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劳动合同 > 列表页

三种劳动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1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产生可分为三种

劳动合同产生可分为三种

1-录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录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收普通劳动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者;应招者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条件,自愿报名;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向特定的劳动者发聘书的方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如企业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3-借调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个人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作用的

工人或职工。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然回原单位工作。 4-按照用工制度种类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工劳动合同、合同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将协议的内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凭证的合同。口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

口头承诺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写成书面形式的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用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议务,以及有关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

公司:北京国明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鸿城大厦4单元905室

联系人:国明顺

咨询电话:4001-12-1009;010-56243424

更多信息请登录

篇二:第五节 三种劳动合同形式

第五节 三种劳动合同形式

一、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中,有劳动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注意: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 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毕业离校之后未及时到单位报到,结果期间查出患上血癌,医疗费学校和单位都没有义务负担,只能靠社会救济,“同学们千万不要轻易脱离组织。

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二种合同形式争议不多,最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概念: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案例

吴某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吴某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吴某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本案中吴某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吴某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在合同到期后吴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二)条件:

1、案例:

小李与用人单位先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0天,在试用期合同结束后,用人单位认为60天无法全面考察小李是否合格,于是又同小李签订了一次30天的试用期合同,后小李转正,又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约定3年的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小李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及违法行为,小李向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协商不成,小李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小李可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2、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上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分析小李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1:王某与1998年2月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由于王某工作表现良好,工作能力也不错,双方一直继续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止,在该合同期满前,公司表示由于王某的年龄增大,该期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王某则认为其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应该终止劳动合同,而且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地14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其在公司的工龄已经满十年,现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与其签

三种劳动合同

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之前,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应看公司是否有续签的意愿,现公司不同意续签,

篇三:劳动合同种类的选择(莫)

劳动合同种类的选择

——企业跟员工签订哪种类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新法律背景下,企业跟劳动者签订哪种类型的劳动合同?这是摆在企业的首要的一个问题。 该怎么选择?还得分析三类劳动合同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企业需要据此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选择签订哪种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1、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

(1)有利于发挥用工自主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存在合同期届满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使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用人单位发挥用工主动权。

(2)具有激励作用。由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不确定性,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对象肯定是绩效表现比较好的员工。因此劳动者为获得续签的机会,会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可以对员工起到约束与激励的作用。

(3)适用范围比较广。与其他两类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无论何种企业、何种岗位、何种类型的劳动者,均可以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利之处。

(1)期满终止可能支付成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签订次数有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次数限制的问题,即两次之后可能面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法模式下,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使劳动者获得职业稳定感,利于在本单位本职工作中积累经验、提高工作的熟练程度,从而有利于提高用跟单位的效率。

(2)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保持岗位及团队稳定性,减少员工频繁流动带来的影响。

(3)可以节约经济补偿金。从法律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节约用工成本。

(4)可以减轻合同管理的负担。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续签的问题,可以减轻劳动合同管理的负担。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利之处

(1)员工容易滋生懒惰心理。

(2)隐性成本高。劳动者的医疗期、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都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挂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隐性成本高。

(3)用工机制受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受到影响。

三、已完成一定的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有利之处

(1)终止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完成某一特定的工作为标准,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2)次数不受限制。连续订立两次或者更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不利之处

(1)使用范围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业因临时工作需要录用职工而订立的合同,往往以计件、记时形式发放工资。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或者以项目工程形式经营的企业。

(2)无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终止有成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三类劳动合同的搭配使用原则

通过分析三类劳动合同的利弊,可以看出来各类劳动合同都有本身的特点及优点,也存在相应的弊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要在把握它们各自利弊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和员工的实际,根据需要选择劳动合同的种类,做到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使用原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新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限制,但它仍然是用人单位普遍使用的劳动合同。原因主要在于,对比三类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有其独特的优点。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存在固定的终止时间,有利于用人单位用工机制的新陈代谢,防止用工机制的僵化。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使用范围广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固定期限合同时用人单位普遍使用的劳动合同,但也要抛弃原来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需要考虑长期、中期、短期劳动合同的合理搭配。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优先使用原则

已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存在到期的情形,还存在不受两次的限制优点。对于临时性、季节性、项目化的工作,用人单位需要优先考虑使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对于本身不具有临时性、季节性、项目化的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加以研究,灵活运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销售人员,可以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司机,可以将跑完一定的公路数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谨慎使用原则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谨慎使用。

(1)适合签订的岗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适合于用人单位需要保持长期稳定性的岗位。因此,对于核心的岗位,可以选择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不适合签订的岗位,不能签。对于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岗位,用人单

位需要采取措施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具体可用的措施有以下几类:一是阻止法定条件的成立。连续工作十年和连续签订两次是不可以逾越的底线。二是采用其他用工形式。对于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岗位,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用工方式,如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三是选择业务外包。四是关联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轮流签订合同时,要防止强制安排或以业务划转的方式进行。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签订之后,重在管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何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积极性,限制其消极性,是用人单位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需要加强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机制有很大的影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如何发挥,尤其是如何防止员工的惰性,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如何激励员工是用人单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用人单位的许多制度,如薪酬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等,都需要围绕如何激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来设计。二是合同无期限,岗位有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可以拿出合理的调岗依据,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的情况发生了变化等,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调岗。三是完善规章制度、细化解除情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同解除上没有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发现员工不符合单位的需要,只能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类,一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一类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提前了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三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解除条件,如劳动者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等,这里的究刑事责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需要根据法律判定。另一类是法定加自定的解除条件,如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些解除条件虽然也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录用条件”是什么,哪些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什么是“重大损害”等。均需要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事先确定。这些可以称为法定加自定的解除条件。显然,用人单位利用法定加自定的解除条件相对较为容易。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予以补充、细化。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