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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安全论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1  分类: 其他论文 手机版

篇一:治安管理论文

XX警官职业学院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及整治工作状况 姓 名: XXX班 级: 专 业: 安全防范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社会的多元化,社会治安形势的不同,社会治安也相应的出现问题,中央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增强做好治安、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强社会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和危害,是加快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深入排查隐患,严格治理整顿,确保我国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

中央强调,要坚持严打方针,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社会治安坚持严管,让群众切实感到安全平安。同时,要搞好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扎实做好今的安全工作,必须抓住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治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社会治安,治安形势,社会稳定,治理整顿,安全工作

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fe continuously improve, pluralistic society, the social security situation is different, the social security but also the corresponding problem, point out in the center of, traffic, fire and security work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 earnestly strengthen the good security, safety work responsibility and mission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safety sense, work, maximizing social safety accide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bility, minimizing the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and harm, is speeding up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inevitably request, is all levels of Party committees and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but also in-depth study and practice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is specific reflect. Be sure to take seriously highly,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in-depth

investigation dangers, strict management, to ensure that our security situation steady.

Central to emphasize, should adhere to the policy of social security in our country, to maintain the sustained and stable. On all kinds of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should always keep strike the high-pressure situation, adhere to the strict management of social order, so that the people truly feel safe safe. At the same time, to do a good job of special punish, resolutely curb the occurrence of major accidents of all kinds. Do a solid job in the safety work, must grasp weak point, begin special processing, ensure safety of people life property.

Keywords: social security, public order, social stability, rectification, safety work

目 录

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ABSTRACT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引言 .............................................................................................................. 1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

1.1.1问题的提出 ........................................................................................... 1

1.1.2研究的意义 ...........................................................................................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1.3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 ..................................................................... 2

1.3.1本文研究的目的 ..................................................................................... 2

1.3.2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2 2社会治安状况评价体系 ................................................................................... 2

2.1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含义 ........................................ 2

2.2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作用 ........................................ 3

2.3社会治安状况评估的研究 ........................................ 3

2.4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指标及体系的研究 ........................................................................ 3 3中央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 ................................. 4

3.1从社会发展阶段看 .............................................. 4

3.2 从社会心理角度看 .............................................. 4

3.3 影响社会治安形势的因素........................................................................ 4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4

4.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 .................................... 5

4.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 5 4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着力点 ...................................... 6 5结语 ........................................................................................................................................................ 7 致谢 ............................................................................................................... 8 参考文献 ................................................................................................................................................ 9 4.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6

1 引言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如何真实反映社会面治安动态、发案的常量水平及变化趋势,统计分析和揭示相应警情案情数据本身的内在联系以及数据外延综合因素和原因,建立一套科学的社会治安评估体系,明确分析社会治安管理形势,由此采取更加积极和科学的应对措施打击犯罪、服务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这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致富思安、致富思进的强烈愿望,亦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向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时期公安工作如何与时俱进、立警为民的客观要求。

1.1.1问题的提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1.1.2研究的意义

社会治安,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定,而且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社会治安既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的社会治安问题确实增多了,刑事犯罪活动发生很大变化,新的犯罪

形式不断出现,一些地方治安秩序不好。当然,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开放不断扩大,社会生活空前活跃,社会矛盾相应增多,社会治安情况不能简单地与过去比较。

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我国的图谋从未改变,并不断炒作自由、民

1

篇二:治安论文

[内容提要]:《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出两种价值取向即违法控制观与权利保障观。违法控制观目的是控制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其标志是赋予公安机关较大的处罚权。权利保障观则注重规范公安机关处罚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努力寻求这两种价值的平衡点,从处罚违法行为的内容规定上、处罚过程的程序控制上及处罚后的救济制度设计上,保证该法在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关 键 词]: 违法控制 权利保障 价值取向 程序制度 救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为原条例》?。本文试图探讨该法的价值冲突及其平衡问题,以便使人们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两种价值取向及其冲突

价值取向反映的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处理各种法律关系时所作的立场的选择,任何一部法律的背后都体现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言,治安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在立法过程中必然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

1、两种价值取向。即违法控制观与权利保障观违法控制观。违法控制观,其目的是控制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其表现是赋予公安机关较大的处罚权。处罚权的产生是出于对社会秩序、社会安全和个人自我安全的需要。尤其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浪潮高涨,为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警察权力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1?我国公安机关处于行使国家治安处罚权的第一线,担负着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的重任,作为社会秩序、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关,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权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

