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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2  分类: 其他合同 手机版

篇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

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

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

篇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

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

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入抵押范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有资金不低于40%。

(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为1年,贷款期限不受第九条第四款“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规定。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篇三: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于2016年3月正式印发;很多农民朋友都在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怎么贷?申请要满足哪些条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方有哪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怎么贷?下面带你解答疑问。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贷款?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由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一、申请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家庭承包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

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土地流转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基本流程

1、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银行许诺的抵押率(放款额/抵押物评估值)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

2、咨询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目标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能达到的最大评估单价,然后再根

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除以最大评估单价计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积数。

3、根据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积数,先在CAD规划图上自行画出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的土地区域。

4、带着第三步自行画出的抵押土地区域图再到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土地测绘,出抵押测绘图。

5、根据抵押测绘图到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6、与银行信贷人员一起带着评估报告及公司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到国土局地籍科办理抵押登记,填制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及公司同意就目标地块进行抵押贷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7、填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按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后,等待银行进行放贷即可.至此整个抵押贷款程序基本操作完毕。

三、借款怎么用?

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四、资产如何评估?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价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正公平、客观合理确认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五、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怎么确定?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贷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以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

六、办理抵押登记?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

七、不能还款时,抵押物怎么处理?

贷款人可以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受益应当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八、哪些地方可以贷款?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232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平谷区。

天津市:宝坻区、武清区。

河北省:玉田县、邱县、张北县、平乡县、威县、饶阳县。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新绛县、潞城市、太谷县、定襄县、曲沃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兴安盟扎赉特旗、开鲁县、锡林郭勒盟镶黄旗、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辽宁省:海城市、东港市、辽阳县、盘山县、昌图县、瓦房店市、沈阳市于洪区。 吉林省:榆树市、农安县、永吉县、敦化市、梨树县、柳河县、洮南市、东辽县、前郭县、抚松县、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龙井市、延吉市。

黑龙江省:克山县、方正县、讷河市、延寿县、五常市、哈尔滨市呼兰区、桦川县、克东县、富锦市、汤原县、兰西县、庆安县、密山市、绥滨县、宝清县。

江苏省:东海县、泗洪县、沛县、金湖县、泰州市姜堰区、太仓市、如皋市、东台市、无锡市惠山区、南京市高淳区。

浙江省:龙泉市、长兴县、海盐县、慈溪市、温岭市、衢州市衢江区、缙云县、嵊州

市、嘉善县、德清县。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金寨县、铜陵县、庐江县、阜阳市颍泉区、黄山市黄山区、定远县、涡阳县、宿松县、凤台县。

福建省:漳浦县、建瓯市、沙县、仙游县、福清市、武平县、永春县、屏南县、邵武市、古田县。

江西省:安义县、乐平市、铜鼓县、修水县、金溪县、新干县、信丰县、吉安县、贵溪市、赣县。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平度市、沂南县、武城县、枣庄市台儿庄区、沂源县、寿光市、莘县、乐陵市。

河南省:长垣县、安阳县、宝丰县、邓州市、济源市、长葛市、遂平县、固始县、浚县。

湖北省:钟祥市、武汉市黄陂区、宜昌市夷陵区、鄂州市梁子湖区、随县、南漳县、大冶市、公安县、武穴市、云梦县。

湖南省:汉寿县、岳阳县、新田县、桃江县、洞口县、沅陵县、慈利县、双峰县。 广东省:蕉岭县、阳山县、德庆县、郁南县、廉江市、罗定市、英德市。

广西自治区:田阳县、田东县、玉林市玉州区、来宾市象州县、南宁市武鸣区、东兴市、北流市、兴业县。

海南省:东方市、屯昌县、文昌市。

重庆市:永川区、梁平县、潼南区、荣昌区、忠县、铜梁区、南川区、巴南区、武隆县、秀山县。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崇州市、眉山市彭山区、内江市市中区、蓬溪县、西充县、

巴中市巴州区、武胜县、井研县、苍溪县。

贵州省:德江县、水城县、湄潭县、兴仁县、盘县、普定县、安龙县、开阳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云南省:开远市、砚山县、剑川县、鲁甸县、景谷县、富民县。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米林县。

陕西省:杨陵区、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富平县、千阳县、南郑县、宜川县、铜川市耀州区。

甘肃省:西和县、金昌市金川区、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临夏县、金塔县。 青海省:大通县、互助县、门源县、海晏县、海东市乐都区。

宁夏自治区:平罗县、中卫市沙坡头区、同心县、永宁县、贺兰县。

新疆自治区:呼图壁县、沙湾县、博乐市、阿克苏市、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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