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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3  分类: 其他合同 手机版

篇一: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是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而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且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包括合同的义务内容;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第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第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转让通知是绩权转让的必备条件,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债务人应出具收到通知的。对于债务人的通知,一般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债权人进行。新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关于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的证明文件。如果未尽通知义务,债权人对合同权利的转让就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原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委托合同、赠与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因而也禁止转让。但如果债权人承担新增加的负担或风险的除外。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转让人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让人,并将转让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无偿转让债权,转让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但转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转让人不负担保责任。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具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权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销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

抵销权 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按

照对等的数额相互充抵,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互相消灭,不再履行。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其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抵销的实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当事人互有可以抵销的债权;在存在抵销的债权时,债权必须是均已到期;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或同一性质的债务,不同性质或不同种类的债务是不能抵销的;抵销的债权必须属于法律所允许。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抵销的债务不能进行抵销。如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抵销。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时,主张抵销的,应当及时向债权转让人发出抵销通知,抵销的通知在到达债权人时,即可发生的效力。但是,抵销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抵销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与限制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合同义务的转让,只要依法进行,是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义务的转移首先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方面是不相同的,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影响,在债务人更换后,新债务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并且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义务的转移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由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合同中原债务人的义务。主债的全部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不发生变更,并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一部分债务,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成为新债务人,而第三人仅就其与债务人签订了转让债务的协议部分承担合同义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再如,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的继承权、抚养权、著作权等不能随原债务人转移义务而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的抗辩是基于原债务人所享的对债权的抗辩而存在,如果原债务人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就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篇二:合同转让想生效,性质判定很重要!定稿(1)

最高法院:合同转让想生效,性质判定很重要!【成务评析】

合同转让内容的性质应以原合同整体判定,概括转让权利义务

须经原合同对方同意 ——解读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与宝蓝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安琪胶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文/刘书光 史凯贤

责任编辑:戚谦 【阅读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存在一方不想履行合同的情形,比如遭遇资金周转困难、履行能力欠缺或丧失、遇到更好的交易机会而试图毁约,甚至在签订合同之初就计划将来把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别人。成务律师认为,合同一旦生效就应认真履行,即使履行中发生变化,

应协商变更;当然,合同一方亦可根据《合同法》中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规定,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他人。

即便如此,成务律师提醒各位: 合同有风险,转让需谨慎。在合同转让之前,拟转让一方首先应该判断其转让的内容属于合同权利还是合同义务,或者兼有权利和义务的属性。因为,转让内容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有差异,甚至直接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本案为例,安琪公司将其在原合同中享有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九州公司,九州公司未作判断即认为经营管理权属于合同权利,对此转让无需经过另一方同意,进而主张转让协议有效。其实不然。原合同中约定的“经营管理权”既包括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包括保证收到良好投资回报并负责经营管理物的修缮、维护和保养等义务。所以此处的“经营管理权”兼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质,应适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规定,须经过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可见,拟转让的合同内容究竟属于权利还是义务,并不像其名称显示的那样简单,而应该综合原合同的整体内容进行判定,否则直接关系到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 概括转移

【裁判要旨】

在合同转让之前应该先判断拟转让的内容属于权利或者义务或者权利义务兼具,转让内容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规则也有差异。对于拟转让合同内容的性质,应该综合原合同的整体内容进行判定,如拟转让内容兼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质时,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须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基本案情】

健康协会诉称,2007年5月18日,其与安琪公司签订《协议书》(下称合建协议),约定安琪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健康协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后续工程,双方合作经营,健康协会委托由安琪公司成立的管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经营管理。2008年8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间安琪公司经健康协会同意后有权引进合作伙伴。工程建设过程中,健康协会得知安琪公司与九州公司于2008年9月2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下称收购协议),将上述项目经营管理权全部转出,但该协议未经健康协会同意。据此,健康协会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收购协议无效。安琪公司承认健康协会主张的事实和请求。

九州公司答辩称,九州公司与安琪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约定转让的是安琪公司在与健康协会合建项目中的权利,而非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综上,请求驳回健康协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合建协议约定:安琪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完成该项目主体房屋的后续工程并承担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健康协会的对外债务,健康协会委托安琪公司成立的管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初期阶段健康协会与安琪公司收益分配比例为40%和60%;第10条第4项约定“在经营期内,安琪公司或其成立的管理公司经健康协会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将该项目房屋租赁给第三人”;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房产使用期限与合作期限相同,合作期间安琪公司经健康协会同意后有权引进合作伙伴”。上述协议订立后,现双方合同义务尚未全部履行完毕,该项目尚未取得房产证。收购协议约定:因安琪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同意由九州公司出资收购安琪公司享有的该项目中85%权利;合作方式为双方同意共同成立一家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该项目,九州公司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运作,安琪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九州公司行使;第4条第1项主要内容:九州公司收购安琪公司60%权益中的85%,向安琪公司支付6800万元收购款。

2008年5月13日,健康协会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健康协会作为项目楼的产权方,授权安琪公司全权负责该大厦的建设经营管理,安琪公司有权对外签订经营协议及租赁协议。

一审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认定如下:(一)安琪公司在合建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安琪公司享有项目投资收益分配权。安琪公司义务包括:负责投资建设完成该项目主体房屋的后续工程并承担本协议约定内健康协会的对外债务,接受健康协会委托成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负责项目房屋及设备的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承担物业费用。(二)安琪公司基于收购协议的权利义务。九州公司享有安琪公司60%收益权中的85%,双方共同设立公司经营上述项目,由九州公司负责公司运作。九州公司实际上取得了该项目经营管理权,而此经营管理来源于安琪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的合同义务,系健康协会的委托事项,现九州公司将其作为债权受让,显然混淆了合建协议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属性,对此不予采信。(三)收购协议效力。合建协议包括建设项目的合作合同关系与项目完工后的委托经营合同关系。对于九州公司收购安琪公司在合建协议中涉及收益权利的内容,属债权转让行为,无须经健康协会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于收购协议中有关合作经营项目的内容,属安琪公司依合建协议负有的义务,该义务转移应经健康协会同意。同时补充协议也约定“安琪公司经健康协会同意后有权引进合作伙伴”,故收购协议中债务转移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一审(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法院判决确认收购协议中债务转移部分条款无效,驳回健康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篇三:《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D、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订立的合同

3、下列哪些属于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A、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B、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 C、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 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4、债务承担的效力包括

A、承担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B、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C、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新债务人不得以此主张抵销 D、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5、甲对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依法变更合同

正确

错误

2、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

正确

错误

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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