权利保障观,其出发点是要规范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和强制权,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权作为一种国家行政权力,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但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休止。”?2?因此,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权的扩大又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多。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公民基本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尤其是公民人权与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权的冲突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

2、两种价值取向的冲突。两种价值取向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因此,如何配置公安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如何平衡公安机关权力行使和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治安管理立法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若坚持权利本位原则,行政相对人将获得充分的权利保障;若坚持权力本位原则,则将使行政相对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努力寻求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该法第1条中规定了立法宗旨,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二、从内容的规定上寻求平衡

在处罚违法行为的内容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法行为控制力度的加强与公民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大统一起来。

1、加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治安管理处罚法》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增加了处罚种类,适当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等等,这些新的规定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应受治安处罚行为。原条例共45条,其中规定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行为的条款部分有14条共74项,调整范围过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扩展到119条,其中规定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行为的条款部分有54条共125项,不仅篇幅增加了一倍半以上,而且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增加,大大扩展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范围。其中,第三章“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是增加最多的部分,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又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等四类

第二、增多了处罚的种类。原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方式。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又增加了吊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的处罚。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

第三、增设了治安管理中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社会治安安全论文)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

第四、大幅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原条例除对“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在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的今天,罚款数额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惩戒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限额,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第五、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有四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即:有较严重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大的治安处罚权力,特别是将应当处罚的行为增加到125项,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纳入处罚范围或加重处罚的违法行为中,有不少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或者日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仅对对社会秩序造成干扰,而且已经对公民权利构成侵害。对这些法违法行为如果不加强控制,不仅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更危害公民的权利,因此,将它们纳入处罚的范围,实际上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大。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这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再如,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等等。可见,国家授权公安机关对侵犯公民权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顶防、制止、调查和惩治,是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加大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不意味着必然侵害公民权利,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扩大的许多应受处罚的行为,恰恰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违法控制与权利保护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

三、从处罚程序的设计上寻求平衡

在处罚过程的程序控制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违法行为的控制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治安处罚过程中获得平衡。程序制度反映的是法律参加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各个主体在权益交换过程中的运行机制,是联系主体关系的法律形式。要减少和防止行政权力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加强行政程序的制约是一种有效的途径。“离开行政程序法,无以言依法行政”。?3? “只有在一定程序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4?《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从保护公民权利、制约公安机关权力的角度出发,设计了一套制度,在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公安机关的行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四章对处罚程序作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专章规定,从原条例规定的十条,增加为三节二十六条,体现为四种制度即:

1、治安处罚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因法定事由而不参与案件处理工作的一种法律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即包括有: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在社会关系中,血亲、姻亲和人情都是可能导致人们偏私的内在依据,而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得可能影响治安处罚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工作,从而排除影响治安处罚公正性的非法律因素,切实保障治安处罚的公正性,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2、治安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公安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套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设立听证制度可以使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可以给有关当事人提供机会发表意见,陈述情况,当面质证,对抗公安机关非法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3、治安处罚时效制度。是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直接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律明确其时间限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三种时效: 第一,治安处罚赦免时效。是指违法行为因未被发现而不再受治安处罚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第二,治安调查询问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三,治安处罚决定时效。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违法案件立案后对其作何处罚决定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和第101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治安处罚时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从而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治安处罚告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处罚权的过程中,应当将有关事项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以利于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相对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对其在治安处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其权利,未必都很清楚。如果公安机关不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势必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因此,治安处罚告知制度的设定,有助于行政相对人了解其应有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有关事项,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地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治安处罚告知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其一,表明身份。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实施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之前,应当通过行政相对人可以理解的方式,向其表明执法身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在许多条款中规定了人民警察要表明身份的情况:如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在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当场处罚时等都要表明身份。其二,告知权利。公安机关在行使处罚权过程中,应

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上述权利应注意的有关事项,旨在通过行政相对人行使这些权利,监督和约束公安机关违法行使处罚权。主要内容有:一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三是法律救济权利告知,即告知行政相对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是救济受理机关的权利告知。如告之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受理诉讼的法院及受理检举、控告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等。其三,告知依据。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有效地行使申辩权,公安机关应当将拟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决依据。

