作委员会。每月定期对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工伤疾病、医疗休息等问题进行协调、调查、调解、鉴定、处理等工作,以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

第六章 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组织全体职工参加必须参加的各种社会保险,并定期按时足额为全体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逐年提高职工的投保基数,确保职工在生育、退休、伤病和发生意外时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施工和工作环境,不断改善

职工的生活工作环境,并用文明舒适的环境和氛围,吸引凝聚职工,协调劳动关系,创造和谐企业。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患病;职工在非因公负伤、患病、致残、死亡、离岗、内退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等情况下,公司应结合实际,为职工提供应有的生活保障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注重加强对全体职工的业务管理能力和技术操作能力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订年度和中长远培训计划。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ISO9001:2000标准要求,公司职工每年应定时参加一次本专业岗位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努力实现关键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各工种技术操作人员都达到100%持证上岗。新上岗和转岗职工必须进行专业技能、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逐渐达到所有职工都能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及其他部门颁发的职业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号召职工自学成才,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自学参加高级职业教育培训和取证,并对其采取补贴奖励制度。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全面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劳动竞赛活动,对模范执行规章制度、出色完成生产计划任务;在施工生产工作中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技术比武、新技术推广应用、创优质工程、创安全卫生文明工地活动;在保卫企业财产、保护人身安全、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见义勇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每年按其贡献大小分别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工作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者,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向上级推荐为市、省、全国劳模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视其违章违纪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不同程度,按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进行开除等处分时,应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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