四、从处罚后的救济上寻求平衡

《治安管理处罚法》设计了更为科学的救济制度,保证了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及违法的警察受到相应处理。“无权利即无救济”是著名的法律格言,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赋予行为人救济的途径,以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6? 通过治安处罚救济制度,由特定的救济主体对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违法的治安处罚行为,由救济主体予以撤销,对于不当、显失公正的治安处罚行为,由救济主体予以变更。这就能够有效地避免违法、不当的治安处罚行为,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治安处罚救济制度。治安法提供了以下救济途径:第一,可向公、检及行政监察机关寻求救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对被监督机关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正确,可以随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对于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等十一种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这十一种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行政复议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而提起复议申请后,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原治安处罚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重新作出治安处罚行为,是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处罚救济,又称之为内部救济。第三,行政诉讼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院的支持,是司法主体所实施的治安处罚救济,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又称之为外部救济、法院救济或诉讼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与原条例不同之处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原条例规定“先复议,后诉讼”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的渠道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使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更灵活、更便利。第四,行政赔偿救济。即公安

篇三:治安管理论文

目录

摘要........................................... ........................................... .... Ⅲ 正文........................................... ..................................................1

一、当前流动人口的动态特征 1

(一)素质低能化 1

(二)心理功利化 1

(三)结构复杂化 1

(四)行为短期化 2

二、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2

(一)管理体制不畅 2

(二)协作配合不顺 2

(三)雇用责任不明 3

(四)管理难度大 3

三、流动人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3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 4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层基础建设4

(三)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管控能力5

(四)树立“科技强警”观念,强化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 6

参考文献7

浅谈惠阳区流动人口

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10农村秋行政管理高伟疆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惠阳区,同时产业化的地区差异,也促使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动。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一方面为惠阳区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促进了惠阳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当地的治安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治安焦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极大挑战。为此,亟需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在正视流动人口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新路子。

关键词: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权益 对策

一、当前流动人口的动态特征

(一)素质低能化

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来自于生活贫穷、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缺乏劳动技能,且缺少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二)心理功利化

流动人口中大部分在本地生活窘迫,对自身处境不满才流入他乡。他们背井离乡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工挣钱,以此改善自己当前的生活处境。这些人口中不乏为了经济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之人。部分流动人口因对自身处境不满,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并通过各种形式发泄私愤。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受外界刺激和腐朽思想影响,为达到自己物质上满足和精神上刺激滋生犯罪动机,走上犯罪道路。

(三)结构复杂化

流动人口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来源广泛,流出地多,其来去行踪不易掌握,且成份复杂,良莠不齐。流窜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一个特殊的危险群体,随时都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从近几年犯罪方式看,外来流窜犯罪人员相互结成团伙进行作案越来越多,一人被抓,其余便作鸟兽散,给追捕和办案、结案造成很大困难,给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四)行为短期化

大部分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均非正式,无正式劳动合同书,雇主或雇用单位辞退他们异常随意,再者流动人口由于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使他们居无定所,呈流动居住态势。行为短期化极易

造成顺手牵羊,打一枪换一炮的犯罪动机。

二、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尽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由于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和管理工作的滞后,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上升趋势。

(一)管理体制不畅

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流动人口管理未真正纳入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轨道,有关部门侧重于文件的上传下达或做协调工作,没有真正投入力量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没有很好地发挥和调动用人单位的作用,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缺乏信息沟通、制度约束、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从而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只能由公安机关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具体管理的现状。

(二)协作配合不顺

从近年来的工作看,流动人口的流出地与流入地间相互脱节,流出地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往往暂住人口的发函均达到100%,但是回函却了了无几。特别是对一些在逃犯罪分子和混迹其中的不法分子失去了抓捕时机,给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雇用责任不明

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谁管理、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置若罔闻,不如实呈报外来务工人员的底数,贪图方便,存有侥幸心理,随意留用“三无”人员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比比皆是,极大地减弱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效果。

(四)管理难度大

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收入不稳定,生活不安定,居住不固定,缺乏自律约束。其中的不少人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时,往往盲目地采取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外来人口中大部分在私人出租房、个体小旅店、建筑工地栖身。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难以经常巡查,而一些私人房东、个体老板见利忘义,有意庇护,使这些场所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给治安管理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三、流动人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正值流动人口流动高峰与刑事案件发案高峰的双高峰期,尽快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在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控能力,成为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挑战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

